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收入確認的差異分析

時間:2022-02-02 09: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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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收入確認的差異分析

摘要:會計準則稅法由于制訂主體不同,使得兩者差異的客觀存在。本文結合新會計準則和稅法相關規定,從制度規定的角度進行了會稅差異的分析,并對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收入確認差異的協調進行了思考。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稅法;收入確認;差異

會計和稅法之間具有相互關聯性和差異性,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在收入上的差異具有歷史性和客觀性,從短期內難以消除。隨著新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擴大會稅之間的差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深入,對會計核算工作和稅收征管工作要求越來越高,兩者之間的差異協調勢在必行。如何正確掌握會計準則的規定,并做好會稅差異的調整使我們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

一、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收入確認中存在的差異

(一)收入確認條件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收入》中規定,企業同時滿足將商品風險和報酬進行轉移,并不保留管理權以及收入和成本能進行準確的計量,預計經濟利益能流入企業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收入的確認。而稅法在進行收入確認時,和新會計準則的主要區別是稅法并不考慮經濟利益能否流入企業的因素,只要其他因素滿足即可。這種情況下,稅法只確定了收入的行為,而不考慮到以后經濟事項的變化,這樣規定可以維護稅法的剛性,降低稅收征收風險,但也可能導致企業的應稅收入增大,提高了企業的納稅負擔。

(二)分期收款銷售收入差異

分期收款在新會計準則規定中,將其視同融資性質的款項,應按照相關合同的公允價值進行銷售收入的確定,而合同的簽訂價格和合同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按照實際利率法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攤銷,攤銷金融計入當期損益。稅法對分期收款進行收入確定時相對簡單,并沒有考慮到公允價值的因素,而只是依據了合同價款和時間規定進行了收入的確認。這種情況下,稅法可以進行固定的稅收征收,不需要考慮未來公允價值變動對收入的影響,而會計準則規定需要充分考慮到未來收入實現的可能性,并將合同價格和公允價值的差額進行了期間損益調整,以完整的反映出企業未來一定期間內收入完成情況,更好的體現了會計的客觀性原則。

(三)提供勞務收入處理的差異

勞務收入的會稅差異主要體現是跨年勞務收入的確認上。新會計準則規定如果能夠進行準確的估計,成本能得到預期補償,應按照勞務收入的百分比進行收入的確認,而如果跨年勞務收入預期成本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應將預期或者已經補償的金額部分進行收入的確認。而稅法并不考慮到勞務成本是否能夠預期得到補償,只要企業提供了勞務就應該進行收入的確認。從會稅差異角度來看,會計準則的規定更能體現出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在預期收入不能得到補償的情況下,暫緩進行了收入的確認,防止企業虛增勞務收入。而稅法更多的是基于勞務行為的本身,只要企業提供了勞務就應該進行稅收收入的確認,而不去考慮企業能否獲取未來的預期收入。

(四)讓渡資產使用權和捐贈收入

新會計準則對于讓渡資產使用權的收入確認只要滿足收入的經濟利益能流入企業并且可以可靠計量即可。而稅法由于存在減免稅的規定,對于讓渡資產使用權中的國債類收益免稅,不計入稅法收入范疇。因此,會稅差異主要體現在收入的范疇上,而對收入的確認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因為受到捐贈而獲得的資產,不納入收入范疇,應計入資本公積。而稅法對為受到捐贈而獲得的資產,無論是貨幣性資產還是非貨幣性資產都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收入確認差異的協調

(一)加強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制度規定上的交流與合作

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分屬兩個部門,財政部在制定會計準則時,更多的站在會計準則的基本原則進行制度規定,而國家稅務總局在進行稅法制定時更多的是強調了稅收的基本原則要求,兩者所在制度規定時所站的角度不同,因此,難以避免的將出現一定的會稅差異。為了減少會稅差異,兩個政府部門應積極的進行相互的協調,在制定和修訂相關規定時,應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和協調,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差異,提高會計準則和稅法的適用性。

(二)對已發生的差異應該積極相互協調

一方面,新會計準則應積極的和稅法相互協調,盡量減少會計準則中關于收入確認的時間性差異。規范會計準則和稅法差異之間的相互調整分方法,簡化計算。必要時,可以將會計核算中的相關信息提供給稅務部門,提高稅務部門征管效率,降低稅務部門的稅收征收成本。對于規模較大的企業,應積極的建立起企業內部的稅務會計核算體系,按照稅法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處理,確保會稅差異能通過會計核算反映,提高應納稅款的準確性。另一方面,稅法在進行相關規定時,應積極的和會計準則的規定相互協調。比如對于會計準則中對于收入確認的限制條件較多的情況下,稅法應積極的吸收規定,采用合理的限制性規定,避免擴大了非實現收入的增收,加重了企業的納稅負擔。為了防止企業在會計準則規定中利用風險估計方法,有意進行偷稅和延遲納稅的行為,稅務部門應積極的進行稅務稽核,防止因為會稅差異協調而導致企業偷漏稅擴大的情形。同時放寬對企業會計方法選擇的限制。對征管妨礙不大的情況下,稅法在相關規定中,應減少文字上和新會計準則的不同,盡量減少文字上的差異,防止制度執行過程中引起不必要的歧義。同時,應該積極改進稅制,規范差異、明確調整范圍,避免企業納稅人重復納稅。

作者:李剛 單位:鄭州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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