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林業產業投融資問題與創新
時間:2022-07-18 09: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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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十三五的到來,政府積極發展林業經濟,為大批林業企業帶來了投資機會和新的發展機遇。但是,我國的林業經濟仍處于不成熟的階段,林企在投融資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問題。本文以林業投融資問題為出發點,針對財政依賴過重、投融資困難、渠道單一等問題,提出了優化策略并進一步進行了投融資方式創新的探究。
關鍵詞:投融資;林業經濟;政企合作;互聯網
森林,集經濟效益、生態效益與社會效益于一體的產業,是生態系統,也是經濟系統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我國林業經濟邁過了歷史上艱難的動蕩時期和市場不完善的計劃經濟時期,如今,在第十三個五年計劃的建設中,迎來了極大的發展的前景。自邁進“十二五”以來,我國林業產值穩步上升,林業經濟占據著不可忽視的地位,林業投資也逐漸成為國民經濟中重要的一部分。但是,林業投資的增長始終處于一個緩慢的狀態,林業企業經濟利潤也始終達不到理想的水平。林業生產與其他部門有著明顯的差異。林業生產帶有較強的的區域性,不同地域造就不同形態的林地,產生有天然差異化的林產品。同時,由初生林地到大型森林的培育較為復雜,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在培育過程中,其依靠自然,受制于自然的特性也為林業生產帶來難以預測的障礙和極大的風險。此外,作為生態系統的一部分,林地具有調節生態平衡的能力,政府對林地的開發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林業經濟具有投資周期長、資金需求大、開發難度大以及風險等級高的特征。林業的發展不僅需要政策的支持,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使其處于投資領域中極為弱勢的地位。此外,林產業的資金匱乏也在無形之中制約了整個林業經濟的增長。
(一)過于依賴財政資金
目前,我國林地主要分為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生態公益林主要由國家管理,依靠國家財政補貼,而商品林大多為非公有制林地,補貼相對較少,以個人籌資經營為主。數據來源:《2014年中國林業發展報告》2014年林地建設資金的來源中,國家財政占據主導地位,相較于2011年占比47.45%,2012年的47.15%以及2013年的46.27%,對政府資金的依賴程度有所下降,但仍居高不下。雖然森林資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但過度依賴政府資金,不僅造成了融資渠道單一,大量風險難以分散,更造成了政府的財政負擔,政府通過林業稅款緩解壓力,致使稅目增加,林企課稅繁重,最終沖銷了財政補貼的作用,甚至可能惡性循環。
(二)傳統融資途徑難度大
在眾多籌資方式中,銀行貸款無疑仍是最廣泛、最基礎的途徑。但是由于林業投資的周期性長,周轉率低,往往出現與借貸期不匹配的現象,導致大量貸款難以回收。同時,涉林企業不同于其他行業,雖然規模大,但缺乏有效抵押物。以林權為抵押品的貸款方式為林戶和企業貸款拓寬了渠道,但是林權的流動性較低,難以有效的對林權進行估值,同時,我國企業普遍出現產權不明晰的問題,導致林權抵押貸款具有極大的風險性。另一方面,借貸信息的不對稱帶來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風險。在此基礎上,銀行不得不減少對林企,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及普通林戶的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導致林業企業出現籌資難的問題。
(三)投融資渠道缺乏多元化
目前我國林業資金主要以國家財政支出、銀行貸款、外資注入以及發行股票、債券等融資方式為主。這些融資渠道往往需要企業有極高的信譽、穩定的現金流和優質的資產包,而林業企業通常難以符合這些要求,就得以更高的成本取得融資。以傳統渠道為主的融資方式導致林企不能根據自身的特性尋找合適的的融資途徑,造成市場資源的不合理配置,進而限制了我國林業企業規模的擴大,不能形成產業集群。
(四)投資動力不足
一方面,林業與自然氣候的緊密聯系使產業本身就具有不可預測的風險性,另一方面,林業經濟市場發展的不完善加重了投資的風險。繁多的稅負加大了投資者的投資成本,與此同時,由于林業單一的生產,較低的產品標準化程度,導致了林產業的流轉能力不足,這使得投資回收往往需要較長的周期,投資者不能像其他部門的企業,得到穩定的現金流,投資的吸引力大大減少。在建設林地的過程中,國家補助是有限的,造林帶來的生態效益也不能進行有效的補償。就投資者而言,主要以分散的中小企業和林戶為主,難以在無外界幫扶下供給全部支出,故而我國林業發展難以進行集約化生產。
(五)法律法規不健全,相關政策不完善
目前,我國與林業有關的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為主的法律體系,而用于約束林業投融資方面的經濟類管理規范還沒有形成體系,這導致了林業企業產權不明晰,林地使用權不完整等問題,進一步加大了林業投資的風險性,增加了林地開發中的法律糾紛。在政策上,我國實行限額采伐制度,其本意在于保護森林資源,避免亂砍濫伐,但由此引起的采伐權的爭奪,實際上導致了大量尋租行為的出現。對于處于采伐期卻難以采伐的林戶而言,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二、林業投融資問題的改進與創新
(一)采用PPP模式下的政企合作
它代表了一種公私合作的模式。在我國現有的林業投資基礎上,引入私人投資,大力發展非公有制林地,無疑是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的一大重要手段。在PPP模式中,BOT(build-operate-transfer)項目較為適合我國商品林的發展,而其延伸出的BTO(build-transfer-operate)則適合公共性較強的公益林的發展。在這兩種項目模式下,政府一方面要保持對林地,尤其是公益林的部分補貼,另一方面就可以直接將林地的建設、管理以及經營的權利轉給有充足資金和投資意向的企業,使本該由政府承擔的項目改由私人注資,減少政府預算的支出。政府需要做的就是對承擔項目的投資者進行稅收減免,已達到吸引投資者的目的。無論是在項目中期還是后期進行權利移交,這種短暫的私有化不會改變政府的監督權和所有權,卻會極大的弱化政府在開發過程中的責任和投入[3]。而對私人投資者而言,PPP模式一個極大的好處就是避免了產權不明晰帶來的問題。企業一方面可以自由進行林業開發并享有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又可以得到政府政策的支持和部分補貼。這是將一個林業經濟市場化的表現
(二)加快林業產業的流轉能力
林業投資周期長、資金投入大的特點使眾多投資者望而卻步,然而,林業產品流轉能力的提升卻能夠極大地克服這一問題。早在1995年的《林業經濟體制改革總體綱要》中就提及了活力木市場的發展問題。推動活力木市場、林木期貨市場、林業實物期權以及大宗林產品線上交易平臺的建設,可以加速林木、林副產品以及經濟果物等現貨的拍賣,也就加速了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此舉一來可以提高林業經濟的效率,二來減少了林業投資回收的周期和投入資金量,適合以此引入一大批中小型短線投資企業。
(三)“互聯網+林業”的融資模式
“互聯網+林業”的智慧林模式目前是我國大力推行的林地管理模式,運用信息化、數字化的手段可以對林地進行實時監測,以減少經濟損失,這對投資者而言,有減少建設運營風險,提高管理效率的好處。同樣,互聯網亦可作為林業融資的新興渠道。除林產品交易平臺外,眾籌模式無疑是另一吸引中小投資者的融資方式。眾籌模式來源于歐美發達市場,大多數眾籌項目往往憑借“故事”而非收益吸引了眾多投資者。林產業中的經濟林產品,例如果品、藥材,以及森林本身具有的游憩資源都可以作為眾籌項目故事的主人公。在為投資者籌集到資金的同時,也促進了林產業的分類經營,同時可以打破林業區域性的障礙,使得林下經濟得到更好的發展。
(四)擴大抵押品范圍,促進貸款證券化
實施林權抵押貸款的本質是要通過用貨幣量化林權,為籌資者提供融資便利。所以,在豐富的林產業中,應當建立合理的估值體系,將大量其他森林資源轉化為貨幣資產,以拓寬林企的抵押品的范圍,并根據不同資源的回收期限確定合理的貸款周期,使更多投資者有借貸的機會。另一方面,為了降低銀行的風險,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解決林企貸款流動性差的難題。但是,處于弱勢地位的林業產業必須依靠政府的大力支持,這就要求政府在證券化的過程中成立政策性金融機構和相關管理監督部門,保證整個過程順利運行。
(五)大力發展林產業資本市場
除了抵押貸款的證券化,大力拓寬中小企業在股票市場的股權融資也是一項積極的籌資策略,政府應扮演引導者的角色,扶持大量優秀的林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以達到融資的目的,同時也以此鼓勵林企增加投資,提升自身的創新能力。而發行林業投資基金則是一項對分散風險、增加投資行之有效的方法。金融機構的加入使得整個籌資體系更具效率。無論是私募還是公募,如果有足夠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律保護,企業將會更易得到融資。同時,在我國目前已有國外投資的基礎上,引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可以使林企得到更多外國資金的支持。
(六)轉變林業生產的結構
拓寬林業投資渠道,解決林業融資難題,關鍵還是在于發展好我國的林產業。2014年我國林業第一、二、三產業產值比例為34:52:14,向第一、二、三產業并舉的形式邁進逐步被深化發展,因為推動產業結構升級也能促進融資問題的改善。例如,大力發展林業第三產業,將領養林地、開發森林公園并出售林地冠名權作為融資的方式,可以達到投融資并舉的雙贏結果[7]。
三、結語
林業經濟的發展,其實就是處理好林業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之間的關系。林業投融資不足,渠道單一以及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阻礙了林業經濟的發展。為此,政府急需大力拓寬林企投融資渠道,發展和完善林產品市場,以切實解決投融資的問題。對于林業的投融資,我們始終應當有長遠的眼光。
作者:夏冉 付舒涵 單位:南京林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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