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論文
時間:2022-12-11 0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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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福建省的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理順了集體林的產權關系,激發了林業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促進了初級木、竹產品的供給,帶動了林業加工企業的發展,增加了林農收入,為林業產業化發展奠定了基礎。但現有企業普遍存在規模較小、產品科技含量低、和林農利益連接不緊密、對林農增收作用有限、對林業的產業化發展帶動力不足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提高林業加工企業的生產、經營水平,促進福建林業的產業化水平。
[關鍵詞]關鍵詞: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林業加工業
一、研究意義
黨的十七大報告和2007年中央農村經濟工作會議都提出,要繼續推進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作為改革試點區域的福建省,林業產業化發展已具雛形,取得了初步成效。2003年,福建省以“明晰產權”為核心的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進一步明晰了集體林地、林木產權,將集體林地落實到戶、聯戶或其他經營實體,解決了集體經營時山林產權不清、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問題,調動了林地經營者尤其是農民經營林地的積極性,提高了林業的產出水平,木、竹產品供給增加,帶動了林產品加工業的發展,當地出現了林業產業化發展的雛形。對改革后涌現出來的林業加工企業的研究,一方面能看出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績,另一方面也可以為當地林業的產業化發展提供有益的借鑒。
二、研究的問題及數據來源
本文將通過對木、竹加工企業的現狀分析和研究,探尋企業和林農之間的聯系,發現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以促進當地林業的產業化發展。
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福建省的永安市就一直是全國和福建省的集體林產權改革試點,南平的邵武市在2004年被福建省林業廳確定為全省林業改革與發展綜合試驗區示范點,改革實施的時間相對較早,因此被筆者作為主要研究對象,為了對比,還選擇了改革實施相對較晚的南平市光澤縣進行調查。2005-2006年,筆者通過問卷和訪談對40家企業進行詳細調查,其中永安市17家,邵武市12家,光澤縣11家。
三、林業加工企業狀況
(一)樣本市(縣)木、竹加工企業概況。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后,三市(縣)的木、竹加工企業數量顯著增加。其中,永安市的竹加工業發展尤其迅速,竹膠板、竹地板生產從無到有,2003年,竹地板年產能力達44萬平方米,初步形成了全省竹材人造板生產中心,竹膠板年產能力4萬立方米。截至2006年10月,永安市各類木、竹加工企業數量上升為214家。2005年,永安市林業產業總產值達130.4億元,同比增長16.7%。
2000年后,邵武市共建成竹木加工企業235家,其中,木制品加工企業121家,竹產品加工企業114家,竹筍加工企業14家。200多家企業中,有規模以上企業27家。木制品加工企業只有4家成立于2003年之前,其余都是2003年之后新建成的,僅2005年后成立的就有52家,占新建木加工企業總數的43%。114家竹制品加工企業中,100家成立于2003年之后,僅2005年之后成立的有68家,占新建竹加工企業總數的60%。邵武市由于原有工業基礎很好,這些企業中有很多是引進的大型木竹加工企業,其中龍頭企業18家。目前邵武市已經初步形成了人造板產業集群、木制品加工產業集群、漿造紙產業集群和筍竹制品產業集群的四大產業集群雛形。2005年,林業產業已經成為該市的主導產業之一。
光澤縣的木、竹加工企業由改革前的121家增加到改革后的204家,4年間增加了69%。
(二)樣本企業情況
1.基本情況。永安市的17家樣本企業都是1997年之后注冊成立的,其中,2003年后注冊成立的有7家。注冊資本最多的1018萬元,最少的20萬元;年銷售額最大的4000萬元,主營產品是膠合板。企業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的有6家,總資產100萬元以下的有2家。有10家企業是重點龍頭企業,其中省級3家、市級7家。有6家企業的產品銷往國外,其余絕大部分銷往省外。永安市在上世紀90代中期就進行了集體林經營體制改革,因此,木、竹加工企業的興起也相對較早。
邵武市的12樣本家企業全部成立于2000年之后,其中2003年后注冊成立的有7家。2005年,銷售收入超過億元的有兩家;12家企業總資產規模都在300萬元以上,總資產超過千萬元的有3家,占總數的25%。其中總資產最大的一家為4.05億元,2005年銷售收入1億元,產銷率達到100%,該企業有15家分廠,主營產品是建筑模板和化工產品。邵武市的這些企業規模普遍大于永安市,有5家重點龍頭企業,其中一家為省級、3家為市級龍頭企業。有6家企業產品銷往省外,但沒有銷往國外的產品。
光澤縣的11家樣本企業中,有6家成立于2003年之后。注冊資本最大的為1500萬元,是生產中密度纖維板的股份公司,2005年銷售收入為9311.17萬元,2004年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企業總資產最大的一家為6000萬元,最小的僅有30萬元,1000萬元以上的4家,占總數的36%,100萬元以下的1家。有3家企業是重點龍頭企業,其中省級的1家、縣級的2家。有6家企業的產品銷往國外,其他銷往省外或本省。
總體來看,樣本企業數量多但質量不高。從樣本企業注冊時間看,多數在集體林經營體制改革和明晰產權改革之后,可見,木、竹加工企業的大量出現和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有著內在的聯系,改革使初級林產品增加,推動了加工企業的發展,出現了林業初級生產和加工業互相促進的良性循環。但從樣本企業和實地考察情況看,多數企業生產規模偏小,缺乏對林業產業鏈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
2.企業職工情況
(1)職工構成。調查數據顯示,企業多數位于鄉、村境內,企業職工也多來自所在地鄉鎮。永安市的17家企業有16家地處村和鄉(鎮),邵武市的12家企業有一半位于村和鄉(鎮)附近,光澤縣的11家企業有7家位于村和鄉(鎮)附近,4家在縣城及附近。企業一半以上的員工都是本鄉人,其中光澤縣的企業中,本鄉人比例最高,超過了80%。可見,由于這些企業整體規模不大,因此,吸納能力還很有限。
(2)職工工資。調查數據顯示,多數企業工人的平均工資處于600-1000元之間。按月均工資800元計算,一人一年可得工資收入0.96萬元,全部樣本企業一年職工總工資額為7908萬元,按企業中本鄉職工占60%的比例算,來自本鄉職工所得工資收入總額為4745萬多元。
3.企業原料來源以及和林農的聯系。企業和林農的聯系比較松散。調查結果表明,通過市場購買和從農民處非合同收購是企業獲得原料的主要方式,此外,永安市的企業獲得原料的主要方式還有企業自建基地和從參股林場購買,只有4家企業和農民之間有合同約束,合同覆蓋農戶最多的有6個村,企業之所以通過合同購買原料是為了“確保供應數量和質量”。邵武市和光澤縣的企業各有一家有自建基地,都沒有和農民通過合同方式收購原料的。
少數企業為農戶提供種苗、資金、技術指導等服務。永安市有一家企業按市場價為農民提供種苗,有5家企業雖然沒有和林農簽訂合同,但為林農提供墊付生產資金、毛竹收購款、機械設備和生活急需資金等服務,條件是生產的毛竹和木材要全部賣給廠家,墊付資金從貨款中扣除。只有1家企業和農戶合資造林,企業出資比例為80%-100%,農戶主要提供勞動力,獲得工資收入及以后的砍伐收益分成。邵武市的企業中,有2家企業為農戶代墊生產費用,在收購林產品時進行抵扣。有2家企業只是提前向農戶預付定金,不提供林業生產的其他服務。光澤縣有3家企業為林農提供栽培、防治病蟲害的技術指導和進行林木撫育,并為林農墊付短缺資金,其回收方式分別是產出結算時抵扣和五五分成,對農戶沒有其他附帶條件,農戶會主動把林產品銷售給該企業。這3家企業中,還有2家在村民籌資困難時幫助其申請貸款和向農戶提供預借款。
可見,目前企業和農戶間沒有正式的、有法律效力的合約關系。在較小的地域范圍內和長期交易關系中,企業和農戶之間形成了一些非正式、雙方互相認可的約定,如企業幫助林農解決生產技術、資金等方面的問題,而林農主動將自己的林產品賣給這些企業,這些關系的維持主要靠相互信任和道德、習俗的約束,而不是依靠正規的法律、法規等制度約束。調查發現,當地原料基本能滿足企業所需,即使需要從外地調入,其調入比例也較小,供需相對比較均衡,因此,在原料供應不緊缺的情況下,企業基本可以通過市場獲得原料;而林農也不需擔心林產品的銷路,可以通過市場進行銷售。
4.企業和政府的關系。企業的發展往往和政府的產業政策、扶持措施等密切相關。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各級政府常會為企業提供一些政策支持、稅收優惠及其他幫助。調查中了解到,“政府的態度”、“對項目的重視”和“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等是影響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反映了政府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永安市和邵武市企業獲得的政府政策支持較多,各有9家和7家企業獲得過政策支持。永安市的企業獲得的支持最多,分別是“土地取得”、“財政貼息”和“稅費優惠”,其他還有“政府幫助協調各種問題”和“提供服務、提高手續審批效率”等。邵武市的企業獲得的政府支持主要在土地取得和稅費優惠方面,光澤縣的支持政策主要體現在稅費優惠上。三地政府都沒有為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和直接投資方面的支持,永安市有一家企業獲得了政府組織原料方面提供的幫助。
對“企業需要政府做些什么”,三地企業最希望的都是“稅收優惠”,其次是“信貸扶持”。企業還希望政府在“協調企業和林農、鐵路運輸部門等的各種關系,搭建信息平臺,提供各種信息服務,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企業建立生產基地”等方面給予幫助。
5.企業對經營環境的評價。良好的經營環境是吸引企業投資的重要因素,也是影響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從企業的評價看,多數企業對目前的經營環境比較滿意。
總體看,永安市的企業對經營環境的滿意度高于邵武市和光澤縣,光澤縣的企業滿意度是三地中最低的。永安市的企業對基礎設施、交通、審批手續和權益保障方面的總體滿意度最高,但對企業需求是否得到滿足的評價最低,多數企業都認為其需求不能得到滿足,對稅收的滿意度也較低。邵武市的企業對交通和權益保障的評價最高,對審批手續和稅收的滿意度最低,25%的企業對稅收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光澤縣的企業對糾紛解決的滿意度最高,一是出現糾紛的情況較少,二是對糾紛出現后的解決比較滿意,但對交通和公平競爭、需求滿足程度的評價比較低。
四、主要結論
1.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后林產品加工企業數量明顯增加,但規模偏小,對產業帶動力不足。調查中看到有些企業就是3、5個人合伙建起來的小加工廠,從事初級木、竹加工,技術簡單,設備簡陋,生產力水平很低。這種小廠遍地開花的現象既浪費資源,又影響環境,還會導致企業之間的競爭增強,不利于產業發展。
2.企業和農戶沒有形成緊密的利益聯合體。在產業發展的初級階段,供需雙方面臨的市場風險相對較小,交易額也不夠大,對約束交易雙方行為的正式制度的需求相對較低,但隨著產業發展水平的提高,交易量的增加,企業需要充足的原料保證,農戶也需要穩定的產品銷路時,企業和農戶間的依賴性就會增強,從而會產生對正式合約的需求。
3.企業對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增加農民收入有一定積極作用,但作用有限。由于企業規模小,因此對剩余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的帶動作用有限,當地木、竹加工企業還遠未形成帶動農民增收的重要力量。
4.政府扶持和幫助對企業的發展有一定的積極作用。新建木、竹加工企業都不同程度獲得了政府的政策扶持、稅收優惠、信息服務和維持市場環境等方面的支持和幫助,但是,對于處于起步階段的企業來說,還需要政府進一步在降低稅費、給予信貸幫助、提供信息服務、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方面有更多作為。
五、對策建議
1.促進資源向優質企業集中,形成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林業產業化是林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是在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上實現林業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生產要素重新組合的最好形式,是各國林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張強,2004)。要發展現代林業,就必須培養有帶動力的林業企業。從目前的情況看,當地的林業發展已經有了良好的開端,只是具備了進一步發展的基礎,但還遠未實現產業化。相關部門要因勢利導,引導資金、技術、人力等資源向技術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強、科技含量高的企業流動,培育有產業帶動力的企業,增強林業產業化發展的動力。
2.加強企業和林農之間的資金、技術、產品銷售等方面的合作,逐漸構建順暢的產、加、銷體系。通過契約形式將生產者、加工者和銷售商連接起來,一方面通過資金、技術合作,減輕農戶生產中的各種約束,降低初級林產品生產者面臨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確保初級林產品的收益;另一方面,確保加工企業可以獲得充足的原料供給,降低企業的原料約束。同時,企業通過提高創新能力,開拓更大市場,帶動林業生產,形成良性互動的林業發展機制。
3.林業的產業發展過程中,政府要發揮適當的作用。一方面,要正確引導、扶持幫助,做好服務,另一方面,又不能行政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為促進林業加工企業的發展,政府還需要在為企業提供高效行政服務、提供各種技術、市場信息、協調理順各方關系等方面提供更多的優質服務,盡量滿足企業公平競爭、發展和擴大生產等的需要,既不要優先照顧本地企業,也不要為了吸引外來資本而只給引進企業優惠。另外,市場是產業化真正的“龍頭”(丁力,2001),政府不能為了發展產業化而超越當地林業的發展階段,人為構建產業化鏈條,而應該以市場為導向,引導產業化的發展。
4.進一步改進稅收辦法,提高對企業的激勵。雖然各地都已經進行了木、竹稅費改革,但從企業發展所處的階段看,目前的稅費水平仍然偏高。為了鼓勵企業發展,要進一步改革木、竹加工企業的稅費征收標準,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從而提高企業的生產經營積極性,起到有效連接農戶和市場的作用。
參考文獻:
[1]丁力.關于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理論與政策問題[J].北京市農業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2).
[2]張強.對林業產業化的幾點思考[J].生態經濟,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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