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太教的公義觀探究論文
時間:2022-10-14 0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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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古代猶太教對公義十分重視和強調,這從《希伯來圣經》及其他猶太教文獻對上帝公義的描述和猶太先知的大力呼吁警誡中都可以看出。公義在古代猶太教中如此重要,因此,猶太教徒自然也被要求遵守各種宗教誡命與道德規范,以達到尋求、實現社會公義之目的。
公義(justice)是古代猶太教十分強調和重視的一個概念,在希伯來語中其對應的詞為tzedek,意指上帝和人類的公平、正義。公義在古代猶太人的世界觀和宗教觀中占據著中心地位,猶太教的其他許多概念都是圍繞公義的概念發展起來的。在猶太教看來,公義既是上帝所具備的屬性,也是人類應遵循的道德規范。
1猶太教上帝的公義
猶太教視公義為上帝的屬性。在崇拜多神教的異教中,神詆通常擁有無限的權力,可以為所欲為而不受任何約束。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信仰一神教的猶太教中,雖然宇宙中不存在著任何其他的神,上帝是獨一無二、不可比擬的,他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無所不能,卻依然受著道德的約束。上帝并不是隨心所欲地判定一個人的善惡,而是根據每個人的具體行為來表彰公義,懲罰罪行。《希伯來圣經》中有許多關于上帝喜愛公義,憎恨罪惡的敘述。“(上帝)以公義為衣服,以公平為外袍和冠冕”(《約伯記》29:14);“公義和公平是你(上帝)寶座的根基”(《詩篇》89:14)。在猶太拉比的眼中,“上帝絕不偏心,絕不遺忘,絕不勢利,絕不受賄”(《阿伯特》4:29)。由此可見,作為立法者和執法者的上帝,在執行判定的過程中是以公正對待所有人的。猶太教認為上帝不僅自己是公義的,他也希望通過制定《托拉》的律法和自身的身體力行來推動社會公義的實現。“通常,人間的國王制定法令后,如果他本人愿意遵守,他就遵守,如果他不愿意,就使別人遵守。但是,神圣的上帝不一樣。他制定了律令后,便率先遵守,如《圣經》所說,‘在白發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神。我是雅赫維’(《利未記》19:32)——率先遵行了要在白發的人面前站起來這一律令的是我雅赫維。”(《大利未記》35:3)根據古代猶太教的一神思想,創造了世界的上帝是世界的統治者,上帝以身作則遵守律法,那遵守猶太教的各種倫理道德和法律誡命以追求公義自然也就成了上帝對人類——上帝按照自己形象創造出來的作品——的一項基本要求,是人類的生活義務和必須遵守的道德規范。因此在《申命記》第16章第20節中,上帝明令要求世人“你要追求至公至義”。
2猶太先知對公義的強調
古代猶太教對公義的重視和強調不僅體現在上帝直接要求世人行公義上,也體現在以上帝代言人身份出現的猶太先知的告誡上。許多古代猶太先知通過闡述神諭教育民眾,大聲疾呼社會的公義,并將國家、民族的危亡與社會的公義聯系起來。《希伯來語圣經》中的先知書中充滿了猶太先知對社會不公義現象的批評。在先知阿摩司生活的年代,北部的以色列國在耶羅波安二世統治下達到了勢力的項峰。耶羅波安戰勝了亞蘭人,把以色列國的領土擴大到原來聯合王國時代的北疆,從極北的哈馬口到亞拉巴海(《列王記下》14:25、28)。南部的猶大國也在烏西雅治下打敗了以東人和非利士人,制服了亞們人,同時大力發展農業和興建龐大的軍隊(《歷代志下》26:1-15)。表面上看來,以色列國力相對強盛,外部似乎無大憂大患,但許多以色列人過著驕奢淫逸的生活,道德淪喪,社會風氣日下(《阿摩司書》6:4-6、15)。窮人的權利遭到踐踏,富人卻在司法上得到偏袒(《阿摩司書》5:7、11-12)。阿摩司斥責這種道德的喪失,并對此進行了嚴厲的批評和警告。他告誡以色列人這種行為大大激怒了神,遭致神容許亞述侵略以色列來作為懲罰(《阿摩司書》7:7-11、14-17)。面對社會的種種陋行,先知阿摩司發出宏愿:“唯愿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阿摩司書》5:24)。在北方以色列國被亞述人消滅、南部猶大國國力日衰,民不聊生亡之際,另一位古猶太先知以賽亞也發出了類似的批評。他指出以色列百姓和官吏已離棄了上帝和公義的道路。貪婪和墮落成為社會的風氣,富人生活奢侈放蕩,而許多窮人則變得赤貧以至最終淪為奴隸。(《以賽亞書》1:21-23)官吏“設立不義之律例,……為要屈枉窮乏人,奪去困苦人的理,以寡婦當作虜物,以孤兒當作掠物。”(《以賽亞書》10:1-2)他指出欺壓窮人的人只有一種下場,就是被神毀滅(《以賽亞書》3:14-25)。以賽亞呼吁以色列人“學習行善,尋求公義”(《以賽亞書》1:16-17),以期未來在耶路撒冷建立起一座“公義之城”。(《以賽亞書》1:26)還有很多先知如彌迦、耶利米也對社會的不公義作出了有力的批評(《彌迦書》6:9-16),面對以色列社會的不公義,先知彌迦借上帝之口呼吁以色列人“以色列啊,神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迦書》6:8)。作為猶太思想的代表者,先知是猶太文化在發展過程中產生的一個特殊群體,是任何其他民族歷史上都未產生過的。雖然猶太教的傳統將先知視作替神向人說話的人、是神的代言人,“實質上他們是當時社會的批評家、政治改革的倡導者和民族的精神導師。”[6]先知所倡導的并非抽象、思辨的倫理道德,而是在現實社會中應當遵循的道德操行。在他們看來,社會正義在決定社會命運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針對古代先知在弘揚公義上所具有的意義,有外國學者評論道:“圣經中的先知傳統是西方文明關于人類個體的道德責任和社會責任的最高尚的概念的最主要來源。即便先知只是向他們的以色列同胞布道,只是從他們與上帝立約的角度來理解公義,他們響亮的話語一直傳遞著他們的信仰:公義既是為了弱者也是為了強者;……一個人若不善待自己的同胞則無法侍奉上帝;要熱愛上帝就要熱愛公義……”3追求、實現公義的方式
猶太教的上帝和先知對公義是如此地大聲呼吁和關注,那作為個體的人類在日常生活中應如何做呢?猶太教認為要實現人類社會公正、公義的目標就要“行他的道。”(《申命記》11:22)人類的生活方式應該按照上帝的方式來塑造,遵循猶太教的各種倫理道德和律法誡命。而猶太教的誡命中很重要的一點便是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猶太教認為,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創造出來的,所以人的生命都是上帝給予的,而且以色列既然是上帝的選民,就更應當聽從上帝的教誨,要“愛人如己”(《利未記》19:18)。因此,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論其出身多么卑微,都享有和別人同等的權利。在這一問題上,古代以色列人對奴隸的看法可謂領其他古代民族風氣之先。根據《希伯來圣經》的描述,以色列人不甘忍受埃及法老的奴役統治,于是在上帝的指引和摩西的帶領下逃出埃及,獲得了自由。這種反抗壓迫爭取自由的經歷使得以色列人懂得了同情和愛,深知自由的寶貴。因此,與同時代的其他絕大多數民族不同,2000多年前的猶太人將奴隸視為擁有個人權利的人而不是只會說話的工具。買來的奴仆不但在勞動六年后便自動獲得自由(《出埃及記》21:1-6),而且他們即使從主人那里逃脫到了別處,也仍被看成享有同等權利的人(《申命記》23:15-16)。在安息日,主人必須讓奴仆停止勞作獲得休息(《申命記》5:12-15)。主人也不能肆意體罰奴仆,如若奴仆因此而受到身體上的傷害,則主人須以給予其自由作為補償(《出埃及記》21:26-27)。如若情況嚴重至當場將奴仆打死,則被視作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打人者將遭受刑罰(《出埃及記》21:20)。此外,《圣經》中列出了許多律法教導以色列民應關愛窮人等其他弱勢群體。“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埃及記》22:21)“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出埃及記》22:22)“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出埃及》22:25)“不可在窮人爭訟的事上屈枉正直。”(《出埃及記》23:6)“不可咒罵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利未記》19:14)“困苦貧乏的傭工,無論是你弟兄,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申命記》24:14)《利未記》第19章第9-10節規定在收割莊稼時不可割盡田地的四角,也不可拾盡所遺落的,以便為那些不幸的人留下一部分;也不可摘盡果園和葡萄園中所有的果實,以便使窮人、孤兒寡母和寄居者有充饑之物。除了遵守各種律法和誡命外,對于具體應如何施行公義以實現社會的公正和公義,自古以來猶太人還有一項重要的手段——慈善捐贈。他們視通過慈善捐贈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關心和保護為全社會特別是富人的義務,是社會公正所在。在英語中通常用philanthropy表示捐贈、救濟他人的慈善行為。
philanthropy一詞源自希臘語philanthropos(philos+anthropos),philos意指“愛”(love),anthropos意指“人類”(mankind),所以philanthropos的本意是“熱愛人類”(lovemankind),這一本意也恰好反映了基督教的慈善觀--行善是“出于自己對他人的愛”的思想。而在希伯來文中,“慈善”對應的詞是tsedakah,它和tzedek是同一個詞根tsadak,意為“公義的行為”(righteousaction)。由于猶太人的慈善觀念是以tsadak為根源,而耶和華上帝是公義的,因此,在猶太教中,通過慈善行公義已不是某種選擇,而是上帝的神圣旨令和每個人不可推卸的使命。行善不僅是對窮人的幫助,而且也是受贈者的權利以及捐贈者的義務。為了強調捐贈者和受贈者之間的平等,猶太拉比鼓勵雙方互不見面的捐贈行為,認為捐贈者和受贈者互不相知是最好的捐贈方式。猶太律法學家邁蒙尼德(MosesMaimonides)曾將猶太人的捐贈方式歸納成八種類型,并由低級到高級排列如下:一、迫不得已的捐贈;二、態度雖然誠懇,但捐贈量卻遠少于應給的數量;三、在窮人開口后才捐贈;四、不等窮人開口就捐贈;五、受贈者知道誰是捐贈者,但捐贈者不知道誰是受贈者;六、捐贈者知道誰是受贈者,但受贈者卻不知道誰是捐贈者;七、捐贈者和受贈者互不相知;八、幫助窮人脫貧(教其謀生之道)、使受難者恢復經濟自立的捐贈。邁蒙尼德的這一歸納和排列突顯了猶太民族在慈善捐贈問題上的優良傳統,可以說它對不留名的捐贈的推崇是對行慈善是富人的義務和窮人的權利這一猶太教觀點的極好例證。4結語
猶太教與基督教是深深影響西方文明的兩大宗教。它們皆信仰上帝,視《希伯來圣經》為圣
典。但不同的是,“基督教把信仰放在首位,主張‘因信稱義’,可以說是尚信之教”,而“猶太教不尚信條和教義,其核心是‘行’,可謂尚行之教”,主張的是因行稱義[10]。因此作為倫理一神教的猶太教,對人的德行極為重視。而要做到正確的“行”,成為合格虔誠的猶太教教徒,自然就要效仿上帝的公義品質,遵守猶太教的一系列道德規范和律法誡命。因此對公義的重視和強調自然而然也就成為了古代猶太教的一個鮮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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