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賦稅征銀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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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賦稅征銀分析論文

1賦稅征銀實現之條件:賦稅繳納人白銀的獲取

國家賦稅征銀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前提條件,是賦稅繳納人手中必須擁有白銀。這似乎不成問題,事實上卻是大問題。中國不是產銀大國,此外還有產銀區與非產銀區之別。中國的銀產地主要分布在福建、云南、兩廣等有限地區,其他地方則基本屬非產銀區。不論是在產銀區,還是在非產銀區,農民都不是白銀持有者,他們生產出來的物品一般是本色實物,如糧食、桑絲、手工產品等而非白銀。現在國家規定賦稅征收采取征銀形式,農民必須以己所有換己所無之銀,這只有通過交易獲取,在這一環節農民會遭受到第一層級的利益損害,“農民無所得銀,地產率賤貿”(13)的情況頻頻出現。

明代人關于農民以其所有換其所無的白銀情況的議論屢見不鮮。成化年間,湖廣按察司僉事尚褫說:“凡錢糧軍儲等項,洪武、宣德間,應本色者征本色,應折色者征錢鈔。頃來凡遇征輸,動輒折收銀兩。然鄉里小民,何由得銀?不免臨時展轉易換,以免逋責。”(14)鄉里無銀百姓,每逢繳納賦稅之時,不得已被迫賤價出售農產品,于是往往出現“其費倍稱”(15)的情形。時人或有議論軍餉問題時說:“今一切征銀,農無銀,賤其粟以易銀,軍得銀,又賤其銀以買粟,民窮于內,軍餒于外,是一法兩傷。”(16)由此可知,為繳納賦稅百姓輾轉賤價售出產品換取白銀的情況應該是一種普遍現象。與之相比,某些地區甚至出現更為慘烈之事。嘉靖初年,張璁載一份奏折中極言沿海灶戶備受折色無銀被害時云:“……夫灶之所自業者鹽爾,今盡征以折色,稱貸倍息,十室九空,往往窮迫逃徙,無以為生。”(17)顧炎武晚年久居魯地,目睹了當地百姓無銀之苦,“見登萊并海之人多言谷賤,處山僻不得銀以輸官”。后又行跡至關中,百姓“有谷而無銀也,所獲非所輸也,所求非所出也”,“自樗以西至于岐下,則歲甚登,谷甚多,而民且相率賣其妻子”,出現人市現象。(18)長此以往,必然出現谷日賤而民日窮,民日窮而賦日絀,年復一年,逋欠自然累積這樣的惡性循環局面,正如清代學者趙翼在批評王鳴盛關于明代中葉以后皆用銀的論斷時指出,至多只能說明代賦稅全部用銀,而民間并非專用銀。(19)銀兩對于下層平民百姓而言,仍然是處于缺乏狀態,這種狀況直到清末民初都無多大變化,以至于呂思勉先生在論及田賦征收時還這樣說道:“農民所有者谷,所乏者幣,賦稅必收貨幣,迫得農民以谷易幣,谷價往往于比時下落,而利遂歸于兼并之家。”(20)

事實上,下層百姓手中無銀的情況連最高統治者的皇帝也是心知肚明。明宣宗曾經于一道詔令中說:“(宗室)制祿以米,從古已然,蓋因民之所有也。錢則民間所無,今不受所有而索其所無,又三倍取之,加暴擾焉。民歲歲當輸而虐取不已,何以自存?”(21)由此可見,明宣宗心里非常清楚農民所有者本色實物,折色銀錢對他們來說一定程度上本身就是一種變相的負擔。同時,我們還必須考慮到另外一個事實,根據明代全國總人口與整個明代白銀存量來計算白銀人均占有情況,人平均擁有白銀數約3兩左右。(22)這種白銀的人均占有量情況,在百姓繳納賦稅時對他們而言也是處于貨幣相對短缺的狀態。由此亦不難理解,何以清初學者任源祥在分析明代賦役制度時鮮明地指出賦稅折銀存在五害,而其中二害就是針對白銀非百姓所有而發,他說:“折色用銀,銀非民之所固有,輸納艱難,一害也”,又說:“銀非貿易不可得,人所逐末,三害也”。(23)

對農民而言,不僅在賦稅征收之時被迫賤價出售農產品是經常的,即使在豐年也會因谷或米價低賤出售農產品。嘉靖年間,許贊說:“折納京儲之例,或宜于北方舟楫不通之處,而南方則非所宜,或可行之下江米貴之所,而上江則為不便。蓋湖廣、江西、江北地方舟楫可通,米價不致翔貴,且每石有折銀七八錢者,有一兩者,參差不齊,令既下而民盡以米變賣,非其所愿也。”(24)內閣大學士徐階在一封書函內也說:“漕糧折銀,此意本欲為民便。不知適遇米賤之時,又在征納之后,乃更為擾。”(25)農民辛勞一年,計日占風,盼來豐年卻遭遇市場米谷價格低賤,若在征納之后折銀就更成為困擾農民之事。何況荒歉之年?可以說,在多數年份里農民通過生產農產品獲利的時候并不多。

如果說,百姓不得已通過交易換取白銀以及受到市場物價下跌遭受損害多少還是受制于客觀環境。那么在大明寶鈔廢棄不用情況下,明代賦稅體系中還仍然保留征收寶鈔方式導致百姓受害,則更多地是人為因素使然。這就要求繳稅百姓一定要按國家規定,根據寶鈔與錢銀的比價兌換白銀。洪武八年大明寶鈔初造之時,明太祖規定:鈔分一貫、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六等,每鈔一貫準合錢千文、銀一兩,(26)則此時鈔錢銀兌換比價體系處于1貫∶1000文∶1兩的平衡狀態。這種兌換體系大致到洪武十八年就已被打破,難以維持。當時國家規定“兩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稅糧。鈔五貫準米一石,絹每匹準米一石二斗,金每兩準米十石,銀每準米二石”,(27)我們以米價作為統一標準來計算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比價:1石米=5貫鈔=1/2兩白銀=1/10兩黃金,則鈔、銀、黃金之間的比價為50貫∶5兩∶1兩。紙鈔與銀相比已經貶值,紙鈔與黃金相比貶值更大。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明太祖對戶部尚書趙勉說:“近聞兩浙市民有以鈔一貫折錢二百五十文者,此甚非便”,(28)可見此時寶鈔面值已貶值為原規定的1/4。洪武二十七年,兩浙、江西、閩廣等,“民重錢輕鈔”,錢鈔兌率已降低至“一百六十文折鈔一貫”。(29)寶鈔面值只有原規定價值的1/6。至洪武三十年時,鈔銀之間仍為5∶1,然而鈔與黃金比價已貶值到70∶1。(30)

明代統治者出于國家財政需求的考慮,同時也不可能具有一個現代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方面的認識,而企圖通過國家政治權力控制的手段一再堅持將鈔錢銀幾種貨幣形態的兌換價格維持在洪武八年的水平。但是,這一做法無法阻止寶鈔進一步大幅度貶值。(31)至正統十三年左右,鈔錢銀的市場比價已變成,“鈔一貫不能直錢一文,而計鈔征之民,則每貫征銀二分五厘”。(32)明代的貨幣兌換體系已演變到鈔1貫∶錢1文∶銀1/40兩的價格水平。也就是說,至正統末鈔與錢相比,寶鈔貶值了一千倍;鈔與銀相比,寶鈔貶值了四百倍。而錢與銀相比,錢是貶值了四十倍。弘正以后,寶鈔雍廢不用“垂百余年”。(33)然而國家賦稅和部分商課鹽稅等仍保持征鈔,嘉靖六年規定鹽鈔折銀比價為“每鈔一貫折銀一厘一毫四絲三忽”,一千貫鈔共折銀四兩,鈔銀兌換比率為850貫∶1兩。寶鈔接近最低貶值點。至嘉靖七年前后,國家卻又毫無道理地將新鈔與銀的兌換比價規定在80貫折銀1兩左右。(34)眾多方志顯示,此后眾多地區鈔銀兌率長期維持在每貫舊鈔折銀一厘、二厘或三厘。而長期以來,錢銀兌換比價卻一直維持在制錢700文折銀1兩的水平。(35)

由上可見,明代貨幣兌換體系的極其混亂不合理,寶鈔、制錢和白銀三種貨幣之間的兌換比率未能保持同進同退,而在貨幣控制上這一點對于多種貨幣同時流通的貨幣體系來說卻是非常重要的。明代國家在三種貨幣兌換價格上的規定體現出國家貨幣政策具有相當大的隨意性,表現了明代統治者缺乏基本的貨幣經濟學知識。顯然這種具有隨意性的貨幣政策和兌換體系極大地損害了百姓獲取和兌換白銀的利益;同時對農民而言也是以其有用之物換取無用廢物。在明代國家已經規定各類賦役主要征收白銀的情況下,國家賦稅制度中仍然保留部分稅收項目“計鈔征之于民”,結果必然造成“民以大困”。(36)

2明代賦稅征銀中的負面問題

只有當百姓手中擁有白銀以后,他們才能完成國家規定所需繳納賦稅。從技術操作層面來說,古代國家賦稅征收幾乎難以做到直接征收到戶,在這一過程中必定會逐漸產生人階層。明代早期賦稅征收是由國家設置糧長來充當這一角色的,糧長制度敗壞以后,賦稅征收主要轉為由包頭或攬戶負責征收繳納。通常情況下,包頭或攬戶是由地方大戶、富戶或地方勢要人家充任。包頭或攬戶將一定戶數或一定范圍內人戶的賦稅集中征收,由他們繳納至地方政府。他們之所以愿意承擔地方賦稅征收事務也完全是出于利益獲取的考慮。在向地方政府繳納賦稅的每一環節上,百姓又會遭受到層層盤剝,倍受損害。顧炎武關于蘇松地區賦稅征收的一段話,就充分反映了這些問題的存在,他說:“每歲編收銀總催,重至四千兩起,輕至一二百兩止,或獨名,或朋名,以次分派字號在柜,收納金花,有傾銷、滴補之苦。收時有……火耗常例之苦。解放有折耗、等候之苦。每收銀一千兩,往年費銀五十余輛,今漸至有百金者矣。”(37)下面按繳納賦稅的大致程序,就賦稅征銀中存在的負面問題一一論述。

(一)白銀秤兌

銀兩是一種稱量貨幣,必須經稱量后用于支付,在商業活動中商人都是隨身攜帶著天平或銀秤。顧炎武記載,在福建地區“雖窮鄉亦有銀秤”;(38)十六、七世紀來華傳教士也觀察到中國銀兩稱量使用的不便,給他們留下了深刻印象,甚至以貶低的話語記錄下這一幕。(39)賦稅繳納中,白銀同樣需要經過稱量,官方術語一般稱作“稱兌”。在這一環節里,接收庫官會在由他們掌控的銀秤或天平上大展手腳,巧取暗竊。納稅人即使明知作弊,亦只能忍氣吞聲,無可奈何。

洪武時期,國家對禁止金銀交易政策,白銀尚處于非法貨幣地位,庫官在秤兌中偷盜白銀的情況就屢有發生。《大誥三編》記載了一樁案件,李庭珪勾結通政司官吏考滿得授承運庫官,掌管金帛。李庭珪在任期間犯有和前任庫官范潮宗等一樣的偷盜庫銀罪行,設計偷盜金銀二十四兩。偷盜手法是每十兩多稱五錢,即在每次秤兌中將十兩五錢的金銀算作十兩計,余出五錢則被李庭珪私吞,實則就是在秤兌中扣秤。朱元璋據此秤兌辦法的邏輯推算,“以百兩計之,已出五兩;以千兩算之,金出一錠。其所折之金,何下數千百兩”,因此朱元璋將李庭硅處以重刑,以儆效尤。(40)白銀成為合法流通貨幣以后,賦稅征銀在秤兌環節作弊的情況愈來愈厲。呂坤巡撫山西,親眼目擊管庫官員是如何利用天平作弊的。他說:“及至發解之時,又輕輕扶捏天平,每百兩常輕三二兩,大戶解官遙望嘆息,何敢近前一看,及到交納之處,千巧百偽,務在多壓,當事者佯為不知,或偽出公言不知秤兌,官吏熟知其心,已暗笑之。故收受時,打點重則收輕,打點輕則收重;出放時打點重則折少,打點輕則折多,……當事者坐轎出入盲然無見,伺候者道傷號呼,哀而不聞。”又說:“(庫官)重收以苦納戶,輕放以苦支人,暗盜以虧公帑。”(41)

承收賦稅的攬頭大戶在繳解白銀時遭到庫官重剝,因此攬頭大戶在向百姓征收賦稅時亦只能巧立名色加以多收,從而導致百姓遭到多重盤剝。

白銀秤兌環節中最易出現問題的是天平或銀秤上的法馬,法馬出現問題的原因,一是法馬年久減輕。明代國家對度量衡都有嚴格規定與統一標準,由規定有司鑄造頒行天下各府州縣,并且國家法令禁止私造秤尺。(42)法馬也是由國家定期鑄造頒行各地。嘉靖八年嘉靖帝頒詔:“天下司府州縣起解銀,俱照欽定天平銅法,……違者按官治罪。其兩京內外各衙門,聽科道查參。仍敕內府將舊用銅法送工部改造如制。”(43)天下各府州縣所用法馬一切秤收,“惟以工部法馬為準,鍛成解進”。(44)明代國家此種做法,目的在于防止法馬年久重量減輕,也是防止地方政府使用私鑄法馬。

但國家往往不及鑄造新法馬,地方在賦稅征收時依舊使用舊馬,這就會出現秤量結果大于實際所收數目的情況。萬歷時,朱國壽在山西任知縣時,頒布賦稅征收事宜,其中“較正法馬”一款云:“夫法馬頒自藩司,法久而錯削者有之,更換者有之。”因此他規定“查其原發法馬,如無前弊則已;若間有之,即備銅請之藩司”,務必做到法馬不致“偏輕偏重”方可用于銀兩收兌。(45)崇禎年間,戶部尚書李邦華亦曾目擊解庫銀兩未經庫官加勒、銀錠未曾改鑄,卻往往百兩之中有輕至二三兩者。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在于“法馬之輕重互異,內外不能相符也”,因此他建議:“宜敕戶部多鑄法馬細加較正,每省給以十數枚。凡解官領銀即將銀一錠與原發去法馬一枚,共放一封付入鞘內,以為余錠之準,事完領回。”(46)

但是,有司頒布的法馬常常不合國家規定標準。例如,嘉靖年間頒行舊法馬輕重與民間相同,而隆慶元年欽旨頒降的新法馬,每百兩重一兩二錢,結果賦稅征收中“民不勝困”,因此科臣葉初春上疏奏言:“新法馬之設,非制也。各省錢糧,解官者十之三,雜用者十之七。一概加增而火耗又復不減。茲欲鑄而頒降日久,更改不無動擾。若京解用新法馬,雜派用舊法馬,又非劃一之法。宜照原降法馬平收平解,分外不得加增,違者訪實參究。”(47)這種情況的出現往往是由于監造法馬的太監或官員在鑄造法馬時故意加重或減輕引起的。(48)

法馬出現問題的原因之二,是人為故意做手腳所致,銀兩秤兌中以此為害至巨。蓄意在法馬上做手腳的做法就是如何放置砝碼的問題,其中具體的舞弊操作情景由前引呂坤記載可以清楚知道,茲不贅列。重放輕置,稱量結果完全不同。重放則所稱結果在銀之偏下,輕放則所稱數在銀之偏高。(49)這也就是呂坤所說的打點輕重的問題,白銀秤兌中的關竅亦在此。

賦稅鏈接的兩個終端是百姓與國家,秤兌是賦稅征收過程中一個重要環節。秤量足與不足,受益者既非國家,亦非百姓,而只能是負責秤兌銀兩的管庫官與吏胥。

(二)投柜與白銀成色

在賦稅征收中,秤兌以后的一個環節是投柜。起初投柜由柜頭負責監管,但是經常出現柜頭私自盜竊白銀的現象。為防止庫官或吏胥秤兌作弊,也防止柜頭私吞白銀,致使百姓蒙遭欺弊,地方官想出讓繳戶自秤自投的辦法。福建泰和令濮某下車伊始,就與神立誓,令收頭直柜,令納戶自兌、自封、自納入柜中。(50)萬歷時,袁黃任河北寶坻知縣時,公開布告“本縣征銀,每里僉一大戶置柜于二門之側,令納戶自投。多收者許令即時口稟以憑責治。所收之銀,即令收頭自解,并不拆封。”(51)呂坤曾見到山西有一府收銀時,堂下多樹木椿,用繩系于上,解戶投到公文時,就到堂下等候,各人將所帶銀包掛在椿頭繩上,挨個點名近天平自行稱量銀數,自敲針管,而吏員則在旁監兌;如果發生爭執堂官則親自稱量審視。(52)呂坤認為這種收銀辦法是最光明正大的,因此記錄下此種收銀辦法,以告眾官。這些用于承裝銀兩的柜子上可能依次貼上標簽字號。(53)按常理度之,納戶自秤自投確可起到防止庫官秤兌作弊、柜頭私竊白銀的作用,但無法排除納戶自秤自兌作弊的可能性。

明代國家對賦稅征收的白銀成色有明確規定,《大明律》嚴格規定:“凡收受諸色課程,變賣物貨,起解金銀,須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賠還官。”(54)一般來說,賦稅征收的白銀主要是九五成色以上,乃至十成足色紋銀。郭子章論及福建泰和賦稅時說:“據前濮侯《諭民便覽》一款,通縣官運二千三百零四兩正,以九五色銀折算。又用司降法馬秤兌,每兩作紋銀九錢四分。夫舊以九五色銀征,今以紋銀征,大約每兩減去六分,于總額內共減銀一百三十八兩。”(55)原則上,若繳納賦稅的白銀成色不足,地方政府是不能起運的。但是明代民間低劣偽銀大量流通,甚至出現偽造白銀的專業戶。(56)如嘉善地區偽劣之銀四處流通,出現罕見足色紋銀的現象,有的甚至是銀匠故意有巧作色銀,或九成或八成,甚而七成。(57)順天府大興縣知縣馬聰提到京城內外白銀流通之時,也說“有造諸色偽銀以紿人者……”。(58)陳良謨《見聞紀訓》生動記載了湖州府一婦人抱嬰投水逢救事,該婦鬻賣家中僅有一豬償租,結果換來的二十金皆假銀,婦人情急之下投水尋短。(59)低劣偽銀的大量流通,民間往往難辨白銀成色而受蒙騙,破家蕩產有之,窘忿致死有之。

因此,在民間大量低劣偽銀的流通情況下,地方政府通過賦稅征收上來的白銀常不足色,多有含銅、鉛和錫雜質的低黑白銀,從而使國課受損。曾任提調的某官說:“是故起解金銀,成色不宜不足。今某職司提調,取乎民,盡是錙銖;及至輸將,解手上,皆為苴土。相欺收受課程,無乃臺情貪餐,怙終變賣貨物,豈得納此泛常。”(60)萬歷年間,丁賓也說:“蓋向來存派不一,使此運頭本名糧一概派出兌軍覆令集收別糧長米起運,跋涉盤桓,殊多轉折,且往往被奸黠勢要者托負,以累本戶。即間有完者,不輸本色,中多低銀雜貨糖只,致使役者十室九空,解運愆期,公私兩病。”(61)丁氏這段議論既指出賦稅征運中出現的弊端,還明確論析了賦稅折色繳納低雜白銀之害。又,朱國壽在四川任知縣時頒布條例中有“革假銀害眾事”一款,其文曰:“照得鄉民貿易,或挑或負,用力許多換銀無幾,方以為可充國賦。而兌官比也不意盡是紅銅、黑鉛料為四五成色,尚無一二成色,將愚民之萬苦,不當奸民之一騙于此,不究低銀之根,因而重罪銀匠。不啻民受害糧難完,而錢法亦終無疏通之日。”為禁絕低假白銀的大量流通,朱國壽明令“撤去私爐,限定官爐,令銀匠朔望打卯投結,如有行使假銀,即追造銀匠役,按律治罪,仍令照數賠償”。(62)

更有甚者,負責賦稅征收的各級機構中有胥吏互相勾通,故意摻雜,傾煎劣質銀錠完納國課,以填欲壑。嘉靖年間,戶部尚書王杲、巡倉御史艾樸被彈劾接受鹽運司官賄賂在繳納太倉銀庫時接受低銀。嘉靖皇帝震怒,下旨將王杲、艾樸等人逮捕究問。王杲辯解說自己對起解至戶部的各地賦稅銀兩僅過問其數目存放情況,并無權力干預地方賦稅征收事務。最終,這批稅銀中成色不足的低劣白銀被退出九萬余兩。(63)左光斗在出任巡按御史期間曾破獲一起地方胥吏相互為奸、私吞公帑的案獄,主要是地方衙門機構吏胥數人勾結將征收上來的賦課,“雜以鉛藏,和以銅錫”,傾煎低劣白銀,起解運往中央。(64)又湖州人姚舜牧在一篇誡文中也提到臨時府官某將征收上來的錢糧四千兩白銀,私自取人府衙“以鉛易之”。(65)

(三)白銀傾煎、火耗與裝鞘

一般只有富戶人家或工商業經營者,才擁有大塊銀錠的能力。尋常百姓之家所用多為散碎之銀,賦稅征收時亦是以此種散碎銀塊繳納。顯而易見,散碎之銀不便于稅課起解和收貯,加之征收上來的白銀成色各異,嘉靖八年,戶部尚書王瓚奏請:“各處解到庫銀,率多細碎,易起盜端。乞行各府州縣,今后務將成錠起解,并紀年月及官吏銀匠姓名。”(66)嘉靖接納了王瓚這一建議。此后,地方賦稅起解至京或入庫之前均要將碎銀傾煎成錠,葉盛巡撫宣大時就曾令將征收草束的碎銀煎銷成錠,起解至宣府官庫收貯。(67)起解至京的銀錠一般為五十兩每錠,例如嘉靖年間山東巡撫陳儒在《藩司事宜》明白責成所屬州縣起解賦稅銀俱要煎傾成錠,“本司揣近已通行省諭:各該州縣今后解納銀兩,俱要五十兩為一錠,用工部原降天平法字秤收。”又令:“今后收受兌軍折色及薊州折色銀兩,俱每五十兩為一錠,務要足數,或量加三五錢總傾泄一處,以備太倉秤折,不許仍前短少,亦不許將零碎銀兩,赴司解納。”(68)呂坤在山西時,規定每柜收至五百兩以上,收頭就需稟告于官后自喚銀匠傾銷。呂氏又規定:“每錠務足五十兩二錢,不許零星添搭,白面細紋不許焦心黑色,仍鑿造收頭、銀匠姓名兩數,送赴掌印官當堂同庫役秤驗明白,收頭自己封鎖收寄庫中,但有不足色數者,即時發出另行傾銷,如果不足色數者斂官不許濫收,掌印官逼收者參提重處。”(69)這里呂坤對起解的白銀銀錠傾煎規格、成色均有細致嚴格的規定和要求,為了防止傾煎的白銀每錠不足五十兩,還特別在每錠銀錠上多加二錢,并按照國家規定做法在銀錠上鑿上收頭、銀匠的名姓,然后才送去秤驗收鎖。然而即使如此,一旦發現有銀錠不足色者,就及時重新傾煎。人們通常稱這種傾煎成錠的銀塊為元寶,俗又稱圓寶,(70)在銀錠上鐫刻年號、重量、銀匠以及收頭的姓名的目的是為了便于稽查。

銀錠傾銷,既可以是地方政府主持進行,也可以是收稅解戶自行喚請銀匠傾煎。張應俞《杜騙新書》中記載了一則銀匠傾煎銀錠被騙的故事。某銀匠家頗殷富,解戶征收秋糧銀,常常托其傾煎。某夜傾煎銀錠,被一棍痞騙去一塊元寶。(71)這則故事說明,攬頭解戶會把集中征收上來的大量散碎白銀,請托銀匠傾煎成銀錠。散碎白銀傾煎成銀錠,既是為了便于裝解運輸,也是盡可能保證白銀運輸的安全性。但是銀匠在傾銷白銀時經常暗中盜竊銀兩,明代中后期社會上廣泛流傳著“銀匠打造傾瀉,皆挾竊銀之法”(72)的說法。在某些地區銀匠例有盜銀行為,甚至與官吏瓜分盜來之銀。(73)姚士麟曾記載了一則銀匠竊銀事例,“江陵當國時奏請:天下有侵盜官銀至若干者斬。蘇有管楓洲者,以銷銀為業,侵漁至數萬金。郡縣捕得,下鎮撫獄。”(74)銀匠管楓洲,在傾煎官銀的過程中竟然侵盜官帑至數萬兩白銀,數額之大,令人咋舌。正是銀匠在傾銀中會盜竊銀兩,因此朱國壽任縣令時特別指出賦稅起解中要防止銀匠,否則難免出現疏漏。(75)

碎銀傾煎成錠,會出現損耗,因此地方政府在征收賦稅時不得不多收一定數量的白銀以補耗,謂之火耗。還有一個顯然的事實,地方上征收上來的白銀不能自達京師,運輸途中需要物力、人力,還會出現各種損耗,各項所需費用最后一并歸于火耗征收。明末清初王弘撰說:“‘加耗’二字,起于后唐明宗。……洪武時定制,每斗起耗七合,石為七升,中制也。江南糧稅加耗已至七八升,蓋并人雜辦,通謂之‘耗’,意不止于鼠雀為也。后于田畝上加耗則失其意矣。……近世有司收銀,于正數外有加者,名曰‘火耗’,其數之多寡不等,存乎人而不加者鮮矣。”(76)

地方政府在賦稅征收中采用加耗的辦法,無異于給賦稅征收者增加了許多漁利其中的機會和空間。顧炎武論火耗時說:“原夫火耗之所生,以一州縣之賦繁矣,戶戶而收之,銖銖而納之,不可以瑣細而上諸司府,是不得不資于火。有火則必有耗,所謂耗者,特百之一二而已。有賤丈夫焉,以為額外之征,不免干于吏議,擇人而食,未足厭其貪饜。于是藉火耗之名,為巧取之術,蓋不知起于何年,而此法相傳,官重一官,代增一代,以至于今。于是官取其贏十二三,而民以十三輸國之十;里胥之輩又取其贏十一二,而民以十五輸國之十。”(77)這里亭林先生論述了火耗產生的根源、火耗成為地方官吏的“巧取之術”,以及火耗贏羨的流向對象。清代姚瑩關于火耗也有一段非常精辟的論述,他說:“明嘉靖中,以八事定稅糧,以三事定均徭,總征銀米之凡而計畝,均輸之,其科則最重與最輕者,稍以耗損益推移。…耗既歸上,有司勢不能不更取耗于下。蓋銀米不能自達于京師,由州縣而省司,由省司而上供,舟車轉運,折耗實多,故以耗補之。而后入天庾者得如其額。至于銀色之優劣,稱兌之重輕,不以耗補之,入庫之數所損實大,冊籍一定,官吏豈能傾?家賠累乎!此立法嚴禁,所以不能止絕也。”(78)這段話清楚說明了賦稅征收無論采取何種征收形式都會存在損耗問題,賦稅征銀中白銀成色不足、秤兌輕重等情況的存在都需要額外的銀兩補足損耗。因此,對火耗來說不管怎么立法禁止,皆屬無效之舉。

傾煎成銀錠以后,地方官員將這批賦稅銀錠封好造冊登記銀錠數目,具體形式各地不一。但大致根據財政收支兩項分成出入二簿冊,又按州縣分載,或百兩為一封,或五百兩、千兩為一封。地方存留部分則經過管庫官員點查登記后入庫貯存。賦稅中起解的部分,則需裝鞘輸解入京,“每鞘二十錠,每錠五十兩,以合一千兩之數。此從來解納舊規,亦備在鞘冊可查也”。(79)銀鞘以木條制成,再以鐵皮裹匝成堅厚的封條,約有四條,押運官二條,州縣官二條,目的是防止起解中差役作弊偷盜。(80)一般銀鞘由地方吏役、富家大戶負責押解。有時也會惡意地讓貧苦鄉民押解,明代公案小說中大量記載有這樣的事例,如《郭青螺柳省聽訟新民公案》中就記載了浦城縣鄉民劉知幾被僉點作為解戶押解五鞘白銀入京,不得不向富戶舉債,從而遭到放債人高利貸盤剝。(81)

明代國家對賦稅起解至京部分有所規定,嘉靖十三年詔諭:“自今鹽銀,宜以部發為準,秤兌完足,籍記錠數,差官起解。如定數不足,責在解官;分兩不足,責在運司。務嚴法追賠,以杜侵欺。”(82)這基本上確立了鞘銀解運過程中“定數不足,責在解官;分兩不足,責在運司”的權責歸屬原則,目的是為了杜絕賦稅裝解中的侵貪行為。但銀鞘如何周密堅厚,仍然無法防止侵盜銀錠現象,例如萬歷年間屢屢發生侵盜解銀之事。例一,黃克纘報告從南方起解運往京師的白銀在徐州境內屢遭搶掠,“劉太監差委赍進上龍袍七包,并徐州解到賠償官銀一千兩,行至苦水鋪離城四十余里于二十四日早,遭遇響馬強賊二名,半路截攔亂箭射傷,將鐵錘鑿開皮包,劫去元寶十錠,計銀五百兩等情。”(83)此事被黃克纘懷疑是押解的太監與參隨等合伙蓄意所為,故而在奏折內指出案件的諸多疑點。例二,山東解官周成文侵盜解運漕銀。該批漕銀每錠都比國家規定的重出三錢五六分,每鞘總量多出七兩左右。周成文將其中一錠剪切掉七兩,變成四十三兩一錠,每鞘中的銀錠就是“錠、一小錠”。這一情況被巡庫御史馬從聘發現,從而懷疑解官侵盜銀錠,經過仔細稽查確定周成文侵盜屬實。(84)例三,河南開封府地方官員與吏胥合伙作弊,把起解至中央戶部的每塊銀錠截去一角,約二兩左右重,且故意漏裝幾十塊銀錠不入銀鞘。據李邦華所云:“天下解庫銀兩十九不足,非司庫之加勒無厭,則運官之侵盜改錠。此不肖庫運之常也。”(85)由上揭事例充分說明,裝載銀錠的銀鞘即使制作再堅厚,還是存在侵盜賦稅銀兩這樣的常見事情,而且一般多是監守自盜。

(四)賦稅征銀與官吏侵貪行為

我們在討論明代賦稅征銀的問題上,必須正視一個問題,即賦稅采用征銀的形式大大便利了官吏貪污,刺激了他們貪欲的膨脹。明人趙時春說明朝初期賦稅施行征收本色形式,“雖有賤貪,無所取銀,欲竊物以行,則形跡易露,而法顧重,是以官吏清而民安樂”,賦稅征銀以后,情形大變,出現上下鶩求白銀的局面,“貪殘奸佞之臣,專事乎銀,任土之貢,盡易以銀,百貨出入,以銀為估,可以低昂輕重,以施詭秘。竊上剝下,以濟其私。交通關節,以崇其寵。賷輕而跡難露,俗敝而上不知。百吏四民,棄其本業,而唯銀之是務。銀日以登,物日以耗,奸宄得志,賢智退藏,用乃益匱”。(86)明代賦稅征銀中,官吏往往盡飽私囊,胥吏侵漁,不知幾何,有些地方甚至“相沿二百余年”不曾改變。(87)以鈔關為例簡單說明其中之弊,嘉靖初戶部官員奏稱鈔關出納官銀的胥吏大為奸利,(88)“或秤收之初不盡入官,或蕆貯之處得以私取,或傾煎之際隱匿多余,或類解之時巧為那換”。(89)由此可窺見賦稅征銀中官吏侵貪行為之一斑。

這就難怪明清之際的學者在檢討明代賦稅制度與貨幣制度時,不約而同將批判的矛頭直接對準了賦稅征銀。如任源祥說:“輕寶易匿,便于官役侵欺,二害也。”(90)顧炎武也說:“又聞之長老言,近代之貪吏,倍甚于唐宋之時。所以然者,錢重而難運,銀輕而易赍;難運,則少取之而以為多,易赍,則多取之而猶以為少。非唐宋之吏多廉,今之吏貪也,勢使之然也。然銀之通,錢之滯,吏之寶,民之賊也。”(91)顧炎武以銀米增加貪污的可能性生動形象地設喻對比討論,認為使用白銀易于侵吞,增加了貪污的機會。他說:“吾未見罷任之倉官,寧家之斗級,負米而行者,必鬻銀而后去。有兩車行于道,前為錢,后為銀,則大盜之所睨,常在其后車焉。”(92)任源祥、顧炎武是從正面發論,得出賦稅征銀銀更便利于官吏侵貪。

與任、顧二人同時代的馮夢龍和黃宗羲,則從反面來論證白銀便于侵貪,而征收銅錢不便于貪污。馮夢龍說:“苞苴用錢難于饋遺,二不便也。”(93)黃宗羲在檢討和總結明代賦稅制度時,系統地分析了銀錢利弊,提出廢除金銀之利有七,利之五便是使用銅錢“官吏贓私難覆”。(94)

四問題的分析與結論

由上論述可見,明代國家賦稅制度采取征銀的形式,在征收過程中確實存在著諸多負面問題。但是必須清楚指出的一點是,這些問題的存在并不是使用白銀本身產生的,而是源于深層次的國家制度性缺陷。首先是貨幣制度體系。明清時期的銀兩制度,并非嚴格意義上的鑄幣制度,銀兩的使用缺乏鑄幣的精確性,成色和重量均得不到國家法律保證。貨幣史權威學者彭信威早就說過雖然銀兩是中國的銀元,鑄幣的各種標志它都具備,但是也指出這種貨幣制度是一種落后的形態。(95)與此同時的歐洲國家,已經建立了一套統一的鑄幣制度,全國通行的貨幣由國家指定的鑄幣廠負責鑄造,按比例收取一定鑄造費用。這樣貨幣的發行權控制在國家手里,保證了流通貨幣形式、質量等的統一性,便利于商業貿易和國家賦稅的征收操作,降低了貨幣的流通成本,同時也可以大大降低減少貨幣偽造的機會。

明清時期,銀錠的鑄造卻不是由國家設局鑄造,用于繳納賦稅的銀錠主要由各地銀匠完成鑄造的,民間流通的小額銀錠甚至是由白銀持有人自行傾煎而成,銀錠的鑄造缺乏一個統一管理監督體系。從貨幣學理論上來說,明清時期國家主動放棄了銀兩的鑄幣權,這樣就出現了凡是白銀持有者都可以自行鑄造的局面,也就是說人人都有鑄幣權。鑄幣權的這種分散性,必然導致流通貨幣白銀的成色、輕重和形狀等的不統一。因為未能建立起鑄幣制度,因此使用白銀貨幣的流通成本增加,帶來了操作上的繁瑣和技術上的困難,如稱量、鑒別成色等,提供了商業貿易中的欺騙行為和增加了民間偽造貨幣的機會。貨幣的制度性缺陷,增加了賦稅征收的手續,手腳愈多弊端愈容易滋生。(96)如果白銀采取鑄幣形式可以減少不少問題,鑄幣是按個數流通,可以省去了稱量的麻煩,(97)散碎之銀傾煎成錠的火耗問題無需考慮,賦稅征銀中借“火耗”之名而行侵貪之實的可能性也會隨之降低。然而,傳統中國國家直至清末才出現白銀鑄幣貨幣。

與這種貨幣制度性缺陷密切相關的是,明代國家財政制度違背了財政經濟學原理中的稅收本身的效率原則。(98)稅收本身的效率原則,主要是指在賦稅征收中,稅務行政應該講求效率,稅收制度應當盡可能的簡便,征納雙方的費用必須均應節省。它旨在考量稅務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狀況,關注稅收成本、賦稅征收手續簡便與否、賦稅征納雙方費用節約的問題。

銀兩是一種稱量非鑄幣貨幣,因此白銀秤兌、成色鑒別、傾煎成錠等程序的存在,給賦稅征收帶來了諸多的操作不便和困難,增加了地方政府、賦稅征收人員和繳納賦稅百姓三者的成本。傾煎銀錠所需火耗和賦稅征收中出現的侵貪行為,無疑增加了繳納人的成本,未能達到賦稅征納雙方費用節約的效率。傾煎銀錠所需耗銀的最終承擔者是百姓。明代賀逢圣說正賦之外征收耗銀,“為古所無”,并進一步指出耗銀“內部取之外省,大吏取之州縣,滴滴歸源,仍屬取之于民”。(99)顧炎武論及山東百姓深受火耗之害時說:“山東之民,無不疾首蹙額而訴火耗之為虐者”。(100)可見火耗為害之一二。火耗,往往被賦稅征收執行者利用,成為他們謀利的淵藪,地方官員亦大多深諳其道。朱國壽就曾說:“革火耗多端事照得火耗有明加有暗加,明加在正數之外,暗加在正數之中,有重收輕放,重收在銀之偏下,輕放在銀之偏高,所剩羨余皆火耗也。”(101)賦稅采用征銀的形式,碎銀傾煎成銀錠產生的耗損以及錢糧的各種運輸費用,宋元以降統治者從未想出一種多方都可接受的理想方案解決此問題。統治者采用了一種非常簡單的做法,將一切耗費全部推卸給了賦稅承擔者,這種做法致使明清兩代百姓被害匪淺。對老百姓而言,“火耗”是一種附加稅,這筆附加稅收的存在大大提高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這種做法使明清兩代百姓深受其害,而國家卻未能與納稅人共同承擔這筆費用。因此,這種違背稅收本身效率原則的賦稅制度體系產生的負面問題最終只能單向度指向承擔賦稅的百姓。

更為嚴重的問題是,在賦稅征收中地方政府和賦稅征收人員往往利用耗損作為借口,增收此類附加稅。地方政府征收附加稅在某種意義上說,有其不得已之難處。明代賦稅大致分成三塊,一起解部分,二對撥或調撥部分,三地方存留部分。賦稅征收絕大部分被中央起解運走,地方存留不足,地方政府正常行政費用支出經常缺乏,更無論地方公共開支的費用。賦稅征收時,每歲會計、收催、秤兌、坐柜、收銀、登記簿冊、雇役解運等一應事務,均需工食費用。(102)此外,各地方衙門日常的公務開支,亦需要大量財政費用維持。正如賀逢圣所云:“夫大小官吏,案牘紛繁,十倍于古,延幕辦公。紙筆飯食之類,百無一有,束手縛足,圣賢莫措,勢不得不內部取之外省,大吏取之州縣,滴滴歸源,仍屬取之于民。”(103)因此,王弘撰才會說賦稅征收中收取耗銀,“豈得盡罪有司?”(104)但是,增收“火耗”這類附加稅形式也給賦稅征收人員貪污中飽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現代西方國家通過稅種、賦稅結構和賦稅制度的合理設計與建構,達到賦稅制度系統自身可以消除賦稅征收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弊端的效果,同時還建立了一套具有現代法律效力的監督審計機制來懲處賦稅征收中出現的侵貪行為。顯然,明代國家不具備建立現代賦稅制度體系的可能。

正是由于明代賦稅制度采用征收銀兩的形式產生了諸多負面問題,加之這些問題難以克服,明清之際的學者在檢討明代賦稅制度得失時,都把白銀貨幣看成罪魁禍首。他們認為,白銀弊多而益少,提倡行錢,更有極端者甚至主張賦稅征收恢復到本色形式。(105)客觀而論,賦稅征收貨幣是符合稅收本身效率原則的,節約了賦稅征收的費用成本。明代賦稅征銀減少了征收本色帶來的諸多不便,簡化了征收程序,降低了征收成本與監督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減輕百姓的負擔,正如亞當·斯密所說從賦稅征收形式上來說貨幣形式是最為合適的一種選擇方式。(106)毋庸懷疑,賦稅采取征銀形式具有積極的進步意義。

與賦稅采用征收貨幣銀兩的形式相比較而言,賦稅采用征收本色形式產生的弊端問題更多。本色米麥的征收、繳納、運輸、過關等程序中,耗費物力和人力資源更大,運輸成本與監督成本也更高過。本色征收、運輸中暴露出來的弊端甚于折銀。關于這一問題言論指陳,自明代早期就已開始出現,此后更是不斷。僅漕運一項弊端之論,已是不絕于明代文獻。對于賦稅征收本色與折色二者的優劣比較,明末李中馥《原李耳載》記載的一則掌故頗可具有說明性。李氏載云:“太原太守黃公洽中,存心愛民,欲更所轄二十八州縣征糧舊例。謂糧因地起,地中出粟,本色是征,正也。軍糈曰糧,義取養兵,本色是給,亦正也。易以折色,糧之名失矣。在納糧者有銀尚可,無則必以粟易銀;在領糧者有粟尚可,無則必以銀易糧。是折色一行,并糧之實失矣。至羨銀之侵收,大戶之消累,批解之搭架,重重弊害,苦毒民間,莫此為甚。復征本色,則農免于糶,軍免于糴,官清火耗,解省添搭,便民未有過此者。乃會集在省鄉先生議之,諸公齊聲稱頌,此從兵民兩便起見,真可為美意良法,堪垂永久。……竟詳三院批允本色。時各州縣已春收矣,檄行改造本色團簿舉行,民間紛紛稱不便。……黃公不得已,懇司道傳諭營弁,仍執前例不可。后催領稍急,遂嘩然鼓噪。黃公出示,言本色只此一次。覆云一領便成常例,終不可。是歲秋冬雨雪過多,雖加鋪苦,粟已朽蠹若干。黃公不得已,檄所屬仍造車載回,以易折色。民益大擾,詛怨沸騰。三院亦不得已會劾,得旨下褫職。”(107)

當是時,李中馥外祖父馬朝陽復命回籍,亦參與討論,極力反對黃知府賦稅征收本色形式,他說:“本色之廢、折色之行久矣,唯久則安。銀有紋潮,粟有美惡,秤有輕重,量有盈縮,其必須人監視也同;銀收用柜,粟收用廒,柜司大戶,廒司倉給,其必須人存貯也同;銀賠添搭,粟賠折欠,鞘累夫役,載累車輛,其必須人運載也同。其中苦累,本色更甚于折色。至車輛必從鄉中簽報,鄉至縣計羈遲五日,縣至府計羈十日,即如太原一邑,本色近四萬石,計用車一萬輛,每輛費以五錢計,則已五千兩矣。此猶約略言之也。如給散于軍,即領尚可;倘以粟色留難,或不愿得粟,孰得而強之?百姓受累,更有難于言者。總之,銀之用活,粟之用滯。”(108)

據此,李中馥比較分析賦稅折色與本色,他認為:“蓋收納折色,設柜在縣大門內,銀茍足色,何從刁難?等有星位,末由捎勒,本分火耗外無他需索也。”然后又認為賦稅征收本色,存在三不便,即交收時之不便民、起解不便民、解納時不便民。(109)雖然李中馥對賦稅征收本色與折色的分析并不全面,但卻切中兩者利弊之要害。對于折色之便利議論,大概莫過于崇禎末年戶部尚書倪元璐的分析,他認為賦稅改征折色“其便有六”,其言日:“凡物估一兩者,民間必倍費至于二兩。今議每估一兩外加四錢,另加鋪墊二錢,其他增價不同,悉以此例為率,則是在官常得四錢之贏,在民常得四錢之縮,公私兩利,便一也。凡貨材之外,至者意在取盈,不能精良,以致駁換往返,非惟物力坐困,亦且時日久稽。今斂銀入官,官自買購,征材必當需用之時,致物只充所用之數,因便得良,以少得精,不至浮濫,便二也。貨物積之內庫,日就耗損,積鏹千年,豈得無用,猝有急需,又可通那,便三也。四方商賈,占望緩急,京師所需物必輻輳,便四也。官自為市,國帑之財,時與民間流通,京師亦有潤色,便五也。以折色而入者,亦可折色而出,如黃絹本為撫裔,而絹或不敷,即以折色與之,庶更忻然,便六也。”(110)

凡事有利必有弊,猶如一枚硬幣存有正反二面。賦稅征銀中也確實存在弊端,使國家和百姓不同程度受害,令賦稅征收者可以上下其手,漁利其間。事情至此,賦稅征銀已不僅僅是白銀貨幣化這么一個純粹的經濟問題了,而是衍變成為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對這一問題的討論,如果僅限于自身,則不免糾結于本色、折色之間的無謂之爭,于解決賦稅采用征收白銀形式中出現的負面問題無甚裨益,即使是明清之際三大思想家亦難脫“往回倒看”的落后認識。以今日眼光觀之,當日討論若能關注于如何改善國家貨幣制度,完善財政稅收結構制度、監督制度以及審計機制等方面,方有可能消除或降低賦稅征銀帶來的負面問題。否則,對于賦稅折色征銀難免出現“折色之為害乃大矣”、“賦役之弊,莫甚于折色”(111)這種極端認識。然而,賦稅征銀中出現的負面問題,提醒我們在討論白銀貨幣化與賦稅變革之間關系的時候,切不可忽視和檢討明代國家制度性因素的制約,采取回避的方式更是非理性的做法。

(本文受華東師范大學2007年優秀博士基金資助,特此致謝。)

注釋:

①(明)胡我琨:《錢通》卷1,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②《明史》卷81《食貨志》5《錢鈔》,中華書局1997年版。

③《明穆宗實錄》卷4,“隆慶元年二月丁酉”,中研院史語所1962年版。

④劉志偉:《〈梁方仲文集〉導言》,中山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⑤(清)趙翼著,欒保群、呂宗力校點《陔余叢考》卷30《銀》,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13頁。

⑥(清)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38《戶部四·寶泉局》,廣陵書社:1990年版。

⑦相關研究參見劉重日:《金花銀、輕赍與金花籽粒》,劉重日:《瀕陽集》,黃山書社2003年版,第215—219頁;高王凌:《關于明代的田賦改征》,《中國史研究》1986年第3期;鮑彥邦:《明代漕糧折色的派征方式》,《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1期;萬明:《明代白銀貨幣化的初步考察》、《明代白銀貨幣化與制度變遷》、《關于明代白銀貨幣化的思考》、《白銀貨幣化視角下的明代賦役改革》,分別載于《中國經濟史研究》2003年第2期、《暨南史學》第2輯(暨南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2004年第5期、《學術月刊》2007年第5、6期,以及萬明主編《晚明社會變遷:問題與研究》第3章《白銀貨幣化與中午變革》(由萬明執筆)。

⑧趙軼峰:《試論明代貨幣制度的演變及其歷史影響》,載《東北師范大學學報》1985年第4期;晁中辰:《明后期白銀的大量內流及其影響》,載《史學月刊》1993年第1期。

⑨(明)張燮:《東西洋考》卷5《呂宋·物產》載:“銀錢,大者七錢五分,夷名黃幣峙,次三錢六分,夷名突唇;又次一錢八分,名羅料厘,小者九分,名黃料厘,俱自佛郎機攜來。”梁方仲就這類西班牙銀元成色提出質疑。而且根據西方貨幣史可知,歐洲的金銀鑄幣也不是以足量金或銀鑄成,而是以合金鑄成,但人們習慣上認可以足量貨幣使用。

⑩章炳麟著,徐復注《訄書》,“制幣”,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642頁。

(11)【英】亞當·斯密:《國富論》,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20頁。

(12)【英】凱恩斯:《貨幣論》(上),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13頁。

(13)《古今圖書集成》卷147《賦役部·總論十》,中華書局影印本。

(14)《明憲宗實錄》卷93,“成化七年七月己卯”。

(15)(明)于慎行:《谷山筆塵》卷12《賦幣》,中華書局1997年版。

(16)(明)張怡:《玉光劍氣集》卷4“國是”,中華書局2006年版。

(17)(明)姜淮:《岐海瑣談》卷1“十七”,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2年版。

(18)(清)顧炎武:《錢糧論》(上),《顧亭林詩文集》,中華書局1983年版。

(19)(清)趙翼著,欒保群、呂宗力校點《陔余叢考》卷30《銀》,第513頁。

(20)呂思勉:《呂思勉遺文集》(上)《田賦征收實物問題》,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47頁。

(21)《明宣宗實錄》卷91,宣德七年六月甲午。

(22)明代中國人口總數各家估計不一,據何炳棣認為明代人口自14世紀末達到6500萬口,此后至萬歷二十八年前后或多或少的呈直線上升。他提供了順治八年清朝政府首次編審人口時達到1.06億。而明末白銀總存量,國內白銀生產總量據全漢昇估計約1159萬兩,國外白銀流入總量據王裕巽估計最高超過3億兩。據此可知,自1500年以后中國人均擁有白銀數約3—5兩左右。如果考慮到不同時間段與白銀總量之間的對應關系的話,人均擁有白銀數量約3兩左右。

(23)(清)任源祥:《賦役議》(下),引自巫寶三《中國經濟思想史資料選輯》(明清部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

(24)(明)許贊:《陳言六事疏》,(明)陳子龍輯《明經世文編》卷135《許文簡公奏疏》,中華書局1962年版。

(25)(明)徐階:《經世堂集》卷23《復黎漢門》,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80,齊魯書社1997年版。

(26)清修《續通典》卷13《食貨·錢幣下》,王云五主編萬有文庫本,商務印書館1935年版。

(27)(30)(明)王圻:《續文獻通考》卷4《田賦考四》,續修四庫全書史761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28)《明太祖實錄》卷205,“洪武二十三年十月”。

(29)《明太祖實錄》卷234,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丙戌。

(31)(清)傅維鱗:《明書》卷81《食貨志一》,王云五主編萬有文庫本,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

(32)《明史》卷57《食貨志》5《錢鈔》。

(33)(36)《明史》卷81《食貨志》5《錢鈔》。

(34)不著人《欽明大獄錄》卷下,四庫未收書輯刊,第1輯15冊。案:事實上,《欽明大獄錄》是嘉靖年間張璁等在嘉靖帝授意下編著而成,關于其中詳情可參閱張憲文、張衛中所著《張璁年譜》第95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

(35)(明)孔貞運:《皇明詔制》卷7,“嘉靖六年二月十三日”,續修四庫全書,史部458。

(37)(清)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蘇松”,四部叢刊本。

(38)(清)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福建”。

(39)比如,西班牙傳教士克路士在《中國志》中這樣敘述道:“中國沒有金銀錢幣,只有銅錢。金銀是按重量計算。……如我所說,中國沒有金銀錢幣,只通過金銀的重量,每件東西都按重量買賣,因此人人在家里都有秤和秤砣,那都是非常完備的。他們有尋常的秤砣,從十克朗到一克朗,從十坦格爾到一坦格爾(一坦格爾是九便士。又引者注:相對于中國當時的7點5兩)。……一般是按重量計算的銀子,不量錢,所以如上所說每人都有自己的秤。這是因為每人都想方設法去騙別人,總帶著一副秤砣和秤及碎銀到市場去買東西。秤是一根小象牙桿,一端用繩子掛著秤砣,另一端掛著一個小秤盤,秤砣的繩沿桿移動,那上面標出一個康得林到十個的重量,或從一個馬斯到十個馬斯,這種秤是供零買之用,至于大宗購買,他們有很古怪而且精致的大秤,配備全套砝碼。”【西】克路士《中國志》,【英】C·R·博克舍編注,何高濟譯《十六世紀中國南部行紀》,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90—91頁。

(40)(明)朱元璋:《大誥三編》“庫官收金第三十五”,《全明文》第1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41)(明)呂坤:《實政錄》卷1“庫官之職”,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史部48冊,書目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

(42)(明)劉惟謙等,懷效鋒點校《大明律》卷10《私造斛斗秤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3)《明世宗實錄》卷120,“嘉靖八年六月癸巳”。

(44)(明)周孔教:《宜從民便以昭節愛疏》,【明】陳子龍等輯《明經世文編》卷451《周中丞奏疏》。

(45)(明)朱國壽:《考成錄略》清集《完錢糧》,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史部61冊。

(46)(明)李邦華:《文水李忠肅先生集》卷1《條陳太倉銀庫疏》,四庫禁毀書叢刊,集部81冊。

(47)《明神宗實錄》卷234,“萬歷十九年閏三月丁丑”。

(48)(明)張國維:《撫吳疏草》卷2《回法馬疏》,四庫禁毀書叢刊,史39冊。

(49)(明)朱國壽:《考成錄略》仁集《陳興革》。

(50)(明)郭子章:《蠙衣黔草》卷21《泰和令公濮侯去思碑》,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156冊。

(51)(明)袁黃:《寶坻政書》卷4《賦役書·申道報撫臺減糧公移》,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史部48冊,書目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

(52)(明)呂坤:《實政錄》卷1《庫官之職》。

(53)(清)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蘇松”。

(54)(明)劉惟謙等,懷效鋒點校《大明律》卷7《戶律·起解金銀足色》。

(55)(明)郭子章:《蠙衣黔草》卷7《與本省諸公祖論官運》。

(56)(清)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日知錄集釋》卷11《偽銀》,岳麓書社1996年版。

(57)崇禎《嘉善縣志》卷10《物產》,日本所藏中國罕見地方志叢刊,書目文獻出版社.1991年版。

(58)《明英宗實錄》卷139,“正統十一年三月癸未”。

(59)(明)陳良謨:《見聞紀訓》(下),叢書集成初編,商務印書館1947年版。

(60)(明)佚名纂:《新纂四六合律制語》卷上《起解金銀足色》,郭成偉、田濤點校《明清公牘秘本五種》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61)(明)丁賓:《丁清惠公遺集》卷7《與謝鳳皋父母》,四庫禁毀書叢刊,集44冊。

(62)(明)朱國壽:《考成錄略》仁集《陳興革》。

(63)(明)徐學謨:《世廟識余錄》卷11,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13,書目文獻出版社1994年版。

(64)(明)左光斗:《左忠毅公集》卷1《捉獲假印疏》,四庫禁毀書叢刊,集46冊。

(65)(明)姚舜牧:《來恩堂草》卷14《警世錄》,四庫禁毀書叢刊,集107冊。

(66)(明)徐學聚:《國朝典匯》卷110《倉儲》,書目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

(67)(明)葉盛《經畫邊儲疏》,【明】陳子龍輯《明經世文編》卷60《葉文莊公奏疏》,中華書局1962年版。

(68)(明)陳儒:《芹山集》卷27《藩司事宜》,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書目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

(69)(明)呂坤:《實政錄》卷4《斂解邊餉》。

(70)(明)葉盛:《水東日記》卷11《元寶》,中華書局1997年版。另【明】張應俞:《杜騙新書》,“冒州接著漂白鏪”,車吉心主編《中華野史》(明朝卷),泰山出版社2000年版。

(71)(明)張應俞:《杜騙新書》,“膏藥貼眼搶元寶”。

(72)(明)江盈科:《諧史》,“一三九”,《江盈科集》,岳麓書社1997年版。

(73)(明)郭正域:《袁通議公小傳》,湖北文征第3冊。

(74)(明)姚士麟:《見只編》卷中,泰山出版社2000年版。

(75)(明)朱國壽:《考成錄略》清集《完錢糧》。

(76)(清)王弘撰:《山志》二集卷2《加耗》,中華書局1999年版。

(77)(明)顧炎武:《錢糧論》下,《顧炎武詩文集》,中華書局1983年版。

(78)(明)姚瑩:《寸陰叢錄》卷3《賦稅加耗》,黃山書社1991年版。

(79)(明)馬從聘:《蘭臺奏疏》卷1《查參解官疏》,叢書集成初編本,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

(80)(明)呂坤:《實政錄》卷四《斂解邊餉》。

(81)(明)吳還初:《郭青螺六省聽訟新民公案》卷1《富戶重騙私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版。

(82)《明世宗實錄》卷163,“嘉靖十三年五月辛卯”。

(83)(明)黃克纉:《數馬集》卷2《禁誣賴以杜奸計疏》,四庫禁毀書叢刊,集180冊。

(84)(明)馬從聘:《蘭臺奏疏》卷1《查參解官疏》,叢書集成初編本,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

(85)(明)李邦華:《文水李忠肅先生集》卷1《條陳太倉銀庫疏》。

(86)(明)趙時春:《趙浚谷文集·處州銀冶志序》,轉引自武新立《明清稀見史籍敘錄》,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頁。

(87)(明)錢天錫:《郡倅汪公建倉記》,《湖北文征》第四冊。

(88)《明世宗實錄》卷113,“嘉靖九年五月乙卯”。

(89)(明)梁材:《題鈔關禁革事宜》,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90)(清)任源祥:《賦役論》(下)。

(91)(92)(清)顧炎武:《錢糧論》(下)。

(93)(明)馮夢龍:《錢法議》,《馮夢龍詩文集》,海峽文藝出版社1985年版。

(94)(清)黃宗羲:《明夷待訪錄》,“財計一”,《黃宗羲全集》第1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95)彭信威:《中國貨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658頁。

(96)(明)朱國楨:《涌幢小品》卷14《駁宦戶貼銀一款》,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1998年版。

(97)【英】亞當·斯密:《國富論》(上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21頁。

(98)當代西方國家經濟學界總結了自古典時代以來至20世紀上半葉威廉·配第、亞當·斯密、攸士第、薩伊、瓦格納等經濟學家提出的國家財政原則,逐漸形成推崇稅收公平和稅收效率兩大原則。稅收公平原則,就是指政府征稅要使每個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并使每個人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平衡。稅收公平原則是設計和實施稅收制度最重要的或首要的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可以從資源配置、經濟機制、稅務行政等不同角度來界定。

(99)(明)賀逢圣:《答奉天學臺征耗羨議》,湖北文征第四冊,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00)(明)顧炎武:《錢糧論》(下),《顧亭林詩文集》。

(101)(明)朱國壽:《考成錄略》仁集《陳興革》。

(102)關于明代賦稅征收過程中的諸多情境和弊端,明清之際松江人葉夢珠《閱世編》卷6《徭役》有翔實的記載。

(103)(明)賀逢圣:《答奉天學臺征耗羨議》,湖北文征第四冊。

(104)(清)王弘:《山志》二集卷2《加耗》。

(105)參見明末清初時,顧炎武、黃宗羲、王夫之、任源祥、唐甄等人對貨幣與財政賦稅制度的論述。

(106)【英】亞當·斯密:《國富論》下卷,第385頁。

(107)(明)李中馥:《原李耳載》卷上《糧征本色》,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114頁。

(108)(明)李中馥:《原李耳載》卷上《糧征本色》。

(109)(明)李中馥:《原李耳載》卷上《糧征本色》。

(110)(清)倪會鼎撰,李尚英點校《倪元璐年譜》卷2,中華書局1994年版,第32頁。

(111)(清)任源祥:《賦役論》(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