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順治朝土地清丈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11 01:13:00

導語:清代順治朝土地清丈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清代順治朝土地清丈分析論文

一、順治清丈的組織

清朝建立后,縣級政府正常運轉是該地方社會穩定的標志。徽州府休寧縣順治二年即照常審理案件,《順治二年休寧縣正堂信牌》就是執法的原件,判詞稱:“仰原差胡靖即往十九都半邊蓮地方,督同干證原被人犯并鄉約、保甲,將汪廉行所盜葬葉都春祖墳傍地,立刻眼同起舉,平后具結回報,毋違。須牌?!雹荨靶排啤笔歉菘h行政的憑據,《大清律例》載:“凡府州縣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遠近,定立程限,隨事銷繳?!雹扌輰幙h順治二年基層鄉約、保甲健全,正常的行政執法系統為推行土地清丈提供了組織保證。

(一)“圖正”的僉充

徽州清丈始于順治三年,《康熙二年祁門縣三四都一圖十排年清丈合同》回顧道:“向于順治三年奉旨清丈?!雹咔逭傻木唧w執行者是以“圖正”為首的基層民眾。順治四年二月初七日休寧縣《大清國清丈田土告示》:

正堂佟為清丈地土事……為此示諭概縣圖正、量、畫、書、算諸民人等知悉,即將圖田速行清丈,但各里有未報者,速行僉報,未認者,速行具認狀立等,造冊報府轉報。圖正、書、算、量、弓手,務尋身家德行之人,以至其任,限本月內完報造冊申報。萬不可因而索民酒食,踏民田麥,荒民春作,有一此者,本縣不時查出,拿解究決,決不姑貸,速速特示。⑧

休寧縣全面動員,“概縣”限時各圖組成清丈小組,清丈人役以圖正為首。所謂“僉報”是從眾人中選拔上報,清丈是公共事務,選拔的圖正既要有財產,也要有道德,因而以“身家德行”為標準。告示稱“大清國清丈田土”,有強調改朝換代的意味。清初以“勸耕”為要務,因此知縣告誡清丈人員不要損害莊稼。圖正的“僉報”經官而定,但被僉者未必親身應役,通過《順治五年休寧張起鶚免役稟文》可見一斑:

三十一都三圖府學生員張起鶚,稟為懇恩準照超死難、免煩役,以恤孤老事。本圖圖正向僉吳憲充當,扳生長子張大鏖,戶名張麟,聚朋役串名吳麟憲,認狀在官。因春二月,大鏖蒙召面臺,領帖聯絡西鄉之際,金、洪二賊兵起三十三都浮梁界,過三十一都地面,次迫城下,大鏖統鄉兵截拒,遵命不違,兵無接應。生僅二子,俱從死難。清丈舉行,猶恐誤公。生年八旬,老病莫能舉移,孫孤五歲,家無次丁,乞念生老孫幼,遇死難事,經仁臺耳目叩批,原僉吳憲承當圖正,豁免張麟聚朋役,賜印準照,庶上不誤公,下恤老幼,感恩無任,激切具稟!

縣批:張大既死,故準免圖正,著吳憲充當,不許扳扯。(休寧縣印)

順治五年七月十三日具(休寧縣印)抱稟人汪表⑨

這張“稟文”鈐蓋兩處官印,是休寧知縣處理公務的原始記錄。圖正吳憲通過一些手段“扳扯”別人充當,但須“認狀在官”,經縣備案。圖正之役,實際任事者可由多人“朋充”。張起鶚為前明秀才,按明制可免一定雜役,稟文中自稱“老病”,要求豁免。他很悲慘,長子被“扳”為圖正,又奉縣令之召,率鄉兵“拒賊”陣亡,次子亦死。在土地清丈舉行之際,八旬老翁與五歲孤童無力應役,故縣批“著吳憲充當”。清初縣衙多方面役使圖正,動亂時甚至令其召集鄉兵應戰,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休寧縣的行政掌控能力。

(二)民眾簽訂的清丈合同

官府只發號施令,對清丈并無財政支持,經費全部出自民眾。清丈勞民傷財,由基層組織率民眾簽訂清丈合同,建立規制,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順治五年祁門縣三四都二圖清丈合同》載:“遵奉清朝丈量田地,已遵通例……所有官中并衙門領冊,請弓、紙、筆各項使費,俱查照萬歷九年舊規,各排年并各甲下,每糧一石出紋銀三錢,的于二月初四一齊付出,貯匣眼同,暫于開丈支費?!雹忭樦挝迥暾?,祁門縣清丈剛開始,僅官中“使費”每石糧就需出三錢,經費來源和開支照萬歷舊規,但并非照抄“舊冊”。而休寧縣上年已開始清丈,《順治四年休寧縣九都一圖清丈合同》載:

九都一圖公議圖正、量、畫、書、算合同。里役鄭積盛、程世和、程上達、陳世芳、程恩祖、陳泰茂、汪辰祖、陳琛、陳梁、陳世明等,奉朝廷清丈田土,本圖十排公立事務,各分條例,拈鬮應管本圖圖正、量、畫、書、算。議立三村均管,僉名圖正陳程芳、量手汪世紹、畫手鄭以升、書手程世鑰、算手陳明偉?,F里陳泰茂公報各,以應定名目。其衙門等項事務,托在趙光祖。其在官丈量造冊名目,俱系十排朋名管充當。今排內出身經管之人,另列的名于后。自承認管事務,各乘盡心任事,不得徇私壞法,如有此等之輩,坐在經手。其丈量使費等項,十排照糧,每石先出五錢應用,如不敷,再開五錢,合每石一兩之數。其甲首貼當書、算使費等項,每糧一石,貼銀一兩五錢,開眾注簿存匣,以使造冊等費開支。如有拗不出者,十排眾取公用。但丈量一應歸戶、紙筆之貲,俱要眼同眾手貯匣,以備公用,不得徇私。如有此情,察出見一罰十。今各任事鬮定,日后不得推諉誤公。今恐無憑,議立合同一樣十張,各執一張存照。

計開列各任事于左:

一議圖正陳程芳管造丈量弓口冊籍,三村朋管。

一議圖正貯眾銀匣,環珠陳纓、[陳]暉經管。

一議圖正簿匣、圖記、灰印,藍渡陳遠銓經管。

一議圖正鎖鑰,西館程概、[程]棟經管。

一議各村非當事者不得插入混亂,如有此輩,十排公舉。

一議丈量管事等項壞法者,坐在經手,不涉眾人。

一議派使費從糧斗起升合,不許私開。

一議里長有戶寄在別甲,照甲首貼銀書算造冊使費。

一議參官下會,輪月應答,不得誤公,使費眾支。

一議六甲現年管理備辦支應,用帳歷盈。(押)

三村圖正陳程芳(押、押、押)

一甲排年鄭積盛戶丁一禮管理畫手。(押)

二甲排年程世和戶丁文堂管理量手。(押)

三甲排年程上達戶丁概、棟管理圖正鎖鑰、量手。(押、押)

四甲排年陳世芳戶丁纓暉管理圖正眾收銀匣。(押)

五甲排年程思祖戶丁知時管理書手。(押)

六甲排年陳泰茂戶丁遠銓管理圖正簿帳印匣。

七甲排年汪辰祖戶丁懋進管理畫手。(押)

八甲排年陳琛戶丁衛偉管理算手。(押)

九甲排年陳梁戶丁鑰照管理書手。(押)

冊里排年陳世明戶丁祖積管理算手。(押)

以上一十二人管理不得混亂。

順治四年丁亥十月十五日共樣合同十張各排收執一張存照

代書人趙夢麒中間人趙光祖。(11)

休寧縣九都一圖遵照縣頒“大清國清丈田土告示”,以合同的方式組織清丈。各地組織形式可能不盡相同,但落實清丈必須組織化則無疑問。通過以上合同得到以下三點認識:

第一,清丈人役虛名與實名的區別??h衙要求上報圖正、量、書、畫、算五種職役,但實際清丈遠非5人能夠完成,于是名單中有虛擬人名者。所謂“虛名”,或為朋充,如圖正屬“三村朋管”,即“管造丈量弓口冊籍”的工作由三村的人共同承擔,圖正名“陳程芳”可能就是六甲陳泰茂、三甲程上達、四甲陳世芳三里長戶的串名(12)。這在上引《順治五年休寧張起鶚免役稟文》中也可得到證實,圖正吳憲扳扯張麟朋充,串名“吳麟憲”。官府僉充清丈人役,“量、書、畫、算”等名雖一人,但實際工作需多人參與,于是合同議定10甲排年里長戶實名戶丁負責管理清丈各役。合同中“虛名”是都圖為符合縣衙要求而整合上報,而實際清丈工作需要責任到人,所以“另列的名于后”。

第二,清丈的經費來源與數量。費用照“糧”攤出,主要分“丈量使費”和“造冊使費”兩部分。丈量需銀“每石一兩”,造冊使費等每石一兩五錢,合計每石“糧”出銀2.5兩。每圖(里)的清丈費用是多少?可以大約估算。明代實行糧長制度,徽州共設糧區55個,每個糧區平均約轄11里,征收稅糧的約數為3000石(13),每里稅糧272石有余。順治初去明代不遠,土地清丈也是按照萬歷“舊規”進行,可比照計算:272×2.5=680(兩)。清丈經費每圖約需600余兩,是個不小的負擔。

第三,民眾的心態。新王朝法令嚴密,合同中有“丈量管事等項壞法者,坐在經手,不涉眾人”的條款。反映民眾具有自我保護意識,也流露出畏懼情緒。順治二年多爾袞關于“不隨本朝制度者,殺無赦”的傳諭,圖正等人不會不知道,民眾心態透露出竭力遵奉清朝清丈田地的政治原因。

休寧縣九都一圖的清丈進行了一年多,因縣令催促,不得不快馬加鞭?!俄樦瘟晷輰幙h九都一圖清丈合同》載:

一議本圖內芥字號,共有一萬字號,十排公議,今奉縣主翁爺清丈緊急時間,難以丈完。今十排公派三村:西館三排管理丈量底冊三千號,藍渡三排管理丈量底冊三千號,環珠三排管理丈量底冊三千號,鄭村一排管理丈量底冊一千號。倘有底冊差錯遲誤,官究使費,本村排年自認,無得推眾。但各村底冊造完之日,約至二月初旬。完日,書算領去寫造正冊。其各村丈量飯食,每號給銀一分,管眾支用。其開墾、水打、沙漲,十排眼同公眾,懷私者見一罰十。其丈量底冊,每排給銀四兩,以備丈量先生飯。

一議歸戶各姓紙筆,四村眼同注簿收支公用,內有私取察出,罰白米一石公用。

一議圖正答應見官,每一周年眾支七兩二錢,四季支付,不得推托,倘違公事,工食扣除。

一議遇下會應答官事,貼銀一錢。其丈量遇外,眾支顧請。

順治六年己丑正月十六日十排立約,一紙付趙茂先收執,十排俱各畫字。(14)

以上合同說九都一圖為“芥”字號,有1萬號田土。明清徽州清丈土地,攢造魚鱗圖冊以《千字文》編號,萬歷清丈休寧縣城鄉一體,編號起自“天地玄黃”,至“九都共兩圖,‘芥姜’號”(15)。順治清丈重新編號,休寧縣城四隅以“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十干”編10字號,鄉都仍以《千字文》編,從天地玄黃到“克念作圣”之“念”,共計206字,加上四隅10字,城鄉土地共編216字號。休寧縣檔案館現存清代魚鱗圖冊1153冊,約有100多萬號,但并不是清代造冊時的全部,其中六都、三十一都缺,三十三都存1冊,別的都圖也不完整(16)。清代休寧全縣魚鱗圖冊共編216字,若以每字在冊1萬號田土計,完整的土地編號為200萬左右,每冊平均登記田土約1000號,則清代休寧縣完整的魚鱗圖冊可能有2000余冊。宋元以來南方一些縣份編制的土地冊籍就數以千計,土地號數以十萬、百萬計。如南宋后期土地經界,江西永豐縣六鄉五十一都“正副砧基之有簿,不翅以千計”(17)。元代浙江余姚州核田后頒發土地憑證,名曰“烏由”,“凡四十六萬余枚”(18)。每個“烏由”所載是業主連接成片的土地,不止一號。

明清里甲按戶編制,而人戶居住于村落,村落大小不等。為了提高清丈效率,九都一圖把1萬字號分解到村:西館3000號,藍渡3000號,環珠3000號,鄭村1000號。各村排年管理丈量“底冊”,如果出差錯費用自認。再由書、算“寫造正冊”。清丈人員中,量手、書手、畫手、算手寫造、刊刻的魚鱗圖冊相當精密。其正冊大多每面登記四號田土,一頁雙面八號,清代休寧縣土地以200萬字號計,所攢造的魚鱗圖冊約達25萬頁。

休寧縣九都一圖順治四年十月開始清丈,至六年二月“底冊造完”,歷時十四個月,寫造正冊完畢,兩年足矣。其清丈效率得益于縣衙與基層都圖的有效組織。

二、順治清丈后造冊歸戶

明清魚鱗圖冊的實施,文獻有描述性、概括性的記載,但土地清丈,魚鱗圖冊攢造,賦稅歸戶等具體過程并不清晰。通過魚鱗圖冊,歸戶票、歸戶冊、土地買賣契約等原始資料,可以考察順治清丈后造冊歸戶的實態。

(一)魚鱗圖冊登載的土地數據

魚鱗圖冊登記的數據有兩類,一是清丈所得“積步”,一是清丈后擬定的稅畝。后文引用的《順治六年程質夫僉業歸戶票》“丈過田地山塘,每號照丈積步,依則擬稅”的記載,闡述了兩種數字產生的動態過程:“丈過”田土,得到“積步”數字,再照“步”擬稅?!耙绖t”,就是依據折畝標準,或240步為畝,或500步為畝,各地折畝標準不同,相同的土地面積所擬畝數有很大差異。如休寧縣萬歷清丈等則規定,房屋基地一等正30步為1畝,下下地500步為1畝(19)。數學家程大位親歷其事,批評為“擅變畝法”(20)。明清土地清丈計算面積,“步”為基本單位。程大位說:“丈量之法,以五尺為一步,每步自方五尺,計積二十五尺也。”(21)每“步”25平方尺。但休寧縣萬歷清丈城鎮的“一等正地”1畝只有750平方尺,而“下下地”1畝為12500平方尺,二者相差近16.6倍。據《算法統宗》解釋:“畝,橫一步,直二百四十步,即闊一丈,長六十丈也。若以自方五尺計之,積六千尺也。”(22)按240步的標準,1畝為6000平方尺。雖然休寧縣萬歷折畝比率懸殊,但《算法統宗》只能以240步標準畝制計算各種形狀的田地,如設問:“假如直田長六十步,闊三十二步,問積、稅各若干?答曰,積一千九百二十步,稅八畝?!?23)算式為60×32÷240=8(畝)。“積”為幾何面積,“稅”為稅畝,即納稅數額。俞正燮《畝制》載:“商鞅改二百四十步為畝”,“《舊唐書·職官志·戶部》云:‘凡天下之田,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24)。趙彥衛《云麓漫鈔》載,南宋經界步田之法,以“五尺以為步,六十步以為角,四角以為畝”。俞正燮又說,“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奉旨,嗣后統以畝計,不用晌、繩名。五尺為步,二百四十步為畝”(25)。可見240步1畝的畝制,自秦至清不變。

明中葉以后,全國各地普遍“擅變畝法”。何炳棣稱之為“折畝運動”,并據明清地方志的資料就各地“折畝”的實際作了詳細考證(26)?!罢郛€”是為了土地計稅的需要,每畝大于或小于240步標準的計算方法。因此程大位稱作“畝法”,而不是畝制。徽州折畝后大小畝比率懸殊,是因為城鎮住宅、風水用地與農田價格的巨大差距造成的。休寧縣“有屋基、風水,稅不上畝,而價值千金者,有荒山野土,糧該數斗,而價值不滿百金者”(27)。折畝有按土地價值征稅的取向。最近有人撰文用“地方性畝制”指稱明清的折畝,所謂“地方性畝制”的概念是不能成立的。畝制,作為度量衡制度,其標準具有相對穩定性,并在全國范圍內普遍適用。明清的“折畝”,各地紛繁不一,“不僅各省不同,即一省之中,各府各州各縣亦多互異”(28)。即使在一縣范圍內,明代與清代的折畝也有變化。如果把各地極不穩定、標準不一的折畝稱作“地方性畝制”,那么,所謂“地方性”是指一省一府還是一縣?該文又說,“清丈數據的畝制屬于標準計量單位,而冊籍數據,則是依據一定的折畝率轉換的納稅單位”(29)。這里“冊籍數據”意指地方官員上報折畝后的土地數字,即官府冊籍登載的數據。但在歷史文獻中,“冊籍”一般是指魚鱗圖冊之類,如康熙《休寧縣志》就說“冊籍掌于圖正”,“冊籍”是登記“清丈數據”的載體。民間土地買賣契約也把魚鱗圖冊稱為“清丈冊籍”。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徽州千年契約文書》共40卷,散件文書7卷,“簿冊文書”33卷,其中明清魚鱗圖冊12卷,都是“冊籍”。如果不舉官府統計土地冊籍的實例,而籠統地說冊籍土地數據即納稅單位,有將兩種不同性質的數據混淆之虞。

明清土地清丈后,“步”的數字清楚登載在魚鱗圖冊上。自壽彝總主編《中國通史》第九卷“附圖”就有萬歷九年“徽州府歙縣丈量魚鱗清冊殘卷伐字2624號”,該號“土名莘圩,丈地五十七步五分一厘,稅二分二厘七毛(毫)”(30)。這里“五十七步五分一厘”就是“清丈數據”,每畝積253步有零。清代魚鱗圖冊,如中國國家博物館收藏的“順治六年丈量魚鱗冊”,其“慕字四百三十三號,土名長林口,新丈田五百三十步二分,計稅二畝三分四厘二毫”(31),每畝積227步有零。安徽省博物館藏歙縣《順治六年必字號丈量魚鱗清冊》中,夾有四頁墨筆寫就的10×8厘米土地號頭紙片,如“必字五百三十九號,[土名]潭兒頭,地八十步九分四厘,[稅]三分二厘三毫七絲,[見業本都]一甲張際時”,四至、圖形都有,所寫土地數據與正冊中字號同。魚鱗圖冊上土名,積步、稅畝數字,業主名等為墨筆填寫,其余字、圖為版刻。據此可知清丈造冊過程是,用編號的紙片記錄清丈所得“步”數,經“擬稅”后將數據填入版刻圖冊上。

順治魚鱗圖冊有“新丈”、“計稅”兩欄,分別登記“積步”與“稅畝”。《順治六年祁門縣三四都二圖月字號魚鱗清冊》登記的1、5、7、17、19、29號田、地、莊基地如下:

月字一號,土名麥山彎,新丈:[田]九百五十四步一分四厘,計稅:三畝八分八厘四毫九絲三忽。四至:東至坑、西至畔、南至田、北至坑。見業:一都二圖二甲謝旌忠戶。分莊:汪復初戶[戶?。葑院閮鹊萌健?/p>

月字五號,土名樸樹丘,新丈:田六百五十八步○五厘。計稅:二畝六分七厘九毫三絲六忽。四至:東至坑、西至山、南至田、北至田。見業:三四都二圖二甲汪植德戶。分莊:[戶丁]鐘登、鐘樂均業。

月字七號,土名小沙丘,新丈:田五百七十一步八分四厘,計稅:二畝三分二厘八毫三絲四忽。四至:東至坑、西至田、南至田、北至坑。見業:在城一圖六甲謝世德、三四都一圖三甲下汪祖德戶均業。

月字十七號,土名拗上,新丈:下地一百六十步,計稅:四分。見業:三四都一圖八甲下汪起蛟戶[戶丁]桂元。四至:東至畔、西至畔、南至畔、北至低路、北至地。分莊:汪時有戶[戶丁]昌公內得二十六步六分。

月字十九號,土名楊家坦,新丈:中地四百四十九步五分,計稅:一畝八分二厘二絲。四至:東至低路、西至田、南至低路、北至地。見業:三四都一圖三甲汪祖德戶[戶丁]文晃。

月字二十九號,土名上村園汪莊基,新丈:莊基地一百四十三步八分,計稅:五分八厘二毫三絲。四至:東至行路、西至地、南至塘、北至后簷滴水。見業:三四都二圖四甲汪德彰戶、八甲下汪起蛟戶、十六都二圖六甲倪良祚戶、九甲下汪大富戶。分莊:德彰戶二十四步七分、大富戶一十五步九分七厘七毫、起蛟戶二十七步九分六厘、樹德戶六步、十六都八圖五甲倪醇文戶七分四厘五毫、一貴戶一十七步○一厘三毫、汪文聘戶([戶丁]秀五十六步一分三厘六毫、[戶?。莩梢徊轿謇?、十六都三圖六甲倪良祚戶七厘四毫。(32)以上月字1、5、7號田,每畝計245.6步,而月字17號“下地”,每畝計400步,月字19號中地,每畝246.9步,月字29號莊基地,每畝246.9步,與中地同。據同治《祁門縣志》記載,萬歷清丈等則,田、塘244步8厘為1畝,高地400步為1畝,平地256步9分為1畝。祁門縣順治清丈折畝比率基本遵照萬歷規制。

順治“魚鱗清冊”在微觀層面反映了地權所有的一些特點。魚鱗冊登記的業主并不限于本都,如謝世德在月字七號占田1畝有余,當屬“在城”地主。見業者按戶名照稅畝納稅,“戶丁”是地權的具體所有者。魚鱗圖冊登記了一些農民占有面積很小的土地,有的可能并不適合實際耕種,但卻是他們賴以生存的財產,生活困難時賣出,好轉時再買進。二十九號“莊基”地權分割零細,有的戶丁占地在1“步”以下。這在土地買賣契約中也常見,如《順治七年祁門吳士仁賣園地赤契》載,吳士仁所賣園地為“該得本身九股之一”,包括地內的“楓樹、栗樹、柿樹,該得本身分數收價亦賣兄文畿為業”,只“得價銀三錢正”(33)。

清順治魚鱗圖冊不僅每號登記“步”數,還有的在冊統計“步”之和,如《順治六年祁門縣三四都月字號魚鱗清冊》載:

自一號起,至八十號止,田一萬四千二百一十五步四分二厘,平地四千四百一十七步一分,高地二千五百二十三步二分,塘二百九十八步二分(月字七十九號處批注)。(34)

自八十一號起,至一百六十[號][止],田一萬五千四百五十二步四分五厘,平地一千九百二十一步七分六厘,高地二千一百五十步九分,塘三百四十二步三分。

自一百六十一號起,至二百四十號止,田一萬八千五百七十九步四分,平地五百二十七步九分八厘,高地二千三百三十六步七分,塘一百八十二步七分正。

自二百四十一號起,至三百二十號,田九千三百八十七步正,平地四千一百三十八步一分,高地一千九百二十五步,塘七十八步。

自三百二十一號起,至四百號止,田一萬五千七百七十三步六分,平地二百九十六步,高地一千三百七十四步,塘無。

自四百○一號起,至四百八十[號][止],田一萬八千五百六十三步九分,平地五百一十步三分,高地四千六百四十五步三分,塘三十步。

自四百八十一號起,至五百六十號[止],田二萬三千三百三十四步二分,平地一百步,高地一千九百二十七步四分,塘一十六步(末頁批注)。(35)

該冊“積步”統計至560號后殘缺,但登記的土地數字從1號至782號完整在冊(36)。以上田、地、塘起自1號至560號,共積144937.91步,可以換算為:144937.91×25=3623447.75(平方尺)。這里已經從微觀層面每號土地“積步”上升為一“圖”范圍內的土地面積。當時造冊者已經有意識地統計“新丈田土總數”,為與保持“原額”的賦稅數字對接提供了基本的土地數據。《順治四年祁門縣吳畿林戶新丈親供首狀》載:“各圖公正、副、弓、算、書、畫等從公丈量,步數或增或減,水推者除,新增者收”,但“步有增減,稅無增減。概縣通盤打算,合足原額,折畝折稅造冊起解”(37)。這件官文書的重要之處在于,它以確鑿的證據告訴我們縣衙是怎樣依據實際土地數字來編制稅額的,清晰地表明丈量所得土地數字與官府編制上報的土地數字屬于不同性質。

魚鱗圖冊有的在冊注明“今積”,指刻下丈量所得步數,再依“步”換算出稅畝。在標準畝制240步的情況下,畝的幾何面積是確定的,而明清各地“折畝”標準不統一,畝的幾何面積就具有不確定性。而每“步”25平方尺是全國穩定通行的,如果不是計畝納稅,以“步”分厘制計算,土地幾何面積已經清楚。魚鱗圖冊繪圖標明“四至”,登記丈量積步,確定土地相對不變的地理位置與面積,成為填寫歸戶票、編制歸戶冊“注冊納糧”的基礎。

(二)歸戶票與歸戶冊

1.歸戶票

歸戶票由都圖印制,圖正簽發,蓋有圖正姓名印記,式樣、名稱不盡相同。對應魚鱗圖冊上的“每號”田土都要“給發”歸戶票,業主執票至“冊里”(黃冊里長)“親供歸戶”。休寧縣檔案館現存清代魚鱗圖冊土地字號就達100萬以上,可見其在當時實用階段數量巨大。今天還能見到一些歸戶票原件,《徽州千年契約文書》收錄順治歸戶票6張,《徽州文書類目》著錄順治六年至十八年的歸戶票18張(38)?!痘罩輾v史檔案總目提要》著錄順治歸戶票26張(39)。舉例考釋如下。

(1)《順治六年程質夫戶僉業歸戶票》:

二十一都九圖奉本縣明示:丈過田地山塘,每號照丈積步,依則擬稅,給發僉業票,業主親領前付該圖冊里親供歸戶。票照歸字二千三百六十二號(“二十一都九圖圖正汪本昭”印),土名王家灘,今丈積一百二十四步一分五厘○毫,應擬中地稅○畝三分五厘四毫七絲,見業二十一都二圖甲戶丁程質夫。

順治六年十月日圖正汪本昭(“書香堂”陽文方印)

冊里何承鳳

量手汪克家

畫手汪振德

書手何元魁

算手汪種德(40)

圖正“依則擬稅”是根據田土等則換算稅畝。萬歷清丈后,休寧縣地分四等,上地二百步一畝,下下地五百步一畝,相差2.5倍。以上程質夫歸戶票“今丈積一百二十四步”,應擬中地稅三分五厘四毫,一畝合三百五十步。而萬歷等則休寧中地“每畝二百五十步”(41)。可見圖正“擬稅”有彈性。萬歷九年,歙縣二十四都一圖“公正”丈量雙橋鄭氏墓地,因兩家有隙,將四至挪移,不發“丈票”(42);順治七年歙縣土地清丈結束時,洪源村洪氏族人設酒宴招待圖正(43)。這些事例表明圖正在清丈“擬稅”時具有關鍵作用。

(2)《順治七年戴氏分畝歸戶票》:

十八都十一圖公正戴應新遵奉縣主明示:清丈田地山塘,照號丈過積步,驗契注業,依則清查,分畝填號,給發緯稅正票,業人親領前付該圖親供歸戶。票照。

計開

今丈過垂字一千三百二十七號,土名潤里

田計積一百。二步二分八厘應擬

中則計稅四分六厘五毫

見業十八都十二圖甲戴戶丁圣瑞此證

順治七年二月票(44)

此票未注縣名,應是休寧縣。據抄本《休寧縣都圖地名便覽》載,十八都十一、十二圖自然村為隆阜,即清代學者戴震故里,以上圖正和業主都姓戴。中田一百○二步二分八厘,擬稅四分六厘五毫,每畝220步,與萬歷等則中田每畝步數相合。票載“丈過積步,驗契注業”,清丈所得積步可與地契記載的土地數字比對。

(3)《順治八年祁門李昌義戶業戶執票》:

祁門縣為歸戶供稅事,照得丈量既竣,例應歸戶造冊,遞年輸納供稅。今十一都一圖九甲李昌義戶戶丁禎泰,實承丈得十一都六保閏字一千一百十三號,土名下塢口,計田一百九十九步二分八厘,折稅該管公正、副等擬合出給串票,一存底,一歸業主,一付冊書,照數查明,對同造冊,毋得違錯取究。須票。

順治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十一都一里對同記”印)

給(“公正方新”印)

縣□

(契名粉壁段)(45)

丈量結束,造冊歸戶征稅,成為制度?!肮?圖正)出具“串票”三份,業主得其一,可與冊書“對同造冊”,增加了透明度。清丈票據不止一份,必要時可以互相比對,這既反映了清代地籍管理的進步,也是順治清丈印票等文書被業主長期保存的原因。

(4)《順治九年休寧縣程化歸戶票》:

休寧縣十五都五圖遵奉縣示:清丈田土,各戶產業已經丈清,照號僉收緯稅,畝步明白,本圖逐一核明,驗稅歸戶,注冊納糧,庶毋隱漏。今據本圖五甲程化戶見業戶丁僉丈過人字八百四十六號,土名獨骨塘低干,上則田稅二畝一分四毫二絲,驗明圖正緯稅印票,照收歸戶。合發票付業主照。

順治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冊里朱忠(押)(46)

這張由“冊里”(黃冊里長)押署的歸戶票值得注意。業主持圖正簽發的歸戶票“前付該圖冊里親供歸戶”,而此票表明,冊里“注冊”后還另發票給業主收執。該票只注稅畝,不注“積步”,可見黃冊里長只管“納糧”數額。又說要“驗明圖正緯稅印票”,“緯稅印票”的性質與歸戶票相同。如《康熙十二年休寧縣緯稅票》載:

休寧縣十八都八圖遵旨清丈,又奉縣主嚴示,眼同業主丈明,挨號徹底清查。今照丈實積步、畝,驗契注業,即發緯稅票付業主領赴該圖冊里歸戶。但畝步時有更形,業主新舊不一,冊里驗明新票,填注親供,庶無隱漏奸弊。須票。

朝字一百一十八號,土名洋湖垣佃人

積一百八步五分五厘

上則地稅五分四厘二毫七絲五忽

見業十八都九圖一甲邵萬興戶戶丁邵彝仲

康熙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公正程信杰

量手戴元斐畫手黃浩寶

書手戴聳算手吳義(47)圖正“即發緯稅票付業主領赴該圖冊里歸戶”,與前票所載冊里一“驗明圖正緯稅印票”相合。其中“畝步時有更形,業主新舊不一,冊里驗明新票”等語說明,清丈后注重后續管理,地權轉移后,冊里跟蹤歸戶。此號地“積一百八步五分五厘”擬稅“五分四厘二毫七絲五忽”,符合休寧縣萬歷上則地200步1畝的規定。

(5)《順治九年婺源汪貴戶跽業印票》:

婺源縣為清丈事,照奉部院司道府明文前事,奉此遵行,督令各號公正丈量,取冊申報在案,各號丈過田地山塘,合給跽業印票,付業主照證歸戶,供納稅糧,永為遵守。須至業票者。

十一都二圖七甲業人汪貴,問字六百三十一號,東至程觀田(大路),西至江家田,南至程觀保田,北至程士高田。

今丈積步計田稅四分九厘四毫坐落本都土名大流段

順治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公正汪德瑞書、算詹時周汪廷訓宋成茂(48)

“跽業印票”就是清丈結束后由縣衙頒發的歸戶票。順治清丈是“照奉部院司道府明文”行事,公文逐級下傳,至縣“遵行”實施。丈量后由縣衙頒發“印票”歸戶,目前所見僅在婺源縣。所謂“跽業”,意指業主長跪接“票”,形象地詮釋了專制社會的官民關系。婺源縣順治“六年奉文清丈地土”(49),至九年頒發“跽業印票”,可見縣衙具體介入后清丈效率反而不高。

(6)《順治十六年何萬良戶月字號歸戶票》:

二都四圖遵奉縣主明示:清丈田地山塘,今將本圖丈過,原往字號,新編月字一千四百四十一號內土名后汶溪

應擬中則三十七步八分八厘

照則計地稅一分五厘一毫五絲二忽(照舊額)

見業十七都六圖三甲何萬良戶丁何志通合給信票,前赴該圖冊里對驗字號、步、稅,登冊歸戶,上納國課,庶無遺漏,以杜奸弊。仍執此票為據。

順治十六年四月十一日都正李時□書金文諫

圖正汪成奎量許尚相

畫徐正茂

算程□圣

墨筆左批:“康熙五年五月十五日圖正李云達對同訖”,右批:“乾隆十五年十圖八甲何志通戶丁圣修票訖?!?50)

該票載“原往字號,新編月字”,“往”為萬歷字號,“月”為順治新編字號??滴酢缎輰幙h志》載:“二都共六圖,缺一、五,‘來暑往秋收’號,增五圖補。新丈:‘荒日月盈昃辰。’”(51)第三字原“往”,新丈作“月”。這里中地37步,擬稅0.15152畝(注明照舊額),每畝合250步?!罢张f額”就是與萬歷冊籍登記數額相同。順治清丈新編字號,但該號土地丘塊不變,清丈計稅就與萬歷清丈相同。通過墨筆批注可見,7年后的康熙五年,圖正李云達“對同”,91年后的乾隆十五年,順治戶丁何志通雖不在世了,其名下戶丁何圣修成為“的名”業主,土地仍歸何氏子孫所有。在土地權屬沒有轉移的情況下,順治歸戶票仍是后世業主重新登記確認地權的重要依據之一。

2.歸戶冊

歸戶冊為土地納稅冊籍,如前引歸戶票所載,“丈量既竣,例應歸戶造冊,遞年輸納供稅”。欒成顯說:“所謂歸戶冊,即是將同一業戶所有的分散于不同都圖、不同地點的各色田土,都匯集到該業戶名下而攢造的一種土地文書。”(52)徽州既有以圖為單位的歸戶冊,也有單戶歸戶冊。明清土地歸戶以圖為單位,將業戶散在各都圖的所有田土歸到業主名下,稱作“歸戶親供冊”。安徽省博物館藏《萬歷九年清丈二十七都五圖歸戶親供冊》所載,有產業戶110戶,在本都及別都共占有土地3195畝有零。冊載有總圖土地數,米、麥兩稅數額,還有分戶土地數和稅額。

稅從田出,歸戶冊既是土地文書,也是賦稅文書。海瑞在《復唐敬亭書》中說:“江以南丈田事,付之田地坐落之里排,其冊謂之經,即部科題請大小流水魚鱗冊之謂。歸糧于丁糧坐落之里排,其冊謂之緯,即部科題請歸號冊?!?53)所謂歸號冊即歸戶冊。魚鱗冊為“經冊”,所重在土地的地理位置和產權歸屬;歸戶冊為“緯冊”,所重在稅收,故歸戶票又稱作“緯稅印票”。

田賦征收需要落實到戶,以戶為單位的歸戶冊有遺存。安徽省檔案館藏《順治十八年休寧縣程通茂歸戶冊》,封面寫“順治十八年分三圖二甲程茂通歸戶割由”,封底寫有“順治十八年十二月□日冊里汪度達,書算汪思五、程春”,并分別鈐印,是為都圖黃冊里長頒發給業主的分戶歸戶冊:

一戶程通茂成丁一口

新丈過田地山塘

率字八百一號土名力士山田稅三分一厘八毫

率字二千四百一號土名姚坑田稅一分八厘九毫一絲

(以下九號田,略)

十一(號)共田稅七畝三分三厘五毫六絲一忽秋米二斗九升二合

率字二千二百九十六號土名下段地稅一厘

率字二千二百九十七號土名下段地稅三厘二毫四絲

(以下十一號地,略)

十三(號)共地稅一畝八分六厘九毫二絲

折實田一畝三分七厘九毫四絲七忽秋米七升三合八勺

率字二千二百九十六號土名下段山稅五厘五毫

率字二千四百號土名姚塢口山稅一厘五毫

(以下五號山,略)

七(號)共山稅三分五厘六毫

折實田七厘八毫六絲八忽秋米四合二勺

率字二千三百八十號土名姚塢塘稅三分三厘

秋米一升七合六勺

四共折實田九畝八厘一毫五絲七忽

共秋米四斗八升五合九勺

內一元分下秋米一斗二升六合三勺

內時運分下秋米六升六勺

內一鵬分下秋米六合二勺

外仍秋米二斗九升二合八勺聽派(54)

程通茂戶順治年間“新丈過田地山塘”,田11號,地13號,山7號,塘1號,四類田土“共折實田九畝八厘一毫五絲七忽,共秋米四斗八升五合九勺”。清代徽州折實田,休寧縣地每畝折田0.738畝,山每畝折田0.221畝,塘同田(55)。程通茂為戶名,實名納稅者為(程)一元、時運、一鵬三人。明末清初休寧縣朱學源戶歸戶冊所載土地800余畝,其下子戶40余戶,是為徽州“大戶”的典型(56)。明清土地登記中的戶名,有的本人早已不在世,一般稱作“虛名”。也有的業主本身就是宗族經濟組織,土地登記的戶名當然不可能是具體人名。究其原因,是賦稅冊籍中戶名、稅額相對凝固,而民眾土地產權經常變動,二者不同步。官府只關心完成稅額,難以要求納稅者真正名實相符,因為及時登記造冊需要很高的成本。康熙年間,徽州出現了批注地權變動的魚鱗圖冊,在冊登記歷年變更的“戶丁”就是“的名”業主。(57)這樣既不增加造冊成本,又能使土地登記名實相符,適應了民眾經濟生活的要求。

清代土地買賣過戶,收稅票載有“赴冊里推收核入實征”的規定。歸戶冊與實征冊緊密聯系,有的合二為一。《雍正三年胡肇順歸戶冊》,封面題“歙縣十八都四圖一甲胡肇順歸戶冊”,在登記稅額處鈐“十八都四圖十甲冊里胡爾成書印”,版心注明“實征冊”。冊載胡肇順稅畝總數如下:“第一甲一戶胡肇順,雍正三年分新立戶,成丁口,官民田地山塘一十畝零○一分一厘九毫六絲正,共折實田九畝八分六厘二毫四絲三忽正。”(58)這是新立戶頭業主歸戶的例子。業主的地權在歸戶納稅后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欺隱錢糧,脫漏版籍”,就要受到相應的懲罰(59)。

(三)地契所見清丈事例

順治清丈造冊,民眾土地買賣“四至照依清冊”為憑,有的在契約中記載了“新丈”后的土地編號,據以推收過戶,辦納糧差。此就順治土地買賣契約所見略舉例如附表。

從順治三年到十八年,這24張地契所見土地清丈的過程清晰。明清易代之際,徽州地權關系并未紊亂,順治清丈與萬歷清丈續接,如《順治五年陳阿吳賣地赤契》載,清丈前“四至俱照萬歷九年冊籍為定”,“今值清丈”,稅糧即行推收過割。以上地契登載的順治新丈字號有:新丈一字號,新丈貞字號,新丈體字號,新丈常字號,新丈可字號,新丈歸字號,新丈四字號,新丈蓋字號等。順治清丈的結果歷歷在目。土地計量有計稅、計步、計租、既計步又計稅、既計稅又計租5類,計量標準并不統一,這正是民間經濟活動的反映。上首出賣土地的原因有:缺少使用,男婚無辦,缺少錢糧,夫故錢糧棺木無辦,糧差無辦,排年貼役,送主入祠,里長差役等等。民生問題是土地買賣的主要原因。

三、結語

順治朝土地清丈之實在于基層,正史、地方志記載片言只語,史料缺失以致缺乏專門論述。通過對徽州府順治清丈活動的細致考察,從丈量土地,新編魚鱗圖冊,頒發歸戶票,業主歸戶納稅,民間地契四至依照魚鱗圖冊為憑的事實中,不難看出土地清丈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產生的影響?;蛘J為順治清丈只在個別地區進行。雖然順治初年全國很多地方還戰火紛飛,難以全面認真執行,但清丈是自上而下推行的,徽州地處偏遠山區,遠離京師,不可能是全國土地清丈造冊的孤例。順治清丈在其他地區實施的資料還有待于發現。

土地清丈后,每戶業主土地數字統計之和,可以匯集為一圖一都一縣一省乃至于全國的土地數字。理論上微觀數字與宏觀數字統一是可能的。但由于兩種土地數字性質差異而難以相通。魚鱗圖冊登載土地數字以“步”為基本單位,稅畝是換算后得出的。明清田賦存在定額制,地方官員上報土地數字往往參考前朝的數額,即所謂“原額觀念”。這種為保持原額而編制的數字必然與實際土地數字脫節,官府的宏觀土地數字是經過加工的,具有賦稅性質。魚鱗圖冊登載的土地數字是丈量所得,關系到業主的權益,具有土地產權性質?!俄樦嗡哪昶铋T縣吳畿林戶新丈親供首狀》反映了丈量所得土地數字與縣衙編制稅額的對接。如果說清代的農民只知稅額,不知道自己所有的耕地面積,那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在魚鱗圖冊和土地買賣契約中,有的記載業主產權僅1“步”,面積為25平方尺,這當然不只是納稅單位。

何炳棣指出,明清的土地數字為納稅單位。這個結論相對于官府編制的數字有其正確的一面。而清初魚鱗圖冊所載確鑿表明其土地數字為實際丈量所得,并非賦稅原額。兩種不同性質的土地數字在不同層面各自具有獨立的研究價值。但明清魚鱗圖冊登記的土地數字更應該引起研究者的注意。估計全國各地至今遺存的明清魚鱗圖冊在數千冊以上。雖然這些冊籍所載土地數字不可能完全復原,但至少可以說明在官府編制的數字以外,還有真實的土地數字存在。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項目07BZS019《清代徽州魚鱗圖冊研究》的階段性成果之一;2006年教育部資助項目(批準編號06JJD760001)研究成果的一個組成部分

收稿日期:2006年10月8日

注釋:

①趙岡《簡論魚鱗圖冊》(《中國農史》2001年第1期)認為:“清人入關以后,初期是盡量維持或恢復萬歷年間的地籍資料”,“康雍乾三代都有區域性的清丈工作,制造新的魚鱗圖冊”。李龍潛《明清丈量魚鱗清冊殘卷中的幾個問題》(李龍潛著《明清經濟探微初編》,臺北稻鄉出版社2002年版,第415頁)認為,“順治一朝只是在個別地方進行清丈,校訂萬歷魚鱗老冊”。

②何炳棣《明初以降及其相關問題1368—1953》(三聯書店2000年版,第142頁)認為:“清初各省縣田地稅額一般都是以萬歷初年原額為定額。換言之,都是根據未丈量前的額數。”陳支平《民間文書與明清賦役史研究》(黃山書社2004年版,第87頁)認為:“到了清代,賦役征收幾乎完全沿襲明代的制度,全國各地的黃冊和魚鱗圖冊編造,也幾乎都是抄襲明代后期的舊冊?!?/p>

③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徽州文書類目》(黃山書社2000年版,第533—534頁)著錄順治六年、十年魚鱗圖冊14部21冊,另有“清初”魚鱗圖冊3部5冊?!痘罩萸昶跫s文書》清民國編第十九卷,(花山文藝出版社1991年版)影印出版《順治六年祁門縣三四都月字號魚鱗清冊》1冊。嚴桂夫主編《徽州歷史檔案總目提要》(黃山書社1996年版)著錄順治年間魚鱗圖冊7部12冊。安徽省博物館藏,筆者經眼有《順治六年歙縣必字號丈量魚鱗清冊》1冊,《順治十年歙縣壹字號丈量魚鱗清冊》1冊。日本學者鶴見尚弘《中國明清社會經濟研究》(學苑出版社1989年版)介紹,中國國家博物館藏“順治六年丈量魚鱗冊”2冊。另據周紹泉《徽州文書與徽學》(《歷史研究》2000年第1期)介紹,休寧縣檔案館收藏的清代魚鱗圖冊“起自順治四年”。

④權仁溶:《從祁門縣“謝氏紛爭”看明末徽州的土地丈量與里甲制》,《歷史研究》2000年第1期;夏維中、王裕民:《也論明末清初徽州地區土地丈量與里甲制的關系》,《南京大學學報》2002年第4期,又夏維中、王裕民《從置產簿看清初徽州家族之間的財產互動》,《中國農史》2001年第1期。以上三篇論文都征引了徽州順治清丈的資料,但前兩篇意在探討土地丈量與里甲制的關系,后一篇關注的是徽州家族之間的財產互動。

⑤《徽州千年契約文書》清民國編卷一,第13頁。

⑥《大清律例》卷六《吏律·職制·信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⑦《明嘉靖至嘉慶承當都長丈量公正里役排年合同議約》,南京大學歷史系資料室藏。

⑧《康熙陳氏置產簿》,南京大學歷史系資料室藏。

⑨《徽州千年契約文書》清民國編卷一,第20頁。

⑩南京大學歷史系資料室藏。

(11)《康熙陳氏置產簿》,南京大學歷史系資料室藏。

(12)參閱夏維中、王裕明《也論明末清初徽州地區土地丈量與里甲制的關系》,《南京大學學報》2002年第4期。

(13)汪慶元:《明代糧長制度在徽州的實施》,《中國經濟史研究》2005年第2期。

(14)《康熙陳氏置產簿》,南京大學歷史系資料室藏。

(15)萬歷《休寧縣志》卷一《輿地志·隅都》。

(16)參見《清代休寧縣魚鱗圖冊目錄》,載嚴桂夫主編《徽州歷史檔案總目提要》,第178—192頁。

(17)徐元杰:《仁政樓記》,轉引自王德毅《李椿年與南宋土地經界》,載《經濟脈動》,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頁。

(18)危素:《余姚州核田記》,《危太仆文集》卷二,轉引自陳高華《元代的土地登記和土地冊籍》,《歷史研究》1998年第1期。

(19)萬歷《休寧縣志》卷三《食貨志》。

(20)程大位:《算法統宗》卷三《畝法論》,安徽教育出版社1990年校釋本,第287頁。

(21)程大位:《算法統宗》卷三,第227頁。

(22)程大位:《算法統宗》卷一,第71頁。

(23)程大位:《算法統宗》卷三,第233頁。

(24)《俞正燮全集》第二冊,《癸巳存稿》卷一○《畝制》,黃山書社2005年版。

(25)《俞正燮全集》第一冊,《癸巳類稿》卷一四《記田名數》。

(26)何炳棣:《南宋至今土地數字的考釋和評價(下)》,《中國社會科學》1985年第3期。

(27)《休寧縣賦役官解全書·本縣申詳》,明天啟刻本。

(28)道光《安徽通志》卷五一。

(29)傅輝:《畝制差異對土地數據的影響及相關問題》,《中國史研究》2006年第3期。

(30)白壽彝總主編《中國通史》第9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65頁。

(31)[日]鶴見尚弘:《中國明清社會經濟研究》,第226頁。

(32)《徽州千年契約文書》清民國編卷一九,第6、7、10、13頁。

(33)《徽州千年契約文書》清民國編卷一,第31頁。

(34)《徽州千年契約文書》清民國編卷一九,第25頁。

(35)《徽州千年契約文書》清民國編卷一九,第203頁。

(36)該冊最后一頁載:“祁門縣[三]四都二圖新丈田土總數,計開,月字一號起,至無萬無千七百八十二號?!?/p>

(37)安徽省博物館藏。

(38)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纂《徽州文書類日·賦役文書》,黃山書社2000年版,第543頁。

(39)嚴桂夫主編《徽州歷史檔案總目提要》,黃山書社1996年版。

(40)《徽州千年契約文書》清民國編卷一,第26頁。

(41)萬歷《休寧縣志》卷三《食貨志·公賦》。

(42)《歙縣雙橋鄭氏族譜·墓地圖志》(萬歷稿本),安徽省博物館藏。

(43)《歙縣洪源光裕會簿》,安徽省博物館藏。

(44)《徽州千年契約文書》清民國編卷一,第28頁。

(45)《徽州千年契約文書》清民國編卷一,第36頁。

(46)嚴桂夫主編《徽州歷史檔案總目提要》“圖28”。

(47)嚴桂夫主編《徽州歷史檔案總目提要》“圖36”。

(48)《徽州千年契約文書》清民國編卷一,第39頁;同卷又載《順治八年婺源葉金貴戶跽業印票》。

(49)道光《婺源縣志》卷一一《食貨二·公賦》。

(50)《徽州千年契約文書》清民國編卷一,第46頁。

(51)康熙《休寧縣志》卷一《隅都》。

(52)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頁。

(53)《海瑞集》,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278頁。

(54)轉引自嚴桂夫、王國健《徽州文書檔案》,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258頁。

(55)康熙《休寧縣志》卷三《食貨·田賦》。

(56)參閱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第11章《明清大戶經濟形態》。

(57)參閱汪慶元《清代魚鱗圖冊研究——以〈休寧縣新編弓口魚鱗現業的名庫冊〉為中心》,《歷史研究》2006年第4期。

(58)轉引自嚴桂夫、王國健《徽州文書檔案》,第254頁。

(59)《大清例律》卷九《戶律·田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