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與法律透視論文

時間:2022-07-19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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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與法律透視論文

摘要:中國古史,浩浩五千余年,本文試圖在縱向的歷史發展中分析婦女再婚的法律規定和社會觀念的演變。同時,由于在中國古代那樣的“前市民社會”中,民間習慣和道德觀念(即廣義上的“習慣法”)對于人們生活的影響往往不遜于國家的制定法,筆者在每一個歷史斷面上,都對當時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觀念以及社會輿論的演變過程給予了相當程度的關注。通過對歷史的追述,嘗試提出對此問題的一些粗淺思考。

一引論

按照現代家庭法的觀念,婚姻關系解除后,各方都有另行結婚的權利。古代的情形卻大不相同,男性擁有再婚權,當屬無疑,而女性行使再婚權,往往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說:“母權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權柄,而妻子則被貶低,被奴役,變成丈夫淫欲的奴隸,變成單純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類進入父權社會后,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現代文明的興起,婦女在家庭和社會中的地位驟然下降。文明社會以后的各種人類文化無一例外地都將男尊女卑作為當然的社會觀念和道德規范。婦女的各種權益,包括再婚權,也必然受到限制,中國古代婦女的情況也不例外。不過,始終處于獨立發展狀態下的中國文明,在社會組織結構、政治經濟體制以及意識形態觀念上,都與西方文明有著很大的差異。相應地,中國古代婦女再婚權的演變歷史也就具有明顯的獨特之處。《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親鼓勵下絕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慘命運,作為藝術中的形象早已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省份的農村至今還保留的貞節牌坊,更使人們為舊時代婦女的命運唏噓不已。人們留下了這樣的印象:中國古代婦女是被嚴格要求從一而終、決不可以再嫁的。藝術作品、野史記載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從一個角度折射當時的社會現實。要精確地了解中國古代婦女再婚權,應該從正式的法律文獻和嚴肅的歷史記載中去考證。

一、先秦時代——婦女再婚現象普遍存在,同時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現禁止再婚的言論

脫離初民社會不久的先秦時代尚處于人類文明的幼年時期。形成于原始社會的一些習慣制度還留有遺存,諸如女子地位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這些事實,都是這一點的體現。同時,奴隸主階級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斷強化,從原始社會儀式演變來的禮制經過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為春秋時期興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表現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辦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經成為社會觀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則。另一方面,某些問題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會男女平等的痕跡。按照周禮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個。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論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稱作繼室,而必須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傳》上講:“諸侯一娶九女,諸侯不再娶。”這個習俗在禮制上流傳到后代。中國歷史上最后一個由漢族地主統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這樣的慣例:每一個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還有憑“母以子貴”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宮的優待,繼任的皇后或者本無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別處,待皇帝入殯后,再行遷葬。同樣道理,雖然早在西周,禮制上就已經出現了反對婦女再嫁的言論,如《禮記·郊特性》篇:“一與夫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但是,在中國的民間,這一觀念還未廣泛地流行。這是因為:一方面,原始社會中女性的高地位還有一定的遺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會生產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為早期人類社會的重大任務,而嚴格地限制婦女改嫁顯然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戰國時代是我國古代一個大動蕩、大變革的時代,舊有的禮制傳統和社會秩序崩壞凈盡,同時,社會生產力的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體現在思想文化上,則出現了各派學說異彩紛呈、百家爭鳴的局面。在這個時期,主張限制喪偶婦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學說,沒有什么普遍性的約束力。同時,這幾百年間戰爭頻仍、人口損失慘重,生產力的發展也需要更多的勞力,這使得婚姻所承擔的繁衍人口任務更為重要。于是,連青年男女的私奔在當時都不被絕對禁止,孀婦再嫁自然就不成問題了。甚至在諸侯國君中,這種事都屢見不鮮。史載衛宣公和其繼母私通,所生子長大后迎娶齊女,宣公見齊女貌美,竟劫奪來據為己有。《詩·邶風·新臺》就是衛人諷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長子公子頑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繼為國君。衛人又作《墻有茨》刺之。其貴為國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視,可見此風俗的普遍。從現存的關于先秦時代法律規定的殘存記載中,也未見有對婦女再婚作出限制之處。當然,喪偶婦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須為丈夫服滿喪期,必須遵守社會習慣中對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等等。

二、秦漢時代–限制再婚理論的進一步系統化和再婚行為的依然普遍存在

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后,貫徹法家思想,講求國家利益至上,禮法道德傳統相對受到忽視。秦代家庭立法中,婦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擁有平齊地位,如婦女可殺死通奸丈夫,丈夫毆妻與妻毆夫同等處罰,等等。反映在婦女再嫁的問題上,也就非常地寬容。從江陵張家山漢簡中有關秦代法律的記載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規定。秦始皇“會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貞”千百年來被看作是限制有子孀婦再嫁的規范,經現代一些學者考證,認為并非限制喪偶婦女,而是對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評價。

西漢武帝之后,儒學思想逐漸成為中國官方的正統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禮法標準也就愈益發揮出自己的影響力,逐漸地成為社會主流的道德規范和行為規范。兩漢時的儒者和官僚發揮了先秦典籍中關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對婦女再嫁問題給出了道德上進一步否定的評價。班昭《女誡》中說:“男有再娶之意,女無再適之文。”以一個婦女的口吻對同性的自由作出嚴格限制,千百年來貽害深遠。兩漢時的統治者也開始旌表守節孀婦,漢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給穎川一帶的“貞婦順女”獎勵布帛。東漢以后,這種舉動變得非常頻繁。不過,兩漢時正統儒者的言論尚未完全拘束人們的社會行為。當時的成文法律沒有明確地限制婦女再嫁。而實際生活中,婦女再婚的現象屢見不鮮。光武帝劉秀的姐姐湖陽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婦之夫宋弘,光武帝親自替她作說客。東漢末年的著名文學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東衛中道、被擄入匈奴后與左賢王成親,并生有子女,歸漢后又嫁與董祀,先后改嫁兩次。這樣的身世并沒有成為她一生的污點,相反她由于傳奇的經歷和文學上的才華被南朝人范曄收入了《后漢書·列女傳》,這在一千多年之后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事情。古詩《孔雀東南飛》敘述東漢建安年間的故事,劉蘭芝不見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馬上就有眾多提親者找上門來,可見婦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婦女的再嫁,都不是羞恥之事。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規范的因襲前朝和社會輿論的由寬漸嚴

三國時代,由于連年戰亂,人口銳減。為了生息繁衍,統治者對婚姻的要件給予了寬松的規定。當時遇有兇荒戰亂之年,“六禮”可以不備,只要見過舅姑,拜堂成親,就算履行了儀式。對于婦女再婚的問題,同樣沿襲了漢代法律的寬松規定。《三國志》記載吳主孫權就曾納喪偶婦女徐夫人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為袁紹子袁熙之妻,袁紹被曹氏打敗后,歸于曹丕,后來失寵,據說是與曹植有染,后人還從中附會出了著名的洛神傳說。

西晉統一全國后,禮教綱常曾在短時間內又有所抬頭,晉武帝多次頒布詔令,禁止士庶為婚、嚴明嫡庶之別。對于孀婦改嫁問題,和東漢時的情形類似,官方意識形態中已經頻繁贊揚守節的烈女,而民間改嫁的現象仍時有發生。

東晉十六國以及隨后的南北朝對立,是中國歷史上一段生靈涂炭、民不聊生的動亂時代。多年的戰亂使社會生產倒退、人口銳減,尤其是北方,不但經濟上蒙受巨大損失,在長達二百年的時間內,文化亦停滯不前。反映在婚姻法律制度上,各統治王朝由于時間短暫,忙于應付內亂和戰爭,無暇創制,因此對漢晉制度改變不大。大體來講,在東晉、南朝的宋、齊兩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國、北魏時期,由于玄學的興起,儒學處在相對低潮的發展階段。反映在家庭法領域,婦女的地位略有提高。東晉時甚至出現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婦女再婚,也較為普遍,劉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駙馬不和,紛紛被皇帝準許離婚再嫁。但是,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禮教開始重新興盛,統治者對于貞節烈婦的宣傳也開始升級。《梁書·顧憲之傳》:“有貞婦......少孀居,無子,事舅姑尤孝,父母欲奪而嫁之,誓死不許,憲之賜以束帛,表其節義。”這樣的例子在梁、陳兩代漸多,潛移默化地改變著社會風氣和輿論導向。同樣,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國和北魏初期的長期戰亂時期,宣傳婦女節義的論調始終不絕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達詔令,宣布“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這也是效仿歷史上漢、晉這些漢族政權的措施的一種舉動。

四、隋唐時期–盛世之下對婦女的束縛再次放松

隋唐時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當時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思想文化觀念都走在世界的前列。同時,由于北方異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這之前幾百年間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視婦女地位、婚姻自由結合的傳統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會輿論和官方立法對婦女再婚的問題顯得非常寬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統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為天下垂范的情況下,自身對婦女的再婚曾經毫不在意。據《新唐書·公主傳》的記載計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間更是家常便飯,大儒生房玄齡、韓愈的夫人或女兒都曾改嫁。可見當時,“女無再嫁之文”的古訓一定程度上被人們遺忘,即使是主張道德文章的正統知識分子們也不以改嫁為非。《舊唐書·列女傳》記載:“楚王靈龜妃上官氏,王死,服終,諸兄謂曰:‘妃年尚少,又無所生,改醮異門,禮儀常范。’”這說明當時年輕又無子的孀婦改嫁,是社會的常例,“守節”說不定才是不正常的。與此相對應,男子,甚至是貴族男子娶再婚婦女,也不以為恥。眾所周知武則天原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嬪妃,結果被高宗立為皇后。楊貴妃本是唐玄宗子壽王妃,卻改嫁玄宗。這些在后人看來屬于亂倫的行為,卻在唐代皇室中公開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員、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婦更是司空見慣。

關于唐代婦女再婚的普遍性,前人已頗多論述,筆者這里只強調兩點:

1.唐代喪偶婦女的再婚,并不是毫無限制。居夫喪不得改嫁的古老規定,繼續得到貫徹。《唐律疏議·戶婚》“居父母夫喪嫁娶”條曰:“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由于唐以前的具體立法資料缺乏,這是我們所知的違反居夫喪不得改嫁的古訓所受處罰的最早規定,從中看出處罰還是比較重的。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會規范雖然沒有大力提倡婦女守志,但婦女若自愿終身不再嫁,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唐律疏議》在“夫喪守志而強嫁”條規定:“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各離之。”在疏議中解釋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不過,從條文來分析,其實女子守節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個社會風氣并不特別注重貞節的時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兒改嫁。

2.唐代婦女地位之高,不但和其后的封建王朝相比,給人以極深的印象,而且也超出了在它之前的時代。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臨朝的事情屢見不鮮。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韋氏、肅宗后張氏,都是掌握實權、炙手可熱的政治女性。本來兩漢以降,社會規范中關于婦女再婚的問題已經趨嚴,至南北朝,雖有少數民族文化的影響,貞節烈女的事跡還是被大力提倡。而唐代前期,這種道德觀念簡直就處在為社會輿論所忽略的境地。究其原因,和中華文明此時處在極盛之時,全民族充滿了自信,統治手段空前絕后地寬容,思想文化道德各方面的鉗制明顯地低于其后歷代王朝等原因不無關系。安史之亂后,唐王朝由盛轉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從前。公主改嫁、母后臨朝等情況都趨于絕跡了。因此,盛唐時期對于女子再婚問題的寬容,是中國法制史和社會習慣史中的特例。今人研究此段歷史,固然應為我們民族在一千多年前就擁有的寬容、先進的制度規定和社會風尚而倍感自豪;另一方面,也不要妄自尊大,給予其過高的評價。須知,這點理性的光芒馬上就被繼起的禮教的濃霧所吞噬了。

五、宋元時代–法律條文的固定少動和禮教思想漸趨嚴酷下社會風氣的改變

盛唐的輝煌之后,南北宋在政治、軍事實力上都明顯地孱弱無力。但是,筆者以為,宋代在中國歷史上還是有很高的地位的。這個時期,商品經濟得到了空前的發展,票據在交易中廣泛使用;文化繼唐朝之后繼續發展,文官政治的實行、科舉制度的完善都值得今人研究、參考。不過,宋代中國也出現了另外一個影響了其后近一千年的思潮,那就是儒學的變體–理學。程朱理學極力主張“存天理、滅人欲”,維護封建綱常、摧殘人性需要。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視婦女的權益,甚至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在理學的影響和長期滲透下,從宋初到南宋的幾百年間,民間對于婦女再婚問題的輿論評價和社會風氣本身都經歷了巨大的變化。

宋初,仍乘唐代遺風,社會上婦女再嫁之風流行。皇室內部經過五代時的多年變亂,甚至連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規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適高懷德。社會名人中,大文學家范仲淹幼年喪父,隨母改嫁,長大后才歸宗。宋仁宗時頒布了類似唐宣宗當年的規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間改嫁之風終北宋年間,未見式微。周敦頤、程頤等所宣傳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類,在北宋當時影響并不很大,程頤的侄子亡故,媳婦也未能守節。但是,南宋以后,禮教之風漸趨嚴厲,一面有朱熹等不遺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識分子的觀念;另一方面,其在社會生活中也開始顯出巨大的影響。在這以后,絕無皇室公主和親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記載,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狀況也逐漸減少。與之相對應的是,《宋史》、《元史》列女傳中的節婦、烈女的記載與前代相比,大為增強。本來《列女傳》這種體裁是劉向所創,范曄在《后漢書》中首次將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幾部史書所贊揚的列女系各個領域優秀的婦女,如拯救父親的緹縈,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輔佐丈夫的樂羊子妻等,相當于一部“各行業出色婦女傳”。但《宋史》之后,所謂列女幾乎全都是保持貞操、不事二夫的節婦,當然有立志守節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與之同歸于盡的。總之,修史者認為婦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堅守節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傳》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傳”。當然,南宋時的著名婦女,和其后幾個朝代相比,還是可以發現偶爾改嫁之例的。著名的女詞人李清照,本來與趙明誠為夫婦,恩愛美滿,生活幸福。金兵的鐵蹄踏碎了她悠閑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趙明誠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給周汝舟為妻,婚后發現丈夫人品低劣,有違法行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檢舉其夫,其夫被法辦。宋朝法律規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為實,也要“徒二年”。清照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與其夫離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這段經歷卻往往被欣賞她才華的文人所隱去,可能是認為她的行為不大光彩,有損于冰清玉潔的形象吧。和上文舉過的蔡文姬的例子相比,人們在婦女改嫁問題上道德評價的改變,可見一斑。本來,在禮教中反對婦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時就如此的。但是,長期以來,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間百姓的觀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婦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間滲透得十分緩慢,頂多在貴族和士大夫中間蔓延。而且,在特定的時期,如唐代,還出現過回潮。但是,宋代以后,這一觀念開始向民間延伸,并愈益成為主導平民道德評價的社會整體規范。其原因非常復雜,詳細分析顯然非本篇小文所能承載。筆者以為,大略來看,有兩點值得注意:一、眾所周知,隨著封建制的漸趨腐朽,統治者已喪失了盛世時的博大胸懷和寬容氣度,為了維護自己王朝的地位,不斷加大對平民、對社會的控制力度,法律和道德規范也越來越干預人們的私生活。第二,科舉制的逐漸推行為貧苦的平民階層子弟提供了走上仕途的機會,促進了社會的縱向流動、推動了教育的發展,但這同時也促使禮教思想開始在貧民階層的讀書人中間扎根,擴大了自己的社會基礎。有些大的宗族,祖上有一人作過高官,許多代之后,還會嚴格遵守其訂立的家規族規,而這些成文族規往往有著極濃厚的禮教色彩。當然,從表面的法律條文上看,《宋刑統》中關于婦女再婚的條款照搬了《唐律》中的規定,仍然只有“居夫喪改嫁”和“立志守節而強嫁”兩條罪名,規定的刑罰也完全一樣。但是,法律規范的沿襲并不意味著宋代婦女在再婚問題上可以和唐代婦女處在同一地位上。

元代是中國歷史上一個比較特殊的時代。一方面由于蒙古統治者推行民族歧視政策,廣大中原和南方的人民忍受著空前的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習俗也在這一時期流傳到了全國,使元代的社會風俗和法律規定都呈現出一些獨特之處。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習俗。這個古老習慣從當年的匈奴族起就已存在。西漢初年,漢王朝和匈奴簽定和親之議,高祖和單于以兄弟相稱。高祖死后,冒頓單于致書呂后,要求呂后嫁給她。其實這在匈奴來說是正常風俗,但這在中原漢族看來是奇恥大辱。呂后大怒,但這個強悍的女人在國力虛弱的情況下也無可奈何,只得致書單于說:“您沒有忘記我,真是我的萬幸。但我年老體衰,齒發脫落,不能侍奉您,今獻上車駕幾輛,權當我在您身邊侍奉。”堂堂一國皇太后,這樣哀求別人,也算是顏面喪盡。[22]這一習俗建國初還在某些少數民族中流傳。元代時,該習俗不但在進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繼續存在,還進入了漢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條格·戶令》中記載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親,在漢族傳統習俗中,本屬于親屬間相奸,這是少數民族習俗對中原文化發揮影響的一個實例。但是,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倫理上使漢族人難以接受,而且也產生了法律沖突。元代法律對于漢族男女婚姻繼續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強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無所適從。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對于收嫂給予了逐漸嚴格的限制,如:嫂僅訂婚不收繼、叔已有妻不收繼、叔嫂年齡相差懸殊不收繼等。而且,蒙古族風俗中還有一些其他的收繼制度,象侄兒收養嬸母、兄收養弟媳,因為和漢族傳統禮教太不相容,不在漢族地區實行。當然,其中最嚴的一條,還是沿襲前代規定立志守節的婦女不得被強制改嫁。至元十三年三月,戶部在上奏中認為“今后此等守志婦人,應繼人,不得騷擾,聽從所守,如卻行召嫁,即各斷罪,仍領收繼。”對于守志孀婦,元政府和前代一樣給予表彰,大德八年正月的詔書講:“婦人服闋守志者,從其所愿。若志節卓異,無可養贍,官為給糧存恤。”《元史》所收入的節婦烈女也不比前代為少。隨著蒙古統治者的北退,小叔收嫂這種在中原人看來多少有些奇特的風俗,也就在法律中被重新禁止。

六、明清時代–法律和道德規范的愈發嚴厲和實際生活中再婚現象仍然存在

明清時代,我國的封建制度漸趨腐朽和沒落。反映在社會風尚和道德規范上,兩宋以來摧殘人性的禮教的勢力在繼續擴張,對于婦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大明律》首次將前代法典中關于婦女再婚問題的兩條規定“居喪嫁娶”與“婦女守節而強嫁”濃縮到一條之中,不過處罰力度變輕。在唐宋“徒三年”的“居喪嫁娶”,改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婦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規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寬松。但是明朝的法律為了集中精力維持其王朝的統治,著重懲罰那些謀反、謀大逆等侵犯政權利益的行為,而對于婚姻之類的私事,則能寬就寬,不過多干預。即所謂“輕其輕,重其重”的原則。所以,處刑減輕未必就意味著在這個問題上,婦女可以享有更寬松的選擇。《大明律》中還首次明確規定了:“若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關于居夫喪改嫁的規定),追奪并離異。”關于禁止官員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時就有規定,但不久就廢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復。其理由解釋為“婦人因夫子得封郡縣之號,即與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歿,不許本婦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剝奪了有爵位的貴族之婦的再婚權。封建法律剝奪了無數普通群眾的幸福,也沒有給其維護者以任何照顧。《大清律》對于強迫守志孀婦改嫁的問題,作了破天荒的新規定:“其夫喪服滿,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來,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顧孀婦的意愿,強行逼其改嫁,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的。清代的這一嶄新規定,決不是為了尊重婦女的自由選擇權,只不過因為當時鄙夷婦女再嫁之風,在民間已經根深蒂固。立法者經過考慮,認為維護綱常名教,阻止婦女改嫁的意義已經可以和同為封建倫理最高規范之一的家長對子女的絕對控制權相抗衡了。這一立法上的改變,是很值得注意的。明清時代,封建的宗族勢力有了進一步的增長,大量的鄉規族約充斥著迫害婦女、剝奪婦女再婚權利的條款。在當時,國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規范,實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廣大的鄉村,宗族習慣法、地方習慣法實際上起著主要的調整功能。因此,婦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極其強大的宗族勢力的阻礙。明清時代,統治者基于維護自身業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斷強化對婦女守節的推崇和提倡。《內訓》、《古今列女傳》、《規范》等所謂女教讀物鋪天蓋地,明清帝王都曾下過不少諸如此類的詔書、制文。從民間那密布的貞節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從死的婦女大量的涌現,我們都能感受到廣大婦女的不幸和封建禮教的殘忍。不過,筆者以為,明清時代的婦女再婚在實際中受到很大阻礙,并為社會輿論所歧視,這是不爭的事實。但是,當時的婦女再婚,也并不象某些大學者所言“雖然為法律所不禁,但已極其困難”[28]。從明清人所留下的大量案例記錄、筆記實錄等文字資料中,都能看到在普通百姓中,婦女再婚現象還是存在的。當然,因為有上文所引的法律的明文禁止,在官宦之家或是有較嚴的族規的大宗族內,此類事件是決無可能發生的了。明清時代的一些文學作品,雖然不能據以作法制史的實證分析,但還是可以折射出許多當時的社會風尚、生活習慣,彌補正史記錄的不足。從這些作品中,我們可以看出,婦女再婚現象在文化水平較低的平民階層中間,并不是極其困難,而仍然時有出現。如《紅樓夢》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帶著女兒改嫁到尤家的[29]。當然,文學作品,特別是小說,較多地反映了市民階層和有反封建意識的文人的思想感情。在廣大農村,婦女再婚的問題恐怕不能得到類似寬容的待遇。不過,透過文學作品的記載,也使得我們了解了該問題的各個方面,或者可以說,從中我們看到了一絲新興階層所帶來的亮色。

七、封建法律規定的廢除和民間意識轉變的艱難

清末起過渡作用的《大清現行刑律》仍是諸法合體的體例,其中基本沿用了《大清律》中對婦女再婚問題的規定:“凡男女居父母喪及妻妾居夫喪,而自嫁娶者,處罰。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不同的只是去掉了過去身體刑的規定。制定《大清民律草案》之時,守舊派對于草案中的婚姻家庭部分,極力主張沿用傳統的宗族、家長、服制等規定。對于夫妻間的權利、義務,也主張作出不平等的規定。最后結果雖然在其“親屬編”引入了不少先進的西方理念和制度,但也保留了諸如宗祧繼承、嫡庶之別等中國傳統的陳舊規定。國民政府制定的《中國民國民法典》,在親屬編仍然保留了很多封建宗法制的殘余,如夫妻間地位不完全平等、實質上承認納妾的合法化、保留親屬會議制度等。但在婦女再婚問題上,終于擺脫了千百年來的傳統,廢止了關于妻子再婚必須服完夫喪的規定,命婦不得再婚的荒謬制度也隨著封建等級制的廢除而不復存在。這部民法在987條規定:“女子自婚姻關系結束,六個月內不得再行結婚。”這是仿照西方國家的待婚期制度而設定的。表面來看,這和中國古代的制度有類似之處,實際上完全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中國古制主要是為了體現宗族制下的倫理道德,體現夫權在其死后的延伸。而現代“待婚期”制度主要是基于這段時間內如果有子女出世,便于確定其生父。所以一旦婦女生產完畢,就不受待婚期制度的約束而可以自由再婚。雖然如此,廣大婦女在二十世紀初還遠沒有取得自由的再婚權利。大量的族約鄉規不顧成文法的規定,繼續限制婦女的再嫁。再加上國難不已、經濟發展有限,文化教育的推廣也成效不大。這使得當時的《中國民法典》沒有在中國民間、尤其是廣大鄉村得以切實地遵守、執行,很大程度上成了一紙具文。婦女再婚權的束縛,一直非常嚴重。直到解放初期推行新《婚姻法》之后,由于大規模的宣傳和經濟基礎的改變,民間對于此問題的認識才漸趨轉變。

結論和思索

1.在研究中國古代婦女再婚問題上,一定要區分法律的規定、道德的要求以及社會輿論的評價。中國古代歷代對于婦女再婚問題的正式法律規定,始終變化不大。那就是,女子再婚應被允許,只有特殊情況除外。如“居夫喪不得再嫁”等限制是周禮中已有的原則,只不過貫徹得越來越嚴。命婦不得改嫁雖然正式進入法條是在元明以后,但這之前實際中早有了類似的觀念。而中國幾千年的古代社會中對于該問題的道德評價也差異不大,那就是從《禮記》時開始的對婦女再婚行為的鄙夷和否定。其理論基礎兩千多年也未變,就是基于對夫婦關系有如天與地的區別這種尊卑關系式的理解[32]。妻子當然要生前侍奉其夫,丈夫死亡或者被夫拋棄后仍要在夫權的余威下度過余生。

但是,幾千年來,對于該問題的社會輿論評價卻經歷了巨大的變遷。從上文的論述中可以發現,最初社會輿論和法律的規定是幾乎一致的。那就是:節婦是應受到崇敬的,但再婚行為也不是什么大罪過。從先秦至于唐末,基本都是如此。其間,兩漢和南北朝晚期,官方言論一度對于婦女貞節問題比較強調,社會輿論,尤其是貴族社會的輿論,曾傾向于對婦女再婚的負面評價,但都沒有走到凌虐人性的地步。宋以后,社會輿論明顯地偏離法律的規定,而趨近于儒家傳統道德的要求。把一項本來只有少數品行高潔之人才能做到的道德要求向社會公眾提出,或者只能使該要求徹底虛偽化、無人遵守;或者會造成弱勢團體的大量悲劇。而中國古代的婦女,恰恰不幸屬于第二種情形。

所以說,婦女再婚問題的社會輿論評價在中國古代社會經歷了由法律層面向道德層面的逐漸變遷。考察這一過程,既使我們在學習研究中避免混淆不同問題、作出錯誤結論,也能為我們在法理學研究中對法的不確定性、法與道德的關系、法律的價值評價等問題提供一些有益的資料。

2.中國歷史上社會輿論和法律對婦女再婚問題比較寬容的幾個時段,恰恰都是受到了少數民族文化的影響。不可否認,游牧民族歷次入主中原,都曾經給中華大地帶來巨大的災難。作為較低生產力和科學文化水平的代表,他們的到來經常使社會發展停滯、經濟文化產生暫時的倒退。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兩面性存在。少數民族文化相對地受禮教思想影響較少,比較豐富地保留了一些人類幼年時代男女平等、原始民主等思想的遺存。表現在婦女生活的領域,少數民族婦女往往較多地具有展示自身才能的機會,其在社會生活和政治領域的地位也不絕對地低于男子。對于婦女再嫁,他們的風俗習慣和法律規定中也少有限制。比如北魏、北齊、北周等政權的皇后都有夫君駕崩后改嫁的例子。這些思想風尚隨著民族的融合在中原地區傳播,對于中國歷史上幾次婦女地位的相對提升,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北齊時,民間就有以女性為戶主的習俗。隋唐時代婦女地位的相對提高與此也有很大關聯。及至元代,社會風氣對婦女再嫁問題的評價也暫時地緩和。雖然,這些清新的風氣都在延續一段時間后漸漸消退,漢族傳統的禮教思想隨著少數民族漢化程度的加深而重又占據了統治地位,但仍應該肯定它們在中國歷史上的積極作用。

3.當今,我們致力于維護婦女權益、提高婦女地位,社會觀念轉變之艱難和重要性遠甚于法律條文的修訂。如上所述,我國古代對于婦女再婚的最大障礙,決不在法律條文的規定上,而在社會道德觀念和社會輿論的評價之上。正是后兩者在中國封建社會后期惡性而畸形地發展,使得廣大婦女飽受摧殘。而且,在中國古代這樣一個超穩定的農業社會之中,社會道德和民間習慣往往比制定法有著更大的威嚴,并且不能輕易地隨著制定法的規定而改變。眾所周知,我國古代制定法一向禁止居父母喪而嫁娶、禁止小叔收嫂(元代例外,已如上述)。但是,據民國初年的調查,小叔收嫂在山西、江西、安徽、湖北、湖南、陜西、甘肅等省的民間習慣中都有存在,可以說比比皆是。湖南、福建兩省還有“孝堂成親”之俗,專門訂在父母喪期嫁娶。究其原因,固然是由于民眾處于赤貧的狀態之中,顧不得什么禮教規定,但是,民族文化的深層缺乏對制定法的關注和尊重也是很重要的一點。因此,僅憑紙上的條文設定,還不能使中國的婦女完全自主地享有本應由其享有的全部權利。社會觀念的問題不解決,婦女就不可能完全消滅從一而終的陋習。比如:二十世紀中葉的內戰使臺灣與祖國大陸分離。半世紀以后,探親者歸來還能發現很多結發妻子始終未曾改嫁,苦熬一生,盼夫歸來。從情感上來說,她們當然是很值得尊敬的,是否再婚也是個人自由,無可指摘。但是我們從這一幕幕的人間悲喜劇中,是否感受到了一些幾千年來的道德規范久久不肯消散的力量呢?

畢竟,中國婦女在近一個世紀以來已經走上了獨立、自強的道路。婦女再婚權這樣一個能折射出婦女在社會中整體地位的權利,在今天獲得了比中國歷史上任何時代都要普遍的贊同。但是,“路漫漫其修遠兮!”要實現男女的完全平等以及婦女再婚權利的完全自主,我們還有相當艱巨的任務去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