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乾時我國與暹羅大米貿易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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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中暹大米貿易,以其獨特的實用性和普及性,歷來是中暹友好關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清朝初期,由于各種原因,中暹之間大米貿易關系產生,并且在隨后興旺發展,本文就清朝前期中暹大米貿易中的幾個問題作一探討。
關鍵詞:雍正乾隆大米貿易暹羅華商
清初,江浙閩粵等地因耕地稀少、人口增加等原因,出現民食不足的現象。迨至康熙末,東南沿海各地“產米不敷民食”的情況越來越嚴重。清政府為了解決這一嚴重的糧食危機,開始向海外進口大米,稱之為“洋米”。故時人稱“東米不足,西米濟之,西米不足,洋米濟之。”①而當時“南洋凡三十余國,大抵土曠人稀,各有余米,如暹羅、柬埔寨、港口、舊港、安南、柔佛、六昆、丁家奴等八九國余米尤多。”②其中則以與暹羅的大米貿易最為發達。本文主要綜合目前所見大量檔案文獻資料,擬就雍正、乾隆兩朝中暹之間的大米貿易進行論述。
一、中暹大米貿易興起的緣由
清初中暹大米貿易的興起,主要歸結為四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清朝初期,東南沿海出現嚴重缺糧的現象。自康熙末年,江浙閩粵地方耕地稀少,產米尚不敷民食,多靠商人運米接濟,經常“米價騰貴”,尤其是閩粵“逼近海岸,山多田少,民稠土狹,產谷稀少”,③加上當時生齒日繁,人口迅速增加,及不時的澇旱災,出現“民食不足”的現象。東南沿海米價騰貴,民食不足,是清朝統治者亟待解決的問題。
其次,內地之米被販賣外洋,也造成沿海居民米糧緊張。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都察院僉都御史勞之辨就奏有內地商人販米往外洋,他奏言:江、浙米價騰貴,皆由內地之米,為奸商販往外洋之故,請申飭海禁,暫撤海關,一概不許商船往來。④雍正初年,一些商人販運福建之米,私賣外洋,其地方有司“恐奸徒影射私運外洋”,稽查嚴密。⑤
再次,傳統的調撥米石的措施失去效用。傳統的解決糧食短缺,民眾口糧不足的措施,主要是依靠鄰省或鄰區協濟解決。但是,這個時期各地年景普遍不景氣。廣東各府州縣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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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廣東文征》第五冊,418頁,張維屏:《粵食》,香港中文大學出版1978年版。
②禮部侍郎李清植為請定例國內外商人販米來閩粵糶賣奏折,乾隆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轉引自林京志《乾隆年間由泰國進口大米史料選》,《歷史檔案》1985年第]期。(以下檔案未另注出處者,均引自林京志文。)
③《清高宗實錄》卷54,乾隆二年丁巳閏九月辛未,900頁,中華書局1985年版。
④(清)粱廷枬:《粵海關志》卷18《禁令二》,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校注本,352頁。
⑤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漢文朱批奏折匯編》第4冊,378頁,二九七.福建巡撫黃國材奏請準今臺灣道府每年米糧接濟漳州泉州折,雍正三年正月二十八日,江蘇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有豐有歉,但倉谷不豐,民力拮據,無力互相救濟;閩省臺灣“近年以來,臺地商民日增,就食者眾,所產米谷,豐年尚有多余,稍歉即憂不足”,①亦屬力不從心。乾隆六年,臺灣地方因“上年秋缺雨,收成較常歉薄,今春以來,米價日漸昂貴,小民謀食艱難,”可見臺灣地方自顧尚且不暇,更無力接濟其他。②按照定例,福建省食糧短缺,可以派人“于米賤省份購買”接濟。但是,“閩省與腹內各省運道不通,惟海洋一路可以轉運,無論風信靡常,采買挽運,必須經年累月,不能尅期而至;且涉洋面,沖礁觸險,每月損失,即或百計購運,而盤耗腳價,所費不資。”運回的米糧,僅腳價每石就高達一兩五六錢之多,“與本地米價不甚相遠”,所以,從“外省購運實屬艱難”,③需要積極尋求新的途徑來解決此地民食不足這一嚴重問題。
最后,暹羅國米豐價賤,成為解決內地缺米的有效途徑。暹羅產米甚多,緣于其優越的地理環境,一條湄公河貫穿于整個暹羅境內,為該國的稻谷種植提供豐富的水資源。康熙六十一年的貢使說,“該國米用內地斗量,每石價值二三錢”,④而內地即使豐年也要一兩二三錢,遇有旱澇災,更是高漲至一兩八九錢。正因為稻谷得來如此容易,暹羅米價與別國相比遠為低廉。
二、中暹大米貿易之興衰
中暹大米貿易緣起于何時?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六月,暹羅國王進貢,康熙有旨:“朕聞暹羅國米甚豐足,價亦甚賤,若于福建、廣東、寧波三處,各運米十萬石來此貿易,于地方有益。此三十萬石米,系為公前來,不必收稅。”⑤此后,即開始議定中暹間大米貿易事。“遵旨會問來使,據稱:該國米用內地斗量,每石價值二三錢。今議定:載米到時,每石給價五錢。除為公運三十萬石不收稅外,其帶來米糧、貨物,任從貿易,照例收稅。”⑥可見,康熙六十一年僅僅是議定中暹大米貿易中的有關規則,而不是中暹大米貿易的正式開始。⑦
中暹大米貿易始于雍正二年(1724年)。康熙允準中暹大米貿易的訊息傳到暹羅后,暹羅的泰沙王(了haisa)一面不斷加以供應,一面于1724年派了一批貢使到北京朝見雍正。“雍正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廣東巡撫年希堯題報暹羅運米并進谷種等項。……運來米后,令地方官照粵省現在時價速行發賣,不許行戶任意低昂。所奏每米一石,定價五錢,則賤買貴賣,甚非朕體恤小國之意。著行文浙、閩,此次已到之米,與該國現經發運續到者,皆照粵省一體遵行。嗣后且令暫停,俟需米之處,候朕降旨遵行。”⑧從這些材料可以看出:雍正對康熙議定的中暹大米貿易似乎是不愿意執行的。雍正當時為什么要暫停中暹大米貿易,尚無文獻說明,但可知雍正二年開始的中暹大米貿易是同時在廣東(廣州)、福建(廈門)、浙江(寧波)三地展開的。再從“該國現經發運續到者,皆照粵省一體遵行”一語看,原議定的中暹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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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福建巡撫周學健請定例分別免征外國販米商船貨稅奏折,乾隆八年七月三十日。
②一史館編:《乾隆朝上諭旨檔》第1冊,檔案出版社1991年版,719頁,乾隆六年五月十五日內閣奉。
③福建巡撫周學健請定例分別免征外國販米商船貨稅奏折,乾隆八年七月三十日。
④(清)梁廷枬:《海國四說》之《粵道貢國說》卷1,中華書局1993年版,181頁。
⑤《清圣祖實錄》卷298,康熙六十一年六月壬戌條,884頁。
⑥(清)梁廷枬:《海國四說》之《粵道貢國說》卷1,中華書局1993年版,181頁。
⑦葛治倫、徐啟恒在其《清代中國和暹羅的友好關系》(《東南亞縱橫》,2000年增刊,115頁)一文中認為,“從康熙六十一年開始,雙方開展了廣泛的大米貿易”;而黃啟臣和龐新平在其書《明清廣東商人》(廣東經濟出版社)第二章67頁中則寫到:“乾隆十二年,清政府正式允準民間與遏羅進行谷米貿易”。
⑧前揭《粵道貢國說》卷2,182—183頁。
貿易是一連貫的經常性貿易,且貿易表現頻繁,故雍正四年有一條材料:“暹羅國前經奉旨暫停運米。所差探貢二船,帶有米石貨物。伊等由該國起行,尚在未奉旨之先。既已涉險遠來,聽其就近發賣,俟風訊回國。”①
至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又諭旨兩廣總督孔毓殉,“前暹羅國裝運米石,曾有旨著令停止。如今若有便人,可帶信與他,他若情愿裝米來,叫他裝來,得些利去也好”。故雍正六年,即有暹羅商人吳景瑞運米來廈門。福建巡撫常赍稱:“暹羅國王誠心向化,遣該國商人運載米石、貨物,直達廈門,請聽其在廈發賣,照例征稅,委員監督。嗣后暹羅運糧船來福建、浙江者,請照此一體遵行。”常赍原想改變康熙六十一年的中暹大米貿易的規定,但被雍正帝否決:“得旨。依議,米谷不必上稅,著為例。”②
雍正六年(1728年),中暹大米貿易進入正常狀態。后又因巴達維亞荷蘭人“戕害漢人”事件,福建總督策楞“恐番性貪殘,并有擾及商船,請禁南洋貿易”。③故雍正十年至乾隆七年中暹大米貿易曾一度中斷。直至乾隆七年(1742年),兩廣總督公慶上疏:“請將南洋一帶諸番,仍準照舊通商。其洋船進口帶米一節……遵照原議辦理。”這樣,中暹大米貿易才恢復正常。從乾隆七年直到二十四年從未間斷。由于這一時期東南沿海的糧食危機更加嚴重,必須加大進口大米的力度,故清政府給予中暹大米貿易極其優惠的政策,致使乾隆中期,中暹大米貿易達到最高峰。閩省“自乾隆十九、二十、二十一二三等年商賈買運洋米進口,每年自九萬余石至十二萬余石不等”。④而這一時期大米的進口地點主要是在福建,其次是廣東,關于浙江的買米,實際著錄少見。
乾隆后期,由于暹緬戰爭爆發,緬軍侵入暹羅國土并占領暹京大城,湄南流域農業生產嚴重影響,大米輸出幾乎停滯;再則,乾隆后期,中國東南沿海海盜勢力又一次崛起,清政府擔心這些由華人水手及華商操縱的中暹貿易“運米濟匪”,遂“停發沿海地區商米出海運米執照”。⑤福建方面,自乾隆四十年(1775年)后,再不見暹米進口,而廣東方面則主要從呂宋進口大米。據東波塔檔案,乾隆末年及嘉慶初年運人澳門與廣東的大米亦是由呂宋來,“呂宋船載有米石到奧,請在就地發賣”,“凡爾呂宋洋米到澳,準綿丈量征鈔”,“照得招商前往呂宋采買米石回粵接濟”。⑥故乾隆末年起,呂宋米在廣東已取代暹羅米,亦可證中暹大米貿易的衰落。中暹大米貿易之興衰過程詳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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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前揭《粵道貢國說》卷2,182—183頁。
②前揭《粵道貢國說》卷2,183頁。
③一史館、暨大古籍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冊,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189頁,署兩廣總督慶復奏覆仍準各國船只來粵貿易折,乾隆七年二月初三日(1742年3月9日)。
④《明清史料》,中華書局影印本,民國49版,1122頁,吏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蘇等奏>移會,九月二十九日,人戶,閩督蘇等奏請酌改誨洋運米商民議敘,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刊行。
⑤《仁宗實錄》卷185,嘉慶十二年丁卯九月已亥。435頁。
⑥劉芳輯:《清代澳門中文檔案資料匯編》上冊之第263、264,268條,澳門基金會1999年版,151、152、154頁。
三、清政府對中暹大米貿易的優惠政策
從康熙末年直至乾隆初年,福建、廣東、浙江等的糧食危機始終未獲解決。為了鼓勵暹羅華商運米來華貿易及內地商人赴暹羅購米,清政府實行了一系列優惠政策。
(一)清政府對暹羅商人采取的優惠政策
1.雍正六年以來,對運回米石的暹羅華商,全免其米石稅。雍正六年(1728年),暹羅商人吳景瑞,運載米谷到福建販賣。雍正帝批準對其他貨物,準予發賣,照例征稅,“依議速行”,而對運來的米石則批旨,“米谷不必上稅,永著為例”,并“嗣后暹羅運米商船來福建、廣東、浙江者照此一體遵行”。①
2.雍正以來,將梁課②全免或降等征收。雍正八年(1730年)及十年(1732年),暹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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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前揭《粵道貢國說)卷2(暹羅國二》,183頁。
②梁課即船鈔,又稱船舶稅或梁頭稅,按商船的梁頭寬度征收。清朝初年,梁課的征收沿襲明代的丈抽制,以船的大小為標準,西洋船定為九等,東洋船定為四等。康熙二十四年對其進行了修改,標準統一為:西洋一等船征銀3500兩,二等船征銀3000兩,三等船征銀2500兩。東洋一等船征銀1400兩,二等船征銀1100兩,三等船征銀600兩。《大清會典事例》卷235,《戶部·關稅》,《續修四庫全書》801,上海古籍出版社。
表1雍正乾隆時期中暹大米貿易情況
時間運米者運米數量附帶物到達地點
雍正二年暹羅貢使不詳進獻谷種、果樹等廣東
雍正四年暹羅貢船不詳不詳廣東
雍正五年暹羅商人乃文吠不詳不詳廣東
雍正六年暹羅商人吳景瑞暹羅國船主葉舜德不詳不詳不詳不詳廈門廣東虎門
雍正七年暹羅載米船只不詳不詳廣東
雍正八年暹羅商人陳景常不詳不詳福建
雍正十年暹商丘受原不詳不詳福建
乾隆七年暹羅國船戶薛士隆15000石鉛、錫等貨廈門
暹羅國王所遣紅皮船3700余石不詳廣東
乾隆八年薛士隆復來6000石不詳廈門
沈士澤商船1030石不詳定海
李長益商船700石不詳寧波
乾隆九年暹羅國王所派夷商余明衷8000石不詳廈門
內地龍溪縣商人林捷亨3100石不詳廈門
內地商人謝冬發不詳不詳廈門
乾隆十年內地商人阮騰風等四人不詳不詳廈門
乾隆十一年暹羅國商人方永利4300石
蔡文浩3800石蘇木、鉛、錫等貨廈門
內地商人謝長源等十人不詳不詳福建
乾隆十三年龍溪縣商民何景興1000石不詳廈門
乾隆十四年暹羅國夷商沉泰內地商人金萬鎰等四人5494石共計15000石蘇木、鉛、錫等貨不詳廈門廈門
乾隆十六年暹商王元正l941.4石蘇木、鉛、錫等粵海關
暹羅商船4000石不詳廈門
乾隆十七年林權商船5100石不詳廣東
乾隆十八年暹羅國夷商蘇輝7020石蘇木500擔、黑鉛30擔廈門
乾隆二十一年暹羅國夷商金洪5075.6斗蘇木、鉛、錫等廈門
乾隆二十二年內地殷商莊文輝3900余石
方學山5200余石不詳廈門
乾隆二十三年內地商人陳泰等九名南海縣民江埏陳成文邱毓堂陳觀成葉簡臣林孔超三水縣民郭俊英陳芳炳各2000石以內3840余石3010石2710石2300余石2660余石2220余石2330余石2500石不詳廈門
乾隆二十四年內地商人內地殷商葉錫會2000石以內2380石不詳廈門
乾隆二十八年南海蔡陳、江琛、黃錫璉等各2000余石不詳廣東
乾隆三十二年內地商人多名內地殷商賴逢貴柯生文姚殿策各1500石以內2300石2800石l560石不詳廈門
內地船戶各1500石以內
乾隆三十九年同安縣商民鄭佳宏1600石不詳福建
說明:表中所列僅為現存材料記錄,不存材料及漏載者當亦不少,如乾隆十九至二十年是中暹大米貿易最興旺時期,但不見有關此年運米情況的記載;另外還有相當數量遭海難而未運到的米船。
資料來源:第一歷史檔案館已經編輯出版的朱批奏折、副錄奏折等檔案,臺灣國立故宮博物院影印出版的明清檔案、明清史料、史料旬刊、宮中檔雍正乾隆朝奏折等,以及《清實錄》、《粵道貢國說》、《清朝柔遠記》等。
人陳景常、丘受原等來華,雍正帝降旨予以優惠,俱“免收粱課”。①乾隆八、九、十一等年,暹羅國船戶薛士隆、余明衷、方永利、蔡文浩等運米來閩,其四等船皆準降照第五等例征收梁課。并十四年對夷商沈泰梁課亦降等征收。②
3.雍正七年以來,對船貨稅銀實行全免或減免的辦法。乾隆七年(1742年),暹羅華商薛士隆運米和其它貨物來閩糶賣,經閩海關監督沈之仁奏“將該船進口貨稅梁課免其征輸,以示優恤”。③第二年,薛士隆復來,福建巡撫周學健建議實行有區分地獎勵政策,“以帶米一萬石以上者,免其船貨稅銀十分之五,帶米五千石以上者,免其船貨稅銀十分之三。”④乾隆聽取了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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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福州將軍沈之仁請免征暹羅販米商船貨稅奏折,乾隆七年九月二十日。
②福州將軍馬爾拜請降等征收暹商沈泰梁課奏折,乾隆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③福州將軍沈之仁請免征暹羅販米商船貨稅奏折,乾隆七年九月二十日。
④福建巡撫周學健請定例分別免征外國販米商船貨稅奏折,乾隆八年七月三十日。
(二)清政府鼓勵內地商人從暹羅運米石銷售
1.乾隆六年,勸諭內地商民出洋購米運回,免征米豆稅。乾隆六年(1741年),廣東地區民食不敷,米價昂貴,廣東巡撫王安國令粵海關監督朱叔權,勸諭內港出洋船商,買米運回出售。對此,乾隆曾于七年降旨免征米豆稅,以資鼓勵。這樣一來,“商民尤為踴躍,每一洋船回棹,各帶米二、三千石不等”,僅乾隆七年六月至八月這三個月期間,合計進口米二萬三千余石。①
2.乾隆十六年,對自備資本赴暹羅的內地商民,分別給予獎勵和賞給職銜頂帶。乾隆十六年(1751)左右,福建產糧有限,不敷民食,出現了糧食供不應需的狀況。為了擴大糧食來源,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請,獎勵商民出洋赴暹羅等國販米運回。原奏稱:“凡內地商民,有自備資本領照赴暹羅等國運米回閩糶濟,數在二千石以內者,循例由督撫分別獎勵,如運至二千石以上者,按數分別生監、民人,奏請賞給職銜頂帶。”②這一政策實行后,大大鼓勵了商民出洋購運米谷的積極性,許多商戶踴躍從事這項貿易。所以此后幾乎每年都有一些商船前往暹羅等產米之國,運回米谷至閩粵糶賣。
但是乾隆二十四年之后,運米者日見減少,查其原因,可能是“外洋產米各處年歲豐歉不齊,米價增昂;各商民資本饒裕者從前已邀議敘,不復踴躍從事販運”。③對此,乾隆三十九年,閩浙總督蘇昌等奏請放寬對販運米石商民的獎勵政策,對運至一千五百石以上者,分別奏請賞給職銜頂帶。
3.乾隆十二年,清政府發給內地商民往暹買米造船印照。暹羅國木材品種繁多,質地優良,“作船甚堅美”,且造價極其低廉。于是,暹羅便迅速成為華人在海外的造船中心,不斷有商戶呈請前往暹羅造船買米,運回內地銷售。例如,乾隆九年(1744年),有龍溪縣商人林捷亨、謝冬發等;十年(1745年)有阮騰風、金萬鑒、徐長發、金長豐等;十一年(1746年)有謝長源、徐芳升、陳錦發、金豐泰、萬發春、魏隆貺、王元貞、王豐祥、陳恒利、林發興等。④
四、中暹大米貿易的作用與影響
中暹大米貿易主要集中在清中期的雍正、乾隆間,前后持續不過五六十年。但這五六十年的貿易活動對中暹雙方所起的作用與影響卻不可低估。
第一,暹羅大米的大批量進口,緩解了18世紀中國東南沿海嚴重的糧食危機,平抑了中國市場高昂的米價,并對當時社會穩定起了很大的作用。如乾隆七年,福建進口食米四萬二千九百余石,“在漳泉一帶糶賣,甚于民食有益”。⑤同年,廣東“計自六月至今,進口米二萬三千余石,……是以近日省城米價漸次平減”。⑥乾隆八年,“今兩月之內,外洋到米萬余石,兩郡(漳泉)民食自覺充裕”。⑦乾隆十九至二十二年,每年進口洋米“自九萬余石至十二萬余石不等,于閩省民食大為得濟”。⑧乾隆三十年,江西米價昂貴,福建省城福州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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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廣東巡撫王安國為粵米價昂準由暹羅等處進口發賣奏折,乾隆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②一史館檔,轉引自李鵬年:《略論乾隆年間從暹羅運米進口》。
③前揭《明清史料》,1122頁,吏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蘇等奏>移會,九月二十九日,人戶,閩督蘇等奏請酌改海洋運米商民議敘。
④福建巡撫陳大受請發給內地商民往暹羅買米造船印照奏折,乾隆十二年正月二十日。
⑤福州將軍沈之仁請免征暹羅販米商船貨稅奏折,乾隆七年九月二十日。
⑥廣東巡撫王安國為粵米價昂準由暹羅等處進口發賣奏折,乾隆七年八月---I-九日。
⑦福建巡撫周學健為辦理內地商船運米回閩發糶情形奏折,乾隆九年八月初六日。
⑧《明清史料》,1122頁,吏部<為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蘇等奏>移會,九月二十九日,人戶,閩督蘇等奏請酌改海洋運米商民議敘。
食十分緊張,故又下令外洋米從閩安鎮進口,以解決省城的糧食供應問題。故兩廣總督慶復言:“粵省每年洋船進口,米價頓平,于民食不無小補。”①阮元《西洋米船初到》一詩中有“西洋米頗賤,曷不運連舳”之句,并注:“凡米貴,洋米即大集,故水旱皆不饑”。②時人張維屏則稱:“粵東得此(洋米)接濟,雖荒歉或可無恐。”③
第二,中暹大米貿易進一步活躍了中暹兩國外貿市場,加速了兩國之間的經濟交流。中暹之間傳統的朝貢貿易是十分發達的,據清政府的規定,暹羅進貢為三年一次,而據美國學者斯金納(C.w.Skinner)的統計,從泰沙王治下的58年直至大城王朝后半期(1710—1767),有十批暹羅貢使的記錄,即每十年1.7次。④可見,這種傳統的朝貢貿易是十分有限的。而中暹大米貿易開通后,就出現了完全不同的貿易局面。打破了清政府對朝貢貿易三年一次的規定,自開通以后,幾乎年年均有米船往來,既有暹羅米商運米來華,又有國內米商去暹羅購米回國。故時人稱洋米販運“源源有增無減矣”。
中暹大米貿易是這一貿易活動中的主要商品,而隨之附帶的其它商品則是蘇木、鉛、錫等,而且數量不少,如乾隆十八年,暹羅夷商蘇輝運米七千二十余石到廈門販賣,隨帶的商品還有蘇木五百擔、黑鉛三十擔等貨,蘇木、鉛、錫均是中國市場所需之商品,大批的蘇木、鉛、錫輸人中國,無疑活躍了中國市場。
第三,中暹大米貿易還在一定程度上發展了暹羅的造船業及航運業。內地商民去暹羅買米造船,以及華僑充當暹羅船只上的水手,對于造船業和航運技術在暹羅的發展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懷特指出,“暹羅不但在船舶的設計和制造上效仿中國,而且在航海和駕駛技術上,也無不受到中國的影響”⑤從18世紀開始,盛產木材的暹羅,便成為華僑海外造船中心。乾隆十二年(1747年)清政府允許內地商人往暹羅買米造船,“較之夷商聽其自至者尤為便捷”。不少華商到暹羅后,利用當地優質廉價的柚木,造船運米回國銷售,甚至將船一并出售,獲利成倍。19世紀,日益眾多的中國移民涌人暹羅,廣東省電白、徐聞一帶沿海居民結伴前往暹羅從事伐木造船工作,“暹羅的造船匠、錫匠、鐵匠等,華僑占大多數”。⑥
暹羅的帆船幾乎全為華僑所駕駛,這些帆船有的為華僑所投資建造,有的則為華僑代暹羅國王建造營運。華僑帆船的貿易大大促進了暹羅工商業的發展。18世紀至19世紀中葉,西方人都公認“曼谷事實上就是中國與東南亞貿易的中心口岸”,“曼谷是好望角以東僅次于加爾各答和廣州的第三個重要港口。”⑦。曼谷之所以能成為印度支那半島的貨物集散地,完全歸功于華僑帆船活動的結果。在1821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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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前揭《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冊,190頁,署兩廣總督慶復奏覆仍準各國船只來粵貿易折,乾隆七年--fl初三日(1742年3月9日)。
②阮元:《揅經室續集》卷6《西洋米船初到》,198頁,《叢書集成初編》2211冊。
③前揭《廣東文征》第5冊,418頁,張維屏:《粵食》。
④(美)斯金納(C.w.Skinncr):《古代的暹羅華僑》,《南洋問題資料譯叢》1962年第2期,105—122頁。
⑤懷特(J.White):《航行中國的歷史》(Hisiory0faVoyagetoChina)1826,54頁,轉引自田汝康:《十七世紀至十九中期中國帆船在東南亞洲航運和商業上的地位》(《歷史研究》1957年第1期,1—21頁)。
⑥(美)斯金納:《古代的暹羅華僑》,《南洋問題資料譯叢》1962年第2期,105—122頁。
⑦(美)斯金納(c.w.Skinner):《泰國的華人社會》(ChineseSocietyinThailand),41頁,1957年。
華僑在暹羅投資所制造的帆船為數已達136只,其中82只從事暹羅和中國之間貿易的,另54只往返暹羅與越南、馬來亞、爪哇之間從事貿易的。所有船只的總噸位達三萬九多噸,在這136只帆船中,除少數近岸航行的由中暹兩國水手共同駕駛外,其余亦均由華僑水手所駕駛。綜計在這些帆船上服務的華僑,約有八九千之多。①
不僅在中暹朝貢貿易和大米貿易中,華僑占絕大多數,暹羅國王派往日本等國的唐船,也幾乎全為華僑所駕駛,《華夷變態》卷十八記錄了同一暹船上水手的人數,其中“唐人九十五人,暹羅人三人”,③卷十九所記的唐船上,“唐人百余十人,暹羅人貳人”。③1767—1850年間,暹羅王室壟斷了對外貿易和對華的大帆船貿易達到空前的繁榮。這是與中國的先進航海技術和雇傭中國船員分不開的。
第四,中暹大米貿易進一步推動了暹羅華僑社會的發展。根據斯金納的說法,17世紀后半期,暹羅的華僑至少有一萬人,但從當時頻繁的內地商民遷移暹羅的情況不難想象,華僑人口必定是有增無減的,足見華人在暹羅發展之興旺。居于暹羅的華人社會主體是大小商人,他們的店鋪位于市中心地段,是全市最好和最繁華的。④當時在首都大城,“居民廿萬……富者惟漢商及五爵”。⑤一位外國人對18世紀后半期暹羅華人社會的描述是:“中國僑民,從其商業規模及其所享受的特權看來可說是人數最多和最為繁榮的一個民族”。⑥更甚于在1767年緬人屠掠大城后,暹羅經濟是全靠當地華僑才得以迅速恢復起來的,“華人在暹使用金銀,王國之迅速恢復應歸功于他們的勤奮,設非華人如是勤奮,則暹羅今日必無銀錢財帛也。”⑦經濟的富有必然導致他們政治地位的提高,暹人“尊敬中國,用漢人為官屬,理國政,掌財賦”,⑧達信王統治時期,原籍貫福建漳州西興村的華僑吳陽,曾做宋卡太守,并且,他死后,其子吳文輝繼任其職務,⑨為暹羅國做出了十分明顯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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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克勞佛特(J.Cmwfurd):《印度半島史》(HistoryofIndianArchipelago)卷3,186頁,1820年,轉引自田汝康:《十七世紀至十九世紀中期中國帆船在東南亞洲航運和商業上的地位》。
②林春勝、林信篤編:《華夷變態》卷18,1394頁,1691年第88號“暹羅唐船之唐人口述”,東京東方書店1985年版。
③前揭(華夷變態)卷19,1478頁,1692年第64號“暹羅唐船之唐人口述”。
④(美)斯金納:《古代的暹羅華僑》,《南洋問題資料譯叢》1962年第2期,105—]22頁。
⑤魏源:《海國圖志》卷7《暹羅》,清光緒二十一年(1895),上海書局石印本。
⑥(美)斯金納:《古代的暹羅華僑》,《南洋問題資料譯叢》1962年第2期,105—122頁。
⑦(美)斯金納:《古代的暹羅華僑》,《南洋問題資料譯叢》1962年第2期,105—122頁。
⑧(清)陳倫炯:《海國聞見錄》,四庫全書本。
⑨(美)斯金納:《古代的暹羅華僑》,《南洋問題資料譯叢》1962年第2期,105—1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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