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貿易爭端申訴論文
時間:2022-08-06 0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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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是國際貿易協調中最有效的部分,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在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中正在被越來越多地使用,發展中國家也不斷地作為申訴或被訴方出現在爭端解決案件當中。本文從理論方面分析經濟、政治實力強的發達國家在爭端解決的各個階段采取的策略,為我國更有效地利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解決問題提供建議。
關鍵詞: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申訴方被訴方
現行的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是以關貿總協定40多年實踐為基礎,經過發展和創新確立起來的。近年來,WTO爭端解決機制在為多邊貿易體制提供確定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方面,基本上實現了預期的目標。
一、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參與方特點
發達國家是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積極的參與者。自1995年1月WTO成立至今,共有300多個貿易爭端被提交到WTO。從國別上看,美國、歐盟是最經常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成員:美國起訴其它成員80次,被它人起訴91次;歐盟起訴其它成員76次,被它人起訴53次;也就是說WTO約45%的案子是由歐美提起的,近43%的案件是起訴美歐的。在發展中國家中,巴西、印度和阿根廷是最經常的使用者:巴西起訴它人和被它人起訴分別是22次和13次,印度是16次和17次,阿根廷是9次和16次。中國僅起訴它人1次,排在第28位。中國被正式要求磋商的有1次,排在第32位。發達國家也是貿易爭端積極的響應者。近年來,發展中國家已經成為貿易爭端申訴的積極響應者,
二、發達國家參與貿易爭端解決的策略
1.發達國家作為申訴方
在兩國的經濟交往中,如果其中一個國家認為另一國采取的貿易行為違反了WTO貿易領域的有關規定,致使本國的利益受損,而向WTO提出申訴時,貿易爭端就產生了。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原則是維護經濟利益的均衡,阻止各個國家采取與WTO互不相容的措施,約束參與國遵守國際經濟秩序。盡管貿易爭端的內容多樣、涉及的領域也很多。為了更好地分析,我們假設只有兩國參與貿易爭端的解決:其中發達國家A是申訴國,發展中國家B是被訴國。被訴國由于經濟水平相對落后或政策上的漏洞,被申訴國以“采取貿易限制之類的措施,違反WTO規則,導致A國利益受損”為由,向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提起了訴訟。
根據WTO貿易爭端解決的過程,可將發達國家申訴過程分為以下四個階段:在A國因本國經濟利益受損提出申訴后,雙方即進入WTO的強制性階段,雙方可采取各種協商方式對爭端進行解決。當A國要求協商時,B國可以選擇協商也可以選擇不協商,而發達國家作為申訴方,由于其經濟水平較高,所以在此階段選擇協商解決的概率是非常小的,而選擇進入下個階段——專家組決定的概率比較高。在這一階段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申訴方則會請求終止專家組工作程序,爭端隨之結束,否則就由專家組報告來決定。如果專家小組的報告支持申訴方A國,那么被訴方B國的選擇是或者繼續向上訴審查機構提出上訴、或者不上訴。但是B國有義務執行專家小組的裁決,進入WTO的執行程序。如果專家小組的決策支持B國,那么A國也可以選擇繼續上訴,上訴機構的報告可以推翻上一階段專家小組報告的決定,也可以維持原判。一旦上訴機構決定了裁決方案,那么執行方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執行裁決,對其貿易政策進行調整使之與WTO保持一致。但是如果被訴的B國覺得雙方難以在20天內達成一致而不執行策略,則A國可以選擇請求報復,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將會根據A國的損失授權其進行報復,同時確定報復的金額。在報復的實施階段,被訴方如還不執行專家組的決定則其最終結果將由上訴方決定。2.發達國家的報復策略
本文主要研究發達國家作為申訴方的策略,我們將經濟發達國家分為具有較強經濟報復能力的國家集群和具有較強政治能力的國家集群兩類。經濟報復指在WTO授權報復金額范圍內,A國以本國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選擇報復清單的報復,目的是因B國的措施引起的損失或者迫使B國協商接受對A國有利的補償條件。
設變量l、c、P、t、T,令l——B國采取措施后引起的A國的損失量,c——A國請求進行報復的成本,P——WTO專家組或上訴機構裁定B國措施違法后B國執行決定對A國的年損失補償(PC=(lc-P)(T-t)
因為(lc>P),那么t越?。ㄔ试S實施報復的時間越早),A國所得到的收益就越大。對A國而言,采取報復措施是一個最優化的選擇。只有當A國的經濟報復能力很強時,采取報復手段才能保證本國的損失得到挽回。所以經濟報復能力強的發達國家通常采取的最優選擇是,在WTO授權后就立即采取報復措施,時間間隔越短,報復的收益就會越大。
政治報復能力是指在WTO授權報復金額范圍內,A國無法找到使本國利益最大化的報復措施,而選擇的政治性的打擊手段,包括:選擇使B國政府政治利益最小化,并使出口A國的B國產品利益最小化的組合報復措施;使他國政府政治利益最小化、本國政治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選擇對A國政府政治利益最大化的進口于B國的產品組合構成報復策略,選擇時A國政府經濟收益與政治利益同時極大化,并使B國政治收益極小化的產品組合與B國進行協商解決等策略組合。
三、我國運用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面臨的問題
在國際經濟交往日趨頻繁的今天,貿易爭端頻繁發生。我國國際貿易摩擦數量較多,如中美彩電傾銷案、中歐焦炭案等。盡管隨著國家經濟地位的提高,發展中國家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中越來越主動、越來越活躍。但是我國對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運用與發達國家還存在著巨大差距。
1.解決機制中報復制度存在缺陷。如上分析,經濟、政治實力強國經常采取報復措施,而實力較弱的國家難以有效利用報復。
2.爭端解決機制的執行期限過長。按照《諒解》的時間限制規定,如果從向DSB提出訴訟開始,各個環節消耗的合理時間加總長達27個月。按照這個時間,即使救濟方式最終得以落實,有關國家的進出口貿易往往已經受到了實質性的影響或損害。這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影響更嚴重。
3.爭端解決機制在很多方面對發展中國家不利。雖然WTO爭端解決機制在《諒解》中為發展中國家特別做出了8條傾向性規定,但是很多是出于道義性的、流于宣言式的承諾,法律約束性和可操作性并不強,因此容易造成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落空。
四、我國應對發達國家申訴的策略
我國利用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總體原則是“加強磋商,依法磋商,依法應對,謹慎出擊,區別對待,把握主動,有所作為”。
首先要充分發揮我國的優勢,各對外職能部門利用各種渠道和有效手段,開展政府間磋商等多種方式,爭取對我國有利的磋商結果。作為被訴方,應盡量使與發達國家協商一致的時間拉長,如果無法達到磋商的結果,則需請求調停,再做進一步的分析。其次,當我國被訴時,我們要及時掌握WTO貿易爭端解決的規則和策略,充分研究申訴方的理由,對其引為依據的條款進行核對,反復推敲,確認其準確性及合理性,研究分析要深入,切忌表面化。爭取及早發現申訴方的漏洞,改變被訴的被動地位,爭取主動優勢,及早撤銷違反規則規定的協議和措施。第三,對于專家組給出的統計報告,我國要仔細研究,在最短時間內決定是否采取上訴手段。第四,我國應加強對爭端中不合理政策的調查。我國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只有1件申訴案,這與我國缺乏爭端解決經驗和專業人才有密切關系。對于已經出現的貿易爭端,我們要根據對方的經濟實力、與中國的經貿關系、爭端案件涉及的協議和貿易規模以及應訴中存在的各方面的困難區別對待,在爭端解決的各階段,有針對性地選擇對我國相對有利的具體策略。無論是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涉及協議、爭端的規模都是我們考慮的因素。我國在之前的貿易爭端解決中往往處于被動位置,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并沒有爭取到符合我國利益的最佳結果。
為了更好地運用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維護我國經濟利益,我們必須改變態度,變被動為主動,積極應戰,在每個階段都要做積極準備,理性應對。當前如何選擇最佳方式來處理我國日漸增多的國際貿易爭端,是一個重大的課題,而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這些糾紛更是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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