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中惡意綠色壁壘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5 0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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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惡意綠色壁壘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近年來,我國產品不斷遭到國外綠色壁壘的攔截,綠色壁壘已成為繼反傾銷之后又一影響我國產品出口的障礙,并呈現出進一步增強的趨勢。事實上,并不是所有的綠色壁壘措施都對我國經濟發展不利,善意的綠色壁壘能促進一國經濟的良性發展,只有惡意的綠色壁壘才是要防范的。本文對惡意綠色壁壘進行了分析和認定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這對規范和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國際貿易惡意綠色壁壘

近年來,國內主流觀點把綠色壁壘定位為發達國家專門針對發展中國家制定的一種貿易歧視措施,是“某些發達國家借環境保護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限制或禁止外國產品進口的貿易障礙”。因此,多數學者對綠色壁壘持否定態度,強調其“歧視性”、“不公平性”。因此在實踐中,發達國家的綠色壁壘的確使我國不少行業、企業飽受其苦,目前國內提得最多的就是反對、對抗或者避免它。本文認為,并不是所有的綠色壁壘措施都對國際貿易的發展不利,相反,善意的綠色壁壘能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惡意綠色壁壘才是要反對和防范的。

惡意綠色壁壘的提出

綠色壁壘的含義

綠色壁壘是指以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健康或安全,保護生態或環境為由而采取的直接或間接限制甚至禁止貿易的法律、法規、政策與措施。這一概念的界定基本上立足以下兩點:一是綠色壁壘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各國采取的法規、政策與措施;二是綠色壁壘的性質,即以保護生態環境或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為由而采取的一種技術性貿易壁壘,是非關稅壁壘的一種形式。

如果進口國是以保護生態、人身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等社會進步為動機,制定與實施相應的政策、法規及技術標準,則被可稱之為善意綠色壁壘,是在貿易中應提倡和遵守的。如果進口國是以環境保護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目的在于利用其擁有的技術優勢阻止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入本國市場的一種貿易壁壘措施,筆者認為這就是惡意綠色壁壘,是在貿易中要加以抵制和防范的。

綠色壁壘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善意或惡意的綠色壁壘形式由于制定動機不同,對國際貿易產生的影響有很大差別:

善意綠色壁壘的積極影響善意綠色壁壘的目的是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技術進步;有利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促使產品向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方向發展;通過運用綠色壁壘,限制有害于人類健康和安全的產品貿易,從而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提高生活質量。促進發展中國家與環保產業相關法律制度和標準的建立和完善。

惡意綠色壁壘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首先,標準繁瑣、苛刻,增加貿易成本,不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其次,容易引發貿易爭端和相互報復。由于各國實施綠色壁壘的目的不同、對國際標準的理解不同以及必然涉及到經濟貿易利益的得失,由綠色壁壘引發的貿易爭端在所難免,甚至形成激烈的貿易沖突。第三,污染型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在環境問題上,發達國家采取了雙向標準,一方面設置綠色壁壘,防止不符合環境標準的產品進入本國市場;另一方面鼓勵本國企業將污染較重和破壞環境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由于發展中國家與環保相關的法律法規很不健全,并且環保標準很低,這就使得發達國家有機會將一些高污染、高消耗的產業,甚至將有毒廢棄物和污染性產品轉移到發展中國家。

惡意綠色壁壘的判定及表現形式

惡意綠色壁壘的判定標準

判定一項綠色壁壘措施是善意還是惡意的標準主要有兩個:其一是制定的目的性,如果制定的目的是保護生態、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的健康和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那么它就具備了善意綠色壁壘的主觀要件。反之,假如其制定的目的在于以自己的技術優勢排斥他國的產品進入,那么它便具備了惡意綠色壁壘的主觀要件。其二是客觀性,即其是否符合GATT長期以來確認并被WTO所承傳的非歧視原則。在有關的綠色壁壘法規、認證程序等文本或條款中不乏一些歧視性規定。發達國家憑借其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對產品的綠色成分及其含量提出了極高要求,有些要求甚至偏離或超越了現階段環保工作及其目標所需的程度,有的國家干脆做出了內外有別的規定,從而背離了WTO/TBT、WTO/SPS等多邊協議中倡導的“在運用這些措施時,不得對國際貿易構成變相的限制”的宗旨,也違背了WTO/SPS協議中第十條第2款的規定,即“合理的衛生或植物檢疫保護程度允許逐步制定新的衛生或植物檢疫措施,則應就有關產品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較長的期限來適應新的措施,以保持其產品出口的機會。”以及第二條第3款關于保證不會在“成員方自己境內和其他成員方之間產生任意或不正當歧視”的規定。如果一種綠色壁壘的設置體現了對來自不同國家的相同或相似產品一律一視同仁,那么它是善意綠色壁壘;否則,它便是惡意綠色壁壘。

惡意綠色壁壘的表現形式

按照判定標準,惡意綠色壁壘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對特定國家的相同產品實施歧視性標準如果進口國針對特定國家的產品或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實施歧視性環保標準,有別于他國另搞一套,未能做到一視同仁,那么這一歧視性環保標準的動機便有很大的主觀惡性,其真正用意可能在于以嚴格的高標準阻止特定國產品的進入,它的實質是貿易保護主義。這顯然是違背WTO最惠國待遇這一非歧視原則。2002年6月,日本對我國出口產品實行雙重標準,對從我國進口的鰻加工品以進口申報的10%進行抽樣檢測,而對別國進口的燒烤鰻僅以5%進行抽樣檢測。再次,日本新政策也讓人懷疑帶有某種惡意。由于日本鰻魚進口主要來源于我國,日本屢次發生僅僅是對我國鰻魚采取嚴格措施,但對其他水產品卻并無更多規定。這種做法帶有很明顯的針對性,而這也是世貿組織的原則所不容許的。

對國內與進口產品實施雙重環保標準如果進口國針對國內與進口產品分別實施兩種高低不同的標準,即雙重標準,沒有用同一個標準無差別地對待國內與進口產品,那么這種雙重標準的實質也是阻止國外產品的進入,這顯然是違背非歧視的國民待遇原則。日本曾在低毒性農藥毒死蜱的殘留量方面規定了內外有別的雙重標準,對進口菠菜規定為不超過0.01PPM,而對本國大量生產的蘿卜卻限制在3PPM此外油菜2PPM、白菜和洋白菜1PPM、番茄0.5PPM,相差竟達300倍之多,所有這些規定使綠色壁壘的歧視性暴露無遺。

在產品檢驗檢疫方面不斷增加項目、擴大范圍、提高苛刻程度發達國家利用其繁雜的綠色技術標準、先進的技術手段,在產品檢驗檢疫方面不斷增加項目、擴大范圍、提高苛刻程度,來自于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品往往因受制于多項指標技術參數而顧此失彼。以我國的農產品出口為例,入世前一般僅需檢測6—7種農藥含量,而現在需經檢測的項目多達134種,其中按歐盟市場對茶葉進口的有關規定,對農藥殘留的檢驗也由先前的6種增加到現在的62種。此外,日本也將進口我國大米的檢測指標由1993年的47項增加到目前的116項。

繁雜的進口手續以我國輸日冷凍菠菜為例,以前一箱冷凍菠菜到日本一個星期左右就可獲得通關,但2004年7月后拖延到了35天,原因是日方新增了原本沒有要求的材料審核。而且日方要求輸日菠菜必須同時附帶大批書面材料,用于記載菠菜從種植到出口每一個環節的詳細情況,而這些僅是以通關前讓日方判斷我國冷凍菠菜是否有資格獲得檢查,并不代表材料齊全日方就一定會檢查。檢驗檢疫部門認為,大量的附加勞動給出口企業增加了成本,以前山東每年出口日本的冷凍菠菜為4萬-5萬噸,而自2004年7月以來每年1萬噸的出口量都無法實現。

其它方面的限制除以上措施外,發達國家還利用一些其它方面的措施來限制商品進口。自2003年起在日本全國推行“大米身份認證制度”,即凡進入日本國內市場的大米必須標明品種、產地、生產者姓名和認證號碼等,否則不允許銷售。此外,日本在采取全面禁止進口措施的同時,強化對進口商的處罰,除增加罰金外,還公布進口商的名稱。這實際上通過加強對進口商的約束,提高對進口產品的要求,這些措施的實施必將對中國農產品出口日本造成很大障礙。

發達國家通過推行惡意綠色壁壘,不但削弱了發展中國家的國際競爭力,擴大了自己的市場份額,提高了競爭優勢,還可以獲得保護世界資源和環境的美譽。因此,許多發達國家在設置惡意綠色壁壘方面總是樂此不疲。但是惡意綠色壁壘嚴重違背了WTO的基本原則,極大地破壞和扭曲了公平貿易的行為理念。因此,惡意綠色壁壘應該受到世界范圍的抵制和討伐。

應對惡意綠色壁壘的措施

面對國際上日益嚴重的綠色壁壘保護主義的傾向,我國應當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要以開放的視角、哲學的思辨,對綠色壁壘問題重新審視和定位,充分利用我國經濟在全球化框架內重新整合的歷史性機遇,積極參與環境與貿易領域的國際競爭與合作,努力實現兩者之間的良性互動。

首先,應建立綠色貿易制度,推進綠色生產活動,提倡綠色生活方式,發展綠色生態產業,把綠色貿易、綠色經濟、綠色生活的思想融入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全過程。我國要借鑒國外企業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的成功經驗,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大力推行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并向通過該項認證的企業頒發“綠色標志”。要在實施環境認證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我國自己的環境標準和技術法規體系,并積極參與國際標準互認,簽訂多邊或雙邊互認協議,以便從制度上消除貿易摩擦。要理性對待環境標準化工作的雙重效應,漸進提升自己的環境標準要求,推動資源合理使用,降低產品成本,提高國際競爭實力。

其次,加強國際立法合作,充分利用《貿易技術壁壘協議》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和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以保護我國企業的公平貿易機會。給發展中國家成員國以優惠待遇,是WTO關于發達國家成員國與發展中國家成員國之間貨物貿易關系的一項基本原則。如“各成員國在制定和實施本國的技術標準、條例和驗證程序時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成員國在發展、資金貿易上的特別需要并規定相應的例外,以確保其技術標準、條例和驗證程序不對發展中國家成員國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礙”,但這些待遇的實際獲得還須發展中國家的極力爭取。因而,我國在與貿易對象國進行貿易活動中應主動提出關于享受優惠待遇的問題,據理力爭,并應合理利用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以保護我國外貿利益和企業公平貿易機會。WTO有著較為完善的爭端解決機制,被WTO總干事魯杰羅譽為WTO的“最突出貢獻”,WTO成員承諾,不采取單邊行動以對抗違反貿易規則的行為,而將爭端交由WTO多邊爭端解決機制處理,目前涉及綠色壁壘的糾紛大部分是采用WTO爭端解決機制。1998年10月,WTO對印度、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泰國訴美國“海蝦——海龜案”的解決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因此,如果有違反WTO規則中的非歧視待遇的規定和有關環保的國際公約中對發展中國家給予特殊照顧的規定,我國政府可根據相關國際公約或協定提出申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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