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發展策略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05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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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的特點
當今世界許多國家都頒布了反壟斷法,實行保護競爭和反對壟斷的經濟政策。反壟斷法的特點是,它適用于所有的對國內市場起著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而不管這種行為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例如,2008年8月1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中國反壟斷法所針對的壟斷行為主要包括:經營者之間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
反壟斷法不僅是各國保護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有力武器,而且還與對外貿易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隨著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商品、資本、技術和勞務的跨國流動已成為國際上普遍的現象,跨國公司隨之也成為國際經濟活動中十分活躍的經濟組織,在世界生產、貿易和投資中居于主要地位,對國別經濟和全球經濟發展發揮著巨大的作用。跨國公司依靠技術創新,憑借全球生產和營銷網絡,在東道國的市場競爭中常常占據優勢地位,對東道國的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特別是在東道國的市場結構處于壟斷或寡頭壟斷的狀況下,先進的技術和價格低廉的產品會給封閉的市場注入新的活力。
同時,競爭是跨國公司活力的源泉,競爭又會促使其通過內部積累和外部兼并走向集中和壟斷。因為跨國公司掌握了絕大多數的知識產權,容易利用其經濟優勢在東道國的市場上取得壟斷地位,成為限制競爭的勢力,進而影響東道國的經濟和技術發展。
我國反壟斷法對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制
跨國公司憑借其經濟實力和壟斷地位,在國際貿易中廣泛采用限制性商業慣例,打擊局外企業,加強在國外市場的壟斷和競爭,保證謀取壟斷利潤。目前,在華跨國公司的限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橫向限制競爭,即跨國公司聯合起來控制產品生產、銷售、價格以及在任何特定行業或商品中獲取壟斷地位;縱向限制競爭,即跨國公司作為上游生產廠商對銷售商的經營地域、經營產品范圍以合同的形式施加某種壓力,其手段有維持轉售價格、獨家交易、選擇性交易、搭售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跨國公司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實施限制競爭行為,主要手段有不公平定價、超高定價、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價格歧視等。為了增強競爭力,跨國公司通過采用資本、品牌、技術與行政力量的結合,使其限制競爭行為更具規模性、長期性、隱蔽性,表現出以下特征:通過并購方式達到限制競爭目的。以控股的方式并購國內企業,是跨國公司擴大企業規模和實力、在東道國取得市場優勢地位最便捷的途徑;通過知識產權達到限制競爭的目的。目前,跨國公司已在我國形成了對技術的控制和壟斷。我國專利申請數量呈逐年遞增之勢,平均增幅為20%,但在迄今為止的18萬余件發明專利申請中,來自跨國公司的申請占87.8%。
為了遏制跨國公司的壟斷勢力,保護本國競爭性的市場結構,我國反壟斷法對于在本國活動的外國企業和跨國公司,以及它們在國外產生的但對國內有影響的限制競爭行為,都作了具體規定:
(一)限制跨國公司的外部擴張
企業合并常常是市場競爭的結果,但是集中度過高的合并則會引起經濟高度集中,集中則會導致市場的壟斷。跨國公司在國外直接投資時,一般是通過購買當地企業或者通過與當地企業的聯合來進入東道國的市場。從競爭的角度看,這種方式一般不會受到東道國反壟斷法的干預,因為它們一般不會提高東道國市場的集中度。然而,如果跨國公司在進入市場時或在進入市場后,以某種方式破壞了東道國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即由此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時,那就會受到反壟斷法的干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31條規定,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按照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審查將分為兩個階段,一是為期30天的初步審查階段。如果在完成第一階段審查以后,認為該并購案影響市場競爭的可能性比較大,就會進入第二階段審查。第二階段審查為期90天,必要時第二階段審查還可延長60天。
(二)禁止跨國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根據該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的;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的。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要考慮企業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控制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等因素。企業一旦被認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得承擔特殊的責任,即不得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該法同樣適用于在中國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外國跨國公司。
一般來說,外國企業或者跨國公司在東道國不容易取得市場支配地位,因為東道國政府可以通過其經濟或競爭政策進行限制。而且,一旦有這樣的事實發生,東道國政府一般也會通過推動國內企業的聯合來抗衡跨國公司事實上或潛在的競爭優勢。例如,“信息設備資源共享協同服務標準化工作組”的正式成立,充分印證了中國企業正在通過聯合,迎接外國企業的挑戰。該組織由TCL、聯想、康佳、海信、長城計算機集團5家企業自發成立,是一個采用會員制的、開放式的非營利性組織。凡從事計算機、家電和通信產業的相關企業和科研院所都可以申請參加。
基于反壟斷法的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策略
我國反壟斷法的實施,不僅有利于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維護競爭性的市場結構,規范企業的競爭行為,建立一個競爭性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且也有利于我國在對外經濟和貿易往來中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一)建立有效的價格預警機制
加強數據的收集和分析平臺建設,及時發現市場的異動。限制競爭的秘密活動所導致的最終市場表現基本是一樣的,即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的情況下一致地抬價,固定、僵硬的價格或多年不變的市場份額以及新進入者普遍生存困難等等。這些現象足以說明市場上有不正常的操作,競爭機構則可采取措施進行調查或干預。
(二)加強科技自主創新且實施品牌戰略
據聯合國工業計劃署統計,世界名牌商品共約8.5萬種,其中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經濟體占據90%以上的名牌擁有權,處于壟斷地位。而我國出口商品中90%是貼牌產品,我國光纖制造設備100%、集成電路85%、紡織制造設備70%、石化設備80%和高端醫療設備90%-100%都依靠進口。因此,實施出口名牌戰略,加強自主品牌建設,培育名牌,是增強國際競爭力和綜合國力的重要手段,是轉變外貿增長方式、實現外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三)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當前,國際貿易競爭已從產品競爭進入標準競爭,把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就意味著拿到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因此,企業要注重長期效益,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增加研發投入,建立技術標準體系,要在電子信息、基因工程等高新技術領域形成支撐高新產業的標準群;在環境保護、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領域及有中國特點的產業,建立起以自主知識產權為基礎的標準。
(四)建立行業協會或加強企業聯盟
多年來,我國在DVD、電腦、汽車、數碼相機等高科技含量的行業都存在核心技術受制于人的問題。而國外的高科技企業通常會至少將純利潤的50%再投入到新技術的開發研究上,并且,國外企業有強大的橫跨全球的市場平臺,如果國內企業不聯合起來推廣、保護自己的技術,該技術就會很快被國際大企業強大的市場力所吞并。
(五)加強國際合作以進一步完善反壟斷法
由于各國貿易法規不盡相同,在禁止國際卡特爾、控制企業合并、確定損害程度等方面,往往會涉及不同國家的企業,所以,應在互惠、公平合理和不損害國家主權和利益的前提條件下,在反壟斷領域加強與其他國家的信息共享,不斷完善我國反壟斷法的內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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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世界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快速發展,跨國公司憑借其經濟實力和壟斷地位,在國際貿易中廣泛采用限制性商業慣例,加強在國外市場的壟斷和競爭。本文結合我國反壟斷法的內容,分析反壟斷法在我國對外貿易中的積極作用,并提出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策略。
關鍵詞:反壟斷法對外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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