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國際貿易促進策略
時間:2022-06-05 09: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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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快對于農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有助于提高農產品出口競爭力,也有助于優化農產品出口貿易結構,這對于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而言具有重要意義。但基于知識產權保護視角來看,目前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還面臨著諸多困境,主要體現為農產品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農產品商標權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權缺乏保護。對此,為了促進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相關部門還需重視加強對于農產品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農產品商標權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權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農產品;國際貿易;專利權;商標權
從未來的農產品國際貿易發展趨勢來看,高技術和高附加值農產品的在國際貿易中的占比會逐步提高,相應的農產品知識產權問題也會越來越多,農產品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以及農產品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將成為衡量一個國家農產品競爭力的重要指標。因此,基于知識產權保護視角出發探究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的促進策略,對于進一步提升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提高農產品出口競爭力
隨著我國經濟的復蘇和發展,知識產權相關制度也得到了逐步完善,同時也實現了與發達國家的接軌。為了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國家出臺并修訂了《專利法》,明確了申請專利的相關事宜和專利保護期限,為我國農產品貿易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環境。據不完全統計,僅在過去的五年間,我國種子出口貿易總額就增長了五倍,這樣的發展離不開相關技術人員的努力,同時更離不開知識產權保護的促進作用。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較為薄弱,那么我國農產品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就會頻頻出現。就我國與日本而言,近十年來,兩國已經形成了農產品的利益互補格局,但是早在二十年前,中日曾出現過貿易不利的階段。在這一時期,日本提高了對育種者和農業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同時修改了相關關稅法律,這使得中日農產品貿易面臨著窘迫的局面。從日本的修正案方面看,其涉及的農產品品種主要包括谷物、蔬菜和水果,在修正案實施期間,由于我國未能采取與之對應的措施,導致我國對日本出口總額上升緩慢。由此可見,日本的修正案對于我國貿易發展產生了極強的抑制作用,嚴重影響到了我國農產品的出口收益。因此,我國也應采取行之有效的對策,加強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如此才能有效提升自身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二)優化農產品出口貿易結構
作為一個農業大國,中國擁有著大量的特色農產品,同時也是農產品出口大國,因此,我國農產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國家出臺的農產品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不僅能夠為我國農產品產業發展注入全新動力,還能有效提升我國農產品的產業競爭力,從而實現對農產品進出貿易結構的優化和重組。以國內食用菌產業為例,基于食用菌種植與氣候、溫度、土壤之間的關聯性,國家從法律層面對食用菌原產地注冊、標注以及食用菌商標的注冊和審核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同時還完善了食用菌生產、加工等環節的專利申請和相關保障工作,從而實現了對食用菌產業的全方位保護。在這樣的現實舉措下,我國食用菌進出口貿易額實現了飛速增長,食用菌出口品種數量也實現了質的提升。據不完全統計,僅在2014年,我國食用菌出易金額就達到了20億美元,總產量位居世界第一位,這些成果和成績都離不開相關法律條例對出口貿易結構的優化作用。
二、知識產權保護視角下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困境
(一)農產品專利權缺乏保護
第一,從政府職能層面看,我國高新技術專利權保護的立法進程較為緩慢,部分法律條款還沒有實現與國際相關法律的對接,執法人員的業務和素質也存在參差不齊的現象,缺乏專門的執法監督部門,也沒有相關不按標準執法的責任追究以及相關賠償機制;第二,從農產品專利申請者的層面看,當事人自身缺乏權益的保護意識,沒有通過正確的方式申請專利,也沒有對所申請專利的類型進行仔細甄別,因而難以獲得全面的保護;第三,專利申請者對申請日期選擇的重視程度不足,沒有對國家相關法律進行全面了解和深入研究,也沒有對涉及農產品進出口貿易的專利進行國際專利申請,因而難以無法實現對自身權益的全面保障;第四,專利申請者的防御手段較為單一,缺乏占領技術市場的意識,沒有對競爭對手的技術壁壘展開深入研究,也沒有通過尋求貿易合作伙伴提高自身防御能力,因而無法很好地抵制各類侵權行為。
(二)植物新品種權缺乏保護
一方面,政府疏于植物新品種權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一是缺乏相關擴大保護范疇、下放查懲權力的措施,無法實現侵權管理的全覆蓋和相關法律的震懾力提升;二是疏于對農產品行業種權保護意識的強化,缺乏植物新品種保護法規政策的相關學習活動,沒有在全社會形成尊重、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三是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渠道較為單一,沒有向當事人明確權益保護的渠道,這也導致當事人的損失無法得到及時挽回。另一方面,各地疏于科研集體和機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增強,沒有把握好植物品種權申請、保護等關鍵環節,因而也無法幫助科研集體和機構增強維權意識和能力。
(三)農產品商標權缺乏保護
首先,農產品專利權所有者對于具有獨特品質農產品的認識程度不夠深入,沒有根據產品的獨特性選擇注冊證明商標,這也直接降低了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其次,對于不具備獨特品質的普通農產品,農產品專利權所有者沒有組織當地經營商戶共同建立集體組織,不符合國家出臺注冊集體商標的條件,因而無法形成一定規模,也無法獲得較高的社會知名度;最后,農產品專利權所有者在商標注冊前沒有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全面、深入研究,誤將農產品功能、用途、數量、特征作為商標,因而難以獲準注冊。
(四)農產品地理標志權缺乏保護
第一,政府的立法工作較為緩慢,缺乏科學、完整、全面的法律法規系統,沒有與國外貿易大國簽訂原產地標志保護的雙邊協議,也沒有對國外的立法經驗和模式進行深入研究,因而難以實現對原產地標志的全面保護;第二,農產品地理標志注冊、審核和登記制度不夠完善,缺乏及時的司法和行政補救策略;第三,政府及相關農業管理部門解決原產地產品歸屬問題的規范化程度不足,各管理部門存在嚴重的管理沖突問題,相關責權和分工也不夠明確。
三、知識產權保護視角下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的促進策略
(一)農產品專利權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第一,2010年6月,農業部頒布了《農業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10—2020年)》,明確了我國農業領域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必要性與緊迫性。從政府職能部門的角度看,要想實現對農產品專利權的全方位保護,就應加快農業高新技術專利權保護的立法進程,努力實現我國專利法與國際專利法的完美對接,這樣才能為各類農產品專利的研發提供安全的保護環境。與此同時,政府還應從執法人員的素質入手,不僅要加強對他們的教育和培訓,還要加大對立法、司法以及執法的監督力度,組建專門的監督部門,同時還要出臺不按標準執法的責任追究以及相關賠償機制,這樣才能為農產品知識產權保護營造一個嚴格的法律氛圍。第二,2020年4月,中國農科院農業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的《中國農業知識產權創造指數報告(2020)》顯示,我國農業企業知識產權創造主體地位相對弱小的特征仍然非常明顯。從農產品專利申請者的角度看,要想使自身權益不受到侵害,就應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對自身權利進行全面保護。對此,農產品專利申請者可以通過相關機構申請,也可以自己直接向當地專利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申請者在提出申請前,一定要對所申請的專利類型進行仔細甄別,這樣更有利于結合自身專利特質選擇最為恰當的專利保護。第三,申請者應重視申請日期的選擇。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專利申請者在專利申請后,不得對專利進行超出原有說明書記載范圍的修改。對此,專利申請者應在自身發明已經完成、完善后,再進行申請,同時要明確自身專利所要受保護的范圍。第四,專利申請者應全面利用多樣化的專利防御手段。首先,專利申請者要樹立專利申請搶先意識,優先占領技術市場,這樣才能獲得全方位的保護,對于容易被他人仿制的技術以及同行同時研發的技術,權利申請者更應該重視搶先申請的重要性;其次,專利申請者應深入研究競爭對手的技術壁壘,找出對手技術中的不足和缺陷,同時組織自身力量展開深入研究,努力在對手技術基礎上實現突破,從而形成自身技術優勢;再次,對于對方技術的制約,申請者應在對方權利保護范圍外尋求相關替代技術,從而合理繞開對方專利,一定要避免侵權的情況出現;最后,專利申請者要根據自身專利特點尋求貿易合作伙伴,這樣不僅可以將專利轉化為效益,還可以為自身專利尋求更為全面的保護,從而更好地發現和抵制各類侵權行為。
(二)植物新品種權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一方面,政府應從法律層面努力完善植物品種專利的保護工作。具體舉措可分為以下三個方面:其一,政府應秉承與國際接軌的原則,逐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一是要降低新品種申請的準入門檻,借助多元化舉措激發新品種權的申請意愿;二是要及時擴大相關保護范疇,從市場發展的角度衡量保護名錄,同時還要樹立超前公布意識,對各類科研機構以及技術人員進行科學引導,鼓勵他們選準目標、早出成果,從而獲得植物新品種的專利權;三是要適當下放部分權力,賦予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查懲違法侵權行為的權力,這樣不僅有利于各類違法行為的及時、快速、全面查懲,還能增強政府管理覆蓋面,進而提升相關法律的震懾力。其二,政府應努力強化農產品行業的種權保護意識,加強植物品種權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和教育,讓大眾有機會了解到相關保護制度的內容和特點,從而促進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形成。其三,各地應努力拓寬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渠道,全面保護相關創新人員的合法權益,具體可分為兩種途徑:一是行政保護途徑。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后,可向當地農業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由相關負責部門查明事實后,借助行政執法、行政管理等職能對受害人的權益實施保護。二是司法保護途徑。當任何擁有知識產權的個人或集體受到權利侵害時,都可以向當地法院機關提起訴訟。這兩種途徑都能有效保護植物新品種的知識產權,目前,大多數侵權事件都借助行政執法渠道解決,這種方式不僅便捷、快速,而且具有較高的辦案效率,因此成了當事人的第一選擇。另一方面,各地應加強科研集體和機構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努力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和能力,對此,科研集體和機構應主要把握好以下兩個環節:一是植物品種權的保護。科研集體和機構應努力激發科研人員的自主保護意識,引導他們在品種授權后,主動進行新品種的市場跟蹤和監測,這樣更有利于及時發現和解決各類侵權問題。二是植物品種權的申請。首先,科研人員應考量新品種申請的必要性,綜合考慮新品種的市場價值,預估品種未來的經濟收益,從而對新品種的可行性進行綜合考量;其次,科研人員應考慮新品種授權條件的具備情況,同時根據植物的種屬對其進行命名。當發現侵權情況時,當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當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處理侵權行為。
(三)農產品商標權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近年來,關于農產品商標權的侵權案件頻頻出現,例如,2016年,山東臨沂一家米業公司生產、銷售標有“東北大米五常特產”等字樣的大米,被法院判決侵犯“五常大米”的原產地商標專用權;2018年,中糧集團、益海嘉里旗下公司多款面粉產品應用了“河套”品牌,因而被內蒙古恒豐集團訴至法院。這主要是由于目前農產品商標權的知識產權保護不足。對此,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建議:首先,對于具有獨特品質的農產品,農產品專利權所有者應選擇注冊證明商標,其原因在于這類農產品品種由特殊地理環境和氣候決定且不能移植,這也直接決定了這類產品的無可替代性?;谶@樣的市場競爭優勢,農產品專利所有者應借助證明商標加強對自身專利產品的保護,同時也能有效提升自身產品的社會知名度和認可度。其次,對于不具備獨特品質的普通農產品,農產品專利權所有者應組織當地經營商戶共同建立集體組織,同時以組織的名義注冊集體商標。這類商標具有使用廣泛、商品規模宏大等特質,更容易實現市場的拓展和廣告優勢的擴大,同時也更有利于促進社會知名度的提升。最后,農產品專利權所有者在商標注冊時,應注意不能以農產品通用品種以及圖形為商標,同時也不能以農產品的功能、用途、數量等文字和其他特點作為商標。在實際申請時,例如鮮、優、抗、高等字眼,由于涉及農產品特征、特質術語,很難獲得注冊許可,因此,專利所有者應盡量避開這些問題,從而提高商標準注冊的成功率。
(四)農產品地理標志權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其一,政府應盡快完善立法工作,構建科學、完整、全面的法律法規系統,主動與國外貿易大國簽訂原產地標志保護的雙邊協議。與此同時,我國還應充分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和模式,結合國內基本情況努力修補法律空白,提高自身法律、法規的覆蓋面,努力將原產地標志保護納入保護范疇,必要時也可以出臺專門法律,從而實現全面保護。其二,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應盡快完善農產品地理標志注冊、審核和登記制度,賦予地理標志與普通商標同等的權利待遇。與此同時,各地行政執法部門也要督促執法者加強對地理標志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一旦發現假冒、虛假使用等侵權行為,一定及時借助行政和司法手段采取補救,從而幫助專利所有者挽回部分損失。從行政補救方面,作為行政補救的主體,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停止違法者的侵權行為,同時還要根據侵權情況責令違法者給予受害者一定程度的經濟補償;從司法補救方面,主要分為刑事和民事兩方面制裁,司法補救由司法機關主管,根據侵權情節的嚴重性,對受害者提出的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進行審理,最終實現對原產地標志使用的全面化監督。其三,政府及相關農業管理部門應努力規范原產地產品的歸屬問題,提高相關行政和司法機關的辦事效率,從法律層面妥善解決好這類問題。對此,為了有效杜絕管理機關之間的關系空白和沖突,各地政府應明確當地行政管理部門的權責和分工,同時設立原產地標志保護的主管部門,全面負責原產地標志的注冊、審核、登記和批準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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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勤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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