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WTO框架內貿易重建

時間:2022-04-01 0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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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WTO框架內貿易重建

貿易保護和貿易自由化是一國國際貿易政策對立的兩個方面,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系,但在更深層次上兩者又是統一的,兩者統一于國家利益之中。任何一國的國家貿易政策都是基于本國利益制定的,其貿易保護程度和自由化程度完全取決于這兩種程度對本國利益的影響。就長期的動態利益而言,貿易自由化符合各國的利益,因而成為各國經濟發展的主流趨勢。wto是這種趨勢發展的一個重要成果,同時它反過來又是進一步促進貿易自由化的一種重要手段。中國“入世”則適應了這種貿易自由化發展的潮流。但從階段性的靜態利益看,在各國開放程度一定的前提下,采取盡可能的貿易保護措施才符合本國利益。“入世”使得中國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開放階段,原有的貿易保護體系在“入世”的沖擊下迅速瓦解,因此在WTO框架內重建一個全新的貿易保護體系已成為當前中國的當務之急。

一、以關稅壁壘為核心的貿易保護體系將逐步瓦解

一直以來,中國主要通過建立高額關稅來保護本國的對外貿易,從改革開放初期以來中國一直依靠高關稅稅率為本國產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但在中國“入世”后,關稅壁壘在中國貿易保護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已迅速動搖。

從WTO內部看,由于關稅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出口產品的價格和市場競爭能力,各國都把關稅作為貿易保護的主要手段,因此,GATT及WTO一直都把關稅減讓視為其工作的核心任務。在經過總共八輪的多邊貿易談判后,WTO各成員國的關稅稅率已得到大幅度降低。目前發達國家的加權平均稅率降到了4%,發展中國家也降到了15%,從而使得關稅壁壘在WTO各成員國中的貿易保護作用受到了很大限制。

隨著中國各產業國際競爭力的增強及中國經過“復關”和“入世”的艱苦談判,中國的關稅經過了幾次大幅度的調整,算術平均關稅稅率從1992年的43.2%下降到1994年的35.9%、1996年的23%、1997年10月的17.05%和1999年1月的16.78%。而中國在“入世”談判中所確定的關稅減讓表也使得中國的加權平均稅率要從“入世”前的15%降到12%,并將在五年后降到10%以下。盡管從總體看,關稅壁壘對中國各產業仍然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尤其一些戰略性產業還保持著相當高的稅率,這對其發展仍然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從長期發展的觀點看,關稅壁壘已不能適應貿易自由化發展的總體趨勢,因而越來越無法承擔起保護本國產業的核心作用。這是由關稅壁壘自身的某些缺陷決定的。首先,關稅壁壘對價格影響重大而為各國所關注,又由于透明度高而易為各國所比較,從互動的角度看,這使其難以兼顧有效性原則和非報復性原則。如中國繼續采用高關稅政策,固然可以保護某種產業,但其他成員國會相應地采取報復措施,使用高關稅;如中國不希望其他成員國采用高關稅,自身也不得不降低關稅,這往往又不能有效保護本國產業。其次,目前中國“入世”后的關稅減讓表已經確定,每種產品稅率都受到嚴格的限制,這意味著關稅壁壘對中國產業的保護作用已非常有限,而且從動態的眼光看,WTO機制內的關稅壁壘還要繼續削弱,其對貿易保護的作用會越來越有限。

二、發達國家貿易壁壘發展的新趨勢

在關稅壁壘的作用日漸下降的情況下,出于貿易保護的必要性,非關稅壁壘在各國尤其是在發達國家已取代關稅壁壘成為貿易保護的主要手段。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數據,受非關稅壁壘影響的發達國家進口品的份額在20年內增加了將近一倍,即從1966年的大約25%增加到1986年的48%。也正因如此,非關稅壁壘成為第七、八回合談判的削減對象,一些非關稅壁壘,如進口配額、許可證制度、海關估價制度等都為WTO明令禁止或透明化,無法再發揮作用。而從發達國家的現實可行性及發展趨勢看,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因其具有有效性、合法性、持續性和不可模仿性而將在發達國家的貿易保護體系中占據主要地位。

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具體可通過三個方面實現其貿易保護的目的。其一是制訂一個高于其他國家的技術法規、產品標準或環保標準,將其產品阻擋于本國市場之外;其二是建立極其復雜的檢驗方法和檢驗程序,使國外產品為應付這種復雜的方法和程序而付出高昂的代價;其三是對國內外產品采取雙重標準,實質是對國外產品實行歧視性待遇。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可表現為法律形式,但更多的是表現為行政法規或行業標準和慣例,具有靈活多變的特征,針對性強而透明度不高,而且往往可以以維護消費者利益和保護環境的名義行貿易保護之實。正因如此,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則成為發達國家目前和將來進行貿易保護的主要非關稅手段。

對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而言,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目前尚難以承擔起貿易保護的重任。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要滿足有效性原則,順利削弱國外產品的競爭力,其前提是本身要具有先進性和復雜性。然而目前中國的各個產業,尤其是急需保護的主導產業、高新產業,無論是技術標準、環境標準還是檢驗方法和檢驗程序的復雜程度都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因此盡管中國可以通過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來阻止美國農產品的進入,但就總體而言,中國尚難以通過大規模的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有效地將國外產品拒之門外或大幅增加其成本。同時由于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雙重技術環境標準也難以得到廣泛的應用。總之,通過制定全面而先進的技術標準體系和環保標準體系,有利于促進本國產業競爭力的加強,并在一定程度上對少數產業起一定的保護作用,但其保護作用尤其是對中國重點保護產業的作用是極其有限的。因此盡管從長期而言,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仍是中國貿易保護政策發展的一個主要方向,但在短期內,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還無法成為中國制定貿易保護政策的重點內容。

三、直接管理壁壘應成為中國貿易保護體系的核心

在以關稅壁壘為核心的貿易保護體系逐步瓦解,而其他非關稅壁壘對中國的貿易保護又不適用的情況下,要確保中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尤其在中國目前處于劣勢的戰略產業發展階段,中國必須在WTO規則下重新尋求新的貿易壁壘作為貿易保護體系的核心,而這個貿易保護體系的核心必須要符合以下四個原則。

第一是有效性原則,即這種貿易保護政策能夠有效地將國外企業阻擋于本國市場之外或大幅增加其成本,降低其在本國的競爭力,避免本國產業受到過度競爭。

第二是適度性原則,即貿易保護政策在保護本國產業過程中要避免使產業受到過度保護而停滯不前,相反要給予企業一定的外部壓力,使其存在不斷發展的緊迫感。

第三是合法性原則,即采用的貿易保護政策應盡量不違反WTO框架內的規定。WTO為促進貿易自由化,防止各種變相的貿易保護手段,規定了許多禁止采用的貿易保護手段,因此采用的貿易保護政策應繞過這些禁止性的規定。只有符合WTO規則,貿易保護政策才具有持續性。

第四是非報復性原則,即這種貿易保護政策的實施不會受到WTO其他成員國的過度報復,或者即使遭到可能的報復,其付出的代價也要小于實施貿易保護的利得。

無論從中國的現狀還是國際背景看,直接管理壁壘理應成為中國貿易保護體系的核心。直接管理壁壘是指政府主動采取行動直接幫助本國企業甚至直接出面與國外企業競爭,以達到貿易保護的目的。其最大的特點是競爭雙方不再是本國企業與國外企業,而變成本國政府和國外企業,而且是本國政府積極主動地參與和國外企業的競爭。

從國際背景看,自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的進程明顯加快,與之相適應的是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的政府干預也明顯增強。實證研究的結果表明,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西方國家干預經濟的程度遠比人們想象的高。從發展的動態角度分析,可以看到兩個現象,首先政府干預力度加大,發達國家的國家支出率(政府支出占一國GDP的比重)一直處于穩步上升的狀態,例如英國的國家支出率從1985年的36.6%上升到1997年40.6%;其次是干預方式的轉變,往往由間接干預轉變為經常性的直接干預,由制訂法規政策轉變為經常對本國經濟進行直接操縱。在這種背景下,直接管理壁壘作為貿易政策應用于國際競爭,其地位和作用日漸突出。

直接管理壁壘目前的主要方式包括政府補貼、反傾銷、保障措施、匯率政策和區域一體化政策。與目前中國的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相比,直接管理壁壘的優點體現在其能夠充分滿足作為貿易保護政策的原則。

滿足有效性原則。由于是政府主動采取行動,不似關稅或法律法規要求的具有某種穩定性,政府可以視具體情況隨時做出決策,當國外產業嚴重威脅本國產業時,這種決策因其很強的針對性而具有良好的效果。同時發展中國家由于存在大量的弱勢產業,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的保護作用效果又并不明顯,也只能依賴于政府直接的保護。在多種情況下,政府更是直接出面與國外企業競爭,由于政府與國外企業在經濟地位上存在著極大的不平等,政府擁有的權力遠大于國外企業,其可支配的資源也遠多于國外企業,因此政府在這種競爭中往往占據上風,從而有效保護本國產業。

滿足適用性原則和非報復原則。非關稅壁壘在市場準入方面對國外產品進行限制,直接管理壁壘往往是在國外產業對國內產業擁有巨大優勢,已經或可能對國內產業造成巨大損害的情況下才采取行動,因而不會對國內產業形成過度保護。同時直接管理壁壘的大多數措施為WTO所允許或難以制止,而且在本國產業受到損害的情況下采取行動也更為其他成員國所諒解,使其他成員國難以有充分的理由進行報復。

適合發展中國家運用原則。發展中國家的產業往往過于弱小而更容易受到整體損害,采用直接管理壁壘,既可令其他成員國無法規避,又不需要先進的技術和環境標準,可為發展中國家輕易采用,在運用過程中付出的成本往往又不大。尤其對中國而言,政府在對企業的支持方面建立了龐大的體系,擁有許多經驗,隨著經濟轉軌,政府雖然逐步退出了對企業的干預,但在對某些產業的扶持上仍有著特有的優勢。

綜上所述,直接管理壁壘有其獨有的優點,相比其他壁壘更適合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但其也相應地存在重大缺陷,即對貿易保護的滯后性。直接管理壁壘不似其他壁壘起到預先防御的作用,而是往往在國外企業已威脅或損害本國產業,國際收支嚴重失衡等情況下才會實施,使得其保護本國貿易時常慢一拍,無法做到預先保護。為彌補這個缺陷,實施直接管理壁壘時必須采取一些輔助政策。首先應在海關建立進口實時預警制度,對一定時期內各種產品的進口進行實時監控,一旦在某段時期某種產品進口激增,就應調查其原因,并迅速作出反映。其次是要將直接管理壁壘和其他貿易保護措施配合使用,即在以直接管理壁壘為核心的基礎上,由外到內建立包括關稅壁壘、非關稅壁壘和直接管理壁壘三個層次的綜合貿易保護體系,實現對本國產業有秩序、多層次的全面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