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電匯結算實務論文
時間:2022-03-31 05:49:00
導語:進出口電匯結算實務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本文論述了電匯方式是當前進出口貿易結算中的主流方式,分析了電匯方式與信用證及托收方式相比的優點,提出了使用電匯方式的風險及規避風險的方法。
關鍵詞:進出易;外匯結算;電匯方式
在對外貿易中結算方式是困擾當事人的重要問題,因為結算方式選用的正確與否,將關系到能否安全收匯,甚至影響到進出口企業自身的安危。在我國傳統的進出口貿易中,屬于銀行信用的信用證方式曾經是被廣泛使用的結算方式,在20世紀末,信用證方式曾經占我國出口結算的80%以上,我國的大多數“國際貿易實務”教科書至今仍將信用證方式作為出口結算的首選方式,理由是信用證方式風險最小,最安全。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信用證方式的不足日益顯現,據筆者調查,在我國東部沿海地區,在實際業務中信用證方式的使用已急劇下降,屬于商業信用的電匯方式已成為對外貿易結算的主流方式。本文擬對電匯方式成為主流方式的原因及其風險的規避做初步探討。
一、電匯方式是當前進出口貿易結算的主流方式
電匯(TelegraphicTransfer,簡稱T/T)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拍發加押電報或電傳(TestedCable/Telex)或者通過SWIFT(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給國外匯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結算方式。又據其性質,分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erredPayment)兩種。
所謂“前T/T”,即“預付貨款”,就是賣方在發貨前即已收到貨款,然后,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發給買方的一種結算方法。所謂“后T/T”,即“延遲付款”,是在簽署合同后,由賣方先發貨,買方在收到貨物后再付款的結算方式。
顯而易見,“前TIT”,是一種對于出口商較為有利的結算品種。因為,出口商在發貨前就已經收到了貨款,等于得到了進口方的信貸,其出口的風險程度得到了控制;而“后T/T”則相反,是一種比較有利進口商的結算方式,出口商貨款的收回,需要等到進口商收到貨物的一段時間之后,實際上等于出口方給予進口商信貸,出口商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國際結算方式的選擇從某種程度反映了企業乃至整個地區外貿進出口的特點以及風險偏好。
國際結算方式的變化已經有著幾十年的歷史。在20世紀60—70年代,世界貿易的85%以上采取信用證方式。進入90年代以后,信用證使用的比例迅速下降,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電匯結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根據表1的統計,21世紀初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企業使用信用證的比例已經下降到10%—20%,企業的出口結算方式主要采用商業手段,而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信用證使用仍然保持較高的比例,但除中東地區以外,也已經下降到50%以下。
上海從2002-2007年期間,出口增長率多數年份均高于全國同期平均水平,表現出了良好的上升態勢。在上海外貿出口迅速增長的背景下,通過分析其結算方式的構成,可以反映出上海出口企業的結算特點和偏好。
表2反映了3種出口結算方式在E海外貿業務中所占比例:電匯占到了50%以上,托收的比例在5%以下,而信用證使用比例介于32%到37%之間,即約1/3。顯然,電匯方式已經成為上海出口結算的主流方式。必須指出的是,上海進出口企業采用電匯的實際比例應該比統計數據還要高出一些,因為根據了解,有部分屬于貿易結算的外匯,由于種種原因,在電匯方式下直接匯入了個人賬戶,而按照銀行統計的口徑,這部分金額無法統計在貿易結算項下。
上海是全國的窗口,上海外貿結算方式的現狀可以基本反映出我國,尤其是東部沿海地區外貿結算方式使用的基本情況。
二、電匯方式與信用證、托收方式相比較的優勢
電匯方式之成為對外貿易結算的主流方式是同其具有的優點分不開的。與信用證、托收方式相比,電匯方式具有其顯著的優點。
1、風險比較信用證方式雖然風險較小,但也并非是一種無風險的支付方式。進口商或開證行可以利用信用證的“軟條款”造成出口方難以履約或單證不符而無法收匯。當市場條件發生變化,市場風險出現時''''甚至可以利用單證、單單“嚴格相符”的原則,以一些非實質性不符點為借口,拒付貨款,逃避付款責任,而出口方還要承擔信用證的通知費、電報費等額外費用。
托收方式和T/T一樣,也是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在托收方式下的出口方與銀行屬于委托關系。所以,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收匯客觀上存在較大風險,如進口方破產或喪失清償債務的能力,出口方則可能收不回貨款。在進口人拒不付款贖單后,除非事先約定,銀行沒有義務代為保管貨物,如貨物已到達,還要發生在進口地辦理提貨、交納關稅、存倉、保險、轉售以致被低價拍賣或被運回國內的損失。在D/A條件下,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辦理承兌手續,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進口人的信用,一旦進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會遭到貨款兩空的嚴重損失。同時托收方式也不利于出口方的資金周轉。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的收匯時間晚于L/C(即期),尤其是D/P(遠期)和D/A方式,更不利于資金周轉。實質上等于出口方向進口方提供了無償的信貸。由于收匯的期限較長,在匯率波動的情況下,出口方還有可能因合同貨幣貶值而帶來損失。
電匯作為一種商業信用,對出口商雖然具有較大的收匯風險,但在我們出口實際中其風險仍然處于可控狀態。例如,在出口結算方式大多數以電匯方式的情況下,上海保持了較高的外貿出口結匯率,根據上海外匯管理局的數據,2004~2007年的出口結匯率分別為:98.93%,99.03%,100.12%,99.99%,上海出口收匯的壞賬比例最高年份的2004年也只占1.07%,而2007年僅有0.01%,總體上與發達國家差距不大。換言之,對于上海出口企業而言,選擇TFF并沒有增加收匯風險,實際上是增加了企業的貿易機會,從而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
2、費用比較信用證方式費用較高。信用證的相關費用不僅有顯性費用,而且還有隱性費用。顯性的費用是指與非證結算方式相比需要額外支付的銀行費用,包括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電報費、保兌費等。在帶不符點出運情況下,需要支付開證行的不符點費、電報費和單據處理費,一般一個不符點需花費的整體費用在150—200美元之間。隱性的費用是指進口商借用銀行信用需要承擔的資金成本。隱性費用高也是進口商不愿采取信用證支付方式的主要原因。
在托收方式下,進出口雙方達成D/A方式付款的話,出口方還需要承擔貨幣貶值所帶來的隱性費用,增加機會成本。同時,在D/P條件下,進口人在未付清貨款前,不能取得貨運單據,無法提走貨物,貨物的所有權仍屬出口人,但如進口人到期拒不付款贖單,出口人雖然還可把貨物另行處理或運回來,但需要承擔一筆額外費用及降價處理等損失。電匯方式由于不經過銀行處理單據,其費用相對于信用證要低很多,與托收方式相比較在費用上也有較大優勢,這是人們愿意采用電匯方式的重要原因。
3、手續和時間的比較電匯方式最大的優點就是匯款手續簡便,速度快,一般3個工作日內可以到賬。而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立信用證的手續繁瑣,銀行力、理程序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工作效率低,且只負責單據表面與信用證嚴格相符,不涉及貨物。而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需要先將貨物和全套跟單匯票通過托收行和代收行交由進口人手中,如果在D/A或是D/P遠期的條件下。出口人還需等到匯票到期日才能拿到貨款,因此在時間上并不占優勢。同時在上述兩種條件下,進口人還要在匯票上承兌,力、理相應的手續,因此在手續上也比較繁瑣。筆者在對上海10多家進出口企業的調查中發現,選擇以T/T為主要結算方式的企業中,有約半數的企業結算期限在0-30天內,其余約半數的企業其結算期限則在90天之內。然而,以L/C為主要結算方式的企業其結算期限均超過90天,由此可見,使用T/T方式可以大大縮短結算期限,從而提高資金的周轉效率,順應了現代物流的要求。
從以上的比較分析中可以看到,不管是從費用方面還是手續方面,T/T是在這3種結算方式中手續最簡便,速度最快,費用最低,在實際業務執行中其風險也并不大。這無疑是進出口商比較愿意采用電匯結算方式的主要原因。
三、電匯方式的風險及規避方法
綜上所述,電匯方式具有匯款手續簡便,匯款速度快,匯款費用低,占用資金少,是國際貿易結算中最便捷的一種方式。然而由于它屬于商業信用,因而仍具有較大的風險。對于進口商而言,在“前T/T”方式下容易產生損失預付款的風險,而對于出口商而言,在“后T/T”方式下容易產生收匯風險。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因采用電匯方式而遭受貨款損失的案例也時有發生。所以,在對外貿易結算中選擇電匯方式時必須注意風險的控制,采用有效手段來降低風險。一般來說,選擇這種支付方式的前提是買賣雙方都具有良好的信用,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和經歷。規避電匯方式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利用運輸單據規避收匯風險貨物在裝運港裝船后,出口方通常即可獲得提單等全套運輸單據。但是為了規避收匯風險,除非進口方有足夠的信用,出口方不應立即將正本提單交付給進口方,防止進口方在獲得物權象征的正本提單后,逃避付款責任。出口方的做法是:可以先將提單副本交至進口方,證明貨物已經按照合同規定裝運。在獲得銀行出具的進口方電匯貨款的收據以后,再將正本提單等全套運輸單據交付給進口方。出口方還應該注意的是:在獲得進口方傳真的電匯收據與交付正本提單或指示承運人放貨之間應有一定的時間差,以保證銀行將款項匯出,從而規避進口方在獲得正本提單后立即向銀行撤銷匯款的風險,因此,最穩妥的方法是匯款到賬后再提交提單正本。
2、通過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控制收匯風險出口信用保險是在商品出口中發生的、保險人(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向國外買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銀行)簽訂的一種保險合同。根據該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保險人賠償保險合同項下買方信用及相關因素引起的經濟損失。出口信用保險有兩種:一種是承保出口商的國外風險和對出口信貸的保險;另一種是賣方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可以免除買方不付款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使出口人的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時不必承擔這些風險帶來的損失,達到推動外貿出口、減少出口企業收匯風險的目的,同時,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業信用等級,有利于獲得銀行打包貸款、托收押匯、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資金周轉。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還可為企業提供客戶信用調查、賬款追討等其他業務。但是,由于出口信用保險的責任范圍是因買方破產、拖欠貨款、拒收貨物等的商業風險和因買方所在國家動亂、政變或政府法規變動等的政治風險而導致賣方無法收匯的情形。只有當出口業務因這兩個風險導致損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任何因第三方責任而引起的損失均在其免責之列。所以,并非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即可萬事大吉。
我們在合理利用非信用證支付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時還應注意:(1)應充分了解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內部規定的年度保底保額,投保人只要年度投保金額能達到雙方協議規定的要求,對出口收匯有保障的定單(如T/T結算,并已收取定金,且進口國政治穩定)就可以不必投保,以減少保費支出。(2)投保人在投保時應按“保險單明細”如實申報,如有遺漏,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補報;貨物出口后,若要更改收匯方式,應事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否則,一旦出險,相關的損失只能由投保人自己承擔。尤其不能為吸引客戶,而聽信客戶的口頭承諾,擅自改變收匯方式,從而引發收匯風險而得不到保險公司賠償的嚴重后果。(3)合理利用信用保險進行融資業務,即可通過投保出口信用保險而及時得到銀行的融資,從而促進貿易的順利進行。(4)可以利用信保公司發達的業務網絡較全面地調查客戶資信情況,從而避免出現欺詐等難以預料的嚴重后果或不必要的貿易糾紛。
3、通過選用適當的電匯方式控制風險國際貿易的每一種貨款結算方式都有其利弊,進出口雙方必須權衡利弊,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時進出口各方也需要做出適度的讓步,以實現利益的平衡。由于電匯結算方式為一般商業信用,企業在使用這種支付方式時,應選擇適當的結算方式,以控制風險。電匯方式按匯款時間分為“前T/T”方式與“后TT/T”方式兩種。在基于商業信用基礎上的T/T方式下,不同的電匯方式下進出口雙方需要承擔的資金和風險是不平衡的。所以,如果在進出口貿易中單純使用“前T/T”方式或者“后T/T”方式對于交易雙方都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在買賣合同下的貸款,50%采用“前T/T”方式,50%采用“后T/T”方式,那么,買賣雙方在資金占用上就處于公平的狀態。從承擔風險的角度分析,由于進口方付款在先,風險略大于出口方。所以,在貿易實踐中,進口方通常以降低預付貨款的比例來減少風險。電匯方式下預付貨款與延遲付款的比例由買賣雙方磋商決定,主要依據雙方的信用度、信任度及資金狀況和談判桌上的實力對比。但是,如果進口方為新客戶且資信度一般的情況下,采用完全“前T/T”方式比較妥帖,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收匯風險。而對于比較熟悉且資信比較好的老客戶,采用“后T/T”方式(如T/T30天或T/T60天)可能更容易被客戶接受。
- 上一篇:公考法律知識專題之侵權行為法
- 下一篇:公考法律知識專題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