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綠色貿易對外貿易對策

時間:2022-04-01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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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綠色貿易對外貿易對策

國際貿易理論認為,國際貿易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隨著全球環保運動的高漲,國際貿易與環境生態保護之間的關系日益為人們所重視,并由此催生出名為解決環境外部性問題,實為國際貿易保護主義壁壘手段的環境貿易措施——綠色貿易壁壘。由于國際貿易中的環境貿易措施大多以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準、技術發展水平等為參照標準而制定,勢必對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的對外貿易發展產生深遠影響。研究全球綠色貿易壁壘,以及我國對外貿易發展因應之策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背景

隨著世界經濟的迅猛發展,帶來了諸如資源短缺、環境污染、臭氧層被破壞、全球氣候變暖、生態失衡等一系列世界性環境惡化問題,特別是涉及全球環境的臭氧層耗竭與生物多樣性缺失,以及環境污染對食物鏈的危害等,使人類認識到環境污染、自然生態系統失衡,最終將危及人類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同時,由于環境所具有的外部性特點,使得某一地區的環境破壞產生的污染,可通過空氣、河流、貿易以及人員的流動而造成地區性和全球性環境外部性問題。因此,自1970年代以來,全球聚焦環境生態保護,并演化為當代全球綠色浪潮,主要表現在:

——國際性組織高度重視。1950年代之前,涉及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才6個,目前已制定簽署了180多個,其中20多個含有貿易條款。這些成就的獲得,得力于聯合國、聯合國貿發會議、聯合國環境規劃署、GATT/WTO、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等國際性組織的推動。聯合國于1972年6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第一屆環境大會,發表了著名的《人類環境宣言》,從此拉開了全球環境合作的序幕。1992年6月聯合國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有全世界178個國家的118位國家首腦和萬余名政府官員參加。會議通過了《21世紀議程》、《里約熱內盧環境與發展宣言》等重要文件。這次大會是人類發展史上有關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的里程碑。GATT/WTO高度重視環境問題,在其《1994年關貿總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農產品協議》、《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等一系列文件中,均包含相應的環境政策。在WTO宗旨中,增加了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內容。同時,在WTO組織結構內設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直屬總理事會。許多國際環境公約對以往國際貿易中忽視的環境問題進行了規范,增加了貿易在內的制裁條款。

——政府組織大力推動。生態政治化與政治生態化是推動政府組織重視生態環境問題的原動力。在許多國家,特別在發達國家,生態環境問題不只是生態環境問題,而是政黨政治問題。在選擇政黨特別是執政黨時,選民往往以該黨的生態理念、環保政策為重要考量標準。因而各國政黨、政府或首腦日益重視環保問題,在執政中更加重視培育國家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在這種背景之下,許多國家的政府積極推動環境立法,實施綠色技術,倡導綠色消費,制定綠色貿易壁壘。如美國、歐盟、日本等制定出臺了一系列綠色設計、綠色生產、綠色包裝、綠色運輸、綠色貿易、綠色消費、廢物綠色回收處理的法律法規。

——民眾環保意識提高(發達國家尤甚),消費心理、消費行為偏好“綠色”。同時,企業順應民眾“綠色”偏好,生產“綠色”產品。據有關機構調查,67%的荷蘭人、77%的美國人、94%的加拿大人、82%的德國人以及多數日本人在購物時,會選擇“綠色”產品。另據統計,1990年新產品中,只約有5%的“綠色”產品,到了1996年,這一比重上升到60%左右。

——ISO14000系列標準的頒布、實施與推廣。由于許多國家的環境管理標準是根據本國國情制定的,在跨境使用時常易引發糾紛與摩擦。這點在國際貿易領域體現尤甚。國際標準化組織為了統一全球環境管理標準,緩解、消除由此引發的糾紛與摩擦,1997年實施了國際統一的環境管理標準——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標準。包含環境管理系統、環境考核、環境標志、環境行為評估、產品生命周期分析等廣泛領域。全球環境管理標準的統一與實施,極大地推動了世界性環保運動的深化。目前,許多國家已經或正在著手將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

二、綠色貿易壁壘的主要表現類型

所謂綠色貿易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領域,進口國以保護環境、資源以及維護人類健康的名義,憑借其經濟、科技優勢,通過立法或制訂嚴格的強制性、高標準的環境技術標準以及利用國際社會已制定的環境與經濟、環境與貿易的國際性公約,對來自外國的產品或服務進行限制、制裁的手段和措施。綠色貿易壁壘本是協調環境與貿易兩者關系的共生物,但其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卻被某些發達國家所濫用,越來越發展成為取代關稅壁壘而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并成為新的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頻頻引發貿易糾紛與沖突。

由于綠色貿易壁壘具有名義合理、內容廣泛、形式合法、方式隱蔽、手段靈活等組合特點,從而為發達國家借環保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提供了方便。實施以來,引發的雙邊或多邊貿易沖突、貿易摩擦日益增多,越來越激化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環保-貿易問題利益上的矛盾。目前,綠色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理論和實務中,主要呈現以下7種類型:

1、綠色技術標準。綠色技術標準是各國根據本國經濟技術發展的水平制定。由于發達國家經濟發達、技術水平高、消費購買力強、市場容量大,其他國家都想把產品和服務打入發達國家市場,以謀求更多的貿易利益。而發達國家憑借其上述優勢,在環保、人類健康的旗號下,通過國內立法或其控制的國際性、區域性組織立法,以限制國外產品或服務的輸入。如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標準是由發達國家控制的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許多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環保現狀較難達到。雖然這套標準是一種自愿性的標準,但在國際貿易實務中,不符合這套系統標準的產品很難進入發達國家市場。

2、綠色環境標志(標簽)。綠色環境標志是依據有關的環境法律和標準,由政府部門及其指定的認證機構,按照嚴格的程序確認并頒發給廠商附印于產品及包裝上的一種標志。這種標志向消費者證明該產品從研制、開發、生產、消費、回收處理的各個環節均符合環保要求,對環境或健康無害或危害極小。它是國際貿易中的“綠色通行證”。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在取得發達國家頒發的綠色環境標志的情況下,才能比較順利地進入發達國家市場。1978年原西德率先實行環境標志制度,推出“籃色天使”的標簽。隨后,北歐四國、歐盟、加拿大、日本等推出了相應的綠色環境標簽。

由于綠色環境標志是各國國內環境政策的產物,在國際貿易中容易構成潛在的貿易歧視和現實的貿易沖突。尤其當環境標志起到誘導消費者的選擇,并影響出口產品的市場份額時,它就起到了貿易壁壘的作用。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個國家實施了環境標志制度。

3、綠色衛生檢疫制度。GATT烏拉圭回合通過了《衛生與動植物衛生措施協議》,該協議規定了一整套有關衛生與動植物衛生檢疫的國際標準。規定成員國人畜食物為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劑影響,確保人類健康免遭進口動植物攜帶疾病的傷害,有權采用相應的管制措施。但該協議同時要求各成員國政府做到提高透明度、非歧視、遵循科學原則,保證對貿易的限制不超過環保目標所需程度。明確規定各國在制定本國衛生與動植物衛生檢疫標準時應以國際標準為基礎。在實際操作中,發達國家往往將它用來控制外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產品入境的重要工具。

4、綠色包裝制度。指規范商品包裝(物)、包裝材料要符合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易于回收使用或自然分解,不污染環境要求的有關包裝方面的法律、規章。在發達國家,為推行綠色包裝,各國紛紛制定相應的法律、規章,賦予“綠色包裝”以強制約束力。例如,日本頒布并強制推行《回收條例》、《廢棄物清除條件修正案》;德國頒布了《德國包裝廢棄物處理的法令》;英國包裝材料重新使用的法令要求2000年前使包裝廢棄物的50-75%重新使用;美國規定了包裝廢棄物處理的減量、重復使用、再生、焚化、填埋5項優先順序指標;丹麥要求所有進口的啤酒、礦泉水、軟性飲料一律使用可再裝的容器。一些國家為推行綠色包裝,還利用稅收優惠或處罰等經濟手段鼓勵回收使用再生包裝材料。

5、綠色關稅和市場準入。綠色關稅是指進口國以環境保護和人類健康為由,對其認定的污染環境、危害健康的進口產品,除了課征正常進口關稅外,再另外加征環境進口附加稅。市場準入是指進口國以污染環境、危害人類健康以及違反有關國際環境公約或國內環境法律、規章而采用的限制外國產品進口的措施。1993年7月,德國頒布了第一個禁止在紡織品上使用20種偶氮染料等致癌化學品的法律。從1998年4月1日起在德國境內禁止出售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含違禁物質染料的紡織品。美國、歐盟也出臺了禁止紡織品、服裝進口中含有害物質的規定。1994年美國環保署規定,進口汽油中硫、苯等有害物質必須低于有關標準,否則禁止進口。

6、綠色補貼與反補貼。指一些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在財稅上補貼出口企業,或在出口產品成本中末包含環境與資源消耗成本(環境成本外部化),或在國際貿易中實行較低的環境標準,從而使產品價格明顯低于進口國同類產品價格,影響進口國同類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招致進口國采取反綠色補貼措施。2001年初,美國就以綠色補貼為由,對來自巴西的人造橡膠鞋和來自加拿大的速凍豬肉提出了反補貼起訴。

7、綠色貿易制裁。指對違反國際環境保護、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保護公約等,而導致環境污染、野生動植物多樣性缺失的行為,所采取的一種貿易制裁措施。如1994年,克林頓援引美國國內法《培利修正案》,以臺灣使用犀牛角與虎骨等野生動物器官做中藥材而認定其保護野生動物不力,違反了有關國際公約為由,對臺灣農產品進行貿易制裁,限制臺灣的鱷魚皮、珊瑚等產品進口,造成約2500萬美元的損失。

三、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

(一)對出口商品結構的影響

我國對外出口貿易出口商品結構不合理的缺陷。出口商品中勞動、資本密集產品比重高,大多技術含量、檔次不高。雖然近年來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在我國出口總額中的比重不斷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優化了出口商品結構。但從具體出口產品類別分析,出口的機電產品大多是低附加值產品,供給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主角多為在華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結構的現狀,決定了我國對外出口貿易容易受到綠色貿易壁壘的影響和沖擊。我國受綠色貿易壁壘影響和沖擊的出口商品主要涉及農產品和食品、輕紡(服裝)產品、醫藥產品、機電產品等類別。特別是發達國家和地區法規中規定的食品中的農藥殘留量,陶瓷產品的含鉛量,皮革的PCP殘留量,機電產品、玩具的安全性指標,煙草中的有機氯含量,包裝物的可回收性指標,汽車廢氣排放標準,紡織品、服裝染料有害物質指標,保護臭氧層的受控物質等標準使中國的凍肉、茶葉、保鮮蔬菜、紡織品、服裝、油漆、涂料、建筑材料、清潔用品,紙張、紙制品、電池與保護臭氧層的受控物質及其產品(如含氟里昂的空調、冰箱等)、機電產品、鞋類、橡膠制品等出口商品遭受較大的沖擊。1989年中國出口日本的綠茶因農藥殘留量超標而被退貨,蘑菇罐頭因存在葡萄球菌腸毒素污染而被美國扣留。

(二)對出口市場的影響

自90年代以來,我國一直注意出口市場多元化的問題,也取得一定的成效。像2001年我國外貿出口總額比2000年增長6.8%,但對拉丁美洲卻增長了14.6%,對非洲增長了19.1%。由于這兩個區域總體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購買力不高,實際出口總值卻不多。目前,我國出口重心仍然集中在歐美日等發達地域。2001年我國外貿出口總額2661.5億美元,其中:出口美國524.8億多美元,占出口總額20.4%;出口日本449.57億美元,占16.9%;出口歐盟409億美元,占15.37%。以上三者共18個國家就占我國外貿出口總額的52.67%。國家是全球環保意識最強、環保標準最高、環保執法最嚴,因而其綠色貿易壁壘種類最多,限制與懲罰性措施最嚴。僅歐盟1996年禁止進口的非綠色產品價值就達220億美元,發展中國家占90%以上。因此,隨著綠色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領域越來越廣泛的應用,而我國出口商品結構優化非一朝一夕就可達到,中短期內必然對我國產品的出口市場特別是發達國家的出口市場產生嚴峻的沖擊,如不采取積極應對措施,我國在發達國家的出口市場份額就可能停滯不前甚至出現萎縮。像2001年我國家用陶瓷器皿、玩具、合成短纖與棉混紡機織物的出口即受綠色貿易壁壘影響,出口值分別比2000年下降22.1%、7.4%、10.6%。

(三)對出口貿易增長速度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出口貿易保持了近20年的兩位數持續增長速度。1978-1996年,我國外貿出口以年增15%以上的速度增長。1997年以后,外貿出口增長速度明顯放緩,其原因除了出口基數、金融危機對世界經濟沖擊外,主要因素就是綠色貿易壁壘日益成為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新的重要工具而被廣泛應用。2001年,我國外貿出口總額增長6.8%。這個速度的取得,在一定程度上是靠在華外商投資企業出口拉動,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尤其如此。不難預見,今后影響國際貿易的環境規則將日益增多。貿易與環境問題將是未來國際貿易談判中最棘手的議題,在當前國際貿易游戲規則由富國制定的背景下,廣大發展中國家成為國際貿易中環境條款的最大直接受害者將是不爭的事實。我國作為最大發展中國家,出口貿易已經深受綠色貿易壁壘之累,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期待我國出口貿易重現1978-1996年的輝煌是不現實的。

(四)對出口成本和經濟效益的影響

綠色貿易壁壘的影響涉及產品本身和出口貿易的各個環節,從產品研制開發、生產加工、包裝、儲藏運輸到銷售、廢棄物回收處理等。由于我國出口商品中,勞動密集型產品比重較大,其競爭優勢在于成本低、價格便宜。綠色貿易壁壘的實施,使出口商品的研制開發成本、生產成本、包裝成本、流通成本、認證檢驗成本等開支提高。出口商品環境成本內部化(出口商品成本中包含環境成本),大幅度地提高了出口商品成本,換匯成本提高,改變了以往的貿易條件和比較競爭優勢,影響了外貿出口的經濟效益。僅以出口商品包裝為例,我國出口商品包裝與發達國家標準相差較大。從1998年開始,美國、加拿大、英國、歐盟單方面對我國出口商品的木質包裝進行嚴格的檢疫處理或實施新的苛刻的檢疫標準,其中木質包裝僅經過熏蒸處理這個環節,出口商品成本就將增加20%左右。

(五)對國際貿易關系的影響

1990年代中期以來,發達國家基于自身的利益,屢屢打著環保的旗號,采取單方面的貿易措施,限制外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產品的進口,頻頻引發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與糾紛。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是明顯的。出口商品經常受到進口國特別是發達國家設置的綠色貿易壁壘的沖擊。許多出口商品被銷毀、退貨、禁止進口,不僅使我國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引發我國與進口國之間的貿易摩擦與糾紛,嚴重的引發貿易戰,對雙邊、多邊貿易關系甚至外交關系產生消極影響。

但是在看到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負面影響的同時,也要看到其推動產業技術結構升級,保護環境實行可持續發展積極影響的一面。

四、我國外貿應對全球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

首先,要認真組織對全球綠色貿易壁壘的研究。建議由外經貿部牽頭,全面搜集、整理、分析全球綠色貿易壁壘,特別是我國主要出口市場綠色貿易壁壘的資料。在對國際環保公約、國際貿易協議條款的研究中,要充分挖掘某些公約、協議條款內針對發展中國家國情而附加的免受發達國家貿易歧視的保障條款(如給予發展中國家達到標準的過渡期、非歧視原則、補償原則等),建立綠色貿易壁壘資料庫,并與各省市外經貿廳連網,細化主要出口國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具體出口商品影響,提出相應對策。

其次,積極推廣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國際標準和環境標志認證制度等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基礎性工作。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國際標準和環境標志認證制度是我國出口產品進入國際市場必須跨越的環境標準,也是我國出口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的“門票”。它不僅有利于提高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而且從根本上推動我國環境整體水平上升。自1996年開始進行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國際標準的試點,到2000年4月通過認證的企業僅有263家,占全國企業總數的比重很低。我國環境標志認證制度則從94年5月17日中國環境標志認證委員會成立之日起開始的。筆者認為,今后我國推廣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國際標準和環境標志認證制度,重點應放在:

(1)變等待為主動。宣傳動員企業實施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標準和進行環境標志認證。(2)與國際接軌。我國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標準要與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國際標準接軌。我國環境標志中產品生產污染物的排放標準、產品質量標準、安全性能標準等應與國際接軌。(3)抓好我國環境標志的雙邊、多邊國際互認。目前,環境標志產品還沒有國際統一的標準,通過環境標志的雙邊、多邊國際互認,可以增強我國環境標志認證的國際有效性,使我國通過認證的企業產品順利進入國際市場。

第三,完善法規,綠化外貿出口商品結構,建立可持續發展的外貿發展模式。以國際標準為標準,調整和修改我國某些不合時宜的外貿政策法規、環保政策法規,使其適應國際市場綠色貿易發展的潮流和趨勢,并充分體現我國要履行的國際環保公約的義務,綜合考量貿易活動中環境影響、環境成本內部化等問題。外貿發展模式要從粗放型模式向集約型、可持續發展的模式轉變。要從環保標準、產品質量標準、安全性能標準來更新生產設備,改良工藝技術,強調污染預防、全過程的環境管理與控制,最大限度地改善產品設計、生產、使用、廢棄回收對環境的影響和對消費者的危害。要用經濟、行政、法律手段鼓勵綠色產業、綠色產品的發展,促使企業以國際標準為標準,提高產品環保標準、質量標準、安全性能標準,綠化外貿出口商品結構。

第四,鼓勵企業跨國直接投資,特別在發達國家直接投資。跨國直接投資,不僅可以在發達國家當地設立研發中心,利用當地人才,緊跟國際消費潮流,而且可以利用當地資金、原材料,節約運輸等多項成本。更為重要的是,跨國直接投資-開辦獨資、合資生產企業,可以直接越過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設置的綠色貿易壁壘。這是對付新的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最有效的辦法之一。

第五,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應充分利用國際環保公約、國際貿易協議中,保護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免遭發達國家歧視的保障條款,與發達國家進行磋商、談判,爭取應該享有的權利。對發達國家違反非歧視原則,濫用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產品進行貿易歧視的行為,我國可以提出抗辯或采取合理的相應的報復行動。同時,加強與其它發展中國家的國家交流合作,在國際性條約制訂、修改談判中,共同堅持發展中國家的合法合理的要求,阻止發達國家的一切濫用環境貿易協議條款亂設綠色貿易壁壘,進行貿易保護主義的企圖,共同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