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壁壘專業論文

時間:2022-03-31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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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壁壘專業論文

我國加入WTO后,眾多的中小企業獲得了進出口權。但在對外貿易過程中,出口產品不斷受到來自美國、歐盟、韓國、印度等國別地區的各種非關稅壁壘的沖擊和設限,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出口和對外投資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為提高廣大企業鑒別和應對貿易投資壁壘的能力,努力消除我國出口貿易和對外投資所面臨的各種限制性壁壘措施,有效維護我國的貿易、投資和產業利益,從本期開始,介紹有關貿易壁壘的基本知識,主要包括傳統的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以及新貿易壁壘,從而使廣大中小企業了解貿易壁壘,并對如何繞過或突破這些壁壘提供一些建議。另外,商務部于2002年9月頒布了《對外貿易壁壘調查暫行規則》,企業在對外貿易過程中,如遭遇國外貿易投資壁壘措施,可及時向商務部公平貿易局及各省的經貿廳反映。

所謂壁壘指的是障礙,因此,貿易壁壘泛指一國采取、實施的或者支持的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合理障礙的立法、政策、行政決定、做法等措施。貿易壁壘既可用于進口,以限制外國商品的輸入;也可用于出口,以限制某些商品出境,比如原材料的輸出。

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中,關稅是各國設置貿易壁壘的主要形式。戰后,在關貿總協定的主持下,締約方進行了多次減稅談判,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的關稅平均水平,都大幅度下降。與此同時,非關稅壁壘卻得到加強。據關貿總協定統計,70年代初,世界各國實行的非關稅壁壘約有530種,到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開始時,已發展到2500多種。其中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在發達國家構筑的非關稅壁壘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繁多,各國適用的貿易壁壘也層出不窮。2002年7月,外經貿部了《貿易投資壁壘信息收集指南》,該《指南》中列舉了較為常見的貿易投資壁壘的形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違反承諾的關稅措施;缺乏規則依據的進口管理限制(包括通關限制、國內稅費、進口禁令、進口許可等);缺乏科學依據的技術法規、產品標準、合格評定程序、衛生與植物與衛生措施;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政府采購中違反有關規則限制進口產品的做法;出口限制;補貼;服務貿易準入和經營限制;不合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其它貿易壁壘等。我們可以按照貨物的類別將貿易壁壘可分為貨物貿易壁壘、服務貿易壁壘、投資壁壘和知識產權壁壘,貨物貿易壁壘具體又可分為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下面我們一一介紹:

關稅壁壘(TariffBarriers)

關稅(CustomsDuties,Tariff)是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所設置的海關向進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種稅。同非關稅壁壘比較,戰后,關稅壁壘呈現明顯的下降趨勢。目前,發達國家工業品關稅已降到3%-4%,發展中國家則降到12%-13%,但并不是說關稅在當前國際貿易中的作用已經無足輕重,目前關稅仍然在當前國際貿易中仍起重要作用,特別是許多發展中國家由于缺乏構筑技術和綠色壁壘的能力,關稅甚至還是它們保護民族工業和國內市場的主要手段。從目前來看,關稅仍然是國際貿易中的重要壁壘:因為:

1、關稅較低的平均水平掩蓋了某些商品的高關稅。比如美國,工業品的平均關稅雖然只有3%,但有些工業品的關稅卻高達30%———40%。

2、名義關稅的較低稅率掩蓋了關稅的有效保護率。在對最終產品和中間產品都征收關稅的現實情況下,關稅的有效保護率和對最終產品的名義保護率是不同的。日本關稅的有效稅率約為名義關稅率的2倍~2.5倍。60年代初,美國進口生鐵的名義稅率為2%,關稅的有效保護率卻為9%;服裝的名義稅率為25%,有效保護率卻為36%。

3、較低的正常進口稅率掩蓋了較高的進口附加稅。當一個國家進口商品時,除了按照正常公布的稅率征收進口稅外、在需要時,還按照臨時公布的稅率領外加征一部分進口稅。目的或者是為了應付國際收支危機,或者是為了防止外國實行商品傾銷,或者是對某個國家實行歧視政策。如1971年8月15日,美國為了減少進口,解決它的國際收支危機,實行“新經濟政策”,宣布征收10%的進口附加稅,使許多國家的出口受到重大影響。后來,美國政府在其他國家強烈反對下,不得不取消了這一稅率。

4、實行反傾銷稅是目前國際上,特別是發達國家通常使用的限制進口的手段。反傾銷是WTO允許成員國采取的保護本國產品和市場的一種手段,但它正被發達國家所濫用。90年代以來,我國成為國際反傾銷的最大受害者,涉及金額數百億美元,有的對我實行的反傾銷稅率超過100%。1993年—1994年,墨西哥對我國十大類四千多種商品競征收所謂反傾銷稅16%—1105%。

5、隨著區域集團化趨勢的發展,關稅成為參加關稅同盟的國家對非成員國商品實行進口限制的手段。參加關稅同盟的國家,比如歐洲經濟貨幣聯盟成員國,對內實行自由貿易,對外征收關稅時實行統一稅率。

但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不能把“關稅”和“關稅壁壘”等同起來。我們通常所講的關稅壁壘,指的是高額進口稅以及在關稅設定、計稅方式及關稅管理等方面的阻礙進口的做法。按照商務部“投資貿易壁壘指南”,常見的關稅壁壘有以下幾種形式:關稅高峰、關稅升級、關稅配額、從量關稅、從價關稅。

1、關稅高峰(TariffPeaks)

是指在總體關稅水平較低的情況下少數產品維持的高關稅。經過GATT八個回合的談判,WTO各成員的平均關稅水平已大幅下降,但一些成員仍在不少領域維持著關稅高峰。例如,某國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同意大幅度削減關稅,同時又是在幾個產業部門,包括食品、紡織品、鞋類、皮革制品、珠寶首飾、人造珠寶、陶瓷、玻璃、卡車和鐵路機動車等保留了關稅高峰,其中陶瓷的關稅為30%,玻璃杯和其它玻璃器皿的關稅為33.2%至38%,載重量為5-20噸的貨車的關稅為20%。又如日本一些產品仍保持著較高的關稅水平。這些產品包括農產品、食糖、巧克力甜點(10%)、奶酪和牛奶制品(22.4-40%)、甜餅干(18-20.4%)果醬(12-34%)、煙熏馬哈魚(15%)、原材料(氧化鉛、熔化的氧化鋁、鎳)。在總體關稅水平較低的情況下,上述特定產品的高關稅不合理地阻礙了其它國家相關產品的正常出口,構成貿易壁壘。

2、關稅升級(TariffEscalation)

關稅升級是設定關稅的一種方式,即通常對某一特定產業的進口原材料設置較低的關稅,甚至是零稅率,而隨著加工深度的提高,相應地提高半成品、制成品的關稅稅率。關稅升級能夠較為有效地達到限制附加值較高的半成品和制成品進口的效果,是一種較為常見的貿易壁壘。關稅升級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中都存在。

例如,某國為保護國內加工產業或制造業,對適合做車的鋼材適用5%的關稅率,而用同種鋼材做成的車身零件的稅率為15%,成品汽車的稅率則達到30%。這種關稅升級限制了支撐品的出口。

又如美國對進口中、低檔陶瓷制品征收的關稅高,對高檔陶瓷制品征收的關稅低,給中國陶瓷制品對美國出口造成障礙。此外,美國鞋面用皮面積超過鞋面總面積51%的運動鞋的關稅為8%,鞋面用皮面積低于鞋面總面積51%的則為33%。這種不合理的關稅結構,使得中國相關產品在美國市場上處于非常不利的競爭地位。

3、關稅配額(TariffQ\uotas)

關稅配額是指對一定數量(配額量)內的進口產品適用較低的稅率,對超過該配額量的進口產品則適用較高的稅率。實踐中,關稅配額的管理和發放方式多種多樣,如先領、招標、拍賣、行政分配等。配額確定、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某些不適當做法可能會造成對貿易的阻礙。在行政分配情況下,壁壘措施可能會出現在以下環節:

(1)配額量的確定。例如,某WTO成員根據《保障措施協議》第5條第一款實施數量限制時,所確定的配額量低于其最近3個代表年份的平均出口量,因此該配額量構成貿易壁壘。

(2)配額發放和管理。配額發放和管理缺乏透明度或公證性,也會形成貿易壁壘。如某國奶制品的關稅額管理缺乏透明度,有時甚至將配額發放給不再從事奶制品生意的企業,造成配額放空。

此外,在以拍賣、招標等方式發放關稅配額的過程中,人為操縱或其它原因也可能造成對進口產品的壁壘措施。

4、從量稅(SpecificDuty)

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數量、容量、長度和面積等計量單位為標準計征的關稅。其中重量是較為普遍采用的計量單位,一些國家采用毛重的計量方法,一些國家采用的是凈重的計量方法,或采用“以毛作凈”等計量方法。

從量稅額計算的公式是:

稅額=商品的數量×每單位從量稅

如歐盟1992年的稅則規定,每百升香檳酒征收40歐洲貨幣單位的關稅。我國也對啤酒、原油、感光膠片等進口貨物采用從量稅的課稅標準。

征收從量關稅的特點是手續簡便,可以無須審定貨物的規格、品質、價格,便于計算。因單位稅額固定,對質量次、價格廉的低檔商品進口與高檔商品征收同樣的關稅,使低檔商品進口不利,因而對其保護作用比較大。國內價格降低時,因稅額固定,稅負相對增大,不利于進口,保護作用加強。為此,有的國家大量使用從量關稅,尤其被廣泛適用于食品、飲料和動、植物油的進口方面。美國約有33%稅目欄是適用從量關稅的;挪威從量關稅也占28%。由于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商品多屬較高的檔次,相比發展中國家需承擔高得多的從量關稅稅負。

5、從價稅(AdValoremDuty)

是按照進口商品的價格為標準計征的關稅。其稅率表現為貨物價格的百分率。計算公式是:

稅額=商品總值×從價稅率

如我國1997年稅則規定,稅則號列9004.1000項下的太陽鏡應征稅額為其進口完稅價格的20%。

從價稅是各國采用的主要征稅方式。因為:第一,由于從價稅是按照貨物的價值計算的,可以較容易地估算出應得多少財政收人。第二,從價稅稅額隨著商品價格的變動而變動,從價關稅對加工程度高的產品或奢侈品的進口構成障礙。例如,從量稅為1升/2美元,對于價值2美元一瓶的廉價酒來說,稅率為100%;而對于價值20美元一瓶的高價酒而言,只相當于10%的稅率。10%的從價稅對于較廉價的酒的稅賦為0.2美元,較昂貴的酒的稅賦為2美元。第三,在國際關稅減讓談判當中,以從價稅為基礎容易比較各國的關稅水平及談判關稅減讓。但是,按從價稅征收的關稅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使用何種方法確定應稅的完稅價格。因而,假如海關確定完稅貨物價值為1000美元,那么,按照10%的從價稅就得征收100美元的關稅。海關如果確定完稅價格為1200美元,那么,進口商就不得不為同一商品交納120美元的進口關稅。如果海關不以發票上列明的價格作為確定價值的依據,而采取其他方式,那么,關稅減讓對貿易產生的好處就會大打折扣。因此,為了確保進口商應納關稅不高于進口方關稅減讓表中所確定的正常關稅水平,因此,確立對貨物進行估價的規則,便顯得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