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信用證結算特征及防治思考
時間:2022-05-15 0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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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證業務遵循的國際規則的形成發展
伴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實際操作中爭議和糾紛經常發生,國際商會為了減少因解釋不同而引起的爭端,調和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于1930年擬定《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并于1933年正式公布。之后隨著國際貿易變化國際商會進行多次修訂,最終稱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的版本是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簡稱為《UCP500》),于1994年1月1日實行,使用時間長達13年。之后伴隨國際貿易、運輸方式等方面的不斷發展、變化,UCP500在使用過程中也顯現出一些缺陷,國際商會對此進行了修訂,目前適用的是從2007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簡稱《UCP600》)。
二、信用證的定義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解釋,信用證(LetterofCredIT,L/C)是指由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進行付款,或承兌和(或)支付受益人開立的匯票;或(2)授權另一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和支付匯票;或(3)授權另一銀行議付。簡言之,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三、信用證的特點
根據信用證的定義可以看出其具備三大特點,具體如下所列:
1.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由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證。當信用證開出后,開證銀行即為第一付款人,并且開證行對受益人的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2.信用證是一種自足的文件:信用證的開立市以買賣合同作為依據,但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的另一種契約,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
3.信用證是一種單據的買賣:信用證開出后,其支付的原則為單證嚴格相符,要做到“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
四、信用證的作用
信用證是國際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信用證業務集結算和融資為一體,為國際貿易提供綜合服務,對進出口商及銀行都有積極作用。
1.對出口商的作用。(a)憑單取款。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單據符合“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即能取得貨款,有較為安全的保障。(b)外匯保證。在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進口商要向本國申請外匯得到批準后,方能向銀行申請開證,出口商如能按時收到信用證,說明進口商已得到本國外匯管理當局使用外匯的批準,因而可以保證出口商履約交貨后,按時收取外匯。
(c)資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貨前,可憑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作抵押,向出口地銀行借取打包貸款,用以收購、加工、生產出口貨物和打包裝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后,按規定辦理貨物出運,并提交匯票和信用證規定的各種單據,作押匯取得貨款。這是出口地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從而有利于資金周轉,擴大出口。
2.對進口商的作用。(a)保證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在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付款行、保兌行的付款及議付行的議付貨款都要求做到單證相符。都要對單據表面的真偽進行審核。因此,可以保證進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貨物的單據,特別是提單,它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b)保證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可以通過控制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貨的時間、交貨的品質和數量,如在信用證中規定最遲的裝運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譽良好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品質、數量或重量證書等,以保證進口商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c)提供資金融通。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通常要交納一定的抵押保證金,如開證行認為進口商資信較好,給予一定的信用額度,進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抵押保證金的情況下履行開證義務。3.對銀行的作用。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即承擔開立信用證和付款的責任,這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證。所以,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要向銀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擔保品,為銀行利用資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做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
五、信用證的風險
信用證是基于商業信用、銀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進貿易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風險。
1.出口商面臨的風險。(a)因合同與信用證有關貨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單據按照合同規定描述而與信用證中的不同,也就是單證不符,或是單據間互相矛盾,也就是單單不符,銀行都有理由拒付。(b)進口商提供假信用證騙取出口貨物。所謂假信用證,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進口商故意偽造或冒用銀行名義開立的信用證;二是進口商伙同資信不良銀行開立的信用證。無論是何種形式的都是進口商詐騙行為的工具,如不能及時識破,將給出口商帶來極大危害。(c)“軟條款”信用證。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非善意的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該信用證運轉時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處于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銀行則有權隨時單方面解除付款責任的信用證。申請人設置這種軟條款的目的在于將主動權單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來詐取受益人的質量保證金之類的款項。軟條款信用證欺詐具有極強的隱蔽性,由于它是真證,不同于偽證,因此在某種程度上這種詐騙甚至有些名正言順、理直氣壯。再加上它形式變化多樣,主要包括暫不生效條款、苛刻條款、相互矛盾條款等,如果出口商對其認識不夠或是掉以輕心,很容易落入陷阱。
2.進口商面臨的風險。(a)貨物品質難以保證。由于信用證支付是一種單據買賣,銀行只關心單據的完整和表面的真偽,并不關心買賣合同和貨物的好壞,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準確的單據,且做到“單證相符,單單相符”銀行就會對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譽較差,用假貨或品質低于合同規定的貨物欺騙進口商,則使用信用證結算并不能保證進口商的收貨安全,需要耗費時間經歷通過商檢機構解決。(b)進口商的權益受到限制。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在開證行填寫的格式化的開證申請書是銀行統一的固定格式,進口商沒有修改的權利,并且申請書的內容以保護銀行的權益為主,進口商的權益得不到完全保護,使進口商面臨可能來自銀行的風險,如申請書中的一些銀行免則條款,會成為銀行免除責任的保障,從而減少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可能因失誤所承擔的責任。(c)進口商設置的軟條款,若無明確表示需要銀行審核內容,銀行只負責審核是否存在相關文件,但對內容是否正確無誤不負責任。若進口商開證時要求不嚴格,就會承擔不能拒付的風險。
3.開證行面臨的風險。開證行可能審單不嚴造成損失。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要在審單無誤后代進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審單不嚴,進口商拒絕付款贖單,開證行就要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六、風險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證本身存在一些風險,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證業務下各當事人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熟練掌握國際貿易慣例;同時慎重選擇貿易伙伴,對其交易對象進行資信調查,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和采取適當的措施。
1.出口商應采取的措施。出口商在繕制或收集單據時必須十分謹慎,要嚴格審核信用證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制作發票、裝箱單并從相關部門取得運輸單據、保險單據、檢驗證書、產地證明書等,務必做到完整、準確、及時和整潔。(a)出口商應在開證前盡量與進口商接洽,爭取先對其開立的信用證申請提前審核,認真核對其有關內容,爭取避免“軟條款”的出現;另外在收到信用證后嚴格審證,遇到不符條款時,盡快與進口商溝通,促使開證行進行修改。(b)出口商應避免接受“將一份正本海運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的條款,因為海運提單通常代表持有人對貨物的所有權,如將一份正本海運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申請人則很可能以各種借口挑剔單據,拒付貨款,或者干脆將貨物提走。(c)出口商應尋求信用證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以化解和轉移風險。出口信用保險是一國政府為出口商提供的一種非盈利性風險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勵,擴大本國商品出口。
2.進口商應采取的措施。進口商要慎重訂立合同,對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做嚴格要求,讓受益人不易偽造單據和信用證。(a)掌握運輸工具的情況,在國際貿易中受益人通過提單欺詐尤為突出,所以買方應及時了解船期或航班的情況,確認提單是否真實。(b)加列商品檢驗條款。為了防止出口商不發貨,少發貨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現象發生,進口商可在信用證中加列有關條款來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當地政府檢驗部門或進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經營的第三國公正機構或進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商品檢驗報告;或進口商自己驗收貨物后簽署的到貨驗收報告,進而有效的規避貨物與實際需求不符的情況發生,防止出口商欺詐行為。
3.開證行應采取的防范措施開證行應嚴格審核信用證表面的真偽,否則進口商拒絕付款贖單,開證行就要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a)加強對進口商的資信了解。對資信不好、資產負債狀況存有隱患的進口商,開證行可相應地提高其申請開證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擔保,從而降低與減少受詐騙的風險。(b)加強對單據的控制。由于海運提單代表持有人對貨物享有的權利,因而開證行在信用證條款中可要求出口商裝運貨物后出具以空白抬頭或以開證行的指定人為收貨人的提單。在空白抬頭下,如出口商交單并經背書將提單轉讓給開證行,如進口商付款開證行才將提單交給進口商;在以開證行的指定人為抬頭時,開證行通過控制海運提單與單據,在進口商付款后將提單背書轉讓給進口商。否則,開證行有權出售提單所代表的貨物。
綜上所述,信用證業務集結算和融資為一體,是國際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進出口商及銀行都有積極作用,但在促進貿易的同時,其本身也存在風險,因此做好風險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加強對信用證的了解,發揮其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的重要作用是貿易各有關方面都應做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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