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貿易壁壘應對策略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06 0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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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貿易壁壘應對策略研究論文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和貿易的自由化趨勢,在傳統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藩籬不斷拆除的同時,西方發達國家紛紛采取隱蔽性更強、透明度更低、更不易監督和預測的保護性措施-技術貿易壁壘(TechnicalBarriertoTrade-TBT),以阻止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入本國市場。

所謂技術貿易壁壘,是指一國以維護國家安全或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或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為由,采取一些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技術性措施,這些措施成為其他國家商品自由進入該國的障礙。

隨著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加速發展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發達國家勢必也將加強對我國技術貿易壁壘的實施,因此,研究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所實施的技術壁壘的狀況,對我國的出口貿易及企業的生產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全方位的立體構成

1.技術標準與法規

技術標準是指經公認機構批準的、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有關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也是標準的組成部分。

技術法規是指必須強制執行的有關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法律和法規;政府部門頒布的命令、決定、條例;技術規范、指南、準則、指示;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

在質量標準方面,歐盟規定進口商品必須符合IS09000國際質量標準體系。

目前,歐盟擁有的技術標準就有十多萬個,德國的工業標準約有15萬種,日本則有8184個工業標準和397個農產品標準。美國的技術標準和法規就更是多得不勝枚舉了。而且,這些發達國家的技術標準大多數要求非常苛刻,讓發展中國家望塵莫及。

2.合格評定程序

合格評定程序一般由認證、認可和相互承認組成,影響較大的是第三方認證。認證是指由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一般由第三方對某一事物、行為或活動的本質或特征,經當事人提出的文件或實物審核后給予的證明,這通常被稱為“第三方認證”。

認證可以分為產品認證和體系認證:

產品認證主要指產品符合技術規定或標準的規定。其中因產品的安全性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所以產品的安全認證為強制認證。歐盟對歐洲以外的國家的產品進入歐洲市場要求符合歐盟指令和標準(CE);北美主要有美國的UL認證和加拿大的CSA認證;日本有JIS認證。

體系認證是指確認生產或管理體系符合相應規定。目前最為流行的國際體系認證有IS0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IS0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行業體系認證有諸如QS9000汽車行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TL9000電信產品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等。

3.包裝和標簽要求

近十幾年來發達國家相繼采取措施,大力發展綠色包裝,主要有:

(1)以立法的形式規定禁止使用某些包裝材料,如含有鉛、汞和鎘等成分的包裝材料,沒有達到特定的再循環比例的包裝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等。

(2)建立存儲返還制度。許多國家規定,啤酒、軟性飲料和礦泉水一律使用可循環使用的容器,消費者在購買這些物品時,向商店繳存一定的保證金,以后退還容器時由商店退還保證金。日本分別于1991年和1992年并強制推行的《回收條例》和《廢棄物清除條例修正案》。

(3)稅收優惠或處罰,即對生產和使用包裝材料的廠家,根據其生產包裝的原材料或使用的包裝中是否全部或部分使用可以再循環的包裝材料而給予免稅、低稅優惠或征收較高的稅賦,以鼓勵使用可再生的資源。歐盟對紡織品等進口產品還要求加貼生態標簽,目前最為流行的生態標簽OK0-TexStandard100(生態紡織品標準100),是紡織品進入歐洲市場的通行證。

4.產品檢疫、檢驗制度

基于保護環境和生態資源,確保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了嚴格的產品檢疫、檢驗制度。2000年1月12日,歐委會發表了《食品安全白皮書》,推出了內含80多項具體措施的保證食品安全計劃;2000年7月1日開始,歐盟對進口的茶葉實行新的農藥最高允許殘留標準,部分產品農藥的最高允許殘留量僅為原來的1/l00-1/200.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依據《食品、藥品、化妝品法》、《公共衛生服務法》、《茶葉進口法》等對各種進口物品的認證、包裝、標志及檢測、檢驗方法都作了詳細的規定。日本依據《食品衛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傳染預防法》對入境的農產品、畜產品及食品實行近乎苛刻的檢疫、防疫制度。

由于各國環境和技術標準的指標水平和檢驗方法不同以及對檢驗指標設計的任意性,而使環境和技術標準可能成為技術貿易壁壘。

5.信息技術壁壘

EDI和電子商務將是21世紀全球商務的主導模式,而電子商務的主導技術是信息技術。目前,發達國家在電子商務技術水平和應用程度上都明顯超過發展中國家,并獲得了戰略性競爭優勢;而發展國家其是不發達國家在出口時因信息基礎設施落后、信息技術水平低、企業信息化程度低、市場不完善和相關的政策法規不健全等而受到影響,在電子商務時代處于明顯劣勢,導致信息不透明,如合格認定程序;信息傳遞不及時,如技術標準更改;信息傳遞途徑不暢通等,這樣,新的技術壁壘-信息技術壁壘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不發達國家之間形成了。

6.綠色技術壁壘

綠色技術壁壘是指那些為了保護環境而直接或間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貿易的措施。為避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遭到災難性的危害,國際社會簽訂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生物多樣化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安全協定書》等等。

1996年4月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專門技術委員會正式公布了IS014000系列標準,對企業的清潔生產、產品生命周期評價、環境標志產品、企業環境管理體系加以審核,要求企業建立環境管理體系,這是一種自愿性標準。目前,IS014000正成為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的綠色技術壁壘。

主要發達國家還先后分別在空氣、噪聲、電磁波、廢棄物等污染防治、化學品和農藥管理、自然資源和動植物保護等方面制定了多項法律法規、許多產品的環境標準。如美國UL和“綠十字”、歐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ECP”等等。

另外,西方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對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品頻頻征收環保稅,還要求根據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污染者應徹底治理污染并將所有治理費用計入成本,也就是使環境資源成本內在化,否則是進行生態傾銷,應征收生態反傾銷稅。

二、包羅萬象的鮮明特性

1.廣泛性

從產品角度看,不僅涉及資源環境與人類健康有關的初級產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間產品和工業制成品,產品的加工程度和技術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約和影響也越顯著;從過程角度來看,包括研究開發、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銷售和消費整個產品的生命周期;從領域來看,已從有形商品擴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及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技術貿易壁壘措施的表現形式也涉及到法律、法令、規定、要求、程序、強制性或自愿性措施等各個方面。

2.系統性

技術貿易壁壘是一個系統,不但包括WTO《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規定的內容,而且還包括《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等規定的措施;《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定》、《農業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都對環境問題進行了規定。除WTO以外的其他國際公約、國際組織等規定的許多對貿易產生影響的技術性措施也都屬于技術貿易壁壘體系的范圍。

3.合法性

目前國際上已簽定150多個多邊環保協定。發達國家積極制定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為技術貿易壁壘提供法律支持。比如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環境保護局、聯邦貿易委員會、商業部、能源效率標準局等都各自頒布有法規,包括《聯邦危險品法》、《家庭冷藏法》、《控制放射性的健康與安全法》、《植物檢疫法》、《聯邦植物蟲害法》、《動物福利法》等,其中有些條例是專門針對進口國家或商品而制定的。WTO也正在制定國際性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一旦被通過,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很大,從而技術貿易壁壘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

4.雙重性

實行技術貿易壁壘有其合理性,即真正為了實現規定的合法目標是可以采取合適的壁壘措施的。正常的技術貿易壁壘是指合法合理地采取技術性措施以達到合理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及生態環境的目的,如禁止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可以保護進口國的生態環境,強制規定產品的安全標準可以保護消費者的健康甚至生命等等;

但另一方面,一些國家,特別是美國、日本、歐盟等國憑借其自身的技術、經濟優勢,制定比國際標準更為苛刻的技術標準、技術法規和技術認證制度等,以技術貿易壁壘之名,行貿易保護主義之實。

5.隱蔽性和靈活性

技術貿易壁壘與其他非關稅壁壘如進口配額、許可證等相比,不僅隱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視性等分歧,而且各種技術標準極為復雜,往往使出口國難以應付和適應。技術貿易壁壘措施對國別沒有限制,一視同仁,不存在配額問題。而且技術貿易壁壘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礎上的技術標準為基礎,科技水平不高的發展中國家難以作出判斷。一些技術標準還具有不確定性而且涉及面很廣,令人無從談起、無法把握,很難全面顧及。更何況把貿易保護的實現轉移到人類健康保護上,有更大的隱蔽性和欺騙性。

由于技術貿易壁壘措施具有不確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體實施和操作時很容易被發達國家用來對外國產品制定針對性的技術標準,可以對進口產品隨心所欲地刁難和抵制,從而具備了實施靈活性的特點。

6.爭議性

各國采取的技術壁壘措施(特別是綠色技術壁壘措施)經常變化,且各國差異較大,使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廠家難以適應。比如法國規定服裝含毛率只需達到85%以上就可以算作純毛服裝了;而比利時的規定含毛率必須達到97%;聯邦德國則要求更高,含毛率必須達到99%時,才能稱為純毛服裝。

由于技術貿易壁壘涉及面非常廣泛,有些還相當復雜,加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實施過程中的隱蔽性,結果不同國家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評定標準,因而國與國之間相互較難協調,容易引起爭議,并且解決爭議的時滯較長。自20世紀70年代后國際經濟領域貿易戰主要集中于一般商品貿易領域,21世紀國際貿易戰將逐步集中于技術貿易壁壘方面。

三、巨大而廣泛的影響

調查表明,技術貿易壁壘已成為阻礙我國出口產品進入發達國家市場的首要的非關稅壁壘。隨著國際環境壓力的增加以及一些國際公約的實施,技術貿易壁壘廣泛地沖擊著我國農產品、紡織品、機電產品、玩具、醫藥產品等的出口。

1996年8月1日,歐盟以不符合其衛生標準為由,禁止我國凍雞和部分水產品進入其市場,至今尚未解禁,每年損失達數億美元。據天津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介紹,凍雞曾是我國優勢產品,但2000年前4個月,我國凍雞出口總量僅10.6萬噸,創匯1.5億美元,平均單價比1997年下降20%,天津主供出口的5大養雞場如今只剩一家。鯉魚、對蝦、貝類等水產品出口也相繼走了下坡路。

1998年9月11日,美國農業部長簽署了一項新的法令,要求所有來自中國的木質包裝和木質鋪墊材料須附有中國出入境檢驗機關出具的證書,否則不能出口到美國,這增加包裝成本將近20%.日本1999年1月16日出臺的《家畜傳染并預防實施細則》中規定中國等9個國家的豬牛羊肉及其制品要經過指定設備加熱消毒處理后才可進口,這加大了我國豬牛羊肉的出口成本。

從2000年7月1日起,歐盟又執行了新的茶葉農藥殘余限量標準,新標準不僅擴大了檢測項目,且大幅度提高檢測標準。據聯合國一份統計資料表明,我國每年約有74億美元的出口商品因技術貿易壁壘而受到不利影響。

1993年德國頒布了關于紡織品的兩項技術,它要求檢測紡織品中甲醛、重金屬、殺蟲劑等七種物質,從此以后我國紡織品出口大受影響;1994年4月1日,德國正式禁止含偶氮染料的紡織品進口,凡違反規定都視同犯罪,產品將被銷毀,這使我國正在使用的104種偶氮染料的紡織品對德出口中斷。歐盟對服裝和紡織品中的某些物質的含量要求高達PPb級,如對苯乙烯的要求不超過5PPb,乙烯環乙烷不超過2PPb.這無疑給我國的紡織品出口貿易造成很大的困難。

我國的機電產品主要銷往歐美、日本等國,而這些國家的環保法規涉及到機電產品的性能、排污量限制、兼容性、可回收率、節能性等多方面,這對我國機電產品的出口造成了不少限制和困難。

CE標志是工業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通行證,從1996年1月1日起歐盟各國海關有權拒絕未貼CE標志的產品入關。美國則對電子產品進口設置了《控制放射性的健康與安全法》,對汽車制定《空氣凈化法》和《防污染法》,不達標的產品將被拒之門外。日本則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對機電產品的限制是JIS規格。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約有90億美元的出口機電產品受到有關《臭氧層保護國際公約》的限制而被禁止生產和銷售;還有80億美元的出口產品受到國外綠色標志制度的影響;240億美元出口產品達不到發達國家環保包裝而受到間接影響。

1999年12月7日,歐盟正式1999年/815/EC指令,規定采用聚氯乙烯(PVC)原料生產的供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含量最高值不得超過0.1%;而我國出口的玩具大部分PVC原料,其中供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占50%,目前,各國針對含PVC產品制定的國際標準日益提高,“禁令”涉及的產品范圍與日俱增,我國玩具出口貿易受到的損失將日益增大。

我國的醫藥產品的出口也同樣受到來自發達國家的嚴格限制,如出口到美國的藥品必須通過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的檢查。而目前,我國僅有20多個廠家的單個品種通過了FDA檢查,可見,僅對美國醫藥產品的出口我們就已大受限制。

我國出口產品緣何屢遭國外技術貿易壁壘的限制呢?主要原因是:

1、我國貿易方向主要集中于美、日、歐盟這三個技術貿易壁壘的發源地。

目前,美、日、歐盟是我國最大的三個貿易伙伴,據統計,包括經香港的轉口貿易在內,我國出口商品近75%銷往美、日、歐盟等國家或地區,而這三大經濟實體也是實施技術貿易壁壘的積極倡導者,絕大多數技術貿易壁壘措施發源于這三大經濟實體。產品出口的地理方向決定了我國將不得不直面技術貿易壁壘的威脅。

2、我國出口產業的弱質性

我國科技水平落后于發達國家,由此導致我國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低以及質量落后。據專家估計,我國產品質量實際水平落后于發達國家10-20年,體現在出口商品結構上,附加值低的勞動密集型產品和資本密集型出口占主導地位,而附加值高的技術資本密集型產品出口仍然占次要地位。隨著全球質量水平和檔次的不斷提高,我國出口產品的技術性門檻也隨之提高。

僅就德國為例,目前應用的工業標準約有15800種,大多數等同于國際標準,而我國技術標準約有70-80%低于國際和國外先進標準,而且我國標準體系混亂,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專業標準及企業標準,數目多而水平低下,使企業產品出口不暢。

3、我國長期游離于多邊貿易體系之外

由于我國被長期排除在WTO主持的多邊貿易之外,使得我們難以應對發達國家的技術貿易壁壘限制,一方面缺乏充分、穩定、確切的信息來源,另一方面我國還不能以WTO的貿易爭端機制來解決歧視性的、非合理的技術限制,不能享受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

4、我國對技術貿易壁壘的重視不夠

我國宏觀管理層次上存在巨大的漏洞,對國際通用的國際標準和技術管理措施知之甚少,對主要貿易對象國的技術手段缺乏了解,不能對我國出口企業在宏觀上予以指導;再加上技術貿易壁壘本身的不透明性,使我國出口在缺乏宏觀層次上的指導方面面臨更大的困難。

四、若干對策建議

在跨越技術貿易壁壘方面,筆者認為,我國政府、企業以及行業組織等應做好一系列的工作:

1、從政府的角度來說

(1)應組織專門的人力、物力研究對外貿易技術貿易壁壘體系,及時收集、整理、跟蹤國外的技術貿易壁壘狀況,建立技術貿易壁壘數據庫。建立專門的技術貿易壁壘信息收集和咨詢機構,主要承擔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通報以及向企業傳遞有關信息,特別要發揮駐外經商機構、經貿研究機構EOI中心優勢,定期收集、整理、國外技術貿易壁壘的最新動態,研究主要貿易對象技術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及時采取積極防御措施,打破壁壘,擴大出口。

(2)應以環保產業作為提升出口產業結構的重點。政府應制定財政、信貸、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支持和鼓勵環保產業的發展,把環保產業培育作為提升出口產業結構的重點和帶動國民經濟發展的新的經濟增長點;應設立“綠色銀行”和“綠色產業基金”,為環保產品的開發與出口提供專項貸款和信貸擔保基金。

(3)應盡快建立我國技術法規體系,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健全和完善認證制度,建立有效完善的國內技術貿易壁壘體系。一方面促使我國國內企業加強對技術貿易壁壘的認識,改進產品以適應各種先進標準,盡快通過國際標準與質量認證,主動攻破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另一方面應針對加入WTO的新情況,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建立健全技術法規與標準體系,并適時構筑我國國內技術貿易壁壘體系,使外國因害怕報復而盡量減少歧視性的技術規定。

(4)應針對國外現在已經開始利用EDI和電子商務等構筑新的信息技術壁壘,積極倡導和扶植建立我國的電子商務平臺,并制定相關法規,引導企業的競爭行為和方向。要加大科技投入,加速高新技術發展,采取得力措施從整體上提高我國各級標準的技術水平。

(5)應充分利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有關條款,特別要用好用足該協定的“例外條款”。應依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規定的在產品法規、標準、認證和檢疫制度方面實行非歧視的原則和國民待遇,防止發達國家對我國商品實行雙重標準。如果發達國家違反非歧視原則,對我國出口產品規定高于其本國產品的技術標準而設置的技術貿易壁壘,我國可根據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所確定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提出抗辯,依據國際公約、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照顧規定,通過磋商、談判解決,也可以團結、聯合發展中國家,利用相互的國際協議、公約的有關規定,突破發達國家的歧視性技術貿易壁壘。

2、對于企業而言

(1)應樹立清潔生產觀念,建立清潔生產機制。早在1989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就提出了“清潔生產”的概念,其要點是在生產過程中采取整體性環境保護策略。清潔生產強調三個觀念:

一是,清潔能源,盡量節約能源消耗,利用可再生的能源等;

二是,清潔生產過程,產品制造過程中盡可能少生產廢棄物品,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三是,清潔產品,降低對不可再生資源的消耗,延長產品的使用周期等。

它既是一個相對傳統的粗放生產、管理、規劃系統而言的宏觀概念,同時它又是一個相對現有生產工藝和產品而言的動態概念,它本身仍需要隨著科技進步不斷地完善和提高其清潔生產水平。

可以說,實施清潔生產要貫徹兩個全過程控制:

首先是產品生命周期全過程控制,即從原材料加工、提煉到產出產品,產品使用,直至報廢處置的各個環節都必須采取必要的清潔方案,以實施物質生產、人類消費污染的預防控制;

其次是生產的全過程控制,即從產品開發、規劃、設計、建設到生產管理的全過程,都必須采取必要的清潔方案,以實施防止物質生產過程中污染發生的控制。

由于清潔生產在很大程度上與企業降低生產成本的要求相一致,因此企業應重視進行清潔生產,要改變環境問題與企業發展無關的觀念,確立環境保護不僅關系到人類生存,而且也將制約企業未來發展的觀念,要轉變環保投資與企業效益相矛盾的觀念,要轉變先污染后治理的觀念,樹立環保與經濟發展并重的生態的觀念,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2)應高度重視技術性貿易壁壘,提高自身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優化貿易商品結構。在我國的出口商品結構中,粗加工、低附加值的初級水平仍占很大比例,相當一部分農副產品及工業品達不到進口國的產品環境標準。

因此我們外經貿企業應提高環保科技水平,努力增加出口商品附加值,提高產品的技術標準、安全標準、衛生標準和環保標準。在進行產品開發時,在技術設施、生產設備、產品質量、包裝等方面,都必須支持主要以環境競爭力參與市場競爭,為我國的外貿出口開拓廣闊的綠色市場。

(3)應積極推行綠色管理。綠色管理是指將環境保護的思想觀念融入企業的經營管理之中。這一思想可概括為“5R”原則,即研究Research),將環保納入企業的決策要素中,重視研究企業的環境對策;消減(Reduce),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減少或消除有害廢棄物的排放;再開發(Reuse),變傳統產品為環保產品,積極采取“環保標志”;循環(Recycle),對廢舊產品進行回收處理,循環利用;保護(Rescue),積極參與社區內的環境整潔活動,對員工和公眾進行環保宣傳,樹立環保企業形象。企業實施綠色管理,要達到三個主要目標:

一是,物質資源利用的最大化,通過集約型的科學管理,使企業所需要的各種物質資源最有效、最充分地得到利用,使單位資源的產出達到最大最優;

二是,廢棄物排放的最小化,通過實行以預防為主的措施和全過程控制的環境管理,使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種廢棄物最大限度地減少;

三是,適應市場需求的產品綠色化,根據市場需求,開發對環境、對消費者無污染和安全、優質的產品。

三者之間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資源利用越充分,環境負荷就越小;產品綠色化,又會促進物質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環境保護。通過這三個目標的實現,最終使企業發展目標與社會發展目標與社會發展、環境改善協調同步,走上企業與社會都能可持續發展的雙贏之路,從而實現經濟、生態、社會的和諧統一。

(4)應實行綠色營銷策略。綠色營銷是以常規營銷為基礎,強調把消費需求與企業利益及環保利益三者有機統一起來,是一種較高級的社會營銷。綠色營銷較社會營銷更重視環境保護。

綠色營銷的主要內容是搜集綠色信息、開發綠色產品、設計綠色包裝、制定綠色價格、建立綠色銷售渠道及開展綠色促銷等。國家和政府制定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和企業實施“綠色營銷”是為了經濟、人類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的孿生戰略措施,不可或缺的。

實施“綠色營銷”,企業一方面通過自身的綠色形象在新的國際市場環境中提高產品的環境競爭力;另一方面本身也承擔著相應的社會責任,對公眾的消費行為存在導向和強化作用,這有利于開拓綠色產品市場。

(5)應積極推行IS014000環境管理新體系。國際標準化組織于1996年正式頒布了IS014000系列國際環境標準,以規范企業等組織行為,達到節省資源,減少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目的。

IS014000系列標準包括6個子系統,即環境管理體系、環境審核與環境監測、環境標志、環境行為評價、產品壽命周期環境評估、產品標準中的環境指標,共給出100個標準號,即從IS014001-IS014100,幾乎規范了包括政府和企業等組織的全部環境行為。

IS014000適用于一切企業的新環境管理體系它是一張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的綠卡。其中IS014001被稱為國際貿易中的“綠色通行證”。為順應市場環保的發展趨勢,我們應建立產品生產的環境管理體系,并加強對出口產品生產的技術、工藝、設計、包裝按照“綠色化”要求進行改造,從而獲得良好的企業形象和信譽。

面對技術貿易壁壘,行業組織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在當今的國際貿易戰中,發達國家的政府、行業協會、企業已經處于新的利益共同體中,建立政府領導下的政府、行業協會、企業為主體的多層次產業預警機制,是WTO自由貿易目標及其規則的客觀要求。

中國“入世”后,企業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結果不僅僅取決于企業自身的實力,還受到行業協會發展狀況等“外部因素”的約束。相對發達的行業組織賦予了國外企業相對于中國企業的團隊競爭優勢。相形之下,先天不足又處于散兵游勇狀態的中國企業,如何能與實力強大且組織有序的外國企業軍團開展有效競爭呢?同時,國內行業協會發展緩慢,與國外貿易伙伴缺乏相對應的民間性溝通與對話,也是許多貿易摩擦產生的根源之一。

2001年12月,中日兩國政府通過談判達成協議,避免了一場農產品貿易戰。協議提到“通過政府和民間兩個渠道,探討并加強兩國農產品貿易合作”,并提出“雙方民間組織建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農產品貿易信息溝通和協商機制……引導兩國農產品種植、生產和貿易的良性發展”。至于這場爭端的起因,除了日本企業的“開發進口”之外,中日雙方專家和輿論都提到“無協調機制,無民間渠道”是重要原因。

因此,為應對貿易技術壁壘,在提高企業競爭力與改善政府職能的同時,必須充分發揮專業性行業協會的作用與職能,即立足于國際市場,針對各行業的生產規模、供求關系、價格水平、創新能力、技術標準、產品結構等一系列情況進行研究和對外交流,建立良好的貿易預警機制,及時向企業和有關政府部門提供國內外市場的動態數據和分析報告,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決策依據,協助政府在WTO規則范圍內與其他成員國協商解決各種貿易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