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食品貿易的衛生監管

時間:2022-08-24 09: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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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食品貿易的衛生監管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食品貯存、保藏技術的提高和交通網絡的發達,我國食品貿易活動日益加強,食品流通的種類和數量不斷增加,食品貿易的衛生監督已成為食品衛生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自食品衛生法(試行)實施以來,各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加強了食品運輸、貯存、銷售和采購食品索證的衛生監督,對保證食品衛生、保護消費者的健康,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國家對食品貿易衛生監督沒有統一立法,各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食品貿易過程的衛生要求、監督程序不一致,導致國內食品貿易衛生監督存在一些問題,甚至出現管理混亂。本文就目前我國國內食品貿易衛生監督問題作一簡單討論,供同行參考。

1國內食品貿易衛生監督的統一立法

國家法律法規關于食品貿易的衛生規定是食品貿易衛生監督的法律依椐。目前我國尚未頒發食品貿易衛生監督的單項法規,但是在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條款中對采購食品索證和食品衛生檢驗單位等內容做了規定,并授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本省采購食品索證的種類和范圍以及在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以外確定食品衛生檢驗單位。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根據法律授權,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分別頒發了采購食品索證管理辦法,部分省還頒發了外埠食品登記注冊辦法。這些地方性規定對食品貿易的衛生監督工作產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其一是政出多地,不同省份對采購食品索證的種類、范圍,食品衛生檢驗報告的內容和規格,銷售地食品衛生復檢等內容規定不統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沒法按照統一的衛生管理規范組織食品流通,食品生產廠家為滿足不同地區食品貿易的衛生要求不得不經常改變食品衛生檢驗模式,并因提供各種非統一性文件而增加費用。二是產生貿易壁壘,有的地區搞地方保護,食品衛生監督內松外緊,為本地食品開綠燈,對外地食品設紅燈,妨礙食品正常流通,不利于經濟健康發展。三是片面追求經濟效應,有些地方受利益驅動,衛生監督工作以盈利為目的,對外埠食品重復檢驗和多層次收費,出現同一地區上、下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分別對同一批食品抽檢收費的紊亂現象。四是有些地方性規定與國家法規相悖,如國家法規規定的有效的檢驗結果在某些地方得不到認可。隨著國際食品貿易的發展,為完善食品進出口體系,食品法典委員會(CAC)于1992年成立了進出口食品檢驗和認證系統法典委員會(CCFICS),根據國際接受的準則采取統一的方式,協調檢驗和認證體系,減少貿易爭端。在國際食品貿易趨于采取統一方式進行管理的形勢下,國內食品貿易衛生監督應與其適應而不應該搞國內貿易壁壘。因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制訂國內食品貿易衛生監督單項法規,統一食品流通的衛生要求和監督程序,消除食品貿易壁壘,促進食品流通。

2食品衛生檢驗單位法定地位的認可和檢驗能力的認證

在食品流通過程中,食品買賣雙方具有索取和提供食品衛生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的權利和義務,但是食品衛生法(試行)對檢驗合格證的內容和規格沒有規定,各省規定的內容差異很大。有的省只規定采購食品必須索證,對檢驗單位未加限定;有時省規定采購食品必須索取縣級以上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衛生檢驗合格證,還有個別省規定跨省銷售的食品必須提供地級市以上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食品衛生法(試行)對不同類型、不同級別的食品衛生檢驗單位的法定地位沒有規定,而是授權給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在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以外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食品衛生檢驗單位,進行食品衛生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衛生部于1987年頒發了食品衛生檢驗單位管理辦法,對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以外的食品衛生檢驗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和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的作用做了規定,并在1990年批準了北京醫科大學營養與食品教研室等11個食品衛生檢驗單位,確定了檢驗項目。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由法律授權,代表國家進行食品衛生監督和檢驗,出具的衛生檢驗報告具有權威性,既可用于食品的流通,也可以用于食品貿易糾紛的仲裁。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以外的食品衛生檢驗單位的法定地位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是不等同的,前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經省級以上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考核合格,才能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對送檢樣品進行檢驗,它出具的衛生檢驗報告只能用于食品的流通,不能用于貿易糾紛的促裁。未經過省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考核批準的單位沒有資格出具食品流通用的衛生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不同級別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法定地位和檢驗能力存在一定的差別,它們出具的食品衛生檢驗報告的作用也不完全等同。國家應該對不同級別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法定地位進行認定,并對其檢驗能力進行逐級認證。國家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用于國際食品的流通和食品貿易糾紛仲裁,省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用于省際之間的食品流通和食品貿易糾紛仲裁,市、縣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用于相應級別間的食品流通和食品貿易糾紛仲裁。各級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只能在認證的檢驗項目范圍內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

3外埠食品登記注冊制度

在食品貿易的衛生監督中,最常見的問題是食品采購者索取的衛生檢驗合格證不符合法規要求,有的檢驗合格證的生產日期和批號與實際貨物不符,有的檢驗合格證的檢驗項目不全,有的檢驗合格證的檢驗單位得不到銷售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認可。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是我國現階段的食品衛生檢驗力量十分薄弱,遠遠不能適應我國食品工業的發展需要。依靠我國現有的食品衛生檢驗力量(包括各級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和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以外批準的食品衛生檢驗單位),要對全部食品廠生產的每批食品都按國家食品衛生標準進行全項目檢驗是不可能的。由于食品采購者索取的衛生檢驗合格證不符合國家或銷售地地方法規的規定,銷售地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對外埠食品進行衛生復檢,既增加衛生監督檢驗的工作量,又增加企業的經濟負擔。有的地區甚至規定,凡進入本地區銷售的外埠食品一律經當地食品衛生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更是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面對我國食品工業迅速發展,食品流通數量巨額和食品衛生檢驗力量十分薄弱的矛盾,繼續要求對每批食品按國家食品衛生標準進行全部項目檢驗是不適應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的,因此應積極探索符合我國現狀的食品貿易衛生監督的新路子。

筆者認為目前我國部分省市實行的外埠食品登記注冊制度是符合我國國情,行之有效的方法,值得繼續實踐和不斷完善。凡第一次跨地銷售的食品,食品生產單位或銷售地的商應持食品生產單位衛生許可證的復印件、食品生產地相應級別(即跨省銷售指省級,跨市、縣銷售持市、縣級)的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衛生全項目檢驗合格證和有關生產批文到銷售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登記,符合規定者給予注冊,準予銷售。已取得注冊的食品憑食品生產地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或省級以上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考核批準的檢驗單位出具的有主要衛生指標的同批食品衛生檢驗合格證即可銷售。各類食品的主要衛生指標由衛生部統一規定。注冊后的食品每年年審一次。上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已注冊的食品下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不得重復注冊。為緩解食品生產流通數量大、品種多與食品衛生檢驗力量不足的矛盾,省級以上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食品衛生檢驗單位的考核和審批工作,增加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以外的食品衛生檢驗單位的數量,依靠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搞好食品衛生檢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