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投資措施研究

時間:2022-08-24 11: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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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投資措施研究

一、對華反傾銷現狀分析

世界貿易組織(WTO)奉行公平競爭原則,反對在國際貿易中使用傾銷手段搶占和壟斷國際市場,擾亂國際市場秩序。我國是發展中國家,也是WTO成員,在國際貿易中是最講信譽的國家,決不會公開違背WTO公平競爭原則而采取傾銷手段去損害進口國利益的,更無實力對國際市場發動一輪又一輪傾銷風潮。既然我國出口企業沒有采取傾銷行為,那么,為什么以美國為首的一些國家對我國出口產品發動一輪又一輪反傾銷風潮(參見表1),這實質是他們對我國對外貿易人為設置的連環陷阱,企圖削弱我國出口產品國際市場競爭力,迫使我國出口企業接受“自動出口限制措施”,取消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享受的普惠制待遇,損害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聲譽和形象,并使我國出口企業深深陷入貿易糾紛之中而難以自拔。我國是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從下述對華反傾銷案件可以看出,中國入世前后變化是巨大的。1979-2000年,對華反傾銷為411起,平均每年18.68起;2001-2010年,對華反傾銷為564起,平均每年56.4起,入世后為入世前的3倍(300%以上)。必須說明的是,在1979-2010年的32年間,美國是發動對華反傾銷最多的國家,歐盟緊跟其后。現在的問題是,我國出口產品沒有對進口國構成傾銷行為,也沒有對進口國同類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因為我國出口產品價格并非低于國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出口規模也較小。然而,為什么總是被他們提起反傾銷指控。更為嚴重的是,我國加入WTO之后,出口產品屢次遭到反傾銷的“圍攻”,成為國際反傾銷的重點對象,中國對外貿易環境進一步惡化。

二、對華反傾銷原因分析

令人深思的是,1992年,我國國民經濟體制正式確立為市場經濟體制,到2001年中國加入WTO時已有10年市場經濟的實踐,然而,WTO并沒有承認中國是市場經濟國家,而是把中國作為“經濟轉型國家”,并規定中國出口企業自動獲取市場經濟地位或待遇,需要經歷15年(2001-2016年)的轉型期。以美國為首的一些國家正是依據《WTO反傾銷協定》有關“非市場經濟國家不能使用本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作為正常價值與其出口產品價格進行對比,而只能采取替代國國內同類產品價格作為正常價值與其出口產品價格進行比較,以此確定是否構成傾銷的規定,肆無忌憚地對我國出口產品提起反傾銷指控。

首先,他們把中國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在反傾銷調查中總是以生產成本或價格大大高于我國出口產品的替代國的產品為依據,進而征收高額的臨時反傾銷稅。

其次,當我國出口企業在反傾銷應訴時,他們以我國出口企業未能按國際會計準則建立生產成本核算體系為由,否定我國入世協定書15條有關“當某一WTO成員對來自中國的進口產品提起反傾銷調查時,若被調查的中國企業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有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成員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當使用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或成本進行比較”的規定,從而使我國出口企業的應訴以敗訴而告終。

再次,當最終反傾銷稅實施時,他們又按《WTO反傾銷協定》第11條有關“最終反傾銷稅仍應自征稅之日超過5年之內結束的規定”,又迫使我國出口企業在此期間采取“自動出口數量限制措施”和取消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應享受的“普惠制待遇”。

最后,應對反傾銷的訴訟,無論是勝訴還是敗訴,其結果都是得不償失。這是因為,一是要支付高額應訴費用,使出口企業出現嚴重虧損;二是對心理造成巨大傷害,因為在長達12-18個月的應訴過程中讓每個應訴人員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精神緊張;三是無論勝敗,都會對出口企業聲譽和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喪失公平競爭的優勢和競爭力。這就是對華反傾銷設下的連環陷阱。

綜上所述,對華反傾銷完全是以美國為首的一些國家對中國出口產品設置的一道人為貿易障礙,它已經使我國出口企業付出沉重的經濟代價,極大地阻礙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2016年以前,他們決不會放棄這道貿易障礙,即使到2016年以后,他們還會以另種方式設置新的障礙,因此,一方面我們要做好對華反傾銷指控的應對策略,另一方面更要做好規避反傾銷的對策。由此可見,規避對華反傾銷勢在必行。

三、對外貿易投資的對策建議

綜上所述,對外貿易投資不僅是規避反傾銷和拓展國際市場的有效途徑,而且也是成功規避對華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包括特殊保障措施)的戰略選擇。這是因為,自從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以美國、歐盟為首的一些國家不僅對我國出口產品發動一輪又一輪反傾銷風潮,而且還對我國出口產品發動一波又一波反補貼、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的浪潮。例如,從2002-2010年期間,對華反補貼案件為43起,對華保障措施為106起,對華特殊保障措施為33起。特別是對華反補貼和特殊保障措施,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前是很少見的。因此,中國入世后遭受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的“圍攻”,并形成“合圍”之勢。從2002-2010年期間,對華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等案件高達692起,平均每年為77起,使我國對外貿易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極大削弱了我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嚴重阻礙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由此可見,必須及時調整對外貿易發展戰略,加快對外貿易投資步伐,制定中長期對外貿易投資發展戰略,使我國對外貿易和對外投資并駕齊驅,并形成優勢互補、相互促進之態勢,有效粉碎妄圖阻礙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的各種形式的貿易壁壘。為此,特提出以下對策性建議:

(一)對于具有國際市場競爭力的出口產品,既是對華反傾銷的重點對象,因而又是對外貿易投資的優勢項目。因此,在對外貿易投資時在選準市場和合作伙伴條件下,擴大具有市場競爭力產品的投資規模,從而獲取更大的投資收益。

(二)對于出口量較大和生產成本較低的產品,不僅是對華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對象,也是對外投資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的重點。因此,在選準行業和進入方式的條件下,加強與東道國經銷商的合作進行聯合開發,從而獲得對外投資規模效益。

(三)對于具有技術優勢的出口產品,不僅是對華反傾銷和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重點“關照對象”,而且是對外貿易投資的拓展項目。因此,在選擇投資環境較理想的東道國進行投資經營,使國內生產與國際開發形成國際產業鏈,進一步拓展國際市場。綜上所述,對外貿易投資必須正確處理規避反傾銷與投資風險的關系,理順出口貿易與對外投資之間的互動關系,調整好國內生產與國際營銷之間的動態關聯度,從而開創對外貿易與對外投資相互促進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