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經濟貿易法律制度分析
時間:2022-06-01 03:44:48
導語:涉外經濟貿易法律制度分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通過翻閱相關的法律條文可知,《合同法》中規定合同在簽訂的過程中必須要遵循自由的原則,這也是《合同法》制定的核心。我國當前部分學者認為,司法自治中也需要以合同自由為核心,具體來說就是在合同的設置中,需要保證當事人的思想和意愿是一致的,只有符合當事人的意志,才能夠保證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有效實施,使合同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但是實際上,合同的自由原則還表示必須要保證合同符合相關的法律條件,才能夠在法律上形成一定的約束力[1]。如果將行為人所關注的法律效力與合同的自由分開來看,將會導致合同失去法律意義。所以合同應該體現出合同簽訂當事人以及國家的意志,是二者意志的統一體。國家在法律的制定中需要盡可能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的意志沒有與國家的公共利益以及強制性法規等存在抵觸,就可以認為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對合同賦予相應的法律效力。同時當事人所反映的意志還需要是法律范圍內的,這樣才能夠突出法律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的意志違反了社會的公共利益或者國家的強制規范,則認為合同是無效的。這也表明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并具有國家的強制力。同時也說明,雖然合同的制定需要符合自由性原則,但是這種自由卻是在一定限制范圍內的,并不是絕對的自由,也包括一定的自我限制。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對合同自由的理解,指的是合同應該如何限制,通過不斷的醇化和發展實現對合同的正義實踐。所以在合同的自由原則實施中,也需要國家的適當限制。國家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主要指的是在不違背法律、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序良俗的情況下,保證合同制定和履行的自由性。所有的有違法律、社會公德以及損害社會利益的合同都視為無效。通過對合同自由原則和所受限制的分析可知,從合同效力的來源方面來看,合同效力的影響因素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分別為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其中內部因素指的是合同的自由性,比如在合同的制定和實施中需要符合當事人主體的真實意志[2]。同時也體現出國家對我國經濟的宏觀調控性,也就是國家對合同的簽訂和實施具有一定的限制作用,比如可以通過法律等對當事人的合同進行規定,通過這種方式限制合同效力的發揮,也就是影響合同的外部因素。
二、涉外經濟貿易管理法律制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一)涉外貿易管理法律制度對貿易利益的保護。國家通過法律制度的制定,對貨物、技術以及服務等方面的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和控制,進而實現對國家外貿利益的控制和維護,從而促進外貿得到更好的發展。從國家利益的情況來看,涉外貿易管理制度在貿易利益維護中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分別為根本利益、一般利益以及重大利益。首先,從根本利益方面來看,對外貿易活動關系著國家以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和經濟安全,所以為了保證對外貿易的根本利益,還需要從立法角度入手,通過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對涉外貿易活動進行約束。比如我國在《對外貿易法》中規定,如果進出口的貨物、技術以及服務等存在威脅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可能,可以對這些進出口行為進行限制[3]。從法律的性質上來看,這些法律都屬于禁止性的法律條款,涉外貿易主體不得違反。通過這些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維護涉外貿易的根本利益,形成對涉外貿易的管理。在涉外貿易合同的簽訂中,當事人必須要遵從國家的根本涉外管理制度,這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如果在合同的簽訂中存在違反根本外貿制定的情況,那么合同是無效的。其次,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對一般利益的維護,指的是在對外貿易活動中需要對各方當事人利益的維護,進而間接的實現對國家利益的維護,比如反傾銷規則中,根據我國的《對外貿易法》中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都需要以維護涉外貿易管理秩序為基礎,所以在涉外貿易管理的制度制定中,必須要加強對外貿輔助性措施的跟進。在一般涉外貿易管理制度中,如果合同出現違反貿易管理的情況,對管理制度中的一般利益形成侵犯,不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最后,對重大利益的維護,這也是涉外貿易中關系到國家全局的內容,比如國營貿易,其中涉及到國家的經濟以及民生問題,商品、技術和服務等都具有敏感性,所以在進出口的業務中必須要由規定的授權企業進行經營。沒有得到授權的企業是禁止進行進出易的。涉外貿易經營人員如果出現違反貿易管理的情況,那么所簽訂的對外貿易合同是無效的,這也是有效維護國家經濟利益的主要方式。(二)涉外貿易管理法律制度的表現形式。通過和教師的交流和相關資料的查閱可知,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落實和實施,外貿體制的改革也隨之加快了發展的步伐,也使得我國的外貿體制和相關法律等都得到不斷的完善。在涉外貿易中也出現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實現對涉外貿易的管制,為涉外貿易的發展保駕護航。特別是隨著我國加入到WTO后,為了能夠滿足當前發展的新形勢,我國也對涉外貿易管理中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通過對外貿法的修訂,不僅保證了我在進入WTO的承諾,同時也為我國法律的完善奠定基礎。通過翻閱相關的資料可知,我國當前的涉外經濟貿易管理法律中相關的法律包括《對外貿易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海關法》等,分別對涉外貿易中涉及到的改革領域的內容和合同關系等進行明確的規定。同時還完善了相關的行政法規,在相關法律的基礎上,規定了外貿管理的相關制度,包括《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反補貼條例》等。此外,制定了相關的行政規章,實現對涉外貿易管理秩序的維護,豐富涉外管理的內容,比如《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以及《出口商品配額管理辦法》等,實現對涉外貿易管理的完善。
三、結語
綜上所述,涉外經濟貿易管理制度對合同的效力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直接關系著合同是否生效。通過與老師的討論以及資料的查找,對我國當前涉外經濟貿易管理制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進行分析,同時可以看出其中存在很多因素會導致合同無效,這不僅體現出合同的自由性,同時也體現出國家對經濟控制的約束性。為了保證涉外經濟貿易合同的有效性的合理確定還需要加強對立法以及司法實踐的綜合分析,進而保證涉外貿易經濟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以及涉外貿易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李晉陽.中國對外貿易管制的演化及優化[J].東方企業文化,2014(13):331-331.
[2]舒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的演化[J].中外企業家,2012(21):161,165.
[3]許英.外貿管制對合同效力影響的理論問題探析[J].肇慶學院學報,2006,27(1):45-48.
作者:陳佳堯 單位:哈爾濱第三中學
- 上一篇:國際貿易風險及防范對策
- 下一篇:國際貿易對城市化模式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