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組織論文:農村民間組織的作用透析

時間:2022-01-23 08: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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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組織論文:農村民間組織的作用透析

本文作者:佟玉權鄧光玉工作單位:大連海事大學管理學院

民間組織在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作用

(一)農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必須要有效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然而也要看到,根置于鄉村特定環境下的各種農村民間文化組織與當地自然、文化環境融為一體,組織成員多由社區居民民主自愿產生,他們更熟悉鄉村情況,又有著豐富的地方知識和工作經驗,在民眾中有較高的威望和較強的號召力,其組織工作更容易吸引民眾的廣泛參與。因此,必須盡可能發揮農村民間組織作用,使其成為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組織者,成為遺產保護工作中政府主導作用的有力補充。高度社會化,特別是充分發揮各種民間組織的作用,是許多發達國家文化遺產保護的一個重要特征。在意大利,與文化遺產保護有關的民間文化組織很多,像“我們的意大利”、“意大利藝術品自愿保護者協會”、“意大利古宅協會”、“意大利古環境協會”等則是這方面的典型代表。[3]英國的“國民信托”組織人數達到了250多萬人,管理著2700多處文化遺產,而其中開放經營的達到500多處。[4]我們的近鄰日本,從繁華的大城市到偏僻的鄉鎮,幾乎都建立有保護各地方文化遺產的民間社團組織,像“獅子舞保護協會”、“花祭保存會”、“田樂保護協會”等等。[5]近些年,受市場開發影響,我國一些傳統文化積淀比較深厚,特別是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形成一定規模的村鎮也開始自發地組織了不同形式的民間組織。如,河北邯鄲縣河沙鎮南街村的南街書畫社,集書法、繪畫、攝影、雕刻等為一體,自1995年成立后,許多村民踴躍加入,他們在這里寫寫畫畫,交流切磋,一大批民間“書畫專家”脫穎而出。[6]還有,在云南師宗縣,近年活躍著數十個、從業人員達3000余人、每年演出1.6萬余場的各種民間文化演出團體。它們以鄉村為舞臺、以地方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依托,以農村事為藍本,用通俗易懂的手法,即宣傳了黨的方針政策、豐富了農村文化生活,也通過這種形式促進了優秀民間文化的保護與傳承。[7](二)文化遺產原真性保護的促進者聯合國世界遺產委員會《世界遺產公約實施行動指南》(1997)要求:“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至少應具有《世界遺產公約》所說的突出的普遍價值中的一項標準以及真實性標準。”原真性保護是對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要求,也是對其進行開發和利用的基礎和前提。然而,我國政府主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工作性質上基本上屬于一種“行政意愿”,其組織措施經常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間性”、“大眾性”形成矛盾或偏差。而作為地方文化精英的集合體,民間文化組織成員長期置身于當地文化生態之中,耳濡目染,對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理解更為深刻,他們所具有的豐富的傳統知識和經驗是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真性保護和有效避免“民俗”演化為“官俗”的重要保障。同時,農村民間文化組織成員大都是中老年人,他們對那些祖先留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情有獨鐘,有著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他們時間充沛,甚至不計報酬,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有和傳承中自娛自樂,這些成員在保護當地文化中的強烈的使命感和責任心,也使農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真性保護成為可能。(三)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中社區利益的維護者許多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除了具有價值突出、原真性和不可再生性等文化遺產的一般特點外,也是一種現代社會生產生活方式,是一種“活著的”遺產類型。實踐證明,對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生產性保護,通過引入市場機制,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業開發,是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途徑。然而,在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或產業化發展的產業鏈中,農民經常處于生產等基礎環節,即處于產業鏈的低級階段,加上農戶的分散,勢單力薄,很難形成強有力的組織力量。實踐也證明,在目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維權事例中,缺少的最重要一環是權利主體的代表。因此,要想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中有效維護社區農民的根本利益,就應當努力尋找利益相關人的代表,使分散農戶能夠組織起來。云南納西族東巴紙資源共管協會的建立就是一個突出的事例。[8]納西族的東巴紙是用高原上特有的植物,經祖傳工藝制成的古老紙張。東巴紙成為古代納西人書寫重要的契約及東巴經文的載體,承擔著傳承納西文明的重任,有著極其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科學價值和藝術價值。近些年來,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東巴紙被開發為旅游紀念品,或作為東巴畫的繪畫紙張。由于受市場需求拉動,加上一些人的利欲熏心,本該為東巴及老藝人所掌握的,其傳承受多種限制的這種獨特工藝,開始被大量模仿。各種打著“原生態”東巴紙旗號的旅游紀念品充斥于景區,嚴重侵害了東巴紙傳統工藝持有者的權益。2006年9月,有關方面組織成立了東巴造紙傳統資源共管協會,作為一個會員制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能夠代表納西族東巴造紙人維護自己的權益和開拓東巴紙市場。(四)農村公共文化產品的有效供給者公共產品及其服務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決定了它們的供給需要政府的行政手段的介入,需要有各級政府的資金投入。但是政府提供農村公共服務的能力總是受到多方因素的制約,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長期以來,我國廣大農村的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欠賬較多,公共文化服務嚴重不足,農村文化生活單調匱乏。一些已有的公共文化活動空間(如鄉鎮文化站、村文化活動室)也因經費不足,大多處在荒廢的境況下。盡管近些年有關部門積極推動文化下鄉活動,但仍無法滿足廣大農民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特別是能為他們所喜聞樂見并可直接參與的文化活動甚為稀少。民間組織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可以向社會提供眾多服務,承擔一些政府部門不該做或做不好,企業做卻未必有效的社會事務。”[9]農村民間文化組織多是由廣大農民自發組織起來,并以滿足農民精神文化需求為目的而形成的非正式組織。這些組織或者是傳統鄉村社會流傳下來的各種民俗文化類民間組織,如民間社火、廟會、燈會、花會、戲會等,或者經農民自愿,以地方文化資源為依托,適應新興文化產業發展而組織的各種文化類社會團體,如上文所提到的麗江東巴紙傳統資源共管協會等。這些民間文化組織所提供的產品具有濃郁的地方文化性,可極大地促進社區農民參與,豐富他們的業余生活,增進民間交流和感情交往,滿足農民精神需求。這些社會文化類公共服務不同于單純依靠政府所提供的如農村基礎教育、衛生防疫、社會保障等純粹公共產品,這些服務更具有多樣性、地方性、靈活性等特點,它們可最大限度地彌補政府在該領域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的問題。而且,這些由民間文化組織所提供的文化產品,本身就是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或者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聯,通過公共文化活動的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才得以“活態傳承”。

有效發揮農村民間文化組織作用的對策建議

(一)提供組織制度保障總體看,目前我國的民間組織還存在著發育不足、結構不合理、地區發展不均衡以及社會公信力和服務社會能力不強等諸多問題。截止2011年6月,全國依法登記的民間組織有44.8萬個。按人均算,我國平均每3000人擁有一個民間組織,而這一數字的橫向比較,日本是400人、美國不到200人、英國則為100人。鼓勵支持農村各種民間組織的發展,發揮它們在組織引領農民致富、反映農村民眾訴求、豐富農村文化生活和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是當前我國新農村建設所面臨的重要任務。應該看到,近些年,為發展農村經濟,各種專業經濟協會開始得到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重視,2003年民政部下發了《關于加強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培育發展和登記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簡化了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登記的條件和程序,并通過宣傳和典型示范等形式支持其健康發展。然而,相比各種專業經濟協會,農村的各種民間文化組織的建立和運作遇到了許多困難,《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所規定的主管部門掛靠以及民間組織登記所需要固定辦公場所、工作人員、注冊資金等規定,對于農村民間文化組織來說可謂是門檻不低。為保證農村民間文化組織能夠在一個穩固的和有靈活性的組織框架下開展活動,有關民間組織管理的法律法規應該進一步修訂,特別是就如何發揮它們在保護和傳承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獨特作用,在需要進一步完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應得到確認和體現。同時,各省、市制訂的地方相關法規也要做出明確規定,使民間文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依法降低農村民間文化組織的登記準入標準,積極試點和推廣民間社會組織綜合配套改革,把更多民間組織納入到合法范圍內,變數量控制型管理為規范服務型管理,以使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體系及社會管理工作變得更為完備、更為科學。(二)給予經費及政策支持農村民間文化組織發展中的最直接的問題是經費短缺,組織開展各項文化活動沒有資金保障。在民間組織發展較好的西方發達國家,民間組織經費來源渠道非常廣泛,除了政府的常規性撥款和一些專項資助外,各種基金會、企業資助、社會捐款以及民間組織的專業活動收入等都是民間文化組織的重要經費來源。[10]目前我國農村的各種民間文化組織還是弱勢群體,它們既不同于城市行業協會有一定的社會基礎,也不同于各種農村專業經濟協會有著直接的經濟利益和經費來源。特別是受各種認識偏見影響,那些根植于民間社會,有著良好群眾基礎,為百姓所喜聞樂見的傳統文化活動經常被排除在政府主導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之外,得不到有力的幫助。有研究表明,當前,我國的鄉間藝人因難以享受公共文化政策特別是公共財政政策的支持,成為“邊緣文化群體”,其生存境況岌岌可危。[11]鑒于此,建議政府部門撥出專款鼓勵支持農村民間文化組織的發展,除了在制度規定上降低其準入門檻外,要為各種農村民間文化組織的成立提供一定的啟動資金及一定額度的貼息貸款;鼓勵民間文化組織開展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習活動,對于其組織的非營利性活動或公益性活動在經費、活動場地、人員、宣傳推廣等方面給予有力的幫助;政府的各種公關活動場合也要努力為地方民間文化團體創造各種展演的機會或優先購買其文化產品,促進民間組織不斷走入市場以提高自我發展能力;政府不僅要鼓勵城市文化下鄉,也要為鄉村文化進城創造條件,在城鄉文化統籌中積極發揮農村民間組織的作用。除此以外,還應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通過制定減免稅收等各類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或捐助農村民間文化組織及其所從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三)注意發揮農村文化精英作用農村的文化精英是長期在鄉村民間文化土壤中生長起來的骨干力量,是民間文化集體記憶的突出代表。這些土生土長的農村文化精英們諳熟地方文化并有著一定的技藝專長,他們體察鄉村民情,在群眾中有著較高的威信和凝聚力,善于團結和組織廣大農村社區民眾參與各項文化活動,成為地方鄉土文化的傳播者,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做出獨特貢獻。我國農村各類民間文化組織尚處于建立、起步階段,及時發現、培養和有效發揮農村文化精英在文化遺產保護的組織管理和榜樣示范上的作用非常必要。有關部門要將對農村文化精英的選拔培養作為新農村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積極創造條件發揮他們的作用。可以通過舉辦村頭文化、田間文化、庭院文化、社區文化活動,挖掘和培養在器樂演奏、音樂舞蹈、戲曲、說唱、書法繪畫、攝影等各方面的文化精英及文藝業余愛好者,建立起由鄉村文化干部、退休鄉村干部教師、各類手藝人及其他各類農村文化能人和業余愛好者所組成的文化骨干隊伍。政府的文化部門要經常組織文化座談會、匯報會和各種文化競賽活動等進行文化交流切磋,有計劃地開展相關業務知識、傳統文化知識、經濟管理知識和法律知識學習,選派優秀的文化精英到其他地區或國家學習考察,使他們能夠吸收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新思想、新經驗、新技術和新觀念。(四)正確引導與科學規范農村的民間文化組織盡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它們絕不可能替代政府部門而包攬整個工作,相反,其積極性和獨特優勢的充分發揮,是以政府部門的熱情支持和正確引導為前提的。[12]應該看到,農村的民間文化組織在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豐富農村文化生活的同時,也可能誘發一些不健康文化,甚至出現參與群體性事件、擾亂社會秩序、以社團名義瘋狂斂財、違法亂紀等情況,這些都與民間組織的宗旨背道而馳,政府必須加以正確引導、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管,而不能放任自流,從一個極端滑入另一個極端。既要對農村的民間信仰及其習俗給予必要的寬容并支持文化社團的傳承活動,又要積極借鑒汲取人類文明成果,堅持文化的創新精神,積極引導民間文化組織弘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同時,還要看到,農村的許多民間文化組織仍然處于松散型、臨時性的非正式狀態,組織成員大都缺乏組織管理知識和經驗,法律意識淡薄,組織內部少有相關規章制度,由管理混亂而引發的各種糾紛和事故也時常發生,其穩定與規范運作還需要政府及相關部門加以引導,給予幫助,使它們能盡快地成熟起來。總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間性”、大眾性和傳承性都決定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上,政府是主導,民間社會是主體,民間文化組織則作為民間社會保護主體中的中堅力量。農村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富集地區,工業化、城鎮化的加速發展已使這些彌足珍貴的民族文化財富處于急劇消亡的境地,最大限度地發揮民間文化組織的獨特作用已顯得十分必要而迫切。只有通過改進傳統文化演進的內生機制,培育和壯大廣域覆蓋的以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宗旨的民間文化組織,創造形成各級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性保護與全社會自下而上的民間保護有機結合的社會文化環境,才能逐步從根本上扭轉文化生態不連續、保護工作難以持續的不利局面,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