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貸論文:小議農村信貸業務的發展

時間:2022-01-24 02: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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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貸論文:小議農村信貸業務的發展

本文作者:吳艷王林萍工作單位:福建農林大學

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選擇性貸款現象嚴重目前,雖然農村信用社覆蓋了全國的農村,但由于受制于商業銀行的制度性約束,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前提下,一般采用了對農戶進行選擇性的貸款。這也直接導致貸款對象選擇上有嚴重的傾向性,一些急需信貸金融支持的低收入者因缺乏擔保而無法獲得金融服務的保障。在我國貸款地域限制越來越松的情況下,農村信用社的貸款也開始逐步向城市回流,“非農化”傾向與最初的農村金融機構合作管理相互背離,導致金融機構支農效應較弱。農村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比例仍然較高農村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低,償還貸款的能力偏弱,加之農村信用環境差,農村金融機構不多,促使農村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不斷增高,農村金融風險逐年增加。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率遠遠高于商業銀行金融貸款的不良貸款率,成為制約農村金融機構良性發展的主要因素。

加強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的管理首先,建立貸款管理責任考核制度,提高員工責任意識。農戶小額信貸是建立在農戶講信用的基礎上發放的貸款,為防范和化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風險,提倡建立一套科學、合規范的貸款管理責任考核制度。如確定相應的不良貸款考核指標,實行超指標比例賠償、低于指標比例適當獎勵的辦法,調動信貸員管好貸款的積極性。其次,創新小額信貸模式,提高鄉村的信用意識。通過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組織與信用社簽訂“農戶誠信協議”,以加強農村農民的誠信意識。同時強化農村信用文化建設,提高金融企業的管理水平,優化內部管理環境,從而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誡機制。再次,創新信用社合作模式,明晰產權關系并大力開展增資擴股工作。對我國農村信用社進行徹底合作制改造,變虛置合作為以利益聯結合作,將分散的小額貸款客戶組織起來,逐步形成互相監督約束、互為激勵促進的多個信用合作小組,信貸管理人員直接與合作小組開展信貸業務,有效地解除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障礙,降低監管成本,確保信貸資金安全。強化商業性小額信貸公司和村鎮銀行的管理首先,要強化各項業務操作流程的規范性,提高小額信貸公司的風險防范能力。針對農村、農業抗風險能力弱的特點,需要和擔保公司相關制度進行有效融合,以提高制度的風險控制能力,進而在風險控制前提下,不斷進行信貸產品的創新。如山西平遙日升隆開展了小額信貸的金融創新活動,把小信貸“示范村”的試點與村委會合作來控制風險,并嘗試推出“龍頭企業+擔保公司+貸款公司+農戶”四位一體的貸款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2]。

其次,小額信貸要加強農村金融服務的客戶管理,在制定發展戰略的基礎上,積極培養和引進各類專業人才,提高金融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加強信用數據系統建設,逐步實現農村金融服務的信息共享,從而推動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發展。再次,在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將小額貸款公司從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過渡,小額貸款公司在依法經營的基礎上,逐步改造為村鎮銀行,進而全面納入我國金融監管體系。這不但可以獲得國家的政策支持,而且金融機構的規范運行體系的引入,可以極大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的合規性經營。多渠道拓展資金來源目前除了國際組織和個人的捐助,國家財政資金僅限于人民銀行的支農貸款。隨著我國金融政策的不斷放寬,我國允許部分商業銀行在一定范圍內自由浮動利率,以提高信貸的靈活性,彌補小額貸款的風險成本。目前,我國小額信貸機構具有明顯的福利性特征,小額信貸機構多具有政府背景,以公益性為目的,盈利動機不強。因此,在目前狀況下對吸引商業資本需要進行進一步商榷。雖然,這些機構和小額貸款機構具有目標上的一致性,但在可持續發展的指引下,可能會通過盈利來進一步夯實發展的基礎,從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目前農村資源比較匱乏的狀態下,低利率水平才能使小額貸款機構有良好的發展空間,有可能使更多農民獲得貸款,從而通過市場力量來促使農村小額信貸資金自發形成供求平衡的運作機制。完善小額信貸市場信用體系當前我國正在開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了“全國企業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已經實現國內所有中資銀行聯網,農村信用社也逐步開始納入全國的個人征信系統。

目前,由于基礎條件差、農村金融機構分散等原因,還很難建立起統一的農村信用社征信系統,這樣就不得不面對農村小額信貸機構風險較高的現狀。因此,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機構應加強聯合,對農村個人征信體系和守信激勵、失信懲誡機制,進而為農村小額信貸發展提供風險防范的政策支持。同時還需要盡快考慮將村鎮銀行的開戶、結算等金融業務全面納入銀行開戶、結算體系,以依托健全的商業銀行金融體系來防范其技術力量不足的問題,從而方便小額信貸機構能更好地為新農村建設服務。在服務體系建設方面,要建立與完善農戶信用貸款檔案管理。為重點支持當地的產業,可以在業務量大的鄉鎮采用現代銀行管理的客戶經理制模式,及時提供資金、信息、技術、市場分析、風險防范于一體的“金融套餐”服務,不斷更新和提高服務質量[3]。建立和完善小額信貸組織機構的相關監管法規我國政府進行小額信貸項目開展以來,成功案例不多,主要是對小額信貸不夠重視。政府建設項目存在一定的扭曲效應,特別是在小額信貸運行過程中,法律不健全,導致小額信貸業務運行監督缺位問題嚴重。因此,當前需要規范對小額信貸組織機構的立法,給予一定的法律主體地位,將其從政策邊緣轉變為合法經營,以保障農村小額信貸機構的合法權利,促使其建立有序發展的規則與機制。加強培訓,提高農村金融知識的普及率,使廣大農戶了解最基本的金融知識,防止農戶在與金融機構打交道過程中,因為缺乏金融知識而無法獲得有效的金融服務,不斷提高農戶對市場、新技術的了解及運用貸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