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論文:公共文化的農民需求思索
時間:2022-02-18 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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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孫浩朱宜放工作單位:湖北工業大學管理學院
農民的文化需求表達呈現精英化、非制度化特征文化權利與政治權利、經濟權利一樣都屬于憲法賦予人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人大、政協和黨代會等正式組織是農民文化權利表達和行使的重要渠道,但這些主渠道表達方式正日益顯示出精英化的特性,即在參與表達和投票的主體構成上,農民的比重和份額嚴重偏低,農民的呼聲和吁求趨于衰弱,決策權和話語權正逐步被其他群體和階層所掌握,農民的文化需求和權益很難滿足和實現。一旦商政精英、文化精英和社會權貴階層結成聯盟時,他們就擁有了扭曲和改變公共文化政策的力量,使得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向有利于利益聯盟的方向發展,造成社會中強勢階層和弱勢階層之間的結構性斷裂。身處弱勢的農民群體不僅文化需求表達空間遭受嚴重擠壓,而且在文化權益受損時,現有的渠道和框架體系不能有效地保護農民利益,導致權利人采取非常態、非制度化的方式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農村自治組織中的文化需求表達異化村委會的自治制度與結構,有效填補了農村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農民由嚴密的機械性組織化突然變成相互分離的原子式結構所帶來的農村社區公共權力、公共物品與事務管理的真空。但這種自治性結構并未必然帶來農民文化需求的有效表達。這是因為在現有的壓力型管理體制下,基層政府總是把村委會作為自己的派出機構,視其為控制管理農村各項事務的工具。另一方面,農村實施稅費改革后,村級財政的困難境地也使村委會更加依賴上級基層政府。結果是農民最具根本性的文化需求表達渠道成為上級政府的“傳話筒”和“穩壓器”,基層農民的文化權益不能得到保障。此外,現有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落實“五項民主”缺乏行之有效的具體程序性規定,這就使得在村級層面農民公共文化的需求表達缺乏可操作性,農民不再信賴自治組織對需求表達的保障,轉而尋求制度外表達的幫助,反過來進一步縱容了現有自治結構的異化。
農民公共文化服務需求表達不足的原因
需求是物品供給和生產的邏輯起點。從需求表達機制的環節和要素構成來看,制約農民文化服務需求表達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農民文化需求的偏好顯示和加總存在困難農村公共文化服務作為公共物品的組成部分,同樣會面臨著“搭便車”的問題。雖然農村不同地域或村落都有自己獨特的文化意識和消費習慣,但在“大一統”的公共文化供給格局中,文化的地域特征越是突出和明顯,其對共同的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的偏好表達就越是容易隱瞞。加之農村地域廣闊,農戶居住分散,信息不對稱發生的可能性就越高,尤其是將農民的文化服務需要與其自身的收入和消費水平掛鉤時,農民更是會隱瞞或從低呈報自己的需求偏好,從而造成服務供給與需求之間的不平衡。確立農民文化需求偏好的投票機制存有先天不足為了解決公共物品和服務供給不足的問題,實踐中人們利用投票機制來顯示需求者的偏好及強度。由“阿羅不可能定理”可知,將不同社會成員個人的偏好都予以滿足是不可能的,通過投票機制是永遠也不可能產生一個為“大多數人”所認可的方案,即使是強行通過的某個方案,也只是滿足了少部分人的需求偏好,形成“少數人對多數人的暴政”。農村現有的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議”的民主議事制度為農民的需求表達和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給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礎。雖然連續多輪投票之后通過的方案可以用來反映農民對該公共物品的“集體偏好”或“公共偏好”,但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涉及的內容形式廣泛、受益范圍也有大有小,確立一個能為各方所認可并能實現帕累托效率的投票規則并非易事。投票規則的確立需要耗費大量的資源、成本和精力,當村民的認知能力、掌握信息量的程度和決策水平不同時,指望通過這種多輪投票方式確定最優供給的方法是值得懷疑的。前置意識形態不當介入農民的文化需求表達意識形態前置是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是社會主義價值目標引領下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其“意識形態原則和價值訴求已經前置性內存于國家概念中”,因為“它符合中國當前所處歷史時代的國家根本利益,社會主義的根本制度屬性和根本價值目標內在地制約著中國的公民社會進程和對國際公共生活空間的融入,這意味著一方面我們追求人類的普適價值和公共生活理想,另一方面我們的追求絕不能以放棄原則為代價”。[3]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構建的有效性取決于前置的意識形態是否具有清醒而理性的自律。這種自律表現為它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制度設計和體制運轉中擁有充分的前置選擇權力,一旦文化服務體制和制度建立起來,它就應該最大限度地確保政府公共文化治理制度的科學性和技術規范性,并極力地克制自己對文化服務體系和公民文化權利的干預。然而,現實中政府行政文化權力的行使、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都烙上了意識形態的屬性印記,政府在更多時候把民眾當作“受教育的對象”,而非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公共文化服務供給的內容和形式取決于上級意志,突出了方針政策和時事政治的宣傳功能,尤其是考慮到農村居民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質整體偏低的狀況,在首長意志和政治形態意識的影響下,鄉鎮政府忽視農民文化需求和文化權益成為一種必然。結果是造成文化資源浪費,供給了不受歡迎、沒有多大實效的文化服務,加劇了公共文化服務供需之間的矛盾。農民文化需求表達具有主體分散性特征在經濟社會加速轉型時期,作為身份的農民和作為職業的農民的角色開始分離,不同層級的農民文化需求也開始分化,他們對文化利益的表達呈現多樣性的特征。農民原子化的個體利益表達方式使得他們的文化利益表達更具分散性,農民個體的利益表達和需求成為整個政治系統的末梢環節,農民在需求表達中受教育程度、參與意識和能力的影響,表現為一種缺乏組織性的松散參與,缺乏需求表達的話語權,很多時候是處于一種“被表達”境地。農民缺乏競爭力的表達不僅不能有效地將農民階層整體的文化權益和文化需求輸入到政治系統里并最終轉化為政治輸出,也造成一旦農民的文化權益受損或與其他階層發生沖突時,現有需求表達渠道“虛化”的弊端被暴露無遺,農民被迫選擇制度外表達。
農民公共文化服務需求表達的重構
農民文化需求多樣化和復雜化已成為文化消費的主要趨勢,增強農民公共文化服務需求表達的能力,拓寬需求表達的渠道,完善需求表達的機制是提高農村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效率和質量的根本要求。強化農民在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決策中的中心地位傳統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制中,農民主體地位的邊緣化不僅增加了無效公共文化服務的數量,造成有限文化資源的浪費,更破壞了公共文化服務應有的信譽。強化農民在供給決策中的中心地位,就是要求政府改變傳統的壟斷管制型供給方式,形成多元共治格局;要針對農民多樣化的文化需求結構,設計、提供理想的公共文化服務;要以服務的高效率和多樣化文化需求的滿意度為考核標準;要鼓勵農民積極表達意愿,創造條件讓農民參與文化事務的管理。完善農民現有文化需求表達渠道的制度安排暢通有效的需求表達渠道能很好地聚集農民的需求表達并形成合力推動農民文化權益的實現。有效的需求表達制度安排一方面要充分發揮人大、政協等表達渠道的功能,要增加農民代表在人大和政協國家權力運行機構中的人員比重,將各代表的責任與農民的需求表達和利益維護直接掛鉤,通過影響公共文化政策的制定,保障農民文化需求和文化權利的實現,化解城鄉文化供給失衡所帶來的分歧和矛盾。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農村基層居委會和村委會作為自治組織渠道的需求表達功能,正確處理政府行政權力和農村居民自治權利之間的關系。具體來說,提高農村基層自治組織的文化需求表達和供給服務能力,一是要進一步明確界定政府行政部門和基層自治組織的權責范圍,從源頭上切斷上級的不當干預。二是政府可以為村莊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提供詳細的資金扶助或獎勵政策,包括文化項目建設資金的籌措、運營管理、配套和獲取途徑等內容。三是要推進村莊決策和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四是推行村干部述職述廉、工作年度民主評議、接受村民詢問質詢以及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調動農民參與文化服務供給的積極性。提高農民文化需求表達的組織化程度農民想將自己的文化需求和權利訴求表達輸入到民主社會的政治制度中,就只能靠社會化的組織而不是原子化的個人。為提高農民公共文化需求表達的有效性,增強農民整體文化利益表達和博弈的能力,就必須建立和培育能代表農民文化利益的各種文化類組織,包括農村民辦文化組織、農民自娛自樂組織以及各種非營利文化組織。這些文化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反映農民整體的文化需求特性,積極主動與其他階層交流協商,通過接觸關鍵性人物或者參與關鍵性文化服務供給,影響農民文化服務供給政策的出臺,保護農民的文化權益。提高農民文化需求表達的權利意識和能力農民文化需求表達權利意識和能力的培養要靠后天外部的培育和灌輸。表達意識和能力的培養重在后天對農民文化常識和政治理念、技能的教育。一方面可以通過村文化室、村民代表會、農民夜校、宣傳欄和櫥窗、農村遠程教育活動室,讓農民了解并掌握依法表達需求和權利的知識,提高依法參與管理的能力和質量,增強依法履行應盡義務的自覺性;另一方面通過開展廣泛深入的村民自治活動,將決策權交給村民自己,讓他們在民主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主人翁意識和民主法制意識,推進農村由傳統的“臣民文化”向現代“公民文化”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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