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監管論文:寧波農合社現狀及監管芻議

時間:2022-02-18 11: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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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監管論文:寧波農合社現狀及監管芻議

本文作者:占慧杰金曉霞工作單位:浙江省寧波市和濟街69號工商局企業監管

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法律相關條款不完善一是沒有法定出資規定,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設置缺乏監管手段;二是沒有法定年度檢驗規定,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日常經營缺乏監管手段;三是欠缺相關違法責任規定,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違法懲戒缺乏手段;四是缺少“空殼”合作社處理規定,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主體非正常退出缺乏手段。(2)政府監管機制不健全一是相關部門認識不到位。對政策法規宣傳不到位,導致農民對優惠扶持政策不了解,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解出現了偏差。二是有關部門作為不到位。有些部門將行政不作為誤解為是扶持發展的一種做法,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出現沒人管的局面。三是部門間職能分工不明確。農業、工商、財政、供銷、商貿等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管事項及職能分工不是十分明確,部門之間存在職責交叉現象。四是部門間協作不到位。各職能部門具有獨立性,部門間的溝通協調機制不健全,導致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管形不成合力。(3)主體自身素質不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體是農民,他們文化水平較低,沒有專業化的知識和技術,有迫切改變現狀的愿望,但是缺乏改善現狀的信息、手段和魄力。大部分成員“小農意識”強烈,缺乏合作理念,習慣于看重眼前利益,缺乏規模化、機械化、信息化,做大做強現代農業的意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管理人才缺乏,存在著人才的“三少”狀態,即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優秀帶頭人較少;行業指導部門中通法律、懂政策、會監管的指導人員較少;理論深厚、善于把國際先進經驗和我國國情融會貫通、善于理論聯系實踐的教學科研人員較少。管理人員能力素質普遍較差,無法有力推動內部組織的正常運行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致使有關法律法規形同虛設。

創新農民專業合作社監管模式的對策建議

(1)完善法律法規,建立依法監管模式健全完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體系。一要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最低出資額,有效保障交易對方的交易安全;二要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檢驗制度,制定和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工商年檢制度可以有效地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反饋,有效監督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設立規范運行,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其他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三要依法追究違規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參考《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適當規定主體違法及非正常營業的處罰條款,有效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化程度。(2)健全聯動機制,實行信用監管模式搭建政府信用監管平臺,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完整的信用監管體系。一要建立組織領導協調工作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各部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職能分工,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二要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主體數據庫,以信息化為依托,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主體數據庫,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建立部門間的數據交換系統,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用信息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數據支撐;三要搭建政府信用監管平臺,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主體信用評級標準及信用監管制度,結合供銷社出臺的《供銷社系統優秀專業合作社評選辦法(試行)》,及各級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評選制度,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監管辦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主體進行信用信息評級,并將該主體的信用情況與政府的扶持政策、融資優惠政策等進行直接掛鉤。(3)建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指導模式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協會組織,實行行業自律,加強行業指導。一要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協作與聯合,團結組織農民互助互惠,將分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主體聯合起來,優勢互補,抱團闖市場,規避單打獨斗和惡性競爭,實現合作社之間的合作;二要培養造就合作社專門人才,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人員培訓及人才引進機制,充分發揮農協的作用,對主體進行法律、經濟、財務、社會等方面的指導與服務,加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人才及成員素質的培養;三要建立市場信息網絡平臺,利用互聯網絡技術,收集市場信息,為行業成員及時提供市場信息,最大程度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損失;四要創建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行業協會要提高與政府部門及其他組織的溝通能力,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爭取扶持優惠政策,并督促政府對政策的落實。促進政府加強流通設施建設,爭取減免市場攤位及市場準入的高昂費用,降低成本,實現惠農又惠民的社會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