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財務薄弱環節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03 0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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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財務薄弱環節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農村財務管理;問題;原因;建議

論文摘要指出村級財務存在的問題,并分析了原因。提出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建議,包括:建立穩定的、具備較高業務素質的、嚴格按財務制度辦事的農村財務會計隊伍;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堅持民主理財,實行村級財務公開,強化村級財務的民主管理與監督;健全農村審計機構和職能,強化村級財務的審計監督。

在過去5年中,隨著一系列服務“三農”措施的推進,中國農村發生了歷史性變化,農村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農村財務也成為廣大農民關注的熱點。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十分重視農村的財務管理,先后制定了不少法規、政策和制度,使農村財務管理有了較大改觀。但仍然存在財務管理混亂、集體資產流失等問題。

1農村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近年來,各級地方政府在加強村級財務管理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推出了村級會計委托制、民主理財制、村級兩委交叉任職等措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財務管理制度不落實,公開不規范,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還是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財會人員業務素質不高且財務隊伍不穩定

農村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與農村經濟的高速發展明顯不相稱,缺少真正懂財務的專業人員,賬務處理不及時,程序手續不清楚,甚至根本不知道如何處理,如何按程序辦理。每逢村黨支部、村委會換屆,出納、會計也跟著換屆,出現了“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現象。另外,會計人員年齡老化,學歷偏低,由于年輕人不愿意在村里干,又找不到合適人選,致使一些業務生疏的財會人員無證上崗。

1.2財務管理混亂并且執行制度不嚴

由于管理不嚴,存在大量賬外資產。集體經濟的資金使用透明度不高,個人無償占用集體資金的現象較為普遍。有的村各種借款、拖欠承包金、白條抵庫和其他應繳村經濟合作社的資金,占用了村社的大量流動資金;有的干部吃喝玩樂的費用全在集體資金里面報銷,甚至貪污受賄,集體資金幾乎成了基層干部私人消費基金;有些地方會計和出納由個人擔任,有的村干部包攬了會計、出納之職,直接經手現金收支,甚至虛開發票直接通知會計入賬;有的村經濟合作社由村干部包租、收稅費,造成一部分村干部所收稅費自行開支,收錢管錢、坐收坐支;有些地方選拔財會人員任人唯親,全憑個人好惡,致使一些素質低下、不具備會計條件的人被選到會計崗位上來。

1.3財務公開質量不高,公開不及時

只有部分村做到按規定時間公開財務。有些村的財務公開存在弄虛作假、避重就輕的情況,公開內容不全面或只公開結果不公開過程,內容不詳細,群眾無法了解真實情況,勢必懷疑公開內容的真實性。

1.4農村財務監督渠道不暢

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首先,群眾監督乏力,分散家庭經營,使村民集體觀念、民主管理意識淡薄;再加上監督水平有限,部分村民對集體的事不關心、不過問、不了解,民主管理和監督流于形式,給了某些不廉潔的干部可乘之機。其次,內部監督乏力,由于村級財會人員由村級任用,對村干部的經濟違法行為不愿監督或放棄監督,發現問題不敢管,聽之任之。再次,鄉鎮機構改革后,人員相對減少,對村級財務的管理職能有所削弱,村賬站審沒有落到實處,許多鄉鎮的經管站根本沒有認真審查,即在票據上蓋上核銷章了事。由于尚未形成一個系統有效的審計監督體系,使得農村財務問題久久未能解決,導致干群關系、黨群關系緊張,矛盾激化,影響農村改革發展、社會穩定和農村基層政權的鞏固。

2完善農村財務管理,促進新農村建設的建議

農村組織是一個比較特殊的組織,它不是一級政權組織,但它既要自主履行村務管理職能,又要協助政府從事許多行政管理工作。農村村級財務管理是指對直接歸農民集體占有、支配、管理的各項資產所發生的收入、使用、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的核算、計劃、監督與控制。農村財務管理工作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搞好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維護農村穩定的基石。隨著農村經濟及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村級財務管理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作用也越來越大,對新農村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村級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從某種程度上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當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正如火如荼的進行,筆者認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除了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加大農村經濟發展力度外,還應針對村級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予以規范管理,這不僅能夯實新農村建設基礎,也能為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起至關重要的作用。

2.1建立穩定的、具備較高業務素質的、嚴格按財務制度辦事的農村財務會計隊伍。

2.1.1加強對財會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財會人員專業素質。財會人員作為特殊從業人員,既要有良好的業務素質,還要有較強的政治觀念和職業道德水平。因此,要通過舉辦業務講座、法制講座、學歷教育、繼續教育等提高財會人員的道德素養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另外還應定期組織開展農村會計知識競賽活動和農村會計實務培訓工作。

2.1.2穩定財會人員隊伍。財會人員被確定之后,一般不要隨意變動。這里的關鍵是要嚴格財會人員的任免程序,要建立農村會計任用審批制度。凡農村會計的任用、調換都要經過鄉鎮、街道或上級部門批準,以穩定農村財會隊伍,保持農村會計工作的連續性。

2.1.3實行農村會計選聘制。《農村財務會計選聘制》規定,今后村集體經濟組織新錄用的財會人員必須實行公開招聘,由鎮、街集體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招考,統一組織考試。考試內容包括:會計、財務管理、財經法規基本知識和會計電算化基礎知識,具備條件的人員經考試合格,按聘用1名提供2~3名候選人的比例,按分數的高低,由鎮、街集體主管部門推薦給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在推薦人員中擇優聘用會計人員。農村財務實行會計選聘制,面向社會公開錄用財會人員,可促進農村財會人員走向知識化、專業化、年輕化。

2.1.4實行會計委派制。農村會計委派制是在鎮政府按公平、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向社會招聘會計專業人員后,委派到各村任村級會計,并由鎮統一考核和管理。實行會計委派制,可以改變以前財會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不高的狀況,從體制上保障財會人員嚴格執法,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

2.1.5加強對農村會計的監督,建立農村會計崗位責任制。完善考核辦法,獎優罰劣,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2.2建立健全財務制度

建立良好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是搞好農村財務管理的重要保證。為使農村村級財務會計實務有章可循,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農業部、財政部新頒布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村集體經濟財務制度》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和本省的村務公開條例,這些制度、條例對現金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費用開支管理、票據管理、農民負擔款項和共同生產費管理、義務工和積累工管理、財會人員及財會賬目管理、財務審計與民主理財等方面都作了具體規定。必須按照農業部、財政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村合作經濟財務制度》的相關要求,完善各項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即財務預決算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財務審計制度、現金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民主理財監督制度、財務公開制度和崗位責任制等。通過這些制度的建立,規范村級財務工作,統一會計科目、會計憑證、賬簿、記賬方法、會計報表,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避免赤字預算,嚴禁無票據或白條收付款,各項資金嚴格按規定用途支出,違規收支不予入賬,做到賬款、賬實、賬證、賬賬、賬表五相符。要從農村的實際出發,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村級財務會計制度,使農村財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各項工作邁向規范化、制度化。

2.3堅持民主理財,實行村級財務公開,強化村級財務的民主管理與監督

村級財務問題歷來是廣大農民群眾關注的焦點問題,黨中央、國務院再三強調要切實保護農民群眾的合法利益,凡是村里的重大事務和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都應向村民公開,尤其是村級財務要公開。

2.3.1各村成立民主理財組織。村民民主理財由村民民主理財小組代表村民進行。村民主理財小組由5~7人組成,由村民推選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威信較高,并具備一定財會知識的人員擔任。村民主理財小組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職責履行情況,年終要組織村民會議進行1次民主評議。對工作不認真、職責履行不到位的,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可罷免其資格,并進行調整。

2.3.2規范公開內容。公開內容要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進行。凡是與村民切身利益相關的財務活動事項,如村集體的土地承包和租賃、村公益事業項目等方案的實施,都應向村民公開,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理財。村集體的所有財務活動,包括集體企業上繳收入和改制企業股權收益等,都要納入公開。要細化公開內容,對收支情況既要逐項公開,條理清楚,又要逐筆公布明細賬目,嚴禁以項目公開代替明細公開或搞“大而化之”的假公開。

2.3.3公開時間要及時,做到月結月公布,設立固定財務公開日,日常財務活動要堅持每月公開1次,形成一月一公開的制度,對于重大財務活動應隨時逐筆公布。

2.3.4公開形式要多樣化。公開方式要以公開欄為主,各村要在住戶集中、位置顯眼、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堅固耐用、防風防雨的村務公開欄。同時,要通過廣播、電視、網絡、“明白紙”等其他形式做好公開工作。

2.3.5公開程序要嚴格。財務公開前,應有民主理財小組參加,由會計和審計人員對全部財產、債權債務和有關賬目進行1次全面的核實。審核合格的加蓋“審計專章”,并將收支情況列入財務公開榜,交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查同意后,加蓋民主理財小組專章并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2.3.6建立并落實問詢和責任追究制度。村民有權對本村集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對村民的質疑和質詢,由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受理,對涉及村集體的由理財小組答復,涉及個人的要求當事人做出解釋。同時,要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以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以及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等均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在村民民主評議的基礎上,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妥善處理,該糾正的糾正,該查處的一查到底,把村級財務公開監督工作落到實處,實現

村級財務的規范化管理。

2.4健全農村審計機構和職能,強化村級財務的審計監督

(1)政府出臺加強農村審計方面的文件,明確農村審計的機構以及審計范圍、任務、審計程序及職權、獎懲等,提高農村審計的可操作性和權威性,促進農村審計工作落到實處。

(2)縣、鄉兩級政府應盡快建立健全農村審計組織,審計干部任免制度和審計制度。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審計人員,對村級財務實行定期審計、專項重點審計和不定期抽樣審計相結合的審計制度,努力做到“民主評議,逐月定審,季度復審”,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

(3)建立和落實農村財務專項審計制度,規定凡納入委托管理的集體財務,包括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財務收支、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開發管理、集體的債權債務等都要進行審計。如集體土地征用、上級劃撥、社會捐贈的資金和物資使用、村內“一事一議”、村辦企業上繳、集體投資收益等資金的使用,都要加大其審計力度,并將審計結果及時公布。對在審計中查出的侵占或挪用集體資產和資金的,要責令如數退賠;情節嚴重者,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給予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