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解決氣候變化適應能力構建
時間:2022-12-11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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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化對農業的影響已是不爭的事實。由于生態環境對農業生產影響的直接性,使得氣候變化對農業影響的強度和范圍要超過其他產業與經濟活動;因此目前我們所能做的也是必須做的就是通過科學研究、理論探索、試驗總結、技術推廣、組織管理以及政策機制等多元化措施,加強適應能力建設,以適應和應對未來氣候變化的影響;降低、減緩乃至消除影響的負面效應。從經濟與社會發展趨勢,發展與環境的辯證關系,農業產業的特性,防災減災的基本規律與要求等考慮,未來適應能力建設主要應從以下8個方面入手:
一、以推進經濟與農業經濟發展為基礎
氣候變化與經濟及農業經濟發展是一種互聯互制關系。氣候變化通過對環境因素的改變影響和制約經濟及農業產業的發展;而經濟及農業產業的發展水平又決定了對氣候變化適應能力建設的財力支持水平。氣候變化制約發展,而不科學的發展又會使氣候向著制約發展的方向改變。因此,正確處理氣候變化與經濟及農業經濟發展的關系,在科學、協調、可持續發展框架下,通過經濟發展增強實力來加強適應能力建設,以應對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同志曾指出,氣候變化是環境問題,也是發展問題,但歸根結蒂是發展問題。關注和應對氣候變化,采取積極的適應和減緩措施,不斷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的層次和水平,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從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戰略上,我們應該努力尋求面對現實的可持續發展途徑,通過振興經濟,來解決氣候變化問題。在經濟發展中,堅持科學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改變不可持續的生產模式和生活方式,堅持走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可持續發展之路,統籌兼顧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及農業發展的關系。在農業發展方面,現代條件下的農業從生產規劃、資源投入及利用到產后加工全程,都應充分估計氣候變化可能帶來的各種不利影響,以便及時采取相應的適應措施,規避風險。
由于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及其產業性質,無論氣候變化的速度和強度如何演變,農業都必須無條件地面對;農業增產增效是不容逆轉的客觀要求。因此,在與天奮斗的同時,促進農業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并加強對可能愈演愈烈的不利氣候變化的適應能力建設,是當今中國乃至世界農業發展的大勢所趨。
二、以建立健全組織機構為保障從事任何一項事業都離不開組織保障。早在1990年,我國政府就成立了跨部門的國家氣候變化協調小組;1998年,在中央國家機關機構改革過程中,又重組了該協調小組。
由于機構調整和人員變動,2003年,經國務院批準,又成立了新一屆的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為了積極應對新的氣候變化背景下的國際、國內形勢,2007年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體制方面又作出了重大調整,威立了由總理任組長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使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實現了體制升級。在進一步完善了相關體制和機構建設的基礎上,我國政府成立了共有17個部門組成的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機構,在研究、制定和協調有關氣候變化的政策等領域開展了多方面卓有成效的工作。農業是最易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弱質敏感性產業,而且這種趨勢還將與日俱增。在新的嚴峻形勢下,應在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加速完善各地區各部門相關體制和機構的建設,快速提高中國農業的適應能力。在具體行動上,有專家建議,應加強領導,建立領導協調機制,把如何適應氣候變化納入各級農業部門的計劃和規劃中,并逐步落實。目前,涉農方面的應對氣候變化的組織機構在各地區還較少,難以勝任全局性的適應與協調工作。這就需要國家有關部門予以相應的政策引導與財力支持;建立形成覆蓋全國各地的應對氣候變化組織管理網絡,以適應新的形勢,促進農業產業的發展。
三、政策措施與法律法規方面
發展農業,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這已是多年來眾多人士的共識。現代條件下氣候變化對農業產業的影響已愈加嚴重。正確的政策導向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下的農業生產,不僅能確保農業產業科學、依法從業,實現可持續發展,更重要的這也是應對氣候變化適應能力建設的重要措施之一。
早在20世紀80年代后期,我國政府就開始注重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將降低資源和能源消耗、推進清潔生產、防治工業污染等措施作為國家產業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一系列產業政策的實施,加速推進第三產業發展,調整第二產業內部結構,實現產業結構優化與變動升級,這在客觀上對緩解氣候變化的影響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2007年6月4日國務院又正式對外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明確了到2010年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具體目標、基本原則、重點領域及其政策措施。
為了對《國家方案》的實施提供科技支撐,統籌協調國家氣候變化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全面提高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科技能力,科技部聯合有關部門制定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科技專項行動》,提出了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科技工作在“十一五”期間的階段性目標和到2020年的遠期目標;對諸如氣候變化的科學問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和減緩氣候變化的技術開發、適應氣候變化的技術和措施、應對氣候變化的重大戰略與政策等幾個方面進行了重點部署。有專家建議,政府可選擇已有的一系列政策和干預手段,來建立減緩行動的激勵機制。這些政策和手段的可適用性取決于國內的環境以及各部門間的制約。從政策導向、決策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來分析,當前把氣候政策與國家發展目標緊密結合,走低碳經濟發展之路,既是我國自身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的必然選擇。因此,在已有的如《環境保護法》、《濃業法》、《土地管理法》、《土壤環境質量標》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建立健全規范農業生產行為,尤其是可以減緩對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方面的涉農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應引起決策者及立法部門的足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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