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投資體制分析
時間:2022-07-08 09: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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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驗表明,加大農業科技投資力度,是促進農業科技發展、解決“三農”問題的有效手段。然而,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問題是:與國外高強度的農業科技投資相比,我國農業科技投資渠道單一,投資強度偏低,嚴重制約著我國農業科技的發展。因此,必須借鑒國外農業科技投資的經驗,在加強政府公共投資的基礎上,充分發揮非政府部門在農業科技投資過程中的作用,推動農業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推動農業科技事業的發展。
一、國外農業科技投入現狀及特征分析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而農業科技則是推動農業發展的重要手段。從發達國家來看,高科技在農業領域的廣泛應用,主要得益于比較完善的農業科技體制,以及充裕的農業科技資金供給[1]。縱觀國外農業科技投資的特征,可以歸納出三大主要特征:
(一)投資強度大農業科技投資強度,即農業科技資額占農業GDP值的比重。比較國內外農業科技投資強度的相關統計數據,最顯著的區別是農業科技投資強度的差異———與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農業科技投資強度明顯偏低(見表1)。
(二)私人投資的積極參與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私人部門在農業科技投資中,都發揮著一定的作用,甚至承擔著主要的投資責任。與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私人投資占有較高比重相比,我國私人部門在農業投資中的作用微乎其微(見下表2)。
(三)法律保證政府投資的剛性增長國內外許多文獻表明,國外(尤其是以美國、韓國等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為保證農業科技資金的有效供給和剛性增長,以立法形式對農業科技投資作出了一系列規定。例如,為了保證政府公共財政投資的增長,各國在制定年度財政預算計劃(這種財政預算具有法律效力)時,通常會對農業科技投資在預算總支出中的比重作出具體的規定,以保證政府農業公共投資的持續、穩定增長。以美國為例,從1958年開始,美國政府對農業科技投資額保持了年均8%的增長率,投資的重點主要集中于沒有直接經濟效益但關系到未來農業科技發展的基礎研究領域,其資金的來源主要由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提供,并且以相關法律為依據和保障[2]。
二、我國農業科技投入存在的問題分析
資金投入,是農業科技活動的基礎。長期以來,我國非常重視農業的發展,對農業科技投資的力度不斷加大[3]。但受國家財力的限制及其它因素的影響,公共財政投資的總量十分有限,而私人投資的潛力也沒有得到充分的挖掘,農業科技資金供給短缺的矛盾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通過與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農業科技投資特征的比較,可以歸納出我國農業科技投資的兩個突出問題:
(一)農業科技投資強度低統計數據表明:得益于政府對農業科技的高度重視,以及私人部門的積極參與,各國農業科研投資強度普遍高于非農業部門[4]。從我國的情況來看,盡管政府對農業科技投資的力度不斷加大,私人部門也開始介入農業科技投資領域,但從總體來看,農業科技投資強度還很低:既低于國內科技投入的平均強度,也低于發達國家(甚至發展中國家)的平均農業科技投入強度(見表3和表4)。表3的統計數據反映:我國2007年的農業科技投資強度僅為0.54%,僅僅相當于美國2006年農業科技投入強度的1/7左右,或者20世紀90年達國家農業科技投資平均強度的1/4左右,以及發展中國家20世紀90年代平均農業科技投資強度的50%左右。表4的統計數據表明,與發達國家農業科技投資強度普遍高于科技投資強度的情況相反,我國農業科技投資強度遠遠低于非農業部門的水平。以2007年的統計數據為例,我國農業科技投資平均0.54%的投資強度,僅僅相當于國內科技投資強度(1.49%)的1/3左右。
(二)私人投資參與度不高從我國的情況來看,雖然私人部門已經開始涉足農業科技領域,但由于起步晚,私人投資在整個農業科技投資領域中的作用還微不足道。私人投資農業科技活動的積極性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原因是多方面的:
1.農業本身的弱質性及其對自然條件的高度依賴性,決定了農業科技活動的高風險性[5]。企業投資要求風險與收益對稱,要求收益立竿見影,并且能得到有效保障,農業科技投資難以滿足這些要求,也就難以獲得私人部門的青睞,尤其在資源環境、農作制度、氣候研究等公共產品屬性突出的領域,更是如此。
2.企業資金沒有得到充分挖掘。由于我國農業產業化程度不高,資金實力和科研能力強大的農業企業為數不多,農業科研力量主要集中在高校和政府科研機構中。這些機構的經費主要由政府提供,也就必須以政府為主要服務對象,而缺乏市場競爭意識,缺乏與企業聯系、爭取企業經費支持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3.農業科技成果必須在較大范圍內應用才能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雖然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作出了巨大貢獻,但這種制度導致的農地分散,使得農民應用高新技術的收益有限,對應用農業科技成果的興趣不高。4.從農業科技私人投資來看,由于農業科技成果的公共產品(或半公共產品)屬性,農業知識產權很難得到有效的保護。私人部門投資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和良好的投資環境,加上受傳統的重工輕農思想的影響,企業投資意愿不強。私人部門參與農業科技活動比例偏低,既不利于農業科技投資強度的增加,也不利于農業科技投資結構的優化。由于缺乏追求科技成果實用性的私人資本的參與,政府的公共投資缺乏有效的競爭,既降低了公共投資的效率,也導致了農業科技與現實需求的脫節。
三、基本結論及對策建議
科技興農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必然選擇。落實科技興農戰略的關鍵在于加大農業科技投入力度[6]。農業科技投資是農業技術進步的基礎和前提條件,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業科技管理體制的差異,中、美兩國農業科技投資強度和效率有顯著的差別。提高農業科技投資強度和效率,主要是在加大政府農業科技投資強度的基礎上,充分發揮非政府部門在農業科技活動中的作用,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提高農業科技投資回報率。
(一)提高認識,加大政府農業科技公共投入力度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即使是在工業占主導地位的時代,無論是對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還是對整個社會的穩定,農業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主動加強農業科技投入的力度。農業科技投入促進技術進步理論認為,農業科技進步是一個不斷創造新知識、發明新技術并推廣應用于農業生產實踐,進而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動態發展過程,農業科技進步與創新是農業經濟增長的原動力。為了保持農業經濟的持續發展,必須依靠科技進步和加大農業科技投入力度。農業科技投入的政府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大部分農業科技產品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一般公共產品屬性,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必然會出現“搭便車”現象,而技術“消費”的非競爭性更使得科技產品的效益無法得到充分發揮。因此,農業科技需要政府給予更大的支持。為了保證財政對農業科技的投資力度,可以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用法令和制度保障農業科技資金的剛性供給,建立政府農業科技資金持續供給的長效機制。同時,要統一農業科技資金管理,優化農業科技資金配置,以保證農業科技財政投資的效率。
(二)充分發揮非政府部門在農業科技投資中的作用政府承擔農業科技投資主要任務的長期性,并沒有否定非政府部門在農業科技領域中的作用。國際經驗表明,非政府部門在農業科技領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長期趨勢來看,無論是發達的工業化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非政府公共投資農業科研的比例不斷提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內部原因是非政府部門對農業科技投資可以獲得較高的回報率。然而,非政府部門對農業科技投資也有一系列前提和條件:一是農業技術的知識產權制度必須得到保障;二是企業對農業科技投資具有很強的選擇性和局限性;三是私人對農業科技投資的前提是投資農業科技的企業有雄厚的經濟實力;四是美國等發達國家的農業企業對農業科研投入的增長與市場擴張有關。跨國農業科技企業進入其它國家的條件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農業科研投資和人力資源為這些公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7]。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私人對農業科技投資比例偏低可以從兩個方面尋找根源,即:一是知識產權健全程度,二是農業科技產業化所依賴的大型農業企業。充分發揮私人部門在農業科技活動中的作用,首先要求健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其次是要進一步推進農業產業化,培育一批實力雄厚的農業企業。同時,由于私人與政府對農業科技投資在許多領域是互補的,私人企業的投資是政府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投資基礎上的延續[8],把政府與私人對農業科技領域的投資視為替代關系有礙于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的發展。如何制定合理的科技政策和高效的農業科技投入誘導機制,以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私人部門在農業科技投資領域的互補性,是未來農業科技體制改革中值得深思的問題。
(三)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提高農業科技投資回報率促進農業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是提高農業科技投資回報率的有效措施,也是提高農業科技投資積極性的基礎。一是完善的農業科技管理體制是促進農業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制度保障。改革現行農業科技管理體制,確保農業科技立項適應農業生產的實際需求;在項目審批和項目驗收環節,要堅持以實際經濟效益作為評價標準,“硬化”成果檢驗,強化基地建設,注意產前、產中、產后的配套技術組裝,為成果轉化奠定堅實的基礎;二是完善的農業科技推廣體系是農業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體系保障。要在建立一支充滿活力的農業推廣隊伍的基礎上,加大推廣經費投入,探索新的服務方式,加快農業科技推廣體系改革和創新;三是增加農民對農業科技的有效需求,是促進農業科技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源泉。刺激農民對農業科技成果的需求,要在實施政策傾斜的基礎上,想方設法改善農業貿易條件,并采取多種措施提高和改善農民采納農業科技成果的能力和條件,增強農民采用農業科技成果的積極性等;四是必須協調好農業教育、農業科研和農業推廣三者之間的關系,創建“三農”互利合作新模式。要在理順利益關系的基礎上,明確各自的職責范圍,加強彼此之間的合作,將各自的優勢結合起來,探索新的合作模式,共同為“科技興農”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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