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農業生產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04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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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世紀是中國歷史上一個十分重要的時代。這個時代約相當于清朝的康熙中后期到光緒中后期,雖然只有短短兩百年,然而卻跨越了從傳統帝制時展的鼎盛期(即所謂“康乾盛世”)到衰落敝敗、進入另一個新時期的巨大變化。促使這種變化的,首先當然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入侵有密切關系,但是,中國傳統社會各種固有矛盾的長期沉淀、積重難返,亦是其中的重要原因。與政治變化相比,經濟上的變動有時可能相對遲緩一些,不過它與政治、與社會各種因素是互為影響、糾合不可分割的。
在我國的傳統社會里,長期以來,農民一直是人口的主體,農業則是整個經濟的基礎。在18世紀的“康熙盛世”,中國農業曾達到歷史的輝煌時期,所以,當中國民眾期盼近代化之時,實際上也就包含了如何使傳統農業走向近代化,并由此帶動各個部門的近代化。當然,由于這個問題牽涉面實在太大,更多的是屬于政治家或經濟學界的課題,而且即使從史學的角度,也足以寫厚厚的一部書,因此,本文只能就某些方面有選擇的試作探討,錯誤或不同之處,望大家指正。
一、18、19世紀的農業生產
由于學術界長期無統一定論,所以在切入正題以前,必須就某些基本數據提出我們的看法。首先是人口和農業人口。全國人口數,根據文獻記載和有關估測,18世紀大概在1億多至1、2億左右,18世紀20年代是1、2-1、4億,以后增長速度加快,到60年代初增至2億以上,80年代后期到抵3億,19世紀初進入4億大關,以后盈縮不一,直至19世紀末仍徘徊在3億多至4億多之間。農業人口約占全國總人口的90%上下,大致18世紀初高于90%,19世紀中后期接近或低于90%。
確定耕地面積也是一個十分頭疼的問題。學者們認為見于官書的各種耕地數都基于征田數,加上折畝、隱漏等因素,與實際耕地數差著相當距離。為此,某些學者曾努力試圖推算出一個比較接近真實的田畝數。史志宏在《清代前期的小農經濟》(中國社科出版社,1994年)一書中,確認康熙末、雍正初,即18世紀20年代,全國耕地數是9億余市畝,到鴉片戰爭前夕,即19世紀中,增至11、5億市畝。這個數字若按現在的田畝數前推,可能仍稍顯保守,不過在沒有其它合適數字替代前,采用它還是比較合適的。
清代在18-19世紀之交,農業生產比起以前各朝來,應該說是有相當進展的,其具體表現為:
(一)耕地面積的擴大。一般認為18世紀20年代的經濟發展水平與明萬歷盛期大體相當,耕地數則稍有超過。如果我們把這期間的耕地指數定為100,那么到19世紀中已增加到120以上。若我們把雍正《清會典》所載18世紀20年代各省區耕地指數定為100,拿它與嘉慶《清會典》載錄的19世紀初耕地數相比較,其指數依次為:吉林14923,新疆11141,黑龍江816,奉天367,四川217,貴州190,云南129,安徽121,山西112,廣西110,河南109,福建109,甘肅109,湖北109,直隸106,江蘇104,湖南101,浙江101,廣東101,陜西100、1,山東99,江西97。增長最快的是東北關外,新疆和西南地區,大都在邊疆或靠近邊疆。另外像山西、直隸的耕地增加,與口外熱河、察哈爾、歸化城等地的開墾有關,福建則與臺灣的墾辟有關。隨著統一多民族國家的最后奠定、邊疆政治局面的穩定和大批農民越長城出關、走西口,下云貴,渡海到臺灣,邊疆地區的農業生產有了很大的發展。上述數字亦在相當程度上證明了這一點。
(二)水利建設投入增加。當時人程含章說:“生民之本計在農,農夫之大命在水”。又說:“農田之于水利猶魚也,得之則生,弗得則死,不可須臾離也”[1]。這與現在我們常掛在嘴邊的“水利是農業的命脈”意思是一樣的。清代的水利建設最值得稱道的、當推康熙時對蘇、皖、豫地區黃淮運河的浚治,以及康熙、乾隆時疏浚直隸永定灑和乾隆時大修浙江海塘。搞這些工程,不只限于保證農田水利,而是關系著一方百姓能否擺脫河海決溢的災難,對于穩定社會、安心農業生產都是頭等大事。至于直接行施于農田的溝渠塘堰等水利建設,各級政府和地方紳民們也給予很大的關心。美國學者珀金斯在《中國農業的發展(1368-1968)》(中譯本,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年)一書中,曾對我國歷史上的水利工程作了統計,其中18-19世紀的工程數如下:
西北華北華東華中東南西南合計
18世紀
19世紀78186128116115195818
923291313496394
從帕氏的全部統計中,18世紀的工程項目只次于16世紀(明中期)的1074項,而高出歷史上的其它任何時期在。實際上,帕氏的統計是不完全的,像西北地區只統計了陜西省,缺略了甘肅。甘肅寧夏府自清初歷康、雍,在重修唐渠、漢渠的基礎上,又新修了大清渠、惠農渠、昌潤渠等大小灌渠,全部渠長2229里(另大支渠1221、7里),溉田16萬余畝[2]。另如雍正、乾隆初,為配合軍民屯墾,曾在嘉峪以東的肅、涼、甘三府州大興水利,共開渠400余畝,灌田156000余畝,規模最大的柳林湖屯區,大小總渠支渠數十道,引柳林湖水,墾熟屯地12萬余畝[3],都是很突出的事例。即使在陜西,統計也不完整,乾隆時,巡撫畢沅根據西安等府各屬40余州縣呈報,共完成大小農田水利工程1171項,灌田64萬余畝[4],僅此一例,就比帕氏所說的78項多出很多倍。
在此,還要特別提出的是17世紀中后期,中國曾經歷了明清之際長期戰亂的影響,很多水利設施都因缺少維修荒廢破壞了。它們大多在清代得到重修和擴修,前述唐渠和漢渠就是如此。同漢《攸縣志》卷9記載該縣12項陂塘工程,明確得知建于明代的是5項。它們都在清代得到重修增修,有的還多次加以改建。又比如廣東省,明代共興建較大水利工程302宗,清代165宗,清低于明,但清代對有明的不少工程加以重修改修。著名的四川都江堰工程,在明清之際也遭到重大的破壞,康熙后不斷重修擴修,乾隆時進入高潮,據不完全統計,因新建擴建漢渠而得到灌溉的田地達30余萬畝,到嘉慶、道光時,即進入19世紀前中期,整個灌區溉田面積已接近300萬畝,達到歷史的最高水平[5]。假若我們把這些重修擴修的水利項目都計算在內,18世紀的農田水利工程量,肯定要超過16世紀。
18世紀農田水利工程的幾個最重要特點是:
(1)北方諸省因開鑿水井,使水澆地面積大增。北方的氣象特征是雨量少又季節集中,許多河流平時水量稀少,不適合于開渠引水,這樣只好鑿井利用地層水。乾隆時,直隸僅保定、正定兩府開挖的水井就超過4萬口[6]。陜西在乾隆十三年(1748年)前已有新舊水井67500余眼[7]。其它像山西、河南、山東等省,井灌也很發達。山西因“民稠地狹,為生艱難”,“井利甲于諸省”[8],康熙時,晉東南一帶的開井數目已“多于豫秦”等省。河南省的河內縣(今沁陽縣),“并渠依井者為水田,水田十之三”[9]。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許州大旱,知州汪根敬一次“勸民開井三萬余”[10]。據有人統計,乾隆時北方五省已有大小灌井六、七十萬眼,每井低洼地溉田10多畝,高亢地溉田6-7畝,統合估計,可溉田600-700萬畝[11]。
(2)南方的圩田、垸田和堤圍有顯著的發展。圩田是一種圍水為田、同時又有一套良好灌溉系統的旱澇保收田。圩田的發展始于唐,盛于宋,到了清代,除地域上更多地由江浙轉向皖北巢湖沿岸和偏西的江西鄱陽湖區,還在修復舊圩的基礎上,不斷將小圩連成大圩,以致有的州縣竟至出現“殆無無圩之田”的境地[12]。
垸田與圩田一樣,屬于圍江圍湖的產物,把治水與墾殖土地結合在一起,集中于湖北、湖南兩省。垸田在明代已相當普遍,清代乾隆以后進入極盛期。截止18世紀中為止,湖南湘陰縣共有官民堤垸130多處,建于明代4處,建于清康熙年間12處,雍正年間3處,另110多處均修于乾隆前期。有的學者就17世紀末到18世紀之間兩湖15個州縣的堤垸作了統計,總數已達2398處。在這2398處中,少數始建于明,多數是在清代完成的[13]。
堤圍亦稱基圍,也是筑堤防水以作耕墾的一種形式,開始多散布于廣東珠江三角洲的衡積平原上,涉及到東西北三江沿岸的十多個縣分,以后又擴及到衛江流域下游的潮陽、澄海等縣和西邊雷州半島以西的廉江、欽江上游沿區。及至19世紀末葉,堤圍最發達的三水、南海、順德等縣,共有大水堤圍102處,成為廣東乃至全國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之一。
上述圩田、垸田和堤圍區,都土肥水沃,構成清代重要的高產農業區,出現于16世紀中的“湖廣熟,天下足”的說法,在18世紀得到淋漓盡致的發揮。兩湖、江西、安徽以及四川,是清代全國最重要的商品糧基地,其中就得力于圩田和垸田。
(3)山區和邊疆水利事業突飛猛進。這與清代農民不斷向山區、邊疆移民的浪潮大體吻合一致的。山區水利因受條件限制,多以中小型為主,大者灌田數百頃,小的不過幾十畝、百余畝,但都比較實用,通常是把開渠和修陂、筑堰、挖塘配套在一起,清代南方山區的很多梯田,都是利用這種設施溉田的。邊疆地區的水利建設中,最出名的當推新疆伊犁引水屯田,再如云南多次重修擴修滇池水系工程,也收到相當的效果。連橫《臺灣通史》(商務印書館,1983年)載全島各坡圳244處,除荷蘭占領時期2處,鄭氏統治時期14處,其余均修于清代,中間明確記錄修于18世紀的40處。
(三)提高復種指數,增加土地利用率。這更多的是指傳統農業區,因為平原區的土地多已墾辟,不大可能通過擴大耕地來增加產量,只好用內部挖潛得以實現。這在南方主要表現為在有條件的地方廣泛種植雙季稻或稻麥、稻雜、棉麥、棉雜的一年兩熟制,在廣東、四川、浙南等少數地方,還有三熟稻或麥稻稻、麥稻雜、麥雜等一年三熟的田地。根據資料,種植雙季稻最普遍的是廣東珠江三角洲等地,約占全部耕地的60%;其次是福建,占30%左右,再下就是江西、浙江等省。小麥大規模地在長江流域推廣,也是在18世紀到19世紀之間,康熙時“種麥甚鮮”的兩湖地區[14],到雍正末,各府州縣幾乎都有其蹤跡了,普及面較廣的湖北省,有的府縣高達70-80%,最低也有40%。湖南不及湖北,在11個府州中,也有4個府州達到50%[15]。實行稻麥連作是18世紀以來南方稻作區最常見的耕作形式,不過也有很多地方因不適合種麥,或嫌其產量偏低而實行稻與雜糧連作,或稻與其它作物連作的。
兩年三熟多推行于黃河流域各省區,象山東、河南、直隸,以及陜西、山西部分地區,一般是一季糧,隔年再回種一季冬作物。也有少數地方實行一年兩熟的。
據有關專家計算,推行雙季稻和稻麥、稻雜二熟,可使土地利用率提高一倍,實施二年三熟則提高30-50%。18-19世紀間,南方稻作區有將近一半耕地推行雙季稻和稻麥、稻雜兩熟,北方的二年三熟的田土約占全部耕地的2-3成,這樣等于在原耕地的基礎上多出了3-4億畝土地[16]。
(四)玉米、番薯等高產作物的廣泛引種。自明代中后期起,隨著東西方交通的展開,原產于美洲的玉米、番薯等農作物也先后傳入中國。由于玉米具有“生地、瓦礫、山場皆可植,其嵌石罅尤耐旱”,“不須厚糞”,“收成至盛”的優點[17];番薯也因易種、產量高,不畏風雨蟲害、耐旱而受到人們的青睞。18世紀后,隨著人口急速增長,傳統農業區多已墾殖,人們不斷移居山區海島,玉米、番薯亦因適宜種植,大量得到推廣,同時也使原來不適合農耕的山地、沙地等低劣地得到利用。以玉米為例,明代至清初,種值初僅限于少數幾十個點,到乾隆、道光間,也就是18世紀至19世紀中,全國已有441個府州縣應記載種有玉米。這是我們查閱了近3000種資料后得出的,雖然仍有遺漏,不過基本情況已反映出來了。在這此新發展的地名,進展最大的是四川省,有68個府州縣應,陜西40個府州應,還有湖南30個、江西26個、湖北25個,都不算少。在這些省份中,如陜西的陜南、湖南的湘西、湖北的鄂西,都是外地流區遠居的山區,此外像皖南、浙南、贛南等等山地,玉米的推廣也很迅速。
有的學者估算,清代北方有玉米參加輪作復種的耕地,比不種玉米的耕地,可增產32、75%;南方可增產28、33%;在同一塊土地上,種植番薯的比不種番薯,北方可增產50%,南方增產86、33%[18]。對于上述推算的增產百分比是高是低,人們可能有不同看法,但是有一點大家無法否定,即推廣種植玉米、番薯對提高糧食產量是有作用的。又據資料:20世紀30年代初,玉米產量是158-176萬石之間,番薯316萬石左右,照此推估,19世紀初中期,玉米年產約在60-80萬石,番薯150-200萬石之間。
(五)擴大經濟作物種植。這在清代十分突出。以棉花為例,清代的植棉地域和面積都大大超過明代,其主要產棉區,江蘇有松江、太倉、通州、海門等府州應和浙江的余姚等地。乾隆四十年(1775年),兩江總督高晉在向皇帝報告時,就提到松、太、通、海地區,“每村莊知務本種稻者不過十分二三,圖利種棉者則有十分之七八”[19]。若按嘉慶《大清一統志》所載松江府冊載額田40489頃、太倉州39627頃、通州52401頃、海門應5228頃,合共137745頃,十分之七八,就等于96422-110196頃。余姚“沿海百四十里皆植木棉”,“邑民資是以生者十之六七”[2]
二、自耕農、佃農和農業雇工
在農民隊伍中,由于掌握生產資料的程度不同,有自耕農、佃農和農業雇工之分。他們雖同稱農民,但實際內涵是有差別的。
(一)自耕農
在相當長一段時間里,我國學術界一直存在著這么一種看法,認為在封建社會中,既然地主所有制占有主導的位置,那么在階級構成中,地主和佃農亦應是主要發,從而常常有意無意地貶低或縮小自耕農的作用,對其人數的估計,也傾向于偏小。其實,我國的地主所有制經濟,和西歐領主制下的封建社會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其中土地可以買賣,中央國家因需要仰賴自耕農的賦稅支持和源源不斷地提供勞役、兵員等人力供應,都促使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對自耕農采取保護政策。自耕農的廣泛存在和自耕農經濟富有活力,是中國地主制經濟下一大特點。
至于自耕農在農民人口中所占比重的大小,在各個時期和各個地區亦不相同。以清代而言,順康之際,由于受農民起義和改朝換代的影響,一批貴族、官僚地主遭到打擊,原有的土地關系程度不同地受到沖擊,從而使地權分配發生變化,土地分散,出現了一批新的自耕農。對于這一問題,李文治教授曾作過很好的研究。他說:“總之,明清時代自耕農的消長趨勢是,明代前期,自耕農占著相當大的比重。中葉以后,不少地區地權趨向集中,很多地區地主所有制占居統治地位。清代前期,農民所有制有所發展,所占比重超過明代,并且有些地區自耕農占居了統治地位”[31]。這是李先生對比時代,同時又根據清大量史實得出的結論,是可以作為依據的。
清代自耕農數量的盈縮規律,亦與明代大體相同。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初,皇帝玄燁在與大學士等官員的一次談話中,就說到當時“田畝多歸縉紳豪富之家”,“約計小民有恒業者十之三四耳”[32]。估計到雍正、乾隆之際,在有的地方土地集中的趨勢已相當嚴重。有稱“土田盡為富戶所收,富者日富,貧者日貧”[33]。清初的湖南省,曾是個自耕農占有相當優勢的省份,乾隆時亦是“田之歸于富戶者大約十之五六,舊時有田之人,今俱為佃耕之戶”[34]。
有兩則經常被人引用的資料,因為是量化說明,所以能給我們比較明確的概念。
一是直隸獲鹿縣編審冊。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在被統計的1700戶中,有地主13戶,占0、76%;無地戶378戶,占22、24%;占地10畝以下的自耕農和半自耕農627戶,占36、88%;占地10畝以上至90畝的自耕農和富裕自耕農682戶,占40、12%。到了乾隆元年(1736年),統共1746戶,其中地主28戶,占1、6%;無地戶494戶,占28、3%;占地10畝以下戶616戶,占35、28%;占地10畝以上至100畝戶608戶,占34、82%。將其兩相對照,地主和無地戶增加了,占地10畝以下戶變化不大,可占地10畝以上的自耕農和富裕自耕農則由40、12%降至34、82%,下降了5、3個百分點[35]。
另一是安徽休寧縣三都十二個的編審冊資料,取自章有義《明清徽州土地關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一書,見下表:
康熙45年康熙55年
0-1畝35戶占23、93%40戶占27、40%
1-10畝8256、17%7954、11%
10-25畝2718、49%2517、12%
25畝以上21、37%21、37%
合計146100%146100%
作者根據徽州地區的具體情況,把占地25畝以上者算成地主,我們則把占地不足1畝者歸在無地和基本無地戶,1-10畝為下等農戶,介乎自耕農和半自耕農之間,10-25畝則屬自耕農和富裕自耕農,這樣在康熙四十五年至五十五里,雖然時間很短,但仍可看到自耕農和半自耕農人數下降,無地和基本無地戶人數增加的趨勢。
在土地趨向集中的浪潮中,四川省延續的時間較晚。這是因為清初的四川經歷了巨大的破壞,當很多省份社會秩序已走向穩定時,四川還有很多荒田有待招墾,并在招墾中出現了許多自耕農,形成了以自耕農為主體的四川農村基本階級結構,一直到乾隆中后期不少地區還保持了這樣的勢頭,有的可能延伸至更晚。
因為可列舉的資料很多,而篇幅又不允許我們多多羅列,只能點到為止。從上面談到的事例看,盡管各地地權集中程度有高有低,自耕農減少的數量有多有少,但比起先前來,總的呈減少趨勢,這是毫無疑問的。以后在同治、光緒初,由于受太平天國起義的影響,在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等省,以及捻軍和回民起義后的山東、河南、陜西和山西等地的某些州縣,地權又一度有所分散,農民小土地所有制有所增長[36]。
就地區來看,一般的說,北方的自耕農比例要大于南方,其中最典型的莫過于陜西關中地區。有的學者通過對清康熙年間起直到民國時止的一批地籍檔冊的分析,發現在關中,雖然二三百年間土地分配狀況常因時因地而有各異,但不能改變地權分散這一明顯特征。“這些地方的農村主要由自耕農構成,地主與租佃關系均很少”[37]。在直隸,我們通過前引獲鹿縣的資料看到,至乾隆初,自耕農比例仍接近或超過50%(這里包括占34、82%人口的占地10-100畝的自耕農,及占人口數35、28%占地10畝以下農民中的一部分自耕農數,另一部分因自種地太少,可能屬于自耕農兼佃農,或雇農兼自耕農)。比較起來,土地集中程度較高的山東省,可能存在30-40%人數的自耕農,在膠束地區,這個比例也許還要更大些。有的學者提出,“大江以北黃河流域多自耕農,而且基本上是自耕農”[38]。如果這個說法能夠成立,那么自耕農在總體上應占整個農村人口的50%以上。
南方地區租佃制發達,自耕農人數的比例低于北方。有的地方還出現“貧民之食于富民者十室而九”[39];或僅占人口十分之一的富民“坐擁一縣之田,役農夫、盡地力,而安然食租衣稅”[40]的嚴重狀況。不過這不等于沒有自耕農生存發展的空間了。蘇南地區,一向被認為是全國土地高度集中之區,顧炎武曾以“吳中之民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十九”[41]的話,來形容明末蘇南一帶地權之集中。明清改朝換代之際,此地雖有震蕩,但比起北方的河南、山東等經過農民軍掃蕩的地區,要差得多了,舊有的階級結構無根本變動。照理,顧炎武的話仍應基本適用,可據近人章有義教授對蘇州府長洲縣三冊魚鱗簿的考察,發現即連“其利倍于常田”的蘇州湖田區,“不足20畝的小土地所有者仍然占有土地的30%以上。”他還說:“由康熙初年(5一15年)至1949年,二百七、八十年間,地主(包括富農)同富農占地的比率幾乎穩定在65:35。看來,人們設想的地主所有制支配下地權不斷集中的必然性,在這里沒有得到證實”[42]。當然,章教授說的只是一個點,但選擇地區卻很有典型性。就是在蘇南,也存在著占相當比例的自耕農和自耕農經濟。
在自耕農中,由于占有土地多少的不同,有富裕自耕農(富農)、中等自耕農(中農)和下等自耕農(貧農)之分,還有自已有少量土地,同時又租種部分土地介乎自耕農和佃農之間的半自耕農。就人數而言,一般說來,前者的比例較少,后者可能占有多數。
(二)佃農
佃農系指自己沒有土地、向地主租田耕種并繳地租的那部分農民。在北方,佃戶承租土地,多“與業主分收籽粒”,以分租制為主。在分租制條件下,由于產量多,地主分得也多,所以佃戶的勤惰和對土地盡心與否,都要受到地主的監督。甚至連種籽、牛具等等,也常由地主供給。在南方的不少地方,定額租制得到較大的發展。定額租一般都租額固定,有的鐵板租,不管年成欠熟都一樣繳租,地主關心的只是每年的租糧,至于其它等等就不管了,佃戶在生產乃至人身上的自由度,就相對寬松多了。在此基礎上出現了永佃制,以及在租佃關系中的田皮、田骨等名目,于是,有的佃農事實上成為二地主,也有少數演變成佃富農。佃家有了比較獨立的經濟活動場地。
比起自耕農來,佃農的生產、生活條件當然要差一步,因為他們起碼要把將近一半或一半以上的生的物(少數也有折成銀子的)繳給地主,但這也是就一般情況說的。首先,正如前面所說,自耕農的經濟地位也是高下不等的,對于多數貧苦自耕農,他們的生活同樣充滿著艱辛。同樣,佃農的隊伍也很復雜,在南方某些地區,由于獨立的佃農經濟的發展,有的具有永佃權的佃農或佃富農等,他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一定就次于自耕農。在八旗旗地莊園或曲阜孔府田莊中,我們還看到這么一種情況,有的人對于八旗莊園主或孔府,身份是佃農,必須按時規定納銀當差,可同時又是個擁有百畝、幾百畝土地的地主,有佃戶供其剝削,這樣的人,如其說他是佃農,不如說是地主。其次是對國家的負擔。按照清朝定例,田賦出自有田業主,即地主和自耕農,佃農不在其內。在攤丁入地以前,多數地區的丁銀按本攤派,佃農亦不能幸免。攤丁入地后,丁銀勻進田地并收,佃農原則上擺脫了正賦的騷擾,而不少自耕農的負擔卻增加了。當然與地租相比,國家的賦稅要低于地租[,可也有特殊情況,特別是在賦差繁苛的年代,不少業主因為不堪重負,不得不將田地投獻地主紳縉門下,自己甘居佃戶。這在明代相當普遍,清代雖較少見,但并未絕跡,比如甘肅省,直到乾隆初年,仍有不少農戶因“畏懼差徭,必藉紳衿出名,報墾承種,自居佃戶”的[43]。
至于佃農的人數,一般與自耕農成反比,自耕農比例上升,意味著佃農人數的減少,反之亦然。
(三)農業雇工
我國的農業雇傭工人,很早就出現了,但從沒有像清代這樣人數眾多,而且在人身地位等方面具有某種新的變化。有的學者根據現存于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乾隆朝“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58000多件檔案的統計,涉及農業雇工命案的檔案就有6100余件,約占總數的10.52%,其地域遍及內地所有的18個省區,以及盛京、吉林等地,中間超過700件的有山西、四川、直隸,超過300件是廣東、江蘇、湖北、福建、陜西,數量最少的甘肅省也有92件[44]。又據另一位學者統計,在總共6100件有關農業雇工的命案中,發生于乾隆元年至十年(1736—1745年)的45件,十一年至二十年(1746—1755年)643件,二十一年至三十年(1756—1765年)1235件,三十一年至四十年(1766一1775年)1855件,四十一年至五十年(1776一1785年)1055件,五十一年至六十年(1786—1795年)1267件[45]。據參加檔案收集整理者告知,乾隆四十一年以后數量的減少,主要是因為原檔散失太多。如此看來,雇工的數量也是呈上升勢頭的。
為什么清代農業雇工隊伍較前任何時代都龐大了而且就發展勢頭也在增長呢。這除了乾隆以后土地兼并更趨嚴重外,亦與人口增加、出現人浮于地的情況有很人關系。正如有人所說:“天地生財只有此數,生齒日繁”,“漸多游手”。[46]朱浮云在《養民》一文中也說:“古之閑民十之一,今之閑民十之六”,這十之六的閑民中,有“無田之閑民,有無業之閑民,有有田而無田、有有業而無業之閑民”[47]。“閑民”們為了糊口養生,有的流入城市,也有的跑到山區邊疆等人口較稀、有閑荒可墾的地區開荒、打工,其中有不少成為農業雇工。湖南巴陵縣(今岳陽)在以力謀生的農業、手工業隊伍中,竟有一半是為人傭作者”[48]。按照當時勞動力的配置結構,農業雇工肯定要超過從事其它的雇傭者。
人口增加,一方面造成社會上“浮口”的增加,但同時也促使人們想辦法在同一塊土地、或單位時間上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這樣就需要投入更多的勞動力。在南方平原區,一個有耕地10一20畝、北方有土地20一30畝的5口或8口之家,真正稱得上能干農活的勞動力也就是2—3人。農業具有季節性強、勞動密集的特點,在繁忙時節,只靠家庭2—3人,要搞精耕細作,或加上其它多種經營,是很難完成的,于是臨時性的短工(日工)或季節工便成為必須的了。早在明代起,陜西關中一帶就有雇傭麥客收麥的傳統,每當“麥秋刈獲,必須麥客,其人俱秦隴之民”[49]。類似關中這樣的情況,在南方很多地方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至于論年或半年計的長工,更多地出現于少數富裕農民和中小地主之家,總人數亦少于短期工。
國家政策上的改變,對于促進雇工的發展也起著有利的作用。首先是在法律地位上,雇工、特別是短工,與雇主一般都是“同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稱”,在身份是屬于同等,即“凡人”。“凡人”是相對“雇工人”而言的。“雇工人”的法律地位雖高于奴仆,但與雇主(家長)間存在主仆名分,仍不平等。在“乾隆刑科題本”中看到的有關雇主和雇工發生命案檔案,政府對雇工絕人多數是以“凡人”論處的。雇主和雇工問平等關系的出現,拓展了短工市場的范圍,使得一些自耕農或佃農,也可利用勞作的間隙,臨時“待雇求食”,勞動者的隊伍擴大了。其次,政府實行“攤丁入地”的賦稅改革和取消人丁編審后,對農民流動的控制大大放松了,許多在本鄉本土無法獲得生計的貧苦農民,亦可通過外出選擇更多的機會,求雇的地域大大地開闊了。大批身份平等、求雇自由的農業雇工的出現,在農業生產關系中無疑是增加了一些新的因素,對于促巡農業生產的發展、活躍農村經濟,無疑是很有益處的。
農業雇工,從原則上說應指那些沒有自己的土地、或沒有其它生產資料,專以出賣勞動力為生的那些人。實際情況遠比這要復雜,特別是臨時短工隊伍中,有不少貧苦自耕農和佃農參與其間,類似半自耕農半雇工和半佃農半雇工的情況。說到農業雇工的人數,這比佃農和自耕農更難匡估,如果排除臨時參與雇傭的自耕農和佃農,比較單純的農業雇工,大概超不過全部農業人口的2—3%。
在清代農業人口中,除了上述以外,還有少數佃農和農奴,因不是主流,故略而勿述。
三、發展和制約并存
清代農業,從生產力的角度考察,最大的成就是在人口成倍增加的條件下,由于糧食總產提高,不但保證了全國黎民百姓基本不致挨餓,而且還能在有限耕地里,不斷增加經濟作物面積,促進農副業生產,發展多種經營,增強了農民的生存能力,這是18一19世紀中國農業所創造的重大成績。
我們可以連系明代的情況來看,按據匡估,明萬歷閑人口數是1.2一1.5億,耕地7億市畝(7.6億明畝),人均耕地4.7—5.8畝。用將近5—6畝地養活一個人,在當時生產條件下,只要沒有大的變故,那是不困難的。清康雍之際,耕地9.02億市畝,人口1.5億左右,人均耕地6畝,總體農業條件稍超過于明代,所謂“康乾盛世”,正是在這樣的物質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可在這以后,情況就日趨嚴峻,主要矛盾是人口增加速度超過耕地面積的增長。到1840年前后,人口達到41888萬人,較康雍間增長了將近1.9倍,可耕地只增加12.75%,計11.5億市畝,人均耕地2.75畝,較前減少3.25畝。這意味著要使農民的經濟收入總體上不致下降,必須通過更多的辦法來加以保證,前面我們提到的擴大耕地,重視水利興修,提高復種指數,增加土地利用率,廣泛引種高產作物以及增加經濟作物種植面積、發展多種經營,都是為此所作的努力,而農民隊伍內部某種帶有結構性的變化,則有利于適應這種變革。但由此而來,農民的勞動投入也相應增加了,其主要表現為農業以外的相關作業投入的加大。
很多史料記載也證明了這一點。河南孟縣,乾隆時已是“地窄人稠,按口計地,每人不足一畝”,故“通邑男婦”于種地外,“惟賴紡織營生糊口”[50]湖北天門縣,“無論山農、澤農,家必兼織”,“農隙即率婦子晝夜勒紡織”,而且隨著人戶滋繁,“在昔機杼不過十室而三,今(乾隆時)則十室而九矣”[51];直隸南官縣,干嘉以后,亦是“婦人皆務織紡”,即“男子無事亦佐之”[52]。處于丘陵山區的江西寧都、石城、瑞金等州縣,嘉道之際,“計口授田不及二畝”,農民為了“上納糧賦,下以仰事俯育”,滿足“衣服、飲食,醫藥、婚嫁,喪葬之費”,必須于種糧外,“以其余力種植煙、芋、茶、桐,婦女績苧為布以佐之”[53]。經濟發達的沿太湖平原區和廣東珠江三角洲農民,更是農、副、漁等兼而容之,并與市場密切連系在一起。
關于上述情況,有的學者稱之為“過密化”或“過密型變化”,就是說農民收入的增加,是以加大單位勞動時間為代價的,勞動生產率沒有相應提高,造成邊際報酬的遞減。并且說,這種僅敷糊口水平的小農生產,不會把農村引向“結構性質變”,即無法實現“近代化”。應該說,這是一種值得重視的見解,有其合理的內容,因為18、19世紀間,中國農業確實存在著“過密化”的情況,前面的例子也多少說明了這一點,但是不能絕對化。因為衡量農業生產的發展不只是單位時間的勞動報酬,而應與生產結構、制度變化和人的需求滿足這樣一些指標,綜合進行考察,即既包含了生產力的進步,也看到生產關系的變化,并與流通、分配緊連在一起。照此看來,清代農業,至少在18世紀是有進步、有發展的。
其次,要看到不同地區不同的特點。中國地方那么大,各地的農業發展水平也千差萬別,籠統的以一種模式來概括全部,就不一定合適。就以長江三角洲為例,有的學者認為是過密型增長,可也有學者通過明清水稻生產的考察,得出了另外的結論,他說:“我們認為,明清水稻畝產量確實在不斷提高,直至清代中葉達到其傳統農業時代(1950年代以前)的頂峰。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提高并不伴隨有水稻畝均勞動投入的明顯增加”。按照后一種說法,“過密化”就難以成立。[54]另如珠江三角洲,這在18、19世紀之交也是個人多地少、經濟發展水平高于全國的地區,有的學者從對那里沙田經營的考察發現,在“18世紀以后,該地區沙田的經營,表現出一種相當粗放的形式,卻為整個珠江三角洲迅速的農業商品提供了大量的商品糧供應。這一情況是在單位面積土地的勞動投入相對較少、單位面積產量相對較低的條件下發生的”[55]。這個例證表明,在這襄,邊際報酬遞減的理論并不合適。
過密化理論的一個重要出發點,就是人口龐脹對農業造成的壓力。其實中國在全國范圍內出現人多地少的矛盾,那是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事,主要發生在傳統農業區。那裹的一些農民為尋求土地,不斷向邊疆、山區、海島以及海外流邐、可有趣的是人口最密集的沿太湖平原和珠江三角洲,農民們不但很少外遷,而且隨著工商業的發達和城鎮的興起,還有不少外地人口流向此地,使該地成為當時全國經濟最發達、人們總體生活水平最高的地區,這說明不能過分夸大人口壓力對中國發展所起的阻滯作用。
我們認為,18、19世紀之際的中國農業生產是有進步的,在農民隊伍中所出現的某些變化是值得重視的,當然也有困難、有壓力,存在著“過密化”的情況。總體來看,是發展和制約并存,如果不是外國帝國主義入侵打亂了這一進程,中國也有著向近代化邁進的因素和機會。
注釋:
[1]程含章:《嶺南集》卷6,《興水利二十六陂記序》,《新開恒豐陂記》。
[2]乾隆《寧夏府志》卷2。按:文中有田地以分計,每分合50畝。
[3]乾隆《重修肅州新志·肅州附載》。
[4]梁家勉:《中國農業科學技術史稿》,農業出版社1989年版.47I頁。
[5]參見彭雨新、張建民:《明清長江流域農業水利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333—334頁。
[6]乾隆《正定府志》卷4;《清高宗實錄》卷211,頁7。
[7]陳弘謀:《培遠堂文集》卷29,《再申浚井泉檄》。
[8]王心敬:《豐川續集》卷18,《答高安朱公》。
[9]道光《河內縣志》卷12。
[10]參見吳芳:《清代北方井灌的發展及其作用》,《清代區域社會經濟研究》,中華書局1992年出版。
[11]陳樹平:《明清時期的井灌》,《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I983年第4期。
[12]光緒《南昌縣志》卷5。
[13]《明清長江流域農業水利研究》190-191頁。
[14]孫廷銓:《孫文定公奏疏》卷8,《請開曲麥疏》。-
[15]《宮中檔雍正朝奏折》第22輯,52—54頁。
[16]閔宗殿:《清代的人口問題及其農業對策》,《清史研究通訊》1990年第1期。
[17]包世臣:《齊民四術》卷1。
[18]吳慧:《中國歷代糧食畝產研究》中國農業出版社1985年版,185一187頁。
[19]《清經世文編》卷37,高晉:《請海疆禾棉兼種疏》。
[20]光緒《余姚縣志》卷6,載廷珠:《敕修海侯朝記》。
[21]許檀:《明清時期山東經濟的發展》,《中國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3期。
[22]史建云:《清代華北平原農村棉紡織業商品生產》、《清代區域社會經濟研究》。
[23]黃可潤:《畿輔聞見錄》。
[24]方觀承:《御制(棉花圖)跋》。
[25]《荒政叢書》卷5,《救荒圖說》。
[26]徐新吾主編:《中國近代繅絲工業史》上海人民出版社l990年版,52頁。.
[27]《中國資本主義的萌芽》210、211、212頁。
[28]拙作《清代糧食生產的發展》待刊。
[29]上述數字分別釆自徐新吾主編:《江南土布史》,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2年版180頁;《中國近代繅絲工業史》52頁;《中國資本主義的萌芽》212頁。
[30]嚴中平主編:《中國近代經濟史》,人民出版社]989年版963頁。
[31]《明清時代封建土地關系的松解》,中國社科出版社1991年版,81頁。
[32]《清圣祖實錄》卷215,頁4。
[33]《人義覺迷錄》,《清史資料》第4輯,中華書局1983年版,31頁。
[34]《清經世文編》卷39,楊錫紱:《陳明朱貴之由疏》。
[35]根據《明清時代封建土地關系的松解》79頁所列表格計算所得。
[36]參見《中國近代經濟史》801-820頁。
[37]秦暉、蘇文:《田園詩與狂想曲一關中模式與前近代社會的再認識》中央編譯出版社1996年版,80頁。
[38]王毓銓:《萊蕪集》,中華書局1983年版,363頁。
[39]李兆洛:《養一齋文集》卷14,“《君賡賜家傅》”。
[40]《清經1U:文編》卷30,盛楓:《江北灶J.T.說》。
[41]《清經世文編》卷30,盛楓:《江北均丁說》。
[42]《康熙初年江蘇長洲三冊魚鱗簿所見》,《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4期。
[43]《清高宗實錄》卷175,頁19。
[44]吳量愷:《清代經濟史研究》,華中師大出版社1991年版,265—266頁,
[45]劉永成:《清代前期農業資本主義萌芽初探》,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65頁。
[46]嘉慶《臨安府志》卷19,陳為詝:《應詔陳事務疏》。
[47]《清經世文編》卷28,《閑民》。
[48]《清經世文編》卷29,《巴陵志田賦論》。
[49]乾隆《寶雞縣志》卷12。
[50]乾隆《孟縣志》卷4上。
[51]乾隆《天門縣志》卷6。
[52]道光《南宮縣志》卷6。
[53]道光《寧都直隸州志》卷11。
[54]李伯重:《天地人的變化與明清江南的水稻生產》,《中國經濟史研究》1994年第4期。
[55]劉志偉、陳春聲:《應重視傳統農業發展的社會空間》,《中國經濟史研究》199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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