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生態環境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04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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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對三至九世紀華北地區的鹿類種群及其分布情況略作考察,指出:此一時期,該地區仍分布有數量眾多的梅花鹿、麝和獐,并尚有少量的麋棲息。與春秋時代以前的情況相比,鹿類的種群數量與分布區域明顯減縮,特別是麋的減少最為顯著;但與晚近時代相比,則仍稱可觀。鹿類種群數量與分布區域的變化,是當地生態環境及其變遷情況的綜合反映,與人口密度、生產類型和經濟活動強度密切相關。中古華北仍廣泛分布有較大鹿類種群的事實,表明當時該地區的生態環境從總體上說仍屬良好。
關鍵詞:中古、華北、鹿、生態環境
近半個世紀以來,華北[1]生態環境的歷史變遷問題逐漸引起了學術界的重視,一些學者從歷史地理的角度,對本地區森林的分布與破壞、河流上中游的水土流失、下游河道變化以及平原地區湖泊淤廢等一系列重要問題,展開了卓有成效的探討,為研究這一地區的生態變遷史提供了良好的基礎。迄止目前,關于先秦時代這一地區的野生動物種群及其分布的歷史變化,考古學和動物學界已有一些學者作過甚有成績的探討,而對此后的情形雖有若干片斷論說,但專門系統的研究則仍然缺乏[2]。
華北野生動物種類、種群數量與地理分布的歷史變化過程,很有必要作為一個專門課題加隕釗胩教鄭夥淺S兄諼頤僑嬡鮮兜鋇氐納淝ㄊ貳U饈且蛭諞桓鋈范ǖ牡乩砬蛑校吧鎦擲嗉捌渲秩菏康謀浠喚鍪粲諫淝ǖ囊桓鮒匾矯媯乙彩嵌隕淝ǖ淖芴宸從場2還勻喚韁卸锏鬧擲嗉倍啵頤俏薹?也無必要)一一加以考述,比較可取的做法是選擇那些具有生態標志性的動物、特別是與人類關系曾較密切的大型經濟動物作重點考察。恰好,關于這些動物歷代文獻記載較多,考古資料也較為豐富,這使我們有可能對它們進行較為具體的歷史研究。
鹿類動物[3],是大型陸地野生食草動物的典型種類,也是重要的經濟動物。在歷史上,鹿類曾對華北居民的經濟生活產生了非常重要的影響;反過來說,華北地區鹿類種群數量與分布區域的歷史變化,乃是當地人類活動改變生態環境的直接后果之一,是這一地區生態環境變遷的重要歷史表征。本文盡量匯集各類文獻中的零碎記載,對中古即公元3—9世紀華北地區的鹿類動物及其分布情況作較為詳細的考述,并對其所反映的若干生態史問題稍作推論,為開展對華北生態史的綜合研究整理一點基礎資料[4]。
一、中古以前華北的鹿類
為更好地說明鹿類動物與生態變遷的關系,我們先來追述一下中古以前的情況。
在農耕和畜牧出現之前,由于人口十分稀少,技術能力極其低下,采集、捕獵經濟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干擾還十分微弱,華北生態系統基本處于原始狀態,各種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尚未受到破壞。因此,遠古時代這一地區分布著種類眾多、數量巨大的大型野生動物,甚至還有犀、象等后來只分布于熱帶地區的動物活動[5]。其中,鹿類動物是一個最為龐大的家族,也是當地原始居民的主要捕獵對象和食物來源之一。新石器時代的華北雖然已有了原始的農業和畜牧業,但捕獵野生動物仍為當地居民謀取食物的主要方式之一,而鹿類動物仍是他們最重要的肉食來源。這一情況,已為大量考古實物資料所充分證明。
袁靖曾“比較全面地收集了目前所知的我國各個地區新石器時代的54個遺址或文化層中出土的動物骨骼資料,并對它們按家養動物和野生動物分別進行了統計和分析”。根據他的研究,這些遺址(年代約在距今10000年至4000年之間)中所出土的野生動物骨骼,主要集中在梅花鹿、麋鹿、獐等鹿科動物[6]。筆者據其文附表資料統計,屬本文討論范圍內(袁文分列為黃河中上游地區和黃淮地區)的35個遺址或文化層所出土的野生動物骨骼中,鹿類骨骼的數量居于絕對多數[7],一些遺址所出土的鹿類骨骼數量很大,比如陜西臨潼姜寨遺址一、二、四、五期文化層共出土有167具,白家遺址出土有218具;安徽濉溪石山子遺址出土數量更多達353具;山東泗水縣尹家城遺址也出土有125具之多。這些事實說明,新石器時代鹿類動物在華北的分布十分普遍,并且種群數量之大應居于陸地大型野生動物之首。
到了商周時期,黃河中下游的農牧業已取得一定發展,但人口仍然稀少,土地開墾尚不甚廣,包括鹿類在內的各種野生動物,仍有廣袤的蒿萊叢林和遼闊的湖沼草澤可供棲息繁衍,因之彼時華北地區的各種鹿類種群數量眾多,其中麋(即俗稱的四不象)的數量最為龐大。
商代的情形,甲骨卜辭的記載可以說明。根據這些記載我們看到:在當時,捕獵野獸仍為重要的經濟活動,卜辭中關于“麋擒”、“逐鹿”、“射鹿”、“獲鹿”、“畫鹿”、“獲獐”之類的文字相當之多,可知鹿類仍是最重要的捕獵對象。據研究者統計,見于現有甲骨卜辭中的鹿類獵獲數量,僅武丁時期就達2000頭之多[8],每次捕獵常常所獲甚豐,獵獲的鹿類常在百頭以上,其中有一次“獲麋”的數量竟多達451頭[9]!殷墟動物骨骸出土情況證實了甲骨卜辭記載的真實性。根據古生物學家的鑒定和統計,殷墟出土的野生哺乳動物骨骸,千數以上者有腫面豬、圣水牛和麋,獐和梅花鹿的數量也在百數以上[10]。這些無疑反映:當時安陽及其附近地區的鹿類種群數量眾多,分布密度相當高。否則,以當時的狩獵技術條件,捕獲如此眾多的鹿類是不可想象的。
至西周初期,這種情況似乎仍無太大變化,《逸周書·世俘解》中有一條材料記載說:
武王狩(發生在武王伐紂之后不久,在殷都附近進行),禽虎二十有二,貓二,麋五千二百三十五,犀十有二,氂七百二十有一,熊百五十有一,羆百一十有八,豕三百五十有二,貉十有八,麈十有六,麝五十,麇三十,鹿三千五百有八[11]。
這可能是一次動用大批軍隊而進行的大規模圍獵活動,一共獵獲13種野獸計10235頭,其中包括麋、麈(鹿群中之雄性頭鹿)、麝、麇(即獐)和鹿(應主要為梅花鹿)等在內的鹿類動物8839頭,占全部獵物數量的76.5%;而麋又占鹿類之中的大多數(超過59%)。盡管《逸周書》是否為信史,歷來史家均有懷疑,這段文字所載是否確實也不得而知;但其所反映的情況,在相當程度上是合乎情理的[12]。
自西周至春秋時代,華北平川草澤地區仍有大量的麋鹿棲息繁衍,山丘林地中也是獐、鹿成群。《詩經》的記頌反映:當時許多地區仍有廣闊的“町疃鹿場”[13],到處有“呦呦鹿鳴”,成群的鹿覓食徜徉于蘋、蒿草叢之中[14];行人在林野發現死獐、鹿的現象時有發生[15]。其它文獻也有相似的記載,如《史記》卷4《周本紀》有云:“麋鹿在牧,蜚鴻滿野。”雖是一種政治比喻,但也反映了當時郊外多麋鹿的事實;在春秋時期,有些地方甚至仍然麋多成災[16]。因此之故,在當時鹿類的遇見率仍相當高。據《春秋左傳》“魯宣公十二年”記載,在晉、楚邲之戰(戰場約在今河南鄭州、滎陽一帶)期間的某一日,參戰士兵曾兩次遇見了麋(一次有麋六頭),且有捕獲。這些事實說明,在當時,鹿類特別是麋鹿,仍是常見的動物。
但是,自戰國以后,華北地區人口有了很大的增加,同時由于鐵器和牛耕的逐步推廣,耕墾技術能力大大提高,廣袤的叢林草萊不斷被墾辟為農田,這使得野生動物的棲息地不斷縮小,鹿類的種群數量也不斷減少。因此,雖然戰國秦漢文獻中仍不時有關于鹿類的記載,但鹿群的數量已遠不能與以前相比。從文獻所反映的情況來看,習慣于沼澤濕地的麋,在秦漢時代已少見蹤跡;其它梅花鹿、獐等等,也逐漸由平原向山區退避。所以戰國秦漢文獻所顯示的鹿類遇見與捕獲概率已遠低于春秋以前,東部平原地區則基本不見有捕獵鹿類的記載。這些正是戰國以來華北地區的生態環境,由于農業的高度發展而發生了顯著變化的反映。
不過,直到中古時代,華北地區的人口密度畢竟不象晚近時代那樣高,生態環境破壞也不似近數個世紀這樣嚴重。根據各類文獻的記載,我們可以看到:當時本區域的許多地方,特別是在西部山區,仍有大面積的樹木叢林;東部平原地區還有一些水面廣闊的湖沼澤地[17]。這些都給大型野生動物保留了一定的棲息場所。因此,在中古時期,華北各地山嶺叢林之中仍有成群的獐、梅花鹿、麝等鹿類動物活動;麋也并未絕跡,在河流和沼澤附近,偶爾還可見其蹤跡。在歷次戰亂和人口銳減時期,比如魏晉北朝時期,由于土地荒蕪,草莽復生,包括鹿類在內的各種野生動物,雖不及春秋以前那樣數量眾多,但較之兩漢時期似乎有所增加。
二、中古華北的主要鹿種及其分布
歷史文獻關于中古華北鹿類的直接記載雖然不少,但資料極為零碎,并且對于鹿類的種屬時常記載模糊,敘述起來相當困難,更無法從統計學上作出數量說明。在此,我們僅根據有關資料,就主要鹿類種群及其分布情況作些描述。
根據現有資料,我們大體可以分辨出,當時這一地區的主要鹿類有梅花鹿、麝、獐和少量的麋。至于其它屬種,則無法斷定。
1、梅花鹿梅花鹿(學名C.Nippon),古文獻中或作斑鹿,可能是中古華北分布最廣的鹿種,大抵各地丘陵山區多樹木叢林之處,都有梅花鹿的出沒。它的分布區域,可以根據當時文獻中關于白鹿的記載來加以推斷。
現代動物學研究表明,所謂白鹿,不過是梅花鹿隱性白花基因的表現型,是一種罕見的變異現象,發生機率極小。因此,有白鹿出現的地區,必定有梅花鹿的生息,而且其種群數量還極有可能是相當大的[18]。
從很早的時代開始,中國古人就以白鹿出現為“祥瑞”,因帝王圣明仁德所感而至。《宋書》卷28《符瑞》中說:“白鹿,王者明惠及下則至。”因之,地方一旦發現有白鹿出現,必定要報知朝廷,捕捉到了以后都要上獻皇帝,至晚從漢代開始,這已形成了一種慣例[19]。以白鹿出現為“祥瑞”的觀念,自然是虛妄的;但史書關于白鹿出現的記載,一般來說是真實可信的。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地方官員已將捕獲的白鹿上獻給了朝廷,所以史書才記載了下來。當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有讒諛之臣謊報的情況。因此,我們可以根據有關記載,推知當時梅花鹿的種群分布情況。
魏晉南北朝文獻關于白鹿出現的記載,主要見于《宋書》和《魏書》。《宋書》卷28《符瑞》中所載,可確認屬于本區者共11次,時間起于曹魏文帝黃初元年(公元220年)、終于劉宋后廢帝元徽三年(公元475年)。其中言“獻”者6次、言“見”者2次、言“聞”者3次。至于出現地點,該書稱黃初元年有19個郡國上言白鹿出現,令人懷疑,(很可能是因其年曹丕廢漢建魏、即位稱帝,地方州縣為了獻媚,故而編造此種“祥瑞”上報,表示曹氏篡漢是“上應天命”。)其余10次,分別見于扶風雍縣、天水西縣、東莞莒縣岣峨山、文鄉縣、譙郡蘄縣、彭城縣、徐州濟陰縣、雍州武建縣、梁州和郁州;《魏書》卷112下《靈徵志》下所載,可確認在本區范圍內者有22次,時間起自北魏道武帝天興四年(公元401年),終于東魏孝靜帝武定元年(公元543年),其稱“獻”、“獲”或“送”者,共17次,稱“見”者5次。除一次出現地點不詳者,其余分別見于魏郡斥丘縣、建興郡、定州、樂陵、代郡倒刺山、相州、洛州、京師(平城)西苑、秦州(2次)、青州、司州(4次)、荊州[20]、平州、齊州、濟州、徐州和兗州。
關于隋唐時期白鹿出現,《隋書》和兩《唐書》沒有集中的記載,《冊府元龜》則記載有13次,其地點分別在華池之萬壽原、驪山、麟州、沂州、九成宮之冷泉谷、濟州、潞州、皇家禁苑(2次)、華山大羅東南峰駕鶴嶺、皇家閑廄試馬殿、亳州、同州沙苑監,以關中居多[21]。
根據上述記載可知:在中古華北,許多州郡都曾有白鹿出現,而以多丘陵山地的州郡較為頻繁;處于黃淮海平原的諸州郡也時見報道。由于京畿附近常禁民間私獵,而皇家苑囿往往養有數量不小的鹿群,因此,白鹿較多出現于這些地方。這些事實說明,梅花鹿在當時這一地區曾有相當廣泛的分布,在丘陵山地較多的地方和京畿附近,梅花鹿的種群數量較大,分布密度較高;東部平原地帶也有不少分布。
2、麝中古華北的另一重要鹿種是麝(學名Moschusspp.)。在我國,麝有兩種,即馬麝(學名Moschuschrysogaster)和原麝(學名Moschusmoschiferus)。著名的香料——麝香,系麝的包皮腺分泌物,是一種具有強烈芳香氣味的外激素,為世界三大動物香料之一(其它兩種分別來自靈貓和河貍)。在中藥學里,麝香是一種非常重要的藥材。據現代藥學研究,麝香對人的中樞神經有興奮作用,能興奮呼吸中樞和血管舒縮中樞,中醫用于治療急熱性病人的虛脫,中風昏迷和小兒驚厥等癥,療效顯著。
因《大唐六典》、《通典》、《新唐書》和《元和郡縣圖志》等保存有較詳備的唐代各地土貢麝和麝香的資料[22],故不需太費力氣,我們就可以比較清楚地確定當時麝的主要分布區域。據《通典》記載,在唐代,麝香被制成顆粒,諸州上貢數量自10顆至30顆不等[23]。當時除華北州郡貢麝香外,南方各地特別是山南、劍南也大量土貢麝香,說明麝香在當時是一種大量需用的藥用香料,頗疑與唐代社會上層、特別是皇室多患“風疾”有關(“風疾”問題將另文討論)。至于直接貢麝,大約是供皇家苑囿豢養并取麝香之用。
根據《新唐書·地理志》的記載,唐代貢麝和麝香的州郡,屬于本區(或部分屬本區范圍內)的有共有22郡,其中貢麝的有同州馮翊郡、慶州順化郡、丹州咸寧郡、延州延安郡、靈州靈武郡、虢州弘農郡,貢麝香的有商州上洛郡、嵐州樓煩郡、忻州定襄郡、代州雁門郡、媯州媯川郡、檀州密云郡、營州柳城郡、河州安昌郡、渭州隴西郡、蘭州金城郡、階州武都郡、洮州臨洮郡、廓州寧塞郡、疊州合州郡、宕州懷道郡、甘州張掖郡。
一般說來,能上貢麝或麝香的地區,即有麝的棲息。由以上記載可知,唐代在燕山——太行山一線以西以北、青藏高原以東的許多州郡土貢麝香或者麝,甚至距長安不遠的同州亦以麝香稱貢,說明這些地區均有麝的活動棲息。但黃河下游州郡,則不見有貢麝香的記載,說明唐代麝在那些地方很少分布或沒有分布。考慮到麝的生活習性特別是食性,東部地區可能一向不曾有過大群的麝。
3、獐獐,古文獻亦稱麇(學名Hydropotesinermis),也是中古華北的重要鹿種。相比較而言,獐不象梅花鹿具有較高的觀賞價值并能夠提供珍貴的鹿茸,亦不似麝是麝香的主要來源,因此它在古代的聲望不及于后二者。不過,獐乃為當時重要的捕獵對象和重要的野味肉食來源,分布區域也相當廣泛。在古代,獐的隱白基因表現型——白獐,也被視作一種吉祥物,史家謂:“白獐,王者刑罰理則至。”[24]即白獐的出現,是帝王施行刑罰平正公允、合乎法度的一種自然感應。因此,地方發現白獐出現都要報知朝廷;如果捕獲白獐,也必定上獻。我們從《宋書》、《魏書》及《冊府元龜》中找到與本區有關的記載共27次。具體情況如下:
《宋書》卷28《符瑞》中載有17次,其中言“獻”者12次、“見”4次、“聞”1次,時間起自曹魏文帝黃初元年(220年),終于劉宋明帝泰始五年(469年);除1處記載稱19個郡國上言白獐出現不可靠(理由見上文)外,其余記載所涉及的地區有:瑯邪、魏郡、義陽、汲郡、梁郡、汝陽武津、東萊黃縣、馬頭(屬豫州)、濟陰、東萊曲城縣、濟北、南陽(3次)、北海都昌、汝陰樓煩;
《魏書》卷112下《靈徵志》記載有7次,6次言“獻”、1次稱“見”,時間起自北魏明帝永興四年(412年),止于東魏孝靜帝武定七年(549年),出現的地區分別是章安、懷州、豫州、華州、徐州(2次)和瀛州;
《冊府元龜》卷24《帝王部·符瑞》三記有3次,2次言“見”、1次稱“獻”,分別為唐玄宗開元十二年(724年,豫州)、十五年(海州)和德宗貞元十二年(796年,許州)。
據以上記載可知,當時白獐基本出現于本地區的東部,太行山脈以西則很少見,這似乎表明當時獐主要分布在本區東部。這是由于史料記載缺失,抑或實際情況即如此,尚須進一步考證。從我們所搜集到的資料看,至少關中地區還棲息有一定數量的獐,例如唐文宗開成四年四月,“有獐出于太廟,獲之。”[25]這或可認為是從禁苑中逃逸出來的,不能算作自然分布。但孫思勰也曾提到:岐州有上等的獐骨和獐髓,可以入貢[26]。不過,喜于溪河水際活動是獐的生活習性,只要其它條件具備,東部濕潤多水區域更適合它的棲息。這樣看來,當時本區東部獐的分布較多,故白獐出現亦以東部居多,似也合乎情理。
4、麋比較麻煩的是麋(學名Elaphurusdavidianus)。如前所言,在遠古至于春秋時代,麋鹿曾是東部湖沼草澤地區的優勢鹿種,種群數量十分龐大。但是,隨著土地不斷被墾辟,自戰國秦漢以后,這一地區的麋鹿日益稀見,在諸鹿之中,其種群數量和分布區域減縮最為明顯,以至一些學者曾認為:西漢以后麋已在這一地區絕跡。[27]雖然事實并非如此,但至晚近時代,麋不但在華北、甚至在整個中國都逐漸完全絕跡,清代晚期僅北京南郊皇家苑囿中尚有少數豢養,八國聯國攻進北京后,竟被洗劫一空,致使中國麋種斷絕。直到20世紀80年代,始由英國烏邦寺公園引返其種,現于江蘇沿海地區辟有麋鹿飼養場。在中古時代,麋在華北地區的分布已經很少,不過并未絕跡,北魏道武帝天興五年(402年)曾發生過一場天災,史稱“是歲天下牛死者十七八,麋、鹿亦多死。”[28]可見當時華北地區還有麋分布。因此,我們從一些零碎的資料中,尚可約略尋覓到麋在本區活動的蹤跡。
首先,在華北北部邊緣草原地帶水源豐富之處,似乎還有些麋群活動。例如《魏書》卷28《古弼傳》載:公元444年,魏帝復畋于山北,“大獲麋鹿數千頭,詔尚書發車牛五百乘以運之”。如文中“麋鹿”乃指麋一種,則那里的麋鹿種群仍甚不小;若是“麋、鹿”兩種的合記,則當地至少也還有麋的活動。無獨有偶,唐·張讀《宣室志》卷8記載說:僑居雁門的林景玄“以騎射畋獵為己任”,“嘗與其從數十輩馳健馬,執弓矢兵杖,臂隼牽犬,俱獵于田野間,得麋、鹿、狐、兔甚多”,表明今山西北部地區尚有麋的存在。此外,位于隴右道廓州化城縣東北七十里的扶延山中,也“多麋鹿”[29]。
內地亦見有麋的記載。如虢州、鄧州、濟源等地在唐代還有麋棲息。《新唐書》卷215《突厥》上云:“虢州負山多麇麋,有射獵之娛。”[30]同書卷162《呂元膺傳》也說:“東畿西南通鄧、虢,川谷曠深,多麋鹿……。”至于濟源地區,初唐人王績稱其居住河、濟之間時,“親黨之際,皆以山麋野鹿相畜。”[31]今山東高密、江蘇洪澤湖一帶,在唐代也有麋群棲息。前者見于《元和郡縣圖志》的明確記載[32],后者則在《千金翼方》有所反映[33]。
由此可見,直到唐代,華北一些地方尚有麋活動,只是其種群數量遠不能與先秦以前相比,活動區域也極為有限,與同時代的梅花鹿、麝和獐相比,數量也要少得多。這自然是因為原先最適于麋生息的東部平原沼澤地帶,此時已變為農耕經濟的中心區域,各地湖沼草澤雖未至全部淤廢,但可供麋棲身之處已經不甚廣;雖然山區川谷溪澗也適于麋鹿生息,但畢竟不能容納很大的種群。
三、中古華北的獵鹿和鹿產品利用
以上根據各類文獻的記載,對中古華北主要的鹿類種群及其分布情況進行了梳理,試圖說明當時這一地區尚有種群數量相當可觀的鹿類資源。為了進一步證實上述意見,以下再對中華北的獵鹿和鹿產品利用情況略作敘述。
中古文獻關于華北地區獵鹿的記載甚為不少,不過主要集中在太行山——豫西山地以西地區。為方便起見,我們最好分區述說。
1、北部沿邊地帶華北北部沿邊是草原地帶或者毗鄰草原,那里的野生動物資源較之內地遠為豐富,故射獵活動亦比內地頻繁。
文獻反映,在北魏前期,都城平城以北地區、特別是今陰山一帶,是鹿類及其它野獸棲息的淵藪,為獲得充足的生活資源,當地居民經常性地進行大小規模的圍獵活動,狩獵業甚至是北魏前期經濟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大規模狩獵活動經常性地進行,魏王也常親自出馬。黎虎根據《魏書》統計:北魏前期5帝在位的85年間,共計出獵67次,平均每1年零3個月即出獵1次[34],每次圍獵都是收獲甚豐。如公元413年,北魏明帝拓拔嗣“西幸五原,較獵于骨羅山,獲獸十萬。”[35]鹿類動物乃是最重要的圍捕對象;《魏書》卷4上《世祖太武帝紀》更稱:“神麚四年(公元431年)冬十一月丙辰,北部敕勒莫弗庫若于帥所部數萬騎,驅鹿數百萬,詣行在所,帝因而大狩以賜從者……。”雖然這一記載可能有較大夸張成分,但即使沒有數百萬而只有數十萬,其場面也是極為壯觀的;同書卷28《古弼傳》又載:公元444年,魏帝復畋于山北,“大獲麋鹿數千頭,詔尚書發車牛五百乘以運之。”一次圍獵活動能有如此大的鹿類捕獲量,對于今人來說,是無法想象的,說明狩獵地區的鹿類種群數量十分龐大驚人。鄂爾多斯沙漠南部地區,也有大量鹿群活動,獵鹿活動也是經常性的。北周時期,宇文憲之子宇文貴年方十一年,“從憲獵于鹽州(今陜西定邊一帶),一圍中手射野馬及鹿一十有五。”[36]也許這段記載有夸張成分,但如非當地有很大的野生動物種群,以一持弓小兒,在一次圍獵中即能射得野馬及鹿十余頭,無異于天方夜譚,史書中也不能出現這樣的記載。在幽州地區,鹿類動物也是重要的捕獵對象,當地甚至有人以驢子馱運鹿脯南下至滄州販賣[37]。直到唐代,文獻之中仍多記載北邊地區的弋獵之事,比如張讀《宣室志》卷8即記載有數事。其一云:振武軍都將王含之母金氏“常馳健馬,臂弓腰矢,入深山,取熊、鹿、狐、兔,殺獲甚多。”又云:僑居雁門的林景玄“以騎射畋獵為己任”,“嘗與其從數十輩馳健馬,執弓矢兵杖,臂隼牽犬,俱獵于田野間,得麋、鹿、狐、兔甚多。”如此之類,不能俱引。正因為這些地區鹿類資源豐富,當地人們獵鹿活動頻繁,唐代所在地區的諸州郡有多種鹿產品上貢朝廷,除上文所列麝香之外,靈州、薊州貢有鹿角膠,勝州、麟州貢鹿角,會州貢有鹿舌、鹿尾等等。
2、關中地區關中地區的鹿類資源一向較為豐富,由于一些王朝曾在關中設置禁苑豢養鹿類,所以當地的鹿類有不少實際上處于半馴化狀態。在唐代,關中地區的鹿類資源仍然相當豐富,盧綸《早春歸周至舊居卻寄耿拾遺湋李校書端》詩就曾提到周至一帶“野日初晴麥垅分,竹園相接鹿成群”的景象[38];當時文獻中甚至不時出現關于鹿類進入京城街市、太廟乃至直入皇宮殿門的記載,說明在隋唐時期的關中甚至長安城附近,鹿類的遇見率還相當高[39]。這可能因為當時國家對畿內百姓的捕獵頗多禁令,故鹿群可以相當自由地活動。盡管在當時民間獵鹿受到禁止,但皇帝和王公貴族則時常縱獵于荒郊曠野、射鹿娛樂,這些在當時的詩文中多有記頌,毋須具引。
3、秦嶺東部—豫西山地隋唐時代,在秦嶺東部——豫西熊耳山、伏牛山和崤山地區,即自洛陽往西南的鄧、虢、商等州,都有很多鹿群分布,獵鹿活動亦相當頻繁,史書記載頗多。例如唐初突厥可汗頡利歸降后,常郁郁不樂,太宗為順其物性,打算任命他做虢州刺史,因為“虢州負山多麇麋,有射獵之娛”[40];有時皇帝也帶著大批人馬前往這一地區狩獵射鹿,如《冊府元龜》卷115《帝王部·搜狩》載:“(唐高宗)龍朔元年(661年)冬十月,狩于陸渾縣;戊辰,較獵于韭山,上自射禽獸,獲鹿及雉兔數十,令代官廚應烹之羊,盡放令長生焉。”直至中晚唐時期,鄧、虢一帶仍是鹿類眾多,許多山民不事耕種,專以射獵為生,號稱“山棚”,“山棚”常將獵獲的鹿負載入市鬻賣[41]。商州地區的射麝活動,在唐詩中有不少詠頌,如張祜《寄題商洛王隱居》曾提到當地逸人野老“隨風收野蜜,尋麝采生香”的隱居生活[42];有些村落乃因居民多事獵麝而被稱為“采麝村”[43];由于朝廷土貢所迫,商州一帶不少百姓直至垂白之年仍不能結束獵麝生涯,曹松在《商山》一詩中說:“垂白商于原下住,兒孫共死一身忙,木弓未得長離手,猶與官家射麝香”[44]。
4、太行山區南部太行山南部東西兩側在中古時期也曾是獵鹿的好去處。東側的鄴郡一帶鹿類甚多,獵鹿之事時見記載。魏文帝曹丕與其族兄之子曹丹出獵,“終日獲獐、鹿九,雉、兔三十(它書皆引作二十)。”[45]在當時的工具條件下,如果沒有較大鹿群存在,以數人出獵一天即能獵獲九頭獐、鹿,是不可能的。實際上,曹魏時期,國家曾在這一地區設置了大型苑囿,禁止民間獵鹿,致使滎陽周圍鹿群成災,對農業生產造成了嚴重破壞,因此大臣高柔極力主張取消禁令,聽民捕獵[46]。直到唐代中期,溫縣(今河南溫縣)人捕獵還可獵獲到獐和鹿[47]。濟源一帶在唐代亦為獵鹿之所,637年唐太宗曾率隊前往濟源之山狩獵,所獲之鹿被送往有司造脯醢以充薦享[48];裴休兄弟在濟源時,曾有獵人以所獲之鹿相贈[49]。至于其西側諸州,也頗有獵鹿的記載,比如隋代皇帝就曾在汾陽宮附近(位于今陽曲)舉行圍獵,隨獵的楊暕“大獲麋鹿以獻。”[50]再往南的潞州林慮山區,也是鹿類甚多,708年8月,唐中宗曾親自“逐鹿于潞河”[51]。
在中古文獻中,我們尚未找到關于黃河下游地區獵鹿的記載,雖然不能因此認為當地完全沒有捕獵鹿類的活動,但與前述地區相比要少得多大概是可以肯定的。
獵鹿的目的自然是為了獲得所需鹿類產品。鹿類動物遍身是寶,比如鹿茸、麝香、鹿角膠、鹿骨、鹿尾、鹿筋、鹿胎、鹿腎等等都是十分名貴的中藥材,鹿皮可以加工制成各種服飾,而鹿肉則具有很高的滋補營養價值。在中古時代,鹿類產品已被廣泛地開發利用,比較顯著的是它們的藥用,孫思邈的《千金方》、《千金翼方》,孟詵的《食療本草》和蘇恭等的《新修本草》,都十分強調鹿產品的醫藥價值,尤其是麝香應用非常廣泛。不過,作為藥材的鹿產品,流通區域較廣,華北居民所用的未必即產自當地,故對此我們不作詳述。但當地人所食用的鹿肉,則應為本地區所出產,文獻中關于加工食用鹿肉的記載為數不少,從一個方面反映了當地鹿類資源的豐富程度。
北魏賈思勰在《齊民要術》卷8、卷9中記載有多種鹿肉加工方法,如以獐、鹿肉加工“五味脯”、“度夏白脯”、“甜脆脯”和“苞牃(以鹿頭為原料)”等等。此外,在當時,獐、鹿肉還可以加工釀制成肉醬,該書卷8就對采用獐、鹿肉加工“肉醬”和“卒成肉醬”的方法進行了專門討論。在《齊民要術》有關加工烹飪方法的記載中,獐、鹿肉出現的次數遠超過除魚之外的所有其它野生動物,如兔、野豬、熊、雁、鸧、鳧、雉、鵪鶉等等,這說明在各種野味肉食中,賈思勰顯然最為重視獐肉和鹿肉,也說明獐、鹿肉在當時是比較常見而易得的野味食料。直到晚唐五代時期,韓鄂在《四時纂要》中仍記載有用獐、鹿肉加工的“淡脯”、白脯和干臘肉的方法[52]。這兩部關于農事和日常家庭生活的著作一再談論鹿肉的加工食用,并與牛、羊、豬肉相提并論,表明鹿肉在當時并非太難得的野味。
關于唐代上層社會加工食用鹿肉之事,史書記載甚為不少。唐制規定:宮廷所需肉醬的加工事務,由光祿寺掌醢署負責,肉醬種類則是鹿、兔、羊、魚等四醢[53]。在祭祀供品中,則有鹿脯、菁菹鹿醢、葵菹鹿醢等等鹿肉加工食品[54]。除了鹿肉醬之外,當時甚至還專用鹿尾作醬,安祿山就曾向唐玄宗進獻過鹿尾醬[55]。在唐代,皇帝常以賜食表示對大臣的褒寵,其中鹿肉是常賜的肉食口味之一[56]。唐玄宗天寶時期,哥舒翰與安祿山、安思順之間發生了矛盾,唐明皇想作和事佬,趁其三人來朝之機設宴招待他們,“詔尚食生擊鹿,取血瀹腸為‘熱洛何’以賜之。”[57]這些事例說明,在唐代上層社會的飲食中,鹿肉食品是相當常見之物。
百姓食用鹿肉的實例文獻記載雖然不太多,但還是可以找到一些。比如《顏氏家訓》載:北齊時,有人用數塊獐肉招待女婿,而女婿竟認為岳父真是慳吝至極,因此非常憤恨以至舉止失態[58],這說明獐肉在當時并不算是珍貴難得的美饌。隋唐之際的王梵志曾在《草屋足風塵》一詩中談到:貧困人家食具不完,有客相過,僅能以“鹿脯三四條,石鹽五六課(顆?)”相招待,也說明當時在某些地方鹿肉并非難得的珍味,所以貧窮人家也能存些鹿脯即干鹿肉[59]。顏真卿在生活窮困、妻子生病時,曾向李太保某乞討過新好的鹿肉脯[60]。如此之類,不一一具引。
要之,在中古時期,華北不少地方捕獵鹿類的活動仍相當頻繁,獵鹿活動發生的地域,以本區西北部為主,這也與當時西北部地區鹿類資源較豐富的情況基本相合。但東南部也有一些鹿類棲息,特別是在丘陵山地鹿類也還比較常見,何以這些地區不見有獵鹿的記載,尚待查證。同時,盡管中古華北鹿肉不如家養畜肉那樣易得常食,但也遠不象晚近時代這樣稀罕,故當時文獻之中還頗有一些關于鹿肉加工食用的記載,特別是指導日常生計的《齊民要術》和《四時纂要》等,都專門提到鹿肉加工方法,這從另一側面證實當時華北地區尚存在較為豐富的鹿類資源。
四、從鹿類推測中古華北生態狀況
通過以上的敘述,我們對中古華北地區的鹿類種群及其分布情況,已經取得了一個大致的了解,只是我們對于不同鹿種的分布密度,尚無法作出具體判斷。這一方面是由于鹿是移徙活動的,即使在當代,也很難就某個地區野生鹿類的分布密度獲得一個精確的數據,通常只能采用標志重捕法,或者統計捕獲率、遇見率等等,取得一些相對數值;另一方面更由于現存中古文獻可供利用的相關數據實不足以作這方面的嘗試。因此,我們只能就總體情況概略地說,當時華北仍有不少地方存在數量相當可觀的鹿類。之所以作出這樣的估計,一方面是由于當時文獻有不少關于白鹿、白獐和貢麝、麝香及其它鹿產品的記載;另一方面,也因為在關于獵鹿活動的記載中,時而出現相當不小的捕獲數字,而文獻關于食用鹿肉的記載亦可為此提供佐證。隋唐文獻不時記載有獐鹿進入長安城中、甚至闖到皇宮附近,我們可據以推測:當時長安附近、關中地區的鹿類種群數量甚為可觀。
在自然界中,任何一種野生動物的生存和繁衍,都是與一定的生態環境,包括無機環境和生物環境相適應的。就生物環境而言,各種動物的分布范圍、種群大小和密度高低,既取決于食物資源的分布及其豐富程度,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不同動物之間復雜的競爭、共生與捕食關系的影響;而所謂經濟動物,則與人口密度、經濟生產方式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因此,動物種群數量的增長與減少,分布區域的擴大與縮小,絕對不是一種孤立的現象,而是對生態環境及其變化的綜合反映。相應地,特定區域中動物、特別是某些典型動物的種群大小及其分布情況,也就成為判斷該區域整體生態狀況的重要指標。這就容許我們根據鹿類的情況,對中古華北的生態環境狀況稍作推測。
首先,鹿類作為典型的食植(食草)動物和重要的經濟動物,其分布范圍與種群大小,既與森林、草地特別是其中可食林、草種類的分布與豐儉程度直接相關,更與人口密度、生產類型和經濟活動強度(在農業時代主要是土地開發強度)有很大關系,人口增加、土地開發,以及相應發生的森林、草地的減少,必定會導致鹿類種群數量的下降和分布區域的縮小。從較長的歷史時段來看,這種關系是比較清楚的。以《詩經》時代與中古相比較,前一時期人口尚少,華北還存在著廣袤的森林和草場未遭砍伐開墾,鹿類喜食的植物如蘋、蒿、芩之類仍很豐富,“畋獵”雖是一項重要的經濟活動,但民俗與國法對野生動物的季節性保護還是相當嚴格的,所以其時華北地區還到處是“呦呦鹿鳴”的景象。但到了中古時期,森林植被狀況已大不如《詩經》時代,與遠古更無法相比,故鹿類的棲息范圍及種群數量相應地也就小得多,曾經是鹿類優勢種的麋鹿,種群數量更是明顯減少。只是與晚近時代的情況相比,中古華北的鹿類資源仍可謂豐富。
僅就中古時期本區鹿類的種群數量與分布情況而言,其與自然生態和社會經濟變化之間的相關性也有一定的顯現。我們注意到:這一時期華北地區的鹿類資源,從分布區域來說,以西北山地高原區較為豐富,北部邊緣地帶因屬草原或毗鄰草原,其種群數量更是相當龐大;而文獻關于其東南部鹿類的記載相對較少,且現有的記載亦大抵多在擁有山地丘陵的州郡。這些情況,毫無疑問與有關地區的農業開發強度較弱、林草地較多有關,可與森林、草原變遷的研究成果互相映證[61]。
進一步檢核各類史書的相關記載還可發現:它們主要出自唐以前的文獻,出自唐代文獻的則較少。這似乎表明,中古時期華北地區的鹿類資源,存在著前豐后儉的情況。我們知道,魏晉北朝時期,北方地區長期處于戰爭動亂狀態,人口密度一度下降到了相當低的水平,土地荒蕪的情況十分嚴重,農業經濟曾經相當低落。但這種令人慨嘆的社會經濟衰退,也帶來了一個從生態的角度看來具有一定積極意義的后果:即自然生態環境的恢復,特別是草場和次生林的擴展。由于這種恢復和擴展,鹿類等野生動物獲得了擴大其種群數量和棲息范圍的機會。故此,魏晉北朝文獻關于鹿類的記載、特別是關于白鹿與白獐出現的報告較多,涉及的地區也較廣,連在漢、唐時期均曾是農業繁盛、人煙稠密的東南部地區,也分布有相當多的梅花鹿和獐。但是,隨著這些地區的農業經濟逐漸恢復并取得進一步發展,人口密度逐步提高,一度荒閑的林草地又被復墾為農田,丘陵山地的林木亦由于各種需求的擴大而大片地遭到砍伐,可供鹿類活動的空間再度漸趨減縮,其種群數量亦漸減少。如此一來,唐代文獻關于鹿類的記載不如前一階段多,乃在情理之中。反過來看,中古華北鹿類的種群數量、地理分布及其變化,亦正是對當時森林、草地盈縮變化的間接說明。
其次,野生動物資源的豐富性與多樣性,是判斷一個地區自然生態環境好壞的重要標準。鹿類作為動物界中的一個族類,雖不能完整地反映某個區域野生動物資源的豐富性與多樣性,但仍可據之對動物種類多樣性與資源豐富性作出某種推斷。這是因為:其一、鹿類曾是華北最為重要的野生經濟動物,自遠古以來即是當地人們捕獵的首選目標,仍有較多鹿類可供捕獵,即意味著尚有眾多其它可供捕獵的野生動物;其二、在各種高等食草動物中,鹿類是對生境、特別是林草地的要求比較嚴格的一類,鹿類的種群數量和地理分布對生態環境的改變反應比較靈敏,有較多鹿類存在,即意味著整個生態環境尚稱良好,其它野生食草動物亦應較為豐富,至少在華北這樣的自然環境下是如此;其三、鹿類動物是生態“食物鏈”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在“食物鏈”中,鹿及其它食草動物屬于“一級消費者”,是大型食肉動物的捕食對象,數量眾多的鹿類及其它食草動物存在,為食肉猛獸提供了食物條件,相應地,后者亦必定存在著一定的種群數量。
也許對當時文獻關于猛獸的記載略加征引,有助于進一步闡明以上觀點,并增進我們對中古華北野生動物資源的多樣性、豐富性和整個生態環境狀況的認識。
曹魏時期一位名叫高柔的大臣,針對朝廷禁止百姓在禁苑中捕鹿發表了一段非常耐人尋味的議論。據高柔稱:由于國家禁止在苑囿一帶捕獵,致使方圓千里之地,鹿群恣意繁衍,附近以耕稼為生的百姓深受其害。他非常憂慮地指出:當時“群鹿犯暴,殘食生苗,處處為害,所傷不貲。民雖障防,力不能御。至如滎陽左右,周數百里,歲略不收,元元之命,實可矜傷。方今天下生財者甚少,而麋鹿之損者甚多。”[62]因此他主張放寬捕禁,允許百姓獵鹿。為了陳明利弊,他還特地作了如下的估算,稱:
……今禁地廣輪且千余里,臣下計無慮其中有虎大小六百頭,狼有五百頭,狐萬頭。使大虎一頭三日食一鹿,一虎一歲百二十鹿,是為六百頭虎一歲食七萬二千頭鹿也。使十狼日共食一鹿,是為五百頭狼一歲共食萬八千頭鹿。鹿子始生,未能善走,使十狐一日共食一子,比至健走一月之間,是為萬狐一月共食鹿子三萬頭也。大凡一歲所食十二萬頭。其雕鶚所害,臣置不計。以此推之,終無從得多,不如早取之為便也。
在這一估算中,他提到了鹿和以鹿為食的虎、狼、狐、雕鶚,其中鹿的數字特別大,一年中要被猛獸捕食掉的即可達十二萬頭;其它動物的數目也甚為不小:虎有600頭,狼有500頭,狐則多達10,000頭。我們無法知曉這些數字是否是經調查所得,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其數字有很大的夸張,也并非完全是信口開河。高柔并不具備現代生態學知識,但他所舉陳的捕食者與被捕食者的數量比例卻是符合生態金字塔理論的。無論如何,至少,當時該地區棲息有數量可觀的虎、狼和狐等食肉野獸這一點,是完全可信的。
中古其它文獻的記載也證實高柔所言并非完全出于憑空捏造。例如,前秦苻生統治時期,“潼關以西,至于長安,虎狼為暴,晝則繼道,夜則發屋,不食六畜,專務食人,凡殺七百余人……。”由于虎狼食人,造成當地“行路斷絕”[63];北魏時期,要捕捉幾只虎、豹,在離京城洛陽不遠的郡縣就可辦到,例如魏莊帝為試驗老虎是否在獅子面前伏首低頭,曾“詔近山郡縣捕虎以送”,距離洛陽以東和東北不遠的“鞏縣、山陽并送二虎一豹”[64];《齊民要術》也反映,在北魏后期,虎、狼常對羊群造成威脅[65]。在唐代,華北地區仍常見猛虎出沒。例如唐代宗時,關中的華州曾出現過“虎暴”[66];猛虎甚至還曾進入位于長安城內長壽坊的元載家廟![67]行者過客在旅途中遇見老虎的事情,在許州、滄州這些并不算特別僻遠的地區也時有發生[68];定州的北平一帶多猛虎亦載于正史[69]。除虎、狼之外,豹、熊在中古華北也時見蹤跡,《新唐書·地理志》、《元和郡縣志》等均記載嵐州、蔚州、平州等地貢熊、豹皮及豹尾;盛唐時期在關中的戶縣一帶仍可以捕獵到熊[70]。另一種大型食肉動物——狐,即使在京兆、汲郡這些號稱人煙繁盛的地區亦有不少,時常有人大行捕獵,國家有時還向當地郡縣征調狐皮[71]。
所有這些事實充分說明:中古時期的華北地區仍有不少大型食肉猛獸棲息活動。同鹿類動物一樣,它們的棲息繁衍,也需以大面積的山林草地為前提。與鹿類動物所不同的是,它們處于更高的營養級,特別是虎、豹,乃處于食物鏈的頂端,它們的生存,必須有數以十、百倍的鹿類及其它食草動物的存在為基礎,這是能量傳遞和轉化的熱力學第二定律所決定的。如果沒有相當廣袤的山林草地,沒有包括鹿類在內的各種野生食草動物大量存在,這些大型食肉猛獸的棲息活動,是不能想象的。這一切,為今天認識中古華北的生態環境狀況,包括野生動物資源和森林植被狀況,提供了非常有價值的歷史信息,也十分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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