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內河生態環境研究

時間:2022-09-17 08: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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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內河生態環境研究

摘要:加快城市內河生態環境的修復和提高城市內河管理的水平需要先進科學的城市規劃和系統、完善的法律、法規。城市的規劃是城市內河生態環境的未來,法律、法規是城市內河管理的保證。將城市內河環境改善與沿岸商業利用和效益地塊結合起來,實現環境、社會和經濟利益有效的統一起來,從而促使城市管理者們按照規劃,盡快實施規劃。

關鍵詞:城市內河;生態環境;規劃;法律法規

自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哈爾濱市啟動了城市內河整治工作,采取引水截污、局部治理、河道硬式鋪裝、生態恢復的方法,對城市內河進行了階段性的修復。截止目前,哈爾濱市城市內河已完成整治工作,通過這些年工作,對城市內河生態水系修復與管理方面的幾點重點因素做簡要論述。

1先進科學的規劃是保證加快城市內河生態環境修復與提高管理水平的基礎因素

城市內河生態環境修復與管理涉及面廣。主要涉及河道、護岸、污水截流、污水處理廠、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河岸兩側中小企業及畜牧養殖排放等方面。而在政府職責中,河道、護岸主要由水務部門管轄;污水截流及污水處理廠主要由住建部門管轄;園林綠化、環境衛生主要由城管部門管轄;河岸兩側中小企業及畜牧養殖排放主要由環保部門管轄。因而,做好城市內河生態環境修復與管理工作,需要由政府協調,多部門聯動。城市內河生態環境修復與管理是一件持久的工作,是不斷修養、改善的過程,需要科學系統的進行規劃,并按計劃分步驟的逐步實施完成。2010年南寧市對那考河開始治理,為河流的生態工程技術提供了新的經驗。南寧市市政府于2008年提出了整治那考河治理規劃,以生態系統修復作為那考河整治的主要指標,到2015年各種水生動物、植物重返那考河,這個河流治理的長遠規劃是科學的、有前瞻性的。到2015年那考河全面實現了預定目標,河岸樹木茂密,濕地恢復功能,水質清澈潔凈,魚類、鳥類和兩棲動物已經重返那考河。在20世紀90年代,那考河流域因為工業與養殖業的興起,大量污水的排入河中,成為了一條河道狹窄、荒草叢生、廢水排入、氣味難聞,以黑臭水體為主的內河。進入21世紀以來,南寧市市政府按照建設生態美麗河道的要求,對那考河的整治規劃進行了多次論證,汲取了當時國內外的各種先進理念和科學成果,規劃確定嚴格執行雨污分流排水體系建設,進而對城市內河健康發展、建設海綿城市提供了重要保證。另外通過嚴禁未經處理污水入河,通過雨污分流改造逐步取消沿岸污水截流管溢流口,保證那考河河水水質達到景觀用水標準。2016年在那考河考察時,對南寧市政府科學嚴謹的規劃理念提出的贊揚。因此規劃先行,崇尚科學,是治理好城市內河的重要基礎。綜觀世界和我國的成功治理城市內河的經驗和結果,都經歷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世界上典型就是歐洲國際性河道多瑙河的治理;英國的泰晤士河的治理;國內的上海蘇州河、三亞三亞河、深圳深圳河、西安浐灞河、太原南沙河、北京永定河等成功治理經驗,都驗證了先進而且科學的規劃是保證加快城市內河生態環境修復與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礎因素。哈爾濱市于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啟動三溝治理工作,并編制了《馬家溝河暢想曲》的馬家溝改造規劃,提出從萬家灌區提松花江水引入馬家溝的方案;70年代,組織實施了“躍進橋攔河壩”及太平區下游污水截流渠;80年代,為解決污水對兒童公園的污染,在南岸修建污水截流渠;90年代初,結合新發小區的建設和“落馬湖”改造,建成了大成橋至宣化橋段的“新發小區試驗段”。雖然城市內河經多年治理整體效果有所改善,但終因工程量大,資金投入多,地方財政不足等原因未能達到預期效果。1996—2004年,哈爾濱市重點對馬家溝城區段進行了治理;2006—2009年,又實施了何家溝埃德蒙頓路至工農大街段河道的清淤、拓寬和擋墻護砌及景觀綠化工程,使內河環境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但由于種種原因,治理工作難以形成連續整體整治效果。2010年,哈爾濱市及時把握國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契機,組織20個委辦局、5個相關區政府成立了“三溝”綜合治理指揮部,按照“統一規劃、統一組織、遠近結合、分步實施、先行治污、再造形象、完善環境、推進產業”的工作原則,圍繞“符合防洪要求、拉動區域產業、促進區域發展、改善城市形象”的治理目標,全面啟動三溝綜合治理工程建設。這些河流的治理能夠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是因為在比較系統的規劃下進行了治理,因此經過多年努力的整治,取得滿意的效果。城市內河生態環境修復與管理,全世界仍沒有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然而隨著科學技術的提高、資金不斷的增加,應當對相應的規劃做適當調整和改變,以滿足城市環境發展的需求。

2制訂、完善相關的法律規范是加快城市內河生態環境修復與提高管理水平的支撐因素

哈爾濱市為規范個人、單位、社會團體及政府的對涉水、涉河方面的行為,經過近10a的探索和努力,相繼頒布實施了《哈爾濱市節約用水條例》(2011)、《哈爾濱市水生態監測條例》(2012年)、《哈爾濱市灘涂保護條例》(2013年)、《哈爾濱市河道管理條例》(2005年)、《哈爾濱市水土保持辦法》2001年)等。另外,哈爾濱市還專門針對城市內河環境修復和管理于1997年頒布了《哈爾濱市馬家溝管理辦法》,2003年頒布實施了《哈爾濱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這些法律法規對加強和規范城市內河管理,嚴格依法行政,維護城市內河建設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內河管理工作順利開展,促進哈爾濱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達到了原有預期的立法目的。但是,這些年在貫徹實施《辦法》的過程中,不盡完善、與新形勢、新體制不相適應的問題和矛盾也逐漸凸顯出來。1)制度的不健全。《辦法》在實施機制和相關配套制度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具體的管理過程只能參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就使《辦法》貫徹實施的有效性受到質疑,導致了相關管理部門要落實各項管理任務,實行規范化管理沒有可依據的法律規定。2)內容的不全面。《辦法》各項規定之間是互相銜接的,但是涉及城市內河綜合治理工程方面規定的內容在現時的管理中卻少有體現。3)許可的不明確。《行政許可法》規定,凡是涉及行政許可的事項(除法律法規另行規定外)都應按照該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而《辦法》是在許可法出臺之前頒布實施的,對城市內河規劃整治、建設管理等事項的行政許可沒有具體的規定,體現不出立法的實效性。4)責任的不完善。《辦法》在15年的實際運行中,其權力與義務、權利與責任是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的,但隨著人們對城市內河的關注度加大,社會各個方面都視城市內河為資源、為契機,現行《辦法》在法律責任的設定上與實際發生的情況出現了不相適應。5)城市內河管理范圍。從目前的形勢來看,現在的城市內河管理范圍不能完全滿足建設生態城市的發展需要,沿河開發建設項目給城市內河規劃發展預留空間的問題將會越來越突出。從城市發展看,合理預留生態河道的范圍尤為重要。從管理方面看,當前的土地確權劃界工作,是擺在管理部門面前的一項重要工作,如果不實行土地確權劃界,在管理工作中會產生諸多矛盾和問題,影響城市內河整體功能的發揮。因此,需要科學確定城市內河管理范圍,確定管理藍線,為城市建設與發展服務。6)體現現代化管理內容。《辦法》對城市內河現代化管理沒有提出具體目標要求,這與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改善全球氣候,保護生態環境,建立水利現代化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不相符,因此,在《條例》中應增加建立現代化信息系統和科學調度水位、水量,利用計算機擬合高水岸邊線、不同水位防洪線,依法行政等方面內容,逐步規范、改變過去的傳統管理模式,進一步豐富城市內河管理與服務內涵,使城市內河的功能更具有時代性,從點滴做起,保護生態環境,為全球全人類的發展做貢獻。7)規范資金渠道。加強城市內河的管理,就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管理資金和設施經費來源渠道。隨著城市內河綜合整治的啟動,哈爾濱市城市內河的建設與管理將步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而改造后的城市內河由于缺乏必要的維修和養護經費,造成部分河段的河道護坡出現破損情況,整治改造的成果難以保持。因此,為了維護河流的健康生命、保護和改善整治成果,明確城市內河日常的維修養護經費來源十分緊迫。8)規范水源、水質內容。按照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環保發展戰略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建設哈爾濱生態景觀城市的戰略,哈爾濱市加強城市內河的整體規劃和建設改造,關鍵是解決水源、水質問題,改造建成后的城市內河功能的發揮全在于此,所以,水源的建設和管理、水質的監測、治理和保護,必須在法規里明確規定,這樣才能使城市內河環境得以保障,同時需要做好城市內河水源、水質的檢測保護和管理,逐步形成一個完整的水域生態環境體系。因此,加強城市內河的修復和管理,保護城市內河生態環境勢在必行。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有法律作保障,而目前的《辦法》無論是在內容上還是在法律層次上都很難適應城市內河發展的需要,所以應加強城市內河立法,全面發揮城市內河功能,為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動力和保障。

3與社會效益有效結合也是保證加快城市內河生態環境修復與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

單一的城市內河生態環境修復與管理工作,存在著政府建設資金較大,生態環境改善顯著,但投資收益較少的問題,而目前時期,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巨大的資金,城市管理者們很難在城市建設資金中為城市內河生態環境修復與管理劃撥出足夠的資金。因此,將城市內河環境改善與沿岸商業利用和效益地塊結合起來,實現環境、社會和經濟利益有效的統一起來,從而促使城市管理者們按照規劃,盡快實施規劃。

4結論

城市內河生態環境工作比較繁雜,規劃、治理和管理是城市內河生態環境工作中重要的環節,做好這些工作,才能將城市內河營造出“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生態環境。

參考文獻:

[1]翁鳴.萊茵河流域治理的國際經驗———從科學規劃和合作機制的視角[J].民主與科學,2016(06):39-43.

[2]古斯塔夫•波夏爾特.萊茵河流域的國際合作和污染控制[J].中國機構改革與管理,2016(12):33-37.

[3]趙越,姚瑞華,徐敏,等.我國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實踐及思路探討[J].環境保護,2015(13):27-29.

[4]葉镕蓉.我國城市黑臭河道治理的法律支撐———以“水十條”的落實為視角[J].法制與社會,2016(19):194-197.

作者:劉曉巖 單位:哈爾濱市內河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