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文明法律制度法理基礎研究
時間:2022-06-19 11: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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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礎應當是生態文明理念。生態文明理念的提出和發展主要可以從闡釋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探佚傳統中國人與自然和諧理念和提煉當下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實踐三個方面進行找尋和挖掘。當然,對生態文明法理基礎的研究之目標主要還是服務于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實踐。就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具體展開而言,可以從該制度具體展開的原則、體系和重點制度進行探討。
[關鍵詞]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理念;法理基礎
一、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礎:生態文明理念
關于中國特色的生態文明制度的構筑,需要從多方面去汲取“養分”,其中最為主要的包括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中的生態文明理念的闡釋,傳統中國人與自然和諧理念中的生態文明理念的提煉和當下生態文明實踐中理念的總結等三個方面。總之,中國特色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應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構筑[1]。(一)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中生態文明理念的闡釋。在經典的馬恩著作全集中有很多關于生態文明理論的相關論述,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馬克思提出的關于人與自然關系的論述。根據馬克思的觀點,在人與自然的關系當中,自然界先于人類而產生,人類是自然界發展到一定的階段的產物[2],當作為自然界產物的人類產生之后,一方面由于人們具有自我意識著力于改造自然,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自然界的潛移默化的影響也在不斷地改變著人類。關于人與自然的關系根據馬克思主義辯證法的觀點,人與自然之間是相互影響對立統一的關系。所謂人與自然是對立的,主要體現在自然界創造了人類并且提供了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條件和精神條件,但是自然界又在無時無刻不制約著人類的發展。人類有理有節地對自然界進行開發利用的時候,自然界往往風調雨順給人類提供方便。但是當人類過度地對自然界進行開發利用的時候,自然界往往對人類的不合理開發進行報復,環境問題就是典型的由于人類不合理的開發所造成的。正是因為人與自然的這種獨立關系,于是人類在利用自然資源和開發自然資源是務必要以自然規律為前提,否則就會加大這種對立的程度,不利于人類生活的和諧展開。試想我們如果生活在一個自然災害隨時都可能發生的地方,那將是多么可怕的“噩夢”。所謂人與自然的統一,主要是指人與自然在發展的過程中總是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的。人類無法離開自然界而單獨存在,無論是具體的生活生產,亦或是思想的表達與情感的抒發,這些都要借助自然界而得以更好的體現。由此可見,馬克思經典著作中所闡釋的生態文明理念是一種人與自然對立統一的和諧生態觀。在對馬克思主義生態文明理念的闡釋中,有學者將其概括為“兩大基石和三項原則”[3]。兩大基石是馬克思主義生態文明理念的基礎。第一,認為馬克主義生態文明理念的基石是社會實踐。人類對自然界的認識都是從實踐中而來,沒有實踐就沒有人對自然界的認知,也就不會有人與自然關系的存在。人們通過社會實踐從而認識自然界,了解自然界,適應自然界的規律,這樣才能和諧發展。第二,認為唯物史觀是馬克思主義生態文明理念的基石之一。唯物史觀認為人類的發展是由社會生產力決定的,所以要大力發展生產力,在發展中解決產生的問題,并且發展生產力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方式。三項原則是馬克思主義理念的基本遵循。具體而言,三項原則包含了熱愛自然原則、順應自然原則和人與自然和諧原則,這三類原則的本質就是人類要按照自然界的規律辦事,不能違反自然界的規律。(二)傳統中國人與自然和諧中生態文明理念的探佚。在我國,自古以來就有“天人和一”“道法自然”等人與自然和諧理念。雖然生態文明理念產生于近代工業革命之后,但是對于生態文明理念中所蘊含的思想卻可以在傳統中國的人與自然和諧觀念中汲取些許“養分”。自近代以來,隨著西方法治文明理念的傳入和法律制度的引進,我國的法治之路是在“法律移植”的基礎上得以不斷發展和成熟,在這一過程中由于過于對西方成功法治的移植而忽視了中國本土的法律智慧,此種現象被稱之為“法律的本土資源”[4]的缺失,隨著法治觀念的不斷成熟,在當下構筑生態文明理念制度的過程中,不僅應當將目光看向法治文明發展較早的西方歐陸或者英美國家,也應當將眼光放眼于傳統中國中的很多有益智慧和理念。相傳,早在遠古時期伏羲創立八卦就描述了有關人與自然的和諧理念,隨后的《周易》一書更是奠定了中國古代天人關系的基本框架[5]。具體而言,傳統中關于人與自然和諧的觀念主要包含了以下內容:第一,天人合一的整體觀。在傳統中國文化中,天一般代表著“自然”,天人合一其本質就是要堅持人與自然界和諧相處。作為天人合一,就是說自然和人類始終是一個互相影響互相作用的整體,一方面人類的生產活動不斷地影響和改變著自然界法發展,另一方面自然界也制約著人類的發展。可以說,人類利用自然的范圍和能力是隨著人類自我能力不斷的提升而逐漸得以擴展的。在早期的漁獵時代,人們更多的是敬畏自然,將自然界視為一種神圣的存在,刮風下雨四時節氣都是有一個神靈主宰。隨著人們認識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自然科學的認識不斷深入,人們逐漸認識到人類想要得到發展,就要對自然界的資源和物質進行利用,在這一時期人們開始無節制地對自然界索取,充分地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但是,隨著這種索取方式不斷的深入,人們逐漸遭受到了難以想象的惡果,特別是環境問題的多發使得人類開始在理念上發生了轉變。面對大自然的報復,人們開始警醒,對于自然界不能以過去這種無節制的開發方式進行利用,要開始有理有節地利用自然。并且,人們也意識到在地球上,人與自然其實是一個整體,如果自然界不存在,人類也將不復存在。如果人類不存在,那么自然界的存在本身也喪失了其存在的意義和價值。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實質上這種理念與傳統的“天人合一”的整體觀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道法自然的順應觀。中國傳統文化中自古就有人與自然和諧的觀念,道德經中就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6]的論述。所謂的道法自然,道就是指自然界的規律,合乎規律就是道。一直以來,道法自然的觀點是道教的主要觀點之一。當然,道并非是亙古不變的,它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和變化而同時跟進的,也正是如此,所以就有天可變,道亦可變的說法。道法自然在本質上是一種合乎自然規律,順應自然規律的理念。正是因為道家的這種道法自然的理念,所以有人就認為道家是一種面對自然無為的狀態,是一種消極的處世哲學。很明顯,這種理解并沒有領會道法自然之要義。道法自然之中的無為其實質還是要有所作為,當然這種作為是一種順應自然、合乎天道的作為,也就是說要在自然規律可承受的范圍之內去開發利用自然。也正是如此,有人稱道家哲學為無為而無不為,也就是說,道法自然的理念看似是一種消極的狀態,其實并非如此,它只是在人與自然和諧的理念之下一種順應自然規律的作法。在傳統的道家哲學之中,“道”包含了世間萬物,無所不容,道法自然包含了宇宙之間天地的運行規律和人類應當怎樣去利用開發自然的實踐哲學。這種理念要求人類去順應自然從而合乎規律地去維護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關系。(三)當下法律制度實踐中生態文明理念的提煉。對于生態文明的建設而言,法治建設是最為基礎且起著保障性作用[7]。從世界范圍內來看,生態文明的提出是具有中國特色、中國方案、中國貢獻的提法。對于法律制度實踐中生態文明理念的提煉,主要體現在:第一,從立法角度而言,我國立法已進行開始貫徹實施生態文明理念。以《環境保護法》的修改為例,在最新一次的環境保護法修改(2014年)中,立法者將第四條中的“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修改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從表述的角度來看似乎并沒有什么特別之處,僅僅是用詞上的順序變換。但是如果仔細深思,從功能的角度審視則不然。很明顯,前一句要求環境保護工作要服務于發展經濟,后一句則是要求經濟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保護為代價。總體看來,前者以經濟發展為重,后者以環境保護為重且遵循了生態優先[8]的理念。再者,新制定的《民法總則》規定了“綠色原則”,該條寫道“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也是對生態文明理念從立法的規定。第二,從執法的角度而言,貫徹生態文明理念的環境執法比以往任何時期都要嚴格。有人甚至將其稱為環境保護的一股“強旋風”。的確,近年來隨著我國對生態文明制度落實的重視和環境保護緊迫的現實需要,生態文明執法不可謂不嚴格。在實踐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當時“環保督察”與“河長制”兩項制度的實施。從規范化的角度來看,此類制度由于處在制度產生的初期仍然存在運行不規范,缺乏法治化的困境,規范建構不足[9]等問題。但是這種制度在實施效果上卻立竿見影,能夠很快得到預期的效果。隨著生態文明法律實踐的不斷展開和制度實施的不斷深化,此類制度必然會走向更加的規范化和制度化。這也是生態文明理念的內在要求。第三,從司法的角度而言,環境司法的開展就是受生態文明理念的催生。從環境司法專門化的提出到第一家環境資源審判庭的成立再到環境資源審判庭的全面展開,這些都是自生態文明理念之下得以產生和發展。可以說,沒有生態文明理念的“萌芽”,也就不會有環境司法專門化的蔚為大觀之圖景。目前來看,全國各地普遍建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并且,就訴訟制度的安排而言,我國設立專門的訴訟制度來更好的保障生態環境的安全和生態文明理念的落實,比如近幾年普遍開展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10]等。第四,從守法的角度而言,保護環境從我做起的理念也已經逐步地深入人心。人們環境保護意識的提升,一方面是因為環保宣傳的作用使然,另一方面最為重要也是本質意義上其實是生態文明理念的深入人心。以生活垃圾分類為例,隨著全國范圍內人們生態文明理念的提高,垃圾分類取得了越來越好的效果,當然這離不開法律制度從“倡導分類時代”走向“強制分類時代”,更離不開人們生態文明理念也即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一直以來,我國比較重視經濟發展而忽視了環境保護,可是隨著這種“粗放式”類型經濟發展產生了諸多環境問題,人們便開始反思,也開始重視環境保護。正是如此,生態文明理念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總而言之,從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等方面來看,這些過程充分貫徹和體現著生態文明理念。同時,通過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又在不斷的豐富和發展著生態文明理念的理論蘊含。在當下,生態文明正在不斷深化和發展的時期,我們更應該對生態文明理念的貫徹和生態文明制度的實施予以重視,通過生態文明理念的貫徹去豐富生態文明制度的內涵,通過生態文明制度實施去進一步闡釋生態文明理念。
二、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具體展開:原則、體系與重點制度
(一)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具體展開的原則。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具體展開的法律原則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得以有效開展的前提性基礎,堅持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具體開展的法律原則有利于生態文明法律制度把握正確的“航向”。一直以來,正是因為有這些法律原則作為一個方向性的指引,才保證了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建構和實施。對于整個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大廈”之構筑而言,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原則就是其根基和“底座”。具體而言,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具體展開的法律原則包括:第一,以人為本原則。生態文明建設的最終目的是服務于人,因此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展開的首要原則也應當是以人為本[11]。一直以來,人們對于生態文明建設存在著一種誤解,認為生態文明主要就是要保護生態環境,把生態環境放在首位而忽視了人的生存和發展,這其中最具典型的就是“環保一刀切”現象,有時為了環境保護不讓農民燒火做飯,不讓工人開張生產。當然,這種誤讀雖然并非全部,但是仍有必要予以澄清。無論采取何種方式、何種途徑去達到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一個始終的遵循就是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這樣真正體現生態文明自身的價值和意義所在。第二,人與自然和諧原則。生態文明建設的最終目的是服務于人,但是最為直接的目的還是要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系,它要求我們人類在利用自然和開發資源過程中要尊重自然規律,保護自然環境,堅持人與自然和諧[12]的理念。在人類歷史的發展長河之中,經歷了從蒙昧、野蠻逐漸走向了文明,但是自從進入了工業革命以來,由于人類沒有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系,導致了人類對自然資源過度地開發和利用,以至于出現了大自然的“報復”。于是,人類開始對人與自然的關系重新審視,注重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第三,協調原則。生態文明背景下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協調,一直以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就存在著緊張的關系,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過于注重經濟發展而忽視了環境保護以至于經濟上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環境問題卻尤為凸顯。也正是在這一問題糾正的背景下,生態文明建設得以提出,生態文明理念的內在要求之一就是要協調好經濟發展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協調原則的本質就是要找到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平衡點”,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發展經濟,也不能為了環境保護而放棄經濟發展。第四,損害擔責原則。生態文明建設不僅要關注環境問題的“防患于未然”,也要對已經發生的損害進行治理,要真正地做到“誰污染,誰治理”。對于損害擔責原則而言,主要體現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13]方面。例如新推行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授權省級、市地級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14]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來進行責任的追究,可以說這一制度就明顯地體現了損害擔責的原則。第五,公眾參與原則。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也需要作為個體的公眾參與,并且公眾參與作為一個主體必不可少。長期以來,我國在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存在著“權力參與過剩”而“權利供給不足”的現象,正是從這個角度考量,公眾參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權利供給不足”的不合理現象。(二)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具體展開的體系。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具體展開的體系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全景式圖像”,雖然可能在內容是“概覽性”的,但卻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骨架”。從地域的角度而言,生態文明法律體系包含了中央和地方兩個部分;從法律效力上而言,包含了憲法和其他法律部門;從可操作性上來看,包含了理論方面和實踐方面。總之,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體系的展開根據不同的標準會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具體而言,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體系應該是一個全面的體系,從內容上來看要基本上涵蓋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各個方面。鑒于此,其應當包含以下內容:第一,在憲法中對生態文明的規定。在2018年的憲法修改中“生態文明入憲”意味著憲法對生態文明做出的回應,也構成了生態文明體系的憲法部分。當然,就目前來看生態文明在憲法中雖然有了“一席之地”,但是規定并不全面。例如關于環境權入憲的說法至今論爭不已,從長遠來看,環境權有必要進入憲法并以基本權利的條款予以規定。因為目前憲法只規定了國家環保義務,從憲法的整體架構“公民權利與國家義務”的角度而言,應當規定公民環境權利以使得與國家環境義務相對應。第二,環境保護法中關于生態文明的規定。目前來看環境保護法中已經有關于生態文明的規定,現有的環境保護法中的立法目的中明確規定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可見,作為環境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也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必要情況下制定生態文明建設法律。就目前來看,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大多散見于各個部門法之中,為了對現有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成果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定并且協調生態文明法律各部門之間的貫通性,因此有學者認為有必要制定一部生態文明建設法律,可將其稱之為“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法”。持此論者認為這一觀點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那是因為從時間的角度來看,已有貴州、青海等省和東莞、廈門等市均制定出了《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法》。因此,無論從理論的需求還是從實踐的需要來說都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法律。第四,單行法中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單行法中有關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也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民法總則》中第九條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當然,從寬泛意義上來說,有關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條文都可以看作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就目前來看,我國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取了一定的成績,生態文明法律體系的框架基本上已經形成。但是,各項具體的制度仍然還存在著一定的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因此,一方面我們要對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體系不斷的健全和深化,另一方面我們也要對生態文明法律體系的質量進行確保[15]。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體系的建構必然并非一蹴而就之事,隨著我國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相關理論的不斷深化和生態文明法律實踐不斷的經驗獲取,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體系必然會逐漸趨向于更加的完善。(三)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具體展開的若干重點制度。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國家將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空間規劃體系制度、資源總量管理和全面節約制度、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環境治理體系制度、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體系制度、生態文明績效評價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等八項制度確立為生態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可見,如果要對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進行,必然要從這八個方面著手。當然,由于文章篇幅所限,只能選取相對重要的幾個制度進行一個簡要的介紹。第一,自然資源權屬制度。自然資源權利的歸屬一直以來是一個極富爭議性的議題,不同的法學部門和不同的學者對其進行不一樣的界定。他者不論,就其名稱而言已有好幾種不同的說法,又將其稱之為自然資源所有權[16]的,也有將其稱之為自然資源物權[17]的,還有將其稱之為準物權[18]的,從以上諸種對自然資源權利名稱的爭議就可以對自然資源權屬制度的爭議得以窺見。另外,對于自然資源權到底歸誰所有則是另外一個爭議性較大的問題,具體而言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路徑,公法路徑和私法路徑。就公法路徑而言,該論者主要從憲法的規定出發,認為自然資源應該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就私法路徑而言,該論者主要從民法的規定出發,認為自然資源應該屬于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總之,對于自然資源的權屬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就會得出不同的歸屬。對于生態文明法律制度而言,明晰自然資源的權利歸屬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的一個前提性基礎,因此在有關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重點制度中自然資源權屬制度應當是最為重要、也是最為基礎性的一項制度。第二,國家公園體制。國家公園體制的建立于2013年提出至現在已經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在這期間該制度取得了較快的發展進程[19]。隨著改革試點的深化和實踐經驗的總結,國家公園體制也從之前的政策主導開始向法治轉型,當下已經提出了建立國家公園立法的要求和目標。毫無疑問的是在未來我國必然要形成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法律體系,這是建設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實現法治中國的必然選擇。國家公園體制的建立改變了過去分類管理、分部門保護的單一性方式,從而實現了生態系統的完整性、體系性保護。由于以前對于自然資源、風景名勝、文化遺產、森林草原、江河湖泊均是分部門的多頭管理,而國家公園體制的建立則對上述各種管理職能進行了重新整合,從而實現了保護方式由結構走向功能的轉變。由于國家公園體制的建立在建設生態文明體制中具有不可或缺性,因此它也應當成為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一個重點制度。第三,生態補償制度。生態補償制度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重要的一部分,從法律層面上來說,生態補償制度已經發展了很長的時間,但是由于這一概念來源于自然科學領域,因此在法律領域使用時存在很多的爭議,雖然人們都認可生態補償制度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可是很多人理解的生態補償并不相同。因此,就有必要對生態補償進一步的予以研究。關于生態補償制度的研究首先應該從生態補償的概念入手,將生態補償進行類型化的界分,以生態利益為標準將其分為生態保護補償與生態損失補償[20]。從而在此基礎之上對兩種類型的生態補償制度進行具體建構無疑是生態補償制度未來發展的正確路徑選擇。當然,這種觀點也只是一種設想,但是仍舊希望能為這一制度的完善“貢獻智慧”。第四,環保督察制度。環保督察制度也應該成為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環保督察制度自身由于其制度屬性構成了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環保督察制度有保障其他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以落實的作用。可見該制度在生態文明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環保督察制度在我是一項發展較長的制度,不同是該制度在早期時主要是對于“企業”的督查,因此并沒有太多明顯的制度效果。但是,隨著2015年環保督察的對象由“企業”開始轉向“政府”[21],環保督察的制度效果明顯凸顯,也正是如此有人將環保督察的實施者戲稱為“環保欽差”。正是由于環保督察制度在環保領域起到的關鍵作用,因此將其視為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自不待言。
總之,以上所列舉的僅僅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重點制度中幾項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并非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全部,僅僅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之中“冰山一角”。在當下,生態文明已經成為國家戰略層面一項系統工程[22],這一系統中法律系統必然不可或缺,對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特別是重點制度的關注無疑對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四、結語對生態文明制度的關注是建設生態文明一個永恒的話題,其中,生態文明法律制度作為生態文明制度重要的組成部分必然不可或缺。對生態文明法律制度進行研究,不僅要將目光放在生態文明法律制度整體的框架構想,而且應該將注意力投向于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礎和具體展開。相比較而言,目前對于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研究大多在對制度的構建方面,當然這種研究必然是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重點之所在,但是對于該制度法理基礎方面的研究或有些欠缺。正是如此,有關生態文明法理基礎的研究也就具有了相應的理論價值。眾所周知,法理是法學理論構建和制度展開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對于我們而言從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礎著手進行研究顯得尤為必要。當然,如果僅僅關注法理對于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發展必然不利,職是之故,也就要在對生態文明法律制度法理基礎研究的基礎之上對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具體展開進行全面的研究。從這個角度而言,前者為后者的基礎,后者則是前者的體現。
作者:李小強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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