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治理下的養殖業污染論文

時間:2022-08-04 03: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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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治理下的養殖業污染論文

1畜禽養殖業污染現狀

近年來,作為重要民生工程、菜籃子工程的畜禽養殖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隨著畜禽養殖業的加快發展,畜禽養殖規模不斷擴大,畜禽糞便、污水等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也迅速增加,畜禽養殖環境污染問題日趨突出。據全國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數據顯示,2007年,我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專業戶)的畜禽糞便產生量為2.43億噸,尿液產生量為1.63億噸,已居農業污染源之首。目前,大部分養殖場污染防治水平低下,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設施建設滯后,畜禽養殖糞便和廢水未能得到妥善處置和處理,嚴重威脅人居環境和人體健康。

2造成污染的原因

2.1國家法律法規不夠完善。2001年5月8日由國家環保總局批準實施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9號)和2014年1月1日由國務院批準實施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僅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建設管理提出了明確的污染治理要求。但對于養豬500頭以下、雞3萬羽以下、牛100頭以下的養殖場未作規定,且其對規模化畜禽養殖的污染防治條款還是原則性的,缺乏具體性和可操作性,加上國家沒有統一出臺畜禽糞便污染治理技術規定和標準,尤其是對上述養殖規模以下的小型養殖場法律監控還是空白,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畜禽糞便依法監管和查處難以到位。

2.2地方政府和養殖業主環境意識淡薄。有些地方政府在大力扶植和發展畜禽養殖的同時,忽視區域環境容量,沒有對轄區內畜禽養殖業提出規劃布局、污染防治等建設要求,致使轄區內大、小畜禽養殖場無序發展;另外,畜禽養殖業主普遍存在重數量輕質量、重效益輕管理、重眼前利益輕長遠謀劃的心理,只注重養殖增效,不重視環境保護,畜禽養殖場未經環保部門環評審批和驗收,擅自將未經處理的畜禽糞便和污水直接排放,對區域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造成污染。

2.3治污設施不齊全,環保投入嚴重不足。一方面,由于我國畜禽養殖沒有實行準入制度,大部分規模養殖場的建設都是因陋就簡,沒有統一規劃,缺乏必要的污染處理設施;另一方面,由于養殖是微利經營,污染治理投資與運行費用相對較高,養殖戶單獨治污資金匱乏,負擔過重,大多數養殖場自身很難承受,致使畜禽糞便的處理、利用還停留在直接還田、甚至直接排放等粗放模式上。

2.4缺乏部門聯動,環保部門監管力不足。目前,畜禽養殖企業主要受畜牧部門管理,能養能賣已經成為養殖業主養殖盈利的最低門檻。對于畜禽養殖項目的環評審批及建成后的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特別是規模以下小型養殖場,環保部門沒有有效的制約性措施。

3污染治理對策

3.1建立健全相關法律體制。制定和完善切實可行、易于操作的養殖業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建立畜禽養殖行業準入機制,從行業準入、建設施工等源頭實施依法監管。

3.2加強環保宣傳、提高環保意識。在全社會中,特別是在農村中大力普及環保法律法規,宣傳環保工作方針政策,增強環保國策意識。結合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污染事件,加強對民眾的警示教育,攝制、制作一些以破壞環境為題材的警示教育片到企業、農村巡回放映,將查處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公之于眾,以案說法,教育廣大群眾,喚起環境憂患意識,使民眾進一步加深對遵守環境法律法規重要性的認識,增強民眾的環境保護意識、法制意識,提高群眾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自覺性。

3.3對已存在的畜禽養殖場進行限期整治。對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范圍內已存在的畜禽養殖單位,地方政府應及時制定綜合整治方案,采取限期搬遷或者關閉、限期治理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集中治理。

3.4建立行業準入制度、科學規劃、上大限小,合理布局。對新、改、擴建的畜禽養殖場,國家應建立嚴格的行業準入制度,地方政府應結合當地城鎮發展總體規劃、新農村建設規劃以及禁養區限養區劃分方案的要求,科學制定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統籌考慮人口、城市發展、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對畜禽養殖業進行合理布局,鼓勵規模化畜禽養殖,科學指導轄區內畜禽養殖的發展。

3.5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各級政府應當采取示范獎勵等措施,扶持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

3.6上下協作、部門聯動、齊抓共管,建立畜禽養殖業環境保護長效監管機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必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級政府要對本轄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統籌推進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各級畜牧部門要加強對畜禽養殖業的規劃和引導,對畜禽養殖業生產全過程實施監督管理;各級環保部門要對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切實加強日常監管、監測和違法行為查;各級發改、國土、財政、稅務、工商、電力、金融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協同環保、畜牧部門做好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各級環保、畜牧等部門應采取聯合監督、專項監督和日常性監督等多種形式,加大畜禽養殖業監管執法力度,定期對畜禽養殖企業進行環境執法檢查,對涉及環境違法的畜禽養殖場依法查處。

作者:顧元紅工作單位:南陽市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