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示范文本與格式條款
時間:2022-05-31 0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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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1990年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在全國逐步推廣,用以規范經濟秩序的一項重大舉措。《合同法》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將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給予肯定和倡導。《合同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從而更加明確了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在新的歷史時期具有的積極作用和深遠意義。但是由于合同示范文本的特點,又容易轉化為格式合同。
一、合同示范文本與格式條款各自的特征
一般認為,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合同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長期實踐,反復優選、評審,經過法定程序而正式規定下來并公布的合同文書格式。它具有規范性、完備性、適用性和程序性。規范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是依法制定,并針對不同行業的特點,具體規范當事人的簽約行為,具有嚴格的規范程序。完備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在制訂過程中主要針對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中經常發生的問題,依照法律規定,將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明列出來,保障合同條款完備。適用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歸納了各地區、各行業和眾多同類合同文本的經驗而制訂的具有廣泛的適用性。而程序性是指合同示范文本只有合同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合同管理機關經法定程序對合同示范文本進行制訂并公布,其它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或印制合同示范文本。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稱為格式合同。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而《合同法》稱為格式條款,如《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同時《合同法》第40條除作出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似的規定外,還在第41條中進一步規定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由此可見,格式合同與格式條款不屬于同一概念,格式合同是指整個合同的內容全部都是預先設定的,而格式條款主要是指合同中的某一條款是預先設定的,而其他條款可以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如果所列條款均是格式條款即為格式合同,同樣要受《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的約束,同理格式條款也同樣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格式合同的規定,他們之間的關系應該是整體與個別的關系。有時候在一份合同中,使用格式條款應該更精確。
二、合同示范文本與格式合同的區別與聯系
合同示范文本與格式條款都是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合同文本,但兩者卻有著顯著的區別。首先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合同管理機關聯合業務部門通過一定程序制訂并的文本,而格式條款一般是由具有壟斷地位或交易優勢的一方或行業組織,在未與對方協商的情況下,預先設計制訂的文本。
其次,合同示范文本是對合同文本的構架和條款的完備性作出規定,不涉及雙方協商的具體談判內容和雙方約定的權責,留給雙方充分平等商談的空間。所以合同示范文本不是包辦代替,在具體使用中還需要雙方充分協商。而格式條款則是對具體交易內容的直接規定,對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選擇,如果簽訂合同當事人一方處于弱勢地位,就會發生明顯違背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
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最大優勢在于不會因為合同條款簽訂的不完備使合同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但是在一定條件下,合同示范文本是有可能轉化為格式條款的。這是由合同示范文本的特點決定的。如前所述,合同示范文本是對合同文本的程序框架的充分規定,不涉及交易談判的具體內容,基本上屬于填空式的,所以很容易使個別經營者利用這一點做文章。例如在示范文本的空格處事先填寫好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具體內容,最終成為不利于另一方或損害對方利益的格式條款,如果我們不承認合同示范文本中這些情況屬于格式條款的話,是對受害方的不公平,也有悖于《合同法》的宗旨。在消費領域,特別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這些情況普遍存在。實際生活中,消費者與售房處簽訂合同時,一般情況均是由售房處事先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上事先添寫好未與消費者協商的協議內容,只等消費者簽字蓋章后,交房款即可。在商品房交易中消費者的上帝地位是脆弱的,甚至個別售房處會對消費者簽訂合同時提出的合理要求以不再售給其房屋為要挾。在這里,合同的訂立成為一種形式和手續,根本沒有體現出雙方協商的一致。
上述情況,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消費者一般是很難舉證的,而實際情況是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部分條款已經構成格式條款。如果我們僅僅承認其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而不承認具體條款的格式條款性質,即不是實事求是的態度,也不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加強對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條款監管的思考
在總結了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條款后,做為合同管理機關,我們有必要研究如何規范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條款是問題。
我們應當承認,格式條款具有的積極作用,同時應對其消極作用加以抑制;承認其在合同簽約過程的民事法律關系,同時還要看到其體現經濟法律關系的事實。所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既要運用價值規律這只無形的手進行調節外,還要利用政府職能這只看的見的手加以規范。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我們認為要做好以下工作:
(1)強對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
對合同示范文本應從印刷、領購、保管、使用的全過程規范經營者的簽約行為、加強經營者的合同自律意識,從而達到縮短簽約過程,節約交易成本,保護簽約雙方合法權益的目的。
(2)適當以行政手段干預利用格式條款損害對方或是第三者利益的行為。
對于這個問題,應該從兩個方面加以規范。首先對使用格式條款的合同,應當實行備案制度,真正做到以合同監管為切入口,從交易開始就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全方位規范。因此建議起草制定關于對格式條款合同的規章,解決利用行政手段對合同的格式條款進行監管無章可循的局面。其次是對侵害消費者利益的格式條款實行強制性處罰。
(3)引導企業合理運用格式合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服務。
我國已經加入WTO,今后我們的企業和消費者面對的不僅僅是國內企業了,所以我們有必要研究運用好格式合同,為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服務。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公平競爭,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這些都是WTO的基本原則。做得好會吸引外商的投資,做得不好會有副面的影響。特別是在合同簽訂中,如何提高我國企業的商業信譽度,利用好爭端的解決機制,我們還需要學習和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所以如何合理使用格式合同也是我們面臨的重要課題。
綜上所述,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合同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合同示范文本只是國家通過一定形式公布的簽訂合同的范本,它本身不體現合同簽訂行為,而格式合同則體現了合同簽訂的具體行為。當然格式合同有其簽訂快捷方便,特別是在特定行業和國際貿易中有其不可替代的含義,能夠使企業簡化交易進程等優勢,但格式合同也是雙刃劍,研究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條款的意義就在于能夠做到有章可循,依法行政,才能達到規范簽約行為,營造良好的交易環境的目的,從而真正發揮格式條款的積極作用,抑制其消極方面,維護合同正義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