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淺議

時間:2022-05-25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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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淺議

近年來,隨著交通運輸事業的發達,交通肇事案件大幅度上升,交通肇事犯罪成為一種多發性犯罪,嚴重的影響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刑法修訂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后,司法實務中對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和處罰產生了認識上的不統一,并演繹出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從司法實務需要出發,對交通肇事罪的構成及有關問題作一簡單探討,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一、犯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和非交通運輸的人員①。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是指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同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四類人員:一是直接操縱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如駕駛員;二是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列車長、調度員;三是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四是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警察。非交通運輸人員是指除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以外的任何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過失是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對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三)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表現主要分為以下四個不可分割的部分②:

1、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時空條件。如果事故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以外的空間內,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行為人必須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在交通運輸中如果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即使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本罪。所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保障交通運輸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種行政法規、規定,包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保障交通運輸安全運營的各種規范性文件。

3、必須實際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4、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和造成的嚴重后果之間必須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違章行為和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四)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觀上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為實質是對公共安全的侵害。

二、對“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認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均是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如果行為人本身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則談不上加重處罰了。

2、行為人必須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觸犯了刑律。如果行為人不知道發生交通肇事而繼續行駛駛離了現場的,則不能適用本情節加重處罰。

3、行為人的逃跑行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為加重處罰情節,就是因為行為人在明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了事故現場,根本不顧及受害者的傷亡情況,主觀惡性較重。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為了搶救受害人,駕駛運輸工具運送受害人到醫院進行搶救,并等候司法機關的處理,則不能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如王某交通肇事案,案件發生后,王某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并在其后隨同受害人乘坐“120”急救車到了醫院,為受害人辦理了住院手續,并在案發當天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王某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沒有對王某適用“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

三、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了本來不必要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主觀惡性大,因此,刑法規定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認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有逃逸行為,即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助責任和逃避事故責任,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很明確,也就是說對逃避行為持故意態度。如果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根本未意識到事故的發生而駛離了事故現場,造成了死亡結果,則因不具備逃逸的主觀故意,不能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

2、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系。即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3、被害人受傷當場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受傷后當場立即死亡,則排除了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系,對行為人按交通肇事犯罪造成死亡結果的規定處罰即可。

4、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持過失態度,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在明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因輕信不會造成死亡結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未預見到可能會造成死亡結果,逃離了事故現場,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5、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必須發生在同一起事故中。有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僅指發生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肇事而導致其他被害人死亡的情形③。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過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構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條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對這種情況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關規定處罰即可。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為逃逸撞死、撞傷多人,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

(一)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的界限

劃清交通肇事罪與非罪,應著重把握以下兩個方面④:一是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為人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因而不能認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為人有無違章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為人必須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對該后果負責的條件下⑤,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犯罪。

(二)與其它罪的區別

1、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區別的要點在于事故發生的時空條件。根據《解釋》第八條之規定⑥,交通肇事罪發生的時空條件原則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第135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等規定罪處罰。

2、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區別的要點在行為人的主觀態度,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顯然為故意犯罪。發生交通事故后,以下兩種情況歷來是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論處的。一是肇事后,為殺人滅口,而又故意將傷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掛在車下,為逃逸而不顧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傷殘、死亡的。

3、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且必須造成嚴重后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上是故意,行為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作者介紹】山東省日照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注釋與參考文獻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具體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②③徐發文:《交通肇事罪研究》。

④張穹:《新刑法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第43頁。

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具體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以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具體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是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