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當前監所檢察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時間:2022-05-25 0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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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當前監所檢察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監所檢察是國家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法律監督職能,是刑事訴訟監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檢察機關最基本的業務之一。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法制建設的深入,檢察機關監所檢察工作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在新的形勢下,如何促進監所檢察工作全面、協調發展,有力維護刑罰執行公正和在押人員合法權益,是擺在監所檢察部門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文試就當前監所檢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的對策進行探討。

一、監所檢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法律賦于監所檢察監督的權限大而寬。從監督程序看,監所檢察監督涉及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從刑事拘留到逮捕,從起訴到判決,從裁定到執行,都有監所檢察監督的內容;從監督形式看,包括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執行監督;從監督內容看,既肩負著部分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和控告申訴案件的初查工作,又肩負著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犯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以及原由反貪污賄賂部門和瀆職侵權檢察部門負責偵查的監管場所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而監所檢察人員的配備與監所檢察承擔的工作量極不相適應,遠遠不能適應檢察監督工作的需要。因此,監督起來常常會感到無從下手或流于形式,無法有效發揮監督職能。許多本應由監所檢察部門開展的業務都因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而無法開展。尤其是在查辦監管場所職務犯罪案件和立案監督等方面幾乎是空白,監督工作存在“五難”。

1、干警素質適應難。首先,干警的自身素質還不可能在短時間內達到完全滿足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高要求。監所檢察部門的工作繁雜,需要復合型人才,然而客觀上,達到這一要求難度較大。其次,在配合、監督的價值取向上存在模糊認識。在實際操作中,有時過于注重配合,監督不足。為了追求良好的工作關系,導致駐所檢察室的工作圍著場所的工作轉,實際上成了場所的一個科室,監督工作也就被束之高閣,雖然關系比較協調,但卻不能發揮檢察監督的作用。第三,在加大監督力度上存在畏難情緒。監所檢察的主要任務都是由駐所檢察室承擔。駐所檢察人員長期在同一監所從事檢察工作,在一個監管單位工作長了,必然與監所的其他工作人員赿來赿熟,往往礙于各種因素,監督工作過軟。有時發現問題,理應發出書面的,因怕影響關系而改為口頭,應該口頭的,有的就不再提了,使監督的力度不能到位,久而久之,從思想上就會對監督工作產生畏難情緒。

2、監督機制完善難。由于監督機制的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監所檢察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以糾正超期羈押工作機制為例,一起刑事案件,一般要經過偵查、公訴、審判等各個訴訟環節,在看守所的羈押期限一般從拘留到判決執行止,法律規定了各個訴訟階段的辦案所遵守的期限,同時也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下的延長期限、重新計算訴訟期限、變更強制措施等。由于訴訟環節多,有些訴訟時限計算又比較復雜,而監所檢察部門對各訴訟階段法律文書的持有率很低。如:拘留證、逮捕證、換押證、不批準逮捕書、釋放(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延長羈押期限等與羈押有關的法律文書,由于法律或解釋沒有明確的規定,以上法律文書監所檢察部門均沒有,要想監督,只能到監管部門或辦案單位查找文書并發現違法,這需要一個過程,根本談不上立即二字。從現行的換押制度上看,由于具體經辦人責任心不強、執行不認真,換押時限不夠明確,導致對超期羈押底數不清、情況不明,給掌握真實超期羈押數增加了困難。一旦出現了超期羈押,有的辦案單位利用監所檢察部門對案件流程不明而推諉扯皮,又不大配合調查,法律又沒有賦予監所檢察部門強有力的工作手段,因此,是否超期羈押有時難以認定,更無法去糾正了。

3、監督手段到位難。目前,由于經費等多種原因,相當部分的山區看守所尚未配置監控設施,監所檢察網絡化動態管理軟件缺乏,無法實現駐所檢察日常管理網絡化。對于諸多“志帳簿表”只能采取原始的手工填寫,工作程序過于繁鎖且流于形式。駐所檢察人員實施監督只能局限于日常巡視,審查有關材料、參加所情分析會和用逐個監室檢查的方式查找監管改造場所的安全隱患、發現犯罪嫌疑人的違規違法行為以及監管人員的不當做法等途徑來開展,使法律監督停留在事后監督、被動監督的階段。與監管單位的計算機聯接,雖然實現了派駐檢察室與監管單位共享被監管人員基本情況和信息的一種“聯網”形式,但這僅限于一種靜態監督,對于派駐檢察室實現對監管單位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動態監督以及對羈押期限的動態監督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做到及時、準確掌握情況和發現問題。如:目前使用的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統超期羈押軟件設計過程中由于未考慮到公安移送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7天時間,造成統計出的超期羈押人數與客觀情況不吻合。

4、監督程序操作難。《刑訴法》、《監獄法》、《看守所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監所檢察的監督權如何行使規定的不具體,不明確,操作性差。所以,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難度大、阻力大,難以有效的履行監督職能。主要體現在:其一,法律對監管活動的監督基本上沒有涉及,這是我國立法中的盲點。對監管活動的監督完全取決于檢察機關的內部規定,無形中降低了監督的法律地位和規格。其二,對刑罰執行機關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方式和程序規定不力。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裁定與刑事裁判的本質是相同的,均決定著對被告人的實際處刑。檢察機關可以對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啟動再審程序。但刑事訴訟法對于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方式由抗訴改為提出糾正意見,直接影響了監督的力度和效果。其三,對二審階段羈押期限的規定不明確,造成二審超期羈押監督難。法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這里所指的受理時間應從何時起算?若從二審法院接受案件之日起計算,那么,被告人從上訴至一審法院將案件移送二審法院之前的這段時間就是一個空檔,這些空檔算不算?又該如何算?如:林××對一審判決不服,于2004年12月3日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換押證上填寫的辦案時間從2004年12月27日起,上訴時間與二審法院的受案時間相差了20幾天,由于法院規定不明確,檢察機關只能憑換押證上的時間對其訴訟時限進行監督。其四,法律在賦予檢察機關以法律監督權時并沒有規定監督對象不接受監督時如何處理,以致在實踐中法律監督權的行使是否產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監督對象對法律監督的尊重程度。監督權威沒有法律保障,難以實現。

5、檢務保障落實難。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行使檢察權需要物質、資金的保障,以解決辦案經費、人員待遇問題。目前的檢察機關經費管理模式是由各檢察機關所在地方財政承擔,由于地方財政經費困難,檢察機關的經費自然也就很難保障,裝備設施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辦案經費、干警福利較差,是目前山區檢察院普遍存在的問題。按照高檢院規定的一、級駐所檢察室的達標要求,要想配備攝像機、汽車、移動電話等裝備,就山區檢察院的條件看,目前是無法達到,也就難以實現辦公自動化。駐所檢察人員的生活補貼和特殊崗位津貼也無法按要求每人每月120元落實。

二、加強監所檢察工作的幾點思路

1、加強業務學習,提高監督水平。

監所檢察人員在刑事司法活動中要牢固樹立實體法和程序法并重、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的刑事訴訟觀念。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監所檢察監督這項工作,加強對法律、檢察實務的學習,隨時掌握日常工作中經常遇到的法律、法規、政策精神;要加強對辦案業務和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能力的培養,提高自身的辦案能力和應用技術的技能。此外,還要培養獨立處理問題的工作能力,著重在敢于監督、善于監督、依法監督、準確監督、勤于監督等五個方面下功夫。正確處理好監督與配合的關系,堅持分工負責、互相制約的原則,做到監督到位而不越位,形成在監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監督的良好機制;處理好執法活動監督與查處職務犯罪案件的關系,要結合執法監督工作注意發現、收集案件線索,通過查處案件發現監管活動中深層次的問題;處理好預防犯罪與糾正違法的關系,堅持以預防犯罪為主的原則。通過在干中學,在學中干,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在實踐中迅速提高。

2、健全監督機制,規范執法行為。

駐所檢察要積極探索、推行以辦案流程、質量考評、能績管理、業務機制、執法監督為重點內容的全方位、規范化的監所檢察工作機制。一要建立崗位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和完善駐所檢察制度;安全檢察制度;換押制度;對監管、生產、教育活動檢察制度;對在押人員死亡檢察制度;備案審查、重大事故報告制度;立案監督制度;辦案制度;及時投勞檢察制度;留所服刑檢察制度;收押、釋放、變更強制措施檢察制度;檢察人員約談、接待制度;檢務公開制度;監所檢察網絡化管理制度等。二要建立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的長效工作機制。通過實行換押證制度、羈押期限告知制度、羈押期限跟蹤制度、羈押期限屆滿提示催辦制度、計算機聯網預警制度、發糾正違法通知書、向權力機關、政法委報告制度、超期羈押投訴制度、超期羈押責任追究制度等,把對超期羈押問題的監督落到實處,切實預防和及時糾正超期羈押。三要建立健全派駐檢察人員列席呈報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會議制度,加強對罪犯減刑的事前監督,檢察機關應提前介入減刑活動,并賦予罪犯以“知情權”,努力使減刑工作更加透明化,以保證減刑制度的正確實施。四要建立健全派駐監所檢察干部定期輪崗交流制度,防止派駐檢察人員被“同化”。同時,為了防止監所檢察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必須建立相應的監督責任制,使監所檢察人員認真履行職責,不辱使命。這種責任制的內容應當包括:監所檢察人員承擔法律監督的職責和工作程序、為履行職責而享有的權利、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形式、責任追究的主體和程序,只有建立相應的責任制,才能確保責、權相統一,使監督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3、加大監督力度,強化監督效果。

首先,要把握監督重心,以點帶面開展工作。要把工作的重心始終放在刑罰執行監督上,堅決防止“前門進,后門出“,突出抓好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監督和監管活動的監督。要做到這一點,就要求每名駐所檢察干警頭腦必須清楚,各項工作都緊緊圍繞工作的重心來開展,切實抓好:加強對在押人員羈押期限的檢察監督,堅決糾正辦案中的超期羈押問題;加強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留所服刑的監督,嚴格審查;在糾正監管場所違法的同時,注意發現和查處隱藏在各種違法問題后面的監管干警職務犯罪案件;認真研究如何加強對監外罪犯的監督管理,防止監外罪犯脫管失控。其次,要拓寬監督渠道,以辦案促監督。實現監所檢察工作新的更大的發展,必須把辦案工作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辦案力度,在查辦大案要案和新型犯罪案件方面有新的突破。但由于屬監所檢察部門管轄案件主體的特定性,再加上知情人出于各種因素不敢、不愿、不想舉報犯罪嫌疑人,因而此類線索較少,這就需要我們拓寬線索來源。具體可通過加大檢務公開力度、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個別談心等形式,讓在押人員了解他(她)們的合法權益。懂得什么樣的問題可以通過什么途徑反映;也可以通過監聽親情電話,旁聽家屬接見的談話等形式了解情況;還可以通過向在押人員家屬發征求意見信和參與監管場所的執法執紀大檢查等發現問題;對于個別重點人員,還可以在其被釋放后進行回訪來了解等渠道。第三,要更新監督方式,增加監督的科技含量。要在駐所檢察室運行體現監所檢察業務特點的網絡化動態管理軟件,并與看守所總監控室的監控系統聯網,以計算機網絡技術代替監所檢察傳統的工作方式和獲取、交流、處理信息的手段。實現監所檢察對刑罰執行、監管活動的監督和羈押期限的監督數據化、信息化、網絡化,。進而實現從結果監督向過程監督、事后監督向事前監督、靜態監督向動態監督、監管單位被動服從監督向主動接受監督的轉變。

4、完善相關立法,增強監督權威。

要修改制定《看守所檢察工作細則》等規范性文件,完善監督程序,規范監督方式;在完善刑罰執行監督的有關立法中,應將一些彈性監督條款改為剛性規范,制定一部統一的、能夠協調不同執行機關關系的、能夠有力保證執行公正和高效率的刑事執行法律規范;應明確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在檢察監督中的法律強制力,對監督權如何具體行使以及對拒不接受檢察機關監督的行為如何制裁法律應作出明確的規定,真正提高監督的效益和質量;要從優化監所檢察執法環境的角度,積極制定有關規定,使監所檢察部門能及時擁有相關法律文書,掌握監督依據,減少違法現象的發生。

5、落實檢務保障,確保監督到位。

首先,應當將那些業務水平較高,政策觀念強,有組織協調能力,講究工作方法,有奉獻精神、年富力強的同志充實到監所檢察部門,為做好監所檢察工作,特別是駐所檢察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其次,要增加投入,在駐所檢察室設立一專門的設備、儀器控制室,把有關的電腦、監控設備全部安裝在該室內,實行專人負責、專人管理,實現足不出戶就可以對監管場所的“三大現場”實行實時、立體監控;此外,可由省檢察院和財政廳聯合下文,明確規定駐所人員的生活補貼和健康補貼的最低金額和最高金額,并由地方財政支付,以便更好的落實駐所人員的生活補貼和健康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