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義務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7 03:32:00
導語:安全保障義務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當前,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建立,在我國城鄉飲食服務行業迅速掘起,尤其旅店行業逐漸增多。毋庸置疑,旅店的增多為城鄉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但是,隨之產生的法律糾紛也日益增多,比如,旅客的物品在旅店被盜的現象時有發生,由此而產生的訴訟也屢見不鮮,究其原因就是旅店的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對安全保障義務了解甚微,為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安全保障義務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闡述一番,以提高旅店的經營者法律意識,為旅客提供優質的服務,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社會主體基于某種特殊關系的存在而負有的在一定范圍內保障相對特定的社會主體的人身、財產不受自己和第三人侵害的行為規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分為四種類型:一、裝備設施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即提供服務的場所,設置的硬件沒有達到安全保障的要求,存在缺陷或瑕疵,造成他人損害的。二、工作人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的工作人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一般稱為服務軟件上的瑕疵或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三、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對于第三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在防范和制止第三人侵害方面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四、違反因先行行為而產生的安全保障義務。因實施某種在先行為而對他人負有某種保護義務的情況,如果違反這種保護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承擔:一、直接賠償責任。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是導致受害人遭受損害唯一原因的時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組織者對受害人承擔直接賠償責任,賠償受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害損失。二、補充賠償責任。經營者或管理者、組織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由于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或管理者、組織者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對安全保障義務也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著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條規定:“鐵路企業應當保證旅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第四十三條規定“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分工負責,共同維護鐵路治安秩序。車站和列車內的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維護,以地方公安機關為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滅或者損害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的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貫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造成他人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此外,相關法律法規還對住宿和交易場所(賓館、飯店、旅館、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凈身和美容場所(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文化娛樂場所(電影院、錄相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體育和游樂場所(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文化交流場所(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商業活動場所(商場、商店、書店),就診和交通場所(候診室,候車、船、機室,公共交通工具內部空間)等場所接待顧客或者向公眾開放的部分之安全保障義務問題做出了直接或者間接的規定。
安全保障義務人的免責事由
1、受害人過錯
受害人過錯作為一種免責事由在我國的民事立法有明確規定,但其適用需要一個前提:經營者在合理限度內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或相對于受害人的過錯,經營者的過錯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十分輕微。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在此類案件中,受害人的過錯行為往往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或者部分原因。受害人不聽勸阻或者無視警示,或者故意、重大過失違反安全要求,往往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如醉酒者不聽勸阻強行進入桑拿房,屬于嚴重過錯行為,對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主要部分。因自己的過錯使自己暫時喪失辨別能力的人(典型的是醉酒者、吸毒者)對自己行為造成的損害要承擔完全的侵權責任,因此而使自己造成損害的,也應當對后果自己負責。即使是經營者沒有能夠有效勸阻醉酒者進入桑拿房,經營者的過錯也是十分輕微的,因為他不可能象警察或者司法人員那樣具有強制的權力。這被各國的民事立法所公認。心臟病患者、高血壓患者隱瞞疾病情況而參與劇烈運動(如蹦極跳),造成損害的,也應當由受害人自己承擔全部或者主要損害后果,因為每個人都應當對自己安全、生命、健康等盡到最高的注意。
2、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作為一種免責事由,是指由于受害人事先明確表示自己愿意承擔某種損害后果,侵權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擔的損害后果的范圍內對其實施侵害,安全保障義務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與正當防衛的抗辯不同,受害人同意并未被各國民法或侵權行為法確認為一種具有普遍效力的抗辯。在法國法系國家,受害人同意不構成一種抗辯;在英美侵權行為法中,不存在統一的“受害人同意”的抗辯,于過失侵權情形,適用“風險自負”的規則,原告事先同意解除被告針對原告的行為所生的義務,承擔因原告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而導致的對原告的已知的風險。原告的同意包括:(1)明示的協議;(2)對風險的默示承擔;(3)對風險的知曉;(4)自愿承擔。但是如果被告的行為違反法律,即使原告事先已經同意,也不適用風險自負理論。我國目前立法并沒有對受害人同意作為一種正當理由的抗辯作出作出明確規定。但是為了解決實際生活中涉及受害人同意的損害賠償案件,謹慎地承認這種正當理由的抗辯是必要的。消費者進入某些服務場所,比如到娛樂場所參加拳擊比賽,或者冰上運動,就應當預料到可能發生一定程度的碰撞和摔打,可以認為消費者進入這些服務場所就應當了解其危險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消費者受到合理范圍內的傷害,而經營者又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應當解釋為“受害人同意”,經營者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此外,其他法定的免責事由,如合法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也同樣適用于與安全保障義務有關的侵權案件。
綜上所述,在確定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時應堅持兩大原則:(1)強調對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的保護,尤其是人身權的保護;(2)實現經營者在服務場所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及相應的法律責任與其作為一個群體在經營活動中的收益以及風險控制能力相平衡,進而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別是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 上一篇:休閑美學研究論文
- 下一篇:建設綠色和諧礦區的工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