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學連帶責任探討

時間:2022-02-26 0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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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學連帶責任探討

一、民商法學連帶責任的特點及要素

(一)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的特點。在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三方面:1.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數通常為兩人以上(含兩人),由于人員之間具有連帶關系,如果其中一人需要承擔責任,那么所有的責任人則應該與其共同承擔責任。2.救濟補償。實際上,連帶責任屬于民事責任的范疇,不僅需要進行明文規定,還需要與當事人進行約定,從而保護權利人的根本利益,依法獲取賠償,即救濟補償。3.如果在所有的責任人中,有一位已經完成相關的債務時,那么其他的責任人則不必再繼續履行法律責任。(二)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的要素。連帶責任是一種較為特殊的民商事責任,其構成要素包括以下幾點:(1)損害權利人的行為已成事實;(2)發生了違約、侵權等行為;(3)在主觀意識方面,當事人存在過錯;(4)已經發生的事實結果與具體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5)雙方人員之間在債權債務方面具有不可分割的關系;(6)行為人數至少為兩人;(7)如果依附的對象為某一物體,那么如果責任的客體為單一物體,其中的責任人則必須承擔連帶責任;(8)由當事人事先聲明,或者法律預先規定,在連帶責任中如果存在兩個不成立的條件,則不需要追究連帶責任[1]。

二、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的使適用范圍

(一)關系中的連帶責任。在民商法中規定,案件的人、被人在法律上具有連帶責任,主要體現在二者的利益方面。如果在案件的過程中,人清楚被人將關系當做“保護傘”,從事與案件本文相悖、不法行為等,但卻視而不見并不予以阻止,在這樣的情況下,被人則需要依據民商法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人、被人均在案件中采取合法的行為,那么就不會產生連帶責任。(二)共同承擔中的連帶責任。在共同承擔中,其連帶責任就是指建筑物、構造物或者其附屬的設施,由于墜落、坍塌而嚴重威脅的他人的生命安全、財產安全,針對這樣的情況,建筑物、構造物的所有人就需要依據民商法的具體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實際生活中,由于上述現象而造成的連帶責任較為較為普遍。例如:某一行人在在建筑物下行走,突然被建筑物上掉落的附屬物砸傷,且傷勢較為嚴重,但是行人并不清楚是建筑物中哪一家掉落的東西將自己砸傷。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行人向當地的法院提前訴訟,并且經過調查以后同樣沒有找到具體的商家或者住戶,那么法院則可以依據民商法的內容,要求該建筑物的共有人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行為能夠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向建筑物的任何一位責任人提起訴訟,并進行索賠。(三)公司設立中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的關系中,當股份制的公司已經成立,但是公司的發起人并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所有的資金繳納完畢,那么就可以向相關部門提交公司中其他發起人的相關信息,從而與所有的股東共同承擔創立公司繳納資金的責任與義務。另外,如果在股份制的公司中,由于公司的發起在繳納資金費用時,使用債券、財物等無法變現的方式進行抵押,則公司中其他的責任人也需要與發起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在股份制的公司中,公司的某一位股東利用法人的身份而逃避相關的責任,或者直接侵害了債權的權益時,則公司中的這位股東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2]。(四)保證行為中的連帶責任。在《擔保法》、《合同法》的領域中,保證合同是發生連帶責任的主要情形。隨著經濟市場的不斷改革,借貸、融資的行為日漸頻繁。但是,為了能夠從根本上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通常會對相應的權利設定擔保,即將保證人引入到借貸、融資的活動中,避免在債務人拒絕履行合同,或者喪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時,損害債權人的根本利益。對此,在保證行為中,需要明確保證人自身的連帶責任,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基本利益,如果債務人拒絕或者無法承擔責任時,則需要追究保證人的連帶責任。

三、結語

綜上所述,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有其自身的特點及構成要素,為處理民商提供了法律保障。以此為基礎,民商法學中的連帶責任,已經廣泛應用在了關系、共同承擔、公司設立以及擔保行為等范圍中,極大的提高了案件處理的質量與數量。所以,為了能夠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將連帶責任應用在具體的案件中。

[參考文獻]

[1]田敬川.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的分析與探究[J].法制博覽,2017(10):261.

[2]王喻程.關于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的淺析[J].法制與社會,2015(08):295-296.

作者:李剛 單位:承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