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司法實務思考

時間:2022-12-13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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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司法實務思考

摘要:為保護我國長江流域水產資源,我國于2003年經國務院批準,在長江流域全面建立了禁漁期制度,設立了禁漁期、禁漁區,也對禁用的漁具和方法做了規定。我國《刑法》對保護水產資源也有相應規定,但并無相應司法解釋,故此,在實踐中適用本罪存在不少爭議。

關鍵詞:禁漁期;禁漁區;禁用工具

我國《刑法》第340條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但兩高對于本罪并沒有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于如何認定禁漁期、禁漁區及情節嚴重的問題上存在爭議。

一、對禁漁區、禁漁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如何認定?

據我國《漁業法》和農業部《關于調整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長江流域各省份對本省的禁漁期和禁漁區及禁用工具和方法作出詳細規定,明確了本轄區的禁漁期和禁漁區等。如何對禁漁期、禁漁區或者使用的工具、方法作出準確認定?尤其長江流域廣闊,地形復雜,干流與支流交匯多,禁漁期時間長,捕魚工具、方法較多,司法機關僅根據規范性文件規定很難對上述名詞進行實質性審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為行政犯,從職能配置上講,漁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授權,也是認定行政違法的主體,對司法實踐中行業性、專業性強的問題,交于行政機關出具認定意見或者鑒定意見,有利于司法機關準確適用法律辦理案件。①我國漁業管理部門作為管理漁業資源的行政機關,是長江禁漁制度的制定者,由其依據行政法規或規章作出專業認定更具有專業性和說服力。司法機關往往依據設區的市級漁政管理部門作出認定,其所出具的行政認定為定罪關鍵證據。我們認為有以下理由:第一,我國《漁業法》第23條規定,漁業捕撈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對于在不同區域實施捕撈的由不同級別的漁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放,但最低的漁業行政管理部門也是縣級以上政府的漁業行政管理部門。各省《漁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則更細致,如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第18條第1款第1項規定,省管湖泊和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以外的機動漁船、長江漁船的各種捕撈作業,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沿海非機動漁船和其他內陸水域的漁船以及個人的各種作業,由所屬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因此,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審核捕撈許可的主體,承載著對捕撈主體、捕撈工具、方法、期限、區域的審核責任,其對捕撈作業是全面性、實質化的審核。因此,由其對禁漁區、禁漁及禁漁工具和方法作為行政認定的主體是有法律根據的。第二,市級漁業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認定更符合實際。縣級漁政管理部門雖身處一線,對所管轄的區域更為了解,但其專業化水平、認定資質有欠缺。省級漁政管理部門雖專業化水平較高,但大量案件交由省級機關認定,有違便利性和實效性原則。同時,對于禁漁區的認定,往往當地漁業行政管理部門最了解情況。長江流域地形復雜,流域面積大,干流支流交匯處多,交由市級的漁政部門認定更符合實際。市級的漁業行政管理機關對本市所管轄的區域較省級機關更為了解具體情況,現場測定更便利。同時,市級機關相較于縣級機關專業化水平更高,由其作為認定主體更符合實際。第三,雖暫無司法解釋規定由哪級行政機關對禁漁期、禁漁區或禁漁方法及工具作出行政認定成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定罪依據,但司法實踐中可以借鑒其他罪名的司法解釋來確定由哪一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認定更為妥當。參見兩高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難以確定是“假藥”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予以認定等等。對比與“假藥”與禁漁區、禁漁期、禁漁工具或者方法,“假藥”的認定難度在常人理解應大于認定禁漁區或者禁漁工具,故市級漁業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認定有其合理性。

二、是結果犯還是情節犯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情節犯則是指以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情節犯中的情節,是指定罪的情節,也就是成立犯罪所必須的要件。對于情節犯而言,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定的構成要件行為,尚不足以構成犯罪,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的程度。這里所講的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對于情節犯來說是行為以外的要素,因而不同于行為犯。在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中,罪狀的描述是這樣的: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成立本罪,客觀行為是違返《漁業法》、《水產品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等保護水產資源的法律、法規。同時,還需達到情節嚴重。至于情節嚴重如何認定,可以參照《追訴規定(一)》)第63條的規定中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的數量亦或是行為予以評價,達到情節嚴重才可成立本罪。故此,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屬情節犯而不屬于結果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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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謝雄偉,李順福.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司法認定的法教義學研究[J].法治社會,2016(3).

作者:張浩霖 單位: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