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案件裁判研究
時間:2022-02-05 09: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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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涉及受害人特殊體質的民事侵權案件越來越多,雖然有最高人民法院的24號指導案例進行參考,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是廣泛存在著類案異判的問題,因此需要對涉及受害人特殊體質的醫療損害責任案件進行考察,對這些裁判中涉及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法官判決當事人的責任分擔、判決的影響因素等方面進行分析,以期能探索出一條比較合適的路徑來對該類案件進行裁判,避免因個案的不公正而削弱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關鍵詞】特殊體質;醫療損害糾紛;司法實踐
涉及受害人特殊體質的侵權糾紛不在少數,在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著類案異判的問題,在同樣涉及受害人特殊體質的場合,不同的法官對于責任承擔的認定卻不盡相同。為了應對這一問題,最高院于2014年1月26日了最高人民法院第24號指導案例,根據此判決,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沒有過錯,那么其特殊體質不能作為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但是該判例針對的僅僅是交通事故糾紛領域,而醫療損害糾紛與交通事故糾紛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能否直接適用有待商榷。
一、問題的提出
試比較以下三個同樣涉及特殊體質的醫療糾紛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案例一:孕婦梁某產前在甲醫院進行產檢,檢查結果顯示正常,遂選擇順產,結果因為甲醫院產前檢查做得不夠完善,未能正確評估新生兒顧某的體重(產前預估3900克,實際4500克),導致孕婦發生肩難產,之后醫方對新生兒的搶救措施不到位,使得新生兒患有腦癱。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醫療損害鑒定書,患兒的腦癱疾病與醫院的過錯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為主要因素。醫院提出受害人特殊體質抗辯。最后法院根據該鑒定判決醫院承擔全部(100%)責任。案例二:產婦周某臨產至丙醫院處治療,因丙醫院在周某的分娩過程中對周某的病情認識以及手術的風險評估不足,未對患者周某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以及周某自身患有的腎孟腎炎等疾病、胎盤前置等問題,造成了周某死亡的損害結果。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為醫院過錯行為的原因力為同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醫院承擔50%的責任。案例三:患者胡某因先天性心臟病到乙醫院進行手術治療,手術過程中醫方存在一定過錯,最終因為多種因素導致胡某死亡。經鑒定機構鑒定,患者病情的嚴重程度、手術的風險性、患者自身特殊體質、手術并發癥等原因才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醫方的過錯行為與胡某的死亡無直接因果關系,其過錯行為在患者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為輕微因素,擬參與度為1%至20%,法院判決醫院承擔15%的責任。將這三個案例進行對比可以發現:面對同樣涉及特殊體質的醫療損害糾紛案件,不同法院的裁判不盡相同甚至大有異處,跨度非常大,但仔細對這些案件進行分析,又會發現這些案件還是不同的,其主要不同之處在于受害人特殊體質與醫療損害結果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以及醫院的過錯程度。
二、涉及受害人特殊體質的醫療損害糾紛簡述
(一)受害人特殊體質的內涵。所謂特殊體質,是指與正常體質相對、與常人的身體狀況相異的體質,既包括身體方面的特殊體質,也包括精神方面的特殊體質。對于受害人患有的高血壓、心臟病以及對某些藥物的過敏反應這些是否屬于24號指導案例中所稱的特殊體質,筆者認為,在案件裁判中只要當事人在答辯時提出了“特殊體質”并將其作為應當減輕責任的事由時,法官在裁判時就不得不回應這個問題,因此,本文認為,對于受害人自身體質與醫療損害相結合的侵權案件中,只要受害人自身體質異于常人且當事人作為抗辯事由的,均認為屬于特殊體質。(二)醫療損害責任案件。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未盡到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范規定的義務,在診療過程中發生過錯,并因過錯導致患者受到人身損害的民事侵權責任。醫療損害責任主要包括三種類型: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違反告知義務產生的醫療損害責任以及醫療產品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存在過錯診療行為、患者發生了損害后果、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損害責任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醫療活動存在極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觸及法官的知識盲區,法官無法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自身所學知識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損害后果、因果關系等方面進行判斷,因此這些就有賴于醫學鑒定機構科學客觀的鑒定。
三、涉及受害人特殊體質的醫療損害案件司法實踐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司法實踐的現狀。關于涉及受害人特殊體質的醫損案件,法官裁判的依據主要來源于以下兩種規則:“蛋殼腦袋”規則和原因力規則。根據“蛋殼腦袋”規則,受害人特殊體質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事由,侵權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根據原因力規則,應當考慮醫院的過錯行為在醫療損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區分過錯參與度,根據醫院的過錯參與度來判定其應當承擔何種責任。不過目前占主流的是原因力規則。(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1.過度依賴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法官并非全能,醫療損害糾紛中確實涉及許多非常專業的問題觸及法官的知識盲區,需要醫療機構來進行鑒定,但是司法實踐對鑒定意見過于依賴,通過對案例進行分析,可以發現大部分案例都是直接根據鑒定意見來進行判決,鑒定意見中確定的責任份額就是實際判決的責任份額。但是就因果關系而言,醫療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更多是從醫學方面的角度來考慮醫院的過錯行為與受害者的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法院的判決在確定責任分配時應當從法律角度出發,在參考鑒定意見的基礎上,還應當考慮到醫院的過錯程度、侵權手段和損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考量,最終確定責任分配,而不是完全照搬鑒定意見。2.類案異判情況廣泛。在前文就已提到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法官對于涉及特殊體質的醫損案件采用的依據不同,蛋殼規則有之,原因力規則亦有之,這就導致司法實踐大量存在類案異判的情形,裁判結果跨度很大,這對于司法公正、加強司法公信力是不利的。3.將受害人特殊體質當作受害人過錯。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些法官將受害人特殊體質當作受害人的過錯,以此作為減輕侵權人責任的事由,這顯然是不正確的。所謂受害人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具有過錯。特殊體質只是發生在受害人身上的客觀情況,不屬于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過錯”。受害人特殊體質雖然不屬于受害人過錯,不能作為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但是在確定損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時應當被考慮。
四、關于涉及受害人特殊體質醫療損害責任案件的幾點思考
(一)“蛋殼腦袋”規則與原因力規則應如何選擇?醫療損害案件與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不同,醫務人員是本著治病救人的目的進行醫療活動,造成醫療損害后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醫務人員的過錯行為,還包括患者本身疾病的嚴重程度、診療活動如手術的風險性、患者的特殊體質、當地的醫療水平等等,若不加區分地適用“蛋殼腦袋”規則,將責任全部歸咎于醫療機構這顯然是不合理的。這時候就需要選擇原因力規則,綜合各種因素判斷醫療機構的過錯程度即過錯行為在損害后果中所起的原因力大小,考慮醫療機構的損傷參與度,并以此來確定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這樣顯然比“一刀切”地由醫院承擔全部責任要顯得公平很多。(二)特殊體質在裁判的哪一個環節加以考慮?由于存在受害人特殊體質這樣一個影響醫療損害責任案件審判的因素,那么就要考慮這個因素在裁判的哪一個環節加以考慮。要引入原因力規則,考慮醫療機構的原因力大小,而受害人的特殊體質與損害后果的發生在客觀上是有一定的聯系或者說是因果關系,這就勢必影響到醫療機構的損傷參與度和責任承擔,因此在判斷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時就應當考慮受害人的特殊體質。(三)法官在裁判過程中應當考慮的主要因素?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對司法實踐的考察可以看出,在涉及受害人特殊體質的醫療損害責任案件中,除了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法官在審理中還應當考慮醫療行為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的嚴重性,若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還要考慮過錯行為在損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以及受害人特殊體質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第24號指導案例.[2]孫鵬.受害人特殊體質對侵權責任之影響[J].法學,2012(12).
[3]尹春海.特殊體質在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位置——對特殊體質侵權案件糾紛的評析[J].天津法學,2017(1).
作者:楊洋 單位:重慶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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