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現狀與路徑
時間:2022-03-01 05: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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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履行社會責任有利于企業塑造良好的社會形象,但會在短期內增加企業經營成本,因此很多企業經營者主動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不強。針對這方面的問題和挑戰,提出能夠引導和監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路徑:政府通過法制建設、政策激勵、教育宣傳、加強監管等方面幫助企業了解并履行社會責任;行業協會通過與政府、消費者、第三方組織一起對企業進行監督,并提出改進建議;新聞媒體等各方面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行為進行報道或通報批評,推動企業積極主動地履行社會責任。
關鍵詞: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動因;問題;引導;監督
一、引言
據國家統計局披露,2018年我國GDP增長了6.6%,整體實現了預期的6.5%的增長目標。在經濟增長的背后,需要客觀看待的是企業在經濟增長主體中具有的作用,以及企業在社會中所需要承擔的責任。自2006年以來,有關機構相繼了涉及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信息,再加上近些年越來越多的人將目光鎖定在企業的社會責任方面,使得企業社會責任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在當下新時代,企業自愿履行社會責任更是成為企業表示對社會和環境關注的首要表達方式。本研究認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首要因素是企業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作為推動主體,不僅要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還要確保各相關利益共同體的利益,要不斷地用積極的行為和負責的態度服務社會,并滿足整個社會的發展需要,逐漸使企業能夠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然而,在當前社會中還存在很多負面信息,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現象不斷出現,如近幾年出現的“大眾尾氣門”“魏澤西事件”,以及2018年央視“3•15”晚會曝光的“非國標波紋管”事件等,使得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更提上重要的議程。因此,有關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治理和規范,成為當前社會迫切的客觀需求。
二、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現狀
我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現狀還處于中等偏下階段,而且不同企業之間如國企與國企之間、國企與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差距顯著,政府高度重視企業對社會責任行為的履行。近年來,我國企業更加注重自身的社會形象,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并且自愿地披露履行社會責任報告,過去的唯利益主義正在被逐漸拋棄。很多企業做出了積極主動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力求能夠在消費者心中留下一個良好的社會形象。以保險行業為例,早在2007年,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就了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報告書《中國人壽社會報告》,這份關于國有保險企業的報告書,引領了其他保險企業接連社會責任報告書,這個現象說明部分企業對履行社會責任的意識和愿望不斷增強。《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白皮書(2018)》顯示,2018年度,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數量繼續增加,由原來的1913份增長為2097份。在這些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中,上市公司占據主導地位,香港聯交所報告數量遠超過上交所、深交所,而且民營企業成為報告主力軍。2018年,民營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數量占報告總數比例首次超過50%。在我國各類企業中,國有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數量的增長率一直為正,民營企業保持高趨勢增長,而外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數量呈現輕微下降趨勢,如圖1所示:由圖1可看出,2017年以前社會責任報告數量較多的一直是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相對較少。2017年后,民營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數量明顯高于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除了社會責任報告數量保持增長趨勢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內容更加全面,不再局限于正面數據。2019年初,70%以上的企業披露了自身的負面數據,顯著提升了報告的平衡性。如何發掘出履行社會責任的新形式也成為許多企業的努力方向。例如,很多企業在陸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同時,還做到了妥善安頓員工、保障員工和消費者的權益、積極投身公益和社會福利事業、為社會慈善事業捐款。平安集團最初以慈善捐贈為主實行單向實踐,在企業得到發展之后,在經營戰略中也融入了企業社會責任,搭建互聯網平臺,積極宣傳企業社會責任,從而引導客戶和公眾攜手合作共同解決社會問題———中國平安的企業社會責任(CSR)實踐實現了從1.0到3.0的版本升級。
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動因
(一)利潤吸引。在2006年之前,企業主動履行社會責任的意識較薄弱,很多企業認為履行社會責任只會單純增加經濟支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管理者綜合素質水平的提高,很多企業的管理者已認識到履行社會責任對企業未來發展的影響,也認識到努力履行社會責任就能直接提高企業的財務水平和績效水平。所以,大部分企業要想在消費者心中塑造一個良好的企業形象,就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從而提高消費者購買意向,這樣不但增加了企業利潤,還能夠提升員工、消費者、供應商等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看法,形成良好的形象和聲譽。例如,企業在對社會捐贈或做出其他慈善行為時,消費者了解并能夠提升對企業的認可度和好感度,從而間接地幫助企業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率。同時,政府的認可和支持也會通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獲得,進而從政府或官方處得到更多的政策性優惠,對企業的長期發展也會產生積極影響。總之,企業能夠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一定會對企業產生多方面的積極影響,進而提升企業的盈利水平。(二)法律法規要求。當前,我國政府十分重視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建設,同時也在政策等方面給予傾斜,積極鼓勵并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相應地出臺了一系列關于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合格標準、員工生命安全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障等相關的法律法規。雖然我國目前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法律體系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但是上述法律法規對規范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監管部門的執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例如,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國務院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杜絕企業使用童工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對企業的雇傭行為作了規定:企業在雇傭員工時,應與員工簽署正規的勞動合同,用合同條款規范各方,從而形成合法的勞動關系,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有利于使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并且能夠保持員工隊伍的穩定性。另外,對于一些特殊生產經營行業,國家通過立法以促使企業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實現企業自身與社會、自然協調發展。(三)社會監督。除了國家、法律等強制因素外,社會力量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監督也非常重要。目前,大眾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監督力度不斷增大,社會監督制度不斷完善。其中,消費者不但作為社會監督力量的主要角色,還是企業產品的使用者和企業服務的接受者,消費者對產品和服務的滿意度,直接影響到企業產品的銷售情況和市場份額。因此,企業要高度重視消費者對自身的評價。同時,大眾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會對企業進行監督,促使企業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另外,傳統新聞媒體、新型網絡媒體等大眾傳播媒介具有信息傳播快、廣、深等特點,對企業違法、損害公眾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予以報道傳播,這些企業將會使消費者形成較差的印象,影響企業的發展。因此,社會力量對企業的監督,也是一項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動因。
四、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存在的內在問題
(一)企業主動履行社會責任意識薄弱,回避社會責任當前,很多企業沒有積極主動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認為履行社會責任不但會浪費資源、增加生產和經營投入,從而消耗資金,產生成本負擔;認為在履行社會責任之后,收益甚少,甚至導致企業資金鏈產生斷層,因此對履行社會責任產生逃避心理,盡可能不履行,從而減少成本消耗。以保險行業為例,銷售保險產品時誤導客戶情況仍然存在。整個保險行業內的銷售誤導問題還是較嚴重,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產品時往往擅自夸大產品責任、夸大產品收益,引起客戶誤解而發生購買行為;同時,理賠難的問題仍待改進。保險產品不僅僅是為了滿足客戶的需要,還要為客戶帶來后續的便利服務,通過這種方式體現出企業對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視。但是,仍有一些保險公司在客戶發生合同約定的意外事故、需要理賠時設置一些不必要的障礙,不同程度的存在拒賠、惜賠現象,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利益,引起客戶的不滿。企業的這些行為雖然可以在短期內減少經濟支出,但是對企業的社會形象會產生消極影響,不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二)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出現差異化,“表里不一”大部分企業未制定有效的措施以保護利益相關者的隱私信息,也未建立有效的機制讓利益相關者進行事件處理和投訴解決。當前,雖然多數企業會“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但是其中很多都是流于形式。例如,近幾年出現的“小紅書”和“拼多多”事件:“小紅書”在關愛自閉癥兒童并且積極倡導公益行為的同時,被媒體曝光泄露用戶信息并且造成用戶經濟損失嚴重;“拼多多”雖然積極響應國家號召做好幫助貧困家庭、捐贈等公益行為,但是卻在售賣平臺出現大量假冒偽劣產品。這表明企業雖然會表面上響應國家的“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要求,但是在自身的監管上卻忽視了對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三)企業披露履行社會責任信息質量低從整體上看,我國企業披露社會責任信息質量并不高,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企業公布的社會責任報告內容存在紕漏。目前,我國監管機構沒有明文規定對企業應披露的社會責任報告內容的規范形式,從而很多企業披露的社會責任報告在內容上有很大問題,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對象包括股東、債權人、消費者、供應商、政府等相關主體,這些主體對企業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要求存在差異。此外,不同行業履行社會責任關注的側重點存在差異,如醫藥行業具有特殊性,醫藥行業社會責任的關注點與其他行業存在明顯差異。大眾主要關注醫藥企業的藥品安全程度、原料的來源、生產過程等相關信息,但是很多醫藥類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并未完全包含這類信息。二是企業披露社會責任報告以定性評價形式為主,量化指標采用的較少,如關于企業的“三廢”排放問題,企業披露的社會責任報告結果僅僅說明是否符合國家的標準,并未給出具體的數字進行證實。綜上所述,企業雖然披露了社會責任報告,但是回避了一些關鍵性的、消費者需要了解的問題,造成社會責任報告質量低。(四)披露社會責任企業比例低從我國上市公司整體情況來看,履行社會責任不樂觀,許多行業還未成立相應的自律性組織,社會也未發揮有效的輿論導向、約束和監督作用,也沒有相關的非政府機構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進行評估,種種因素導致企業社會責任的嚴重缺失。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企業漠視履行社會責任,而愿意披露履行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更少,造成多數行業履行社會責任企業的數量僅小幅度上升,進展不大。很多企業不會持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導致想要了解企業的社會責任發展狀況的機構、個人和媒體只能通過企業公布的歷史數據進行查閱。由于個人投資者的專業水平有限,從企業報表中了解相關信息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和人力成本,不利于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五)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近年來,我國政府為了提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意識,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進程,制定了各項政策和法律制度,在《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中都作出了規定。例如,《公司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時候,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行為已經在法律層面上成為一種內在要求,指導企業的經營活動。但是從整體上看,我國當前關于社會責任的法律體系還存在不系統、不完善、不成熟的情況,當前的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法律法規雖然從多個角度進行規制,但是無法做到相互聯接,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的時候,只能參照個別法律法規,導致很多企業出現“鉆空子”行為,并未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甚至出現危害大眾權益的事件。例如,2018年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疫苗,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與居民生活存在緊密聯系的食品行業,缺少從食品生產到流通整個過程鏈進行有效監管的法律法規,從安全和責任角度對食品衛生進行規范的法律體系也尚未建立,當一旦食品監管失職、食品安全出現問題時,缺乏權威科學的法律法規可以參考,從而導致相應的責任認定和賠償索取困難重重。目前,監管機構并未對企業披露社會責任報告做強制要求,大多以企業自主自愿披露為主,監管力度不足。從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法規要求來看,絕大部分文件都指出企業應當重視社會責任問題,積極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及時披露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現狀和規劃等,但并未強制要求企業必須披露近期履行社會責任方面存在的不足,從而導致企業可以選擇性的披露履行社會責任內容,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使用者難以通過報告全面了解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六)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觀念落后及自覺性不強目前,企業聲譽已成為影響企業競爭力的主要因素之一。企業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就包括聲譽,而履行社會責任塑造了企業誠實和值得信賴的社會形象。因此,目前越來越多的企業將社會責任納入了企業發展戰略,很多企業開始生產與社會責任有關的差異化產品,產品都帶有本企業的社會責任特征,積極向消費者證明企業正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但是從整體上看,仍然有很多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理念落后、意識不強。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只把履行社會責任視為做慈善和捐贈,同時盲目追求效益,導致污染環境、忽視員工和消費者的權益、產品質量安全等問題頻發。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履行社會責任有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但是會在短期內增加企業的經濟成本,所以使得很多企業僅僅通過捐贈一些物資以回應政府和社會的要求,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履行社會責任。因此,結合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現狀,需要依靠政府的相關法律法規等強制性措施和非強制性措施(如一些優惠和扶持政策)予以落實。(七)媒體、行業協會和其他非政府組織的“先天發育不足”當前,能給企業帶來輿論和聲譽作用的媒體,具有非營利性即公益性的非政府組織和行業協會始終帶有“先天發育不足”的特征。一些新聞媒體回避對企業社會責任缺失行為進行報道,不能及時做到保護群眾,使得群眾無法積極和主動地舉報和揭露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現象。由于行業協會及其他非政府組織正式興起較晚、發展較慢,因而缺乏相應的自我約束機制。一方面,可能會成為一些具有權利的企業的操縱工具;另一方面,行業協會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其行為會直接影響到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執行。(八)消費者長期形成的“逆向”選擇行為消費者是能夠給予企業壓力的最大外部市場主體,但是目前消費者對產品選擇及購買出現了“逆向”選擇行為,也就是更多的購買價格低、品質差的產品,或是購買國外的產品,而對于國內的高質量產品往往存在不相信的心理,從而出現了“劣幣驅除良幣”的現象。這種現象就使得消費者缺乏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的產品的支持,也無法更好地履行監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行為的責任。
五、引導和監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策略
(一)政府策略保障支持。政府在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進程中,是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者、資源的供應者。我國很多企業缺乏主動履行社會責任的意識,需要依靠政府的強制性手段和非強制性措施以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政府可以從法制建設、政策激勵、教育宣傳、加強監管等方面,促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1.法制建設政府應將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相關立法納入國家主要的法律法規體系中,修訂和完善《公司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并加快《企業社會責任法》的制定和實施步伐,讓法與法直接相互聯接形成一個系統的體系,并規范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及信息披露過程中的原則、義務和違規處罰條例,明確企業對其利益相關者的具體責任,從制度因素上督促企業積極主動地履行社會責任,為企業提供統一的法律規范,做到有法可依。2.政策激勵我國政府應出臺一系列政策,激勵企業在獲得利益、注重技術研發的同時,還要履行好社會責任,可以通過制度形式對那些主動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企業給予嘉獎或提供稅收優惠政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于2007年3月16日在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審議通過,該稅法通過一些稅收優惠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給予一定鼓勵。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明確規定:“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的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國家可以依法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也可以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這些法律在激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激勵效果并不強。因此,政府應完善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激勵機制,如將政府部門的補貼補助適當增加,環保部門對現有的治理企業污染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規定進行改進使之完善等,通過讓政府與企業的切實聯接實現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最優效果。3.教育宣傳政府可以從教育、宣傳角度入手,從多方面提高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意識。例如,舉辦企業家論壇,引導企業管理者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政府與行業協會合作對企業進行培訓,讓企業高管詳細了解企業社會責任;鼓勵地方各級政府綜合采取多種措施,引導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相信在政府有效的制度監督和政策環境之下,能夠避免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現象發生。4.加強監管各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門應均衡的看待企業的利潤和稅收情況,加強引導和監管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進而改善政府與企業的關系。(二)行業協會治理行業協會的作用是協調并監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可以將政府、社會和企業之間的關系串聯起來,在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山東省企業信用與社會責任協會會長王天仁指出:“政府需要從政府主導、行業引導、社會監督等方面出發,完成企業社會責任的推進工作”。可見,行業協會的引導在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方面具有重要的影響力。行業之間存在差異,行業協會應結合行業的特點制定行業社會責任標準,成立相應的自律性組織,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管,營造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大環境。目前,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行業協會并不多,部分行業協會并未認識到其重要性,但是也有表現突出的行業協會,如紡織業已經由紡織協會組織制定了行業社會責任標準,這是我國第一個關于本行業內部社會責任的自律性標準,能夠推動國內紡織業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并且對其他行業具有借鑒意義。對其他行業而言,需要在行業社會責任標準的建立和完善上加大投入,對行業內企業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推動行業社會責任標準化進程。例如,食品行業和醫藥行業的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監督管理作用。醫藥行業對民眾關注的藥品安全程度、原料來源、生產過程等重要信息,醫藥企業應將這些信息在社會責任報告中披露。行業協會要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內容進行真實性審核,一旦發現企業偽造社會責任報告內容,應根據行業協會的規定對這些企業給予處罰;同時,對企業的處罰報告予以公示,讓民眾及時了解相關信息。(三)社會全方位監督。除了政府和行業協會的監督之外,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監督還要包括民眾監督、社會組織監督、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在“互聯網+”時代背景下,民眾可以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發揮有力的監督作用,因為與政府和行業協會相比,民眾是最直接接觸企業的產品和行為的監督主體。在消費者作產品購買的決策過程中,會對企業的產品進行評估,會充分考慮企業的外界口碑、社會影響等因素。同時,消費者會將某企業的產品與其他企業的產品進行對比。在消費者對企業的產品評估過程中,如果發現產品存在問題或企業未能履行社會責任,消費者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提供有用的相關信息,發揮出政府和行業協會對社會責任方面的監督作用。社會組織與政府存在一定差異,社會組織代表的是一種公民社會力量,如消費者協會、環保協會、第三方評估機構等。這些社會組織應充分發揮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監督力量,通過相對公正、更加客觀的方式激勵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為企業營造重視社會責任并積極履行的氛圍。社會組織應當以組織代表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為重點內容,對企業在這些方面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將監督結果提供給媒體或政府機構。例如,我國的消費者協會在每年的3月15日公布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企業名單,發揮對企業的監督作用。在當下科技飛速發展的時代,新聞媒體的監督對企業形成了一種“軟約束”的壓力。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就是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進行報道,并進行大力宣傳和表彰,發揮這些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示范作用。同時,新聞媒體對那些不依法履行社會責任、不作為的企業進行曝光和批評,增加其失信的成本,通過讓民眾知曉企業消極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進而能夠影響消費者對這些企業的看法和評價,消費者對企業產生的消極評價會通過網絡的傳播直接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業績造成影響,促使企業轉變行為,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建立良好的社會形象。例如,《世紀經濟報道》等多家媒體每年都會年度企業社會責任的評估結果,通過這種方式讓民眾了解到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水平。六、結論當下,我國的經濟發展模式轉變迅速,社會的穩定、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都離不開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但從整體來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欠佳。“三鹿奶粉事件”、百度“魏則西事件”、“非國標波紋管事件”等只是企業社會責任履行不佳的冰山一角。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存在著嚴重的問題,不僅僅表現在慈善捐助、員工保障、生態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等方面,還有更多企業內在的問題亟待解決。國家在確立了可持續發展目標之后,又樹立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中央政府希望通過相對穩定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推動企業積極主動履行社會責任。但是在實際情況中,政府、企業、行業協會、全社會之間關聯并沒有非常密切,法律政策方面也不盡完善,使得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的時候有機可乘,多種因素造成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缺失。
本研究在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基礎上,分析了缺失的原因、存在的挑戰,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建議。政府通過法制建設、政策激勵、教育宣傳、加強監管等方面幫助企業了解并愿意履行社會責任;行業協會通過與政府、消費者、第三方組織一起對企業進行監督,并提出改進建議;新聞媒體等各方面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行為進行報道或通報批評。希望能夠通過這些方式,讓企業真正認識到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性并積極做好這件事情。
作者:曾琛 單位:浙江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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