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在合伙糾紛的作用及對策

時間:2022-11-15 08: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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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在合伙糾紛的作用及對策

摘要:司法鑒定是我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證據之一。受制于專業性的限制,在面對司法鑒定時,法官通常會選擇充分信任司法鑒定的結果。特別是隨著司法鑒定的社會化程度逐漸加強,司法鑒定的公正性和司法審判對司法鑒定的過度依賴,都影響著案件的審判結果。本文以合伙糾紛為切入點,從司法鑒定的現狀入手,分析其存在的問題,并據此提出降低司法過程對司法鑒定過度依賴的意見。

關鍵詞:司法鑒定;過度依賴;消解

一、司法鑒定在合伙糾紛中的意義和作用

在我國,司法鑒定指的是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1]。司法鑒定在司法理論界和解決合伙糾紛的實務操作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是司法制度的必要組成部分,是對司法公正、司法效率提升、司法權威和公民權益維護的重要保障,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方法,在解決市場活動———合伙經營糾紛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雖然針對司法鑒定的理論研究也較多,但針對如何將司法鑒定研究成果進行有效落地,解決合伙糾紛中復雜問題的研究相對較少。根據我縣人民法院的統計數據,平均每年審結的民事案件中,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占案件總數的11.5%。其中,司法鑒定使用頻率最高的糾紛涉及人身傷害類糾紛、建設工程類,而使用最多的鑒定類型是傷殘等級鑒定。基于此,本文以合伙糾紛司法審判為研究對象,深入探討司法鑒定意見對審判結果所產生的消極作用,追溯其產生原因,探索如何降低合伙糾紛審判過程中,法官對鑒定意見過度依賴的問題,為司法審判中更好的發揮鑒定意見提供建議。

二、司法鑒定在司法審判實務中存在的問題

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司法鑒定是作為法定證據而存在于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對鑒定意見的過高估計經常會導致法官對鑒定意見不加甄別地盲目依賴[2]。具體來說,存有以下問題。首先是法官對司法鑒定的過度依賴。在大部分合伙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法官對于當事人自行委托相關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不夠重視,但對于人民法院依程序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基本上按照鑒定意見的結果進行裁判。而對于那些無法作出司法鑒定意見的合伙糾紛訴訟,不管事實是否客觀,賬目是否清楚,一些審判人員基本會基于合伙清算涉及財務等專業知識的考慮或理由,普遍認同為事實不清,進而導致原告普遍面臨敗訴的情況發生。其次,賬目、單據、數量未經全體合伙人確認,司法鑒定機構不能形成有效、完整的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機構出于對自身風險的考慮,對未經合伙人全體簽字確認的單據不予審查確認,對合伙結束時沒有進行過清算確認的合伙財務賬目不敢進行鑒定。這導致在訴訟過程中,即使相關事項由人民法院委托鑒定,也無法得到需要的鑒定意見,鑒定環節失去了應有的判定作用。第三,審判人員對申請司法鑒定的次數具有絕對的控制權,鑒定次數亂象叢生。例如,在訴訟過程中,有些案件是當事人在訴訟之前自行委托作出過一次司法鑒定,該鑒定便得到采納;一些案件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后,在審理過程中,由人民法院征求訴訟雙方的意見,再委托另一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有些是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先根據一方的申請委托鑒定,但另一方對鑒定意見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如果二次鑒定意見有沖突或完全相反,甚至還可以進行第三次鑒定。反復的司法鑒定,既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會對當事人權益的造成一定的損害。第四,司法鑒定的權威性無從衡量。在合伙糾紛中,合伙人之間出于利益的考慮,對司法鑒定機構的選擇、鑒定運行都會存在一定的偏向性,導致司法鑒定結果間存在一定的差異。例如,在鑒定運行方面,合伙人基于自身利益,對鑒定人進行傾向性引導,導致鑒定運行中違規操作、隱形操作時常發生。這源自鑒定運行過程中監督和管理的分離,因此如何保障鑒定運行過程的公平性便顯得尤為重要。此外,鑒定機構的標準也千差萬別,這便導致多次鑒定后,鑒定結果也千差萬別,進而對鑒定的效力產生了消極的影響。第五,市場化后,司法鑒定的質量受到了較大的沖擊。雖然普遍認為,鑒定的質量對司法審判實務有著較大影響,鑒定過程應符合特定的標準。但在實際的鑒定操作過程中,司法鑒定機構常會以成本出發,簡化司法鑒定的程序,這會導致司法鑒定的質量大幅下降。合伙糾紛中的合伙人通常會以對司法鑒定機構的經濟利益為餌,影響司法鑒定機構對司法鑒定人員進行選擇,干預司法鑒定結果的輸出,影響了司法鑒定的質量。

三、司法鑒定問題產生的原因

催生司法鑒定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很多。首先是法官會受到自身專業知識和司法能力的限制。受到專業知識的限制,法官對司法鑒定意見的發現只能交由鑒定人來行使。鑒定人成為了實際上的裁判者。即便法官對鑒定意見存有疑慮,但由于缺乏專業性知識,難以發現鑒定中存在的問題,無法提出有效的異議。法官僅根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是否具有資質,鑒定文書是否合規等形式上的判定,做出其是否具有預決效力的結論,并在司法審判中,予以采信。因此,很多僅憑鑒定人員主觀臆斷、猜測和建立在偽科學基礎之上的鑒定意見也因其所具有的“科學”性,堂而皇之地進入法庭,并成為主要的定案根據。當鑒定意見與其他證據發生沖突時,由于其所具有的科學特性,法官也會無意識的降低其他形式證據(如被告人供訴、證人證言等證據)的效力,而直接選擇鑒定意見。從而導致在整個證據體系中,鑒定意見具有優先采信的超然地位。其次,出于趨利避害的權衡,司法鑒定的地位在審判過程中被高度神話。司法鑒定意見多適用于法官無法或很少觸及的領域,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出于對科學的信仰和專家的崇拜,在司法鑒定中,經常會出現對鑒定意見過度迷信的問題。特別是刑法、民法等三大訴訟法都要求未經查證屬實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司法鑒定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官面前時,法官會自然而然的認為,司法鑒定是經過查證屬實的證據,是真理和科學的化身。此外,由于司法鑒定過程和結果所具有的高度專業性,在沒有同樣技術和專業背景的專業人士協助詢問的情況下,對鑒定意見的詢問很難做到去偽存真,對鑒定意見的問詢也隨之流于形式,鑒定意義正誤判定的功能也被架空。第三,司法鑒定受到技術壁壘的限制。司法鑒定的過程要求鑒定人員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通過使用精密的科學儀器,或者嚴密的邏輯推理,按照嚴格的操作規則,對事實進行發現和重演。這種專業性遠超普通大眾的知識范疇,因此具有先天的自我保護優勢。法官無法親身參與到司法鑒定的過程中,因此也就無法對司法鑒定的結果做出基于法律常識和生活經驗的判斷。第四,行業性起步較晚,缺乏自律性。對于強調專業性的行業,最為理想的行業狀態便是從業人員具有高度的自律性,行政管理手段作為輔,共同促進行業的發展。然而中國的司法鑒定行業起步較晚,從業人員的自律精神較弱,因此司法鑒定意見的質量參差不齊。

四、建議及對策

首先,將當事人動議和質證的機制引入到司法鑒定中,增加司法鑒定的透明度。由于司法鑒定承擔著還原部分案件事實真相的功能,法官和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的缺位,導致了司法鑒定成為了訴訟活動中無法觸及的地帶。特別是涉及到當事人重大利益的司法鑒定活動,法官和當事人的缺位,會增加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進行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對司法鑒定結果的科學性、客觀性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將當事人動議機制引入鑒定過程中,讓當事人全程參與司法鑒定活動,或者在某些對形成鑒定意見有重大意義的鑒定環節,邀請當事人參加,親眼目睹鑒定數據的形成,可以避免或減少鑒定人員因責任意識不強而導致錯誤鑒定的發生,也能避免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產生懷疑的事由,減少多次申請鑒定的資源浪費。其次,明確司法鑒定在審判實務中的位置。司法鑒定是審判實務中重要手段,其鑒定意見是鑒定活動形成的結果,是眾多證據類型中的一種。其作用無非是增強審判人員對案件事實的判斷,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不能替代或削弱審判人員的裁判職能。審判人員必須在思想上擺正位置,保持良好的心態,不受外在因素的影響或控制,如果某些案件事實,鑒定機構未能作出鑒定,或者未作出肯定的意見,而又要求在裁判中予以明斷時,審判人員仍需根據自身的認知對其作出判斷,不能一味依賴鑒定的成果。第三,在涉及司法鑒定的案件中,根據庭審需要將專業人員納入合議庭之中,強化合議庭的專業水平和審查判斷能力。如在涉及財產清算的案件中,適當增加具有財會專業知識的陪審員,這將極大的提升司法鑒定審理的準確性。第四,完善責任機制,提高鑒定人的責任感。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管理,設立追責機制。尤其是對同一事實的鑒定,如兩個或兩個以上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不相同或相反時,主管部門在收到舉報或情況反饋時,必須進行追查,防止鑒定手段的濫用。另外,鑒定人必須樹立良好的責任意識,認真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例如,個人合伙中經常會出現財務會計資料缺失的情況,司法鑒定人應當運用掌握的專業知識對票據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判斷及分析,并作出鑒定意見,對確實無法作出判斷的,應當列出相關項目提醒司法機關來認定,而不能夠對稍不完善的委托事項拒絕鑒定。同時,對鑒定機構要加強監督,一旦發現鑒定人弄虛作假,違法鑒定的,要嚴格依法處理。例如,對于涉及偽證罪的,鑒定人應承擔刑事責任。此外,當鑒定人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時,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在充分明確鑒定人的責任基礎之上,才能有效提高司法鑒定的公正性和嚴謹性。

作者:侯輝國 單位:廣西柳先律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1]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

[2]潘星容.保障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的構建[J].中國司法鑒定,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