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古代保障司法公正的策略
時間:2022-10-23 06: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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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楊永林工作單位:廣東嘉應學院
司法公正是時下司法界和學術界談論得比較多的一個話題,但司法公正并不是一個全新的話題,人類社會很早就關注這個話題,中國早在夏商時期,就產生了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5左傳襄公二十六年6)的刑罰原則,就是指寧可違反常規或不用常法漏殺有罪者,也決不錯殺無辜或罪不至死者。西周統治者又進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罰的思想,提出司法官要考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時,丕蔽要囚,即要求司法官在聽訟時,一定要慎重地審查犯人的供詞,三思而后定斷(5尚書康浩6),以后歷代統治者都比較重視司法公正,漢宣帝曾下詔說:間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5漢書刑法志6)因此,他遣廷尉巡查下級司法機關,以發現并平反冤獄。唐太宗也主張嚴明執法,對于違法犯罪行為,要不分親疏貴賤一律懲處,他本人也以身作則。由于有了思想上的重視,中國古代統治者也努力探索保障司法公正的措施,很多措施也走在世界法制文明的前列,縱觀中國歷史,統治者保障司法公正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強調證據的運用
證據的運用是否科學,對認定案件事實起著關鍵的作用,證據運用的合理程度與人類的認識水平及科學發展水平有密切的聯系。中國古代統治者很重視據證定罪,有關證據的運用也明確載入法典,如5唐律疏議6規定:計贓者見獲真贓,殺人者驗得實狀,贓狀明白,理不可疑,問雖不承,聽據狀科斷。這條規定就是要求據贓定罪,物證是能否定案的關鍵所在。中國早在西周時期,統治者就總結出一套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的五聽方法,就是運用察言觀色進行審訊。五聽包括辭聽,主要是觀察受審者言辭,若語無倫次,則表明心里有鬼;色聽,即觀察其臉色,若面紅耳赤,則表明所述非實;氣聽,即觀察氣息,如果理屈則緊張喘息;耳聽,就是觀察當事人的聽覺,若所言非實,則聽覺遲鈍;目聽,即觀察其目光,虧理則慌亂失神。五聽的方法有一定的科學性,它運用心理學的方法來審判案件,比起同時期的其他國家還在完全依靠神判來斷定案件事實,確是一個不小的進步。五聽方法在中國古代社會一直被司法官用來審判案件,并且法律中還明文規定要用這種方法,如5唐律疏議斷獄6訊囚察辭理條規定:依獄官令,察獄之官,先備五聽,又驗諸證信,事狀疑似,猶不首實者,然后拷掠。五聽方法將心理學知識運用于司法領域,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中國古代除了以五聽來聽獄治訟以外,也非常重視其他證據的運用,如:人證、物證,其中最為人稱道的,莫過于法醫學的運用,中國古代的法醫學非常發達,早在秦朝,就有專門從事法醫工作的人員令史、醫和隸妾等;南宋時期出現了世界上第一部法醫學專著5洗冤集錄6,這部書已經包括了現代法醫學中心內容的大部分,系統地闡述法醫學的尸體檢查方法與各種死亡情況下的檢查所見,對尸體的法醫檢驗作了比較系統完整的理論闡述和實務經驗的總結,在明代被譯成日、英、德等多國文字,流傳于歐洲和亞洲,是古典的法醫學的代表作。繼5洗冤集錄6以后,又不斷有新的法醫學專著問世,如元代王與的5無冤錄6,清朝許的5洗冤錄詳義6等,這些法醫學著作為司法官進行法醫檢驗,查找犯罪證據提供了可靠的理論依據,此外,古代中國還將檢驗方法法制化,元布了檢尸式,規定了懸縊、火燒、殺傷等各類尸體的檢驗方法;明朝建立了一套從活體到尸體檢驗的完整程序,清朝根據制定大清律的需要,在吸取了元代檢尸法式合理部分的基礎上,又確定了尸格和尸圖,中國古代法醫學在司法中的運用為司法公正提供了科學上的保障,通過法醫學的運用,平反了很多冤案,這一點,很多古代的判例法著作和法醫學著作中多有記載。
二、強調司法官的責任,強化對司法官的監督。
強調司法官的責任,對于違法司法的官員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這在當代社會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個有效措施,中國古代也有對徇私枉法的司法官追究其責任的法律制度。早在西周時期就要求司法官在司法活動中要依法辦案,5尚書呂刑6就記載: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察辭于差,非從惟從。哀矜折獄,明啟刑書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罰,其審克之。就是要求重視司法官的人員素質,禁止任用奸佞之人決獄斷案,要求司法官在斷案過程中,要慎重量刑,要依照刑書量刑,對于刑書沒有規定的,就按照法律類推原則,以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公正處理。對于司法官妨礙司法公正,違法斷案的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如5尚書呂刑6記載: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其審克之!就是說對于司法官徇私枉法的五種行為,即畏懼權勢,報復恩怨,搞裙帶關系,貪贓受賄,接受請托等行為,按照與犯罪者同等的罪處罰。以后各個朝代都對司法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秦朝就非常重視法官責任的規定,5秦簡法律答問6規定:論獄(何謂不直?可(何)謂-縱囚.?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是謂不直。當論而端弗論,,,端令不致,論出之,是謂縱囚。就是強調法官判案量刑不當,應承擔失刑之責,故意重判或者輕判,應承擔不直之責,故意有罪不判,應承擔縱囚之責。唐代規定法官出入人罪必須承擔責任,出罪就是重罪輕判或者有罪不判,入罪就是輕罪重判或者無罪判有罪,對于故意者,采取反坐原則,對于過失者,減故意者三至五等量刑。明代則強化了具體的司法責任制,即應受理而不受理和不應受理而受理的,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清代也有類似的規定。由于對司法官規定了嚴格的責任,中國古代的司法官大多能做到公正司法。此外,中國歷代封建王朝都非常重視對官員的監督,從秦代開始,就設有專門的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百官,同時參與對重大案件的審判工作。漢代則建立了比較系統而完善的監察組織和監察制度。在監察機關方面,中央以御史大夫為監察長官,其下設御史中丞,地方則設司隸校尉負責京官之監察,州刺史負責外官之監察,在地方行政組織中,還設有都吏監察官風官紀。唐代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也是中國封建社會開始走向全面文官政治的重要時期,與文官政治相適應,就是行政監察制度的系統化、完備化。唐朝中央監察機關是御史臺,御史臺機構設置較前代更為完備,內設有殿院和察院,其察院分察百僚,巡按州縣,糾視刑獄,其中就有對司法機關進行監督的職能。宋代隨著皇權的發展,并在防臣下甚于防外寇的心理作用下,監察制度進一步發展,御史臺的規模進一步擴大,且御史之任用權由皇帝掌握,對御史之任用要求也更為嚴格,宋代要求御史必須曾經擔任兩任縣令,以保證其有足夠的施政經驗,此外,宋代還加強了對地方的監察,明清時期,中央的監察機關是都察院,都察院有權糾彈全國大小官吏,此外,在刑部還設有給事中組織,監督刑部官員,地方設有提刑按察使司,其職責是掌一省刑名彈劾之事,糾官邪,戢奸暴,平獄訟,雪冤抑,以振揚風紀,而澄清吏治。(5明史職官志6)中國古代的監察機關和監察官員的職能是糾彈違法犯罪的官吏,也包括司法不公的官吏。
三、通過回避制度來確保司法公正
回避制度是現代訴訟制度中一項很重要的制度,回避制度就是要求司法人員若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的一項訴訟制度。中國早在西周時期就出現了回避制度,西周時期禁止司法官員犯五過之疵,其中就包含了回避制度,按照這種制度,凡是與涉案囚犯有同僚關系,有親屬關系,或者有其他特殊關系,就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在唐代,回避制度的規定更加系統完善,唐代規定,凡是主審官與當事人是五服之內的親屬或者姻親,或者是師生關系,或者此前曾經有仇嫌關系,均應回避。同職連署連判的官員之中,如果是當事人大功以上的親屬,也應該回避。比起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回避制度,唐代回避制度中要求回避的親屬范圍更加廣泛。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親屬回避之范圍僅限于近親屬,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而唐代規定的親屬范圍則可以算到上、下四代的親屬之間,這一方面說明了中國古代之家族血緣紐帶之強韌,家族成員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另一方面,也說明了中國古代統治者對審判程序公正之重視。宋代也有法官回避的規定,5宋刑統6規定:諸鞫獄官與被鞫人有五服內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業師,經為本部都督、刺史、縣令,及有仇嫌者,皆須聽換,明清法典也有類似的規定,如5大明律6規定:凡官吏于訴訟人內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業師及舊有仇嫌之人,并聽移文回避,違者笞四十,與唐律相比,明律還明確規定了不回避的刑事責任。中國古代逐步完善的回避制度也有力地保障了司法公正。審判制度的設計方面,做得最為成功的應該是兩宋時期,主要體現在鞫讞分司制度和翻異別勘制度。鞫讞分司制度就是審判分離的制度,及規定在一些審判機關內部,由專職的官員分別負責審理和判決,兩司獨立活動,不得互通信息、協商辦案。這樣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互相串通,保障審判公正,翻異別勘制度就是指犯人如果在錄問或者行刑時提出申訴,案件就必須重新審理,這一制度能夠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申訴權利,有效地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有力地保障司法公正。
四、通過錄囚和會審制度來保障司法公正
錄囚制度也是中國古代一項非常重要的審判制度,錄囚就是對在押囚犯的審錄,早在西周時期,就有司法官吏每年仲春三月省視監獄的制度。西漢時期,鑒于秦代歷二世而亡的教訓,為了更好地維護漢朝的統治,統治者就吸收西周初期統治者及儒家的慎刑思想,建立錄囚制度,但當時僅限于州郡刺史太守定期巡視所部獄囚,據5后漢書百官制6記載,漢武帝于元封五年定制,各州刺史每年八月巡行所部郡國,錄囚徒。東漢時期,皇帝開始親錄囚徒,漢明帝在一次親臨洛陽監獄錄囚過程中,曾經理出千余人。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皇帝更多地參與錄囚。唐代,唐太宗也親自錄囚,5新唐書刑法志6記載,唐太宗親錄囚徒,閔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詣朝堂,無后者,太宗嘉其誠信,悉原之。其他官吏,也定期錄囚,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宋代也有皇帝親自錄囚的記載,5宋史刑法志6記載,理宗起自民間,具知刑獄之弊。初即位,即詔天下恤刑,又親制5審刑銘6以警有位。每歲大暑,必臨軒慮囚。皇帝親自參與錄囚,一方面表明最高統治者欲牢牢控制全國的司法權,另一方面,也說明皇帝對司法公正的重視。到了明清時期,錄囚制度演變成了會審制度,皇帝一般不親自錄囚,而是委托高級官吏或者身邊的心腹參加錄囚,但最后要由皇帝定奪。明清的會審制度化、體系化、完備化,會審制度相當發達,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后期封建法制的一大特色。明代的會審制度主要有朝審、大審、三司會審及圓審,其中三司會審及圓審主要是對重大、疑難案件的審理,朝審和大審則是前代錄囚制度的延續。明代的朝審制度始于洪武年間,先是對京師在押重囚的會官審理,參加的官員有五軍都督府、六部、通政司、都察院、六科給事中等,參加官員陣容之龐大,為前代所不及。永樂十七年,又令在外死罪重囚,急送京師會官審錄。明英宗天順二年,鑒于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下令自天順三年為始,每至霜降后,但有該決重囚,著三法司奏請會多官人等,從實審錄,庶不冤枉,永為實例。(5明史英宗記6)此外,從明英宗起,皇帝還定期派太監和中央三大司法機關的長官審錄在押囚犯,到明憲宗成化年,遂成定制,成化十七年,命司禮太監一員會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審錄,謂之大審(5明史刑法志6),大審一般五年一次,對象主要是現監囚犯及累訴冤枉者。清代將朝審制度發展成秋審,每年秋季對各省斬監候、絞監候的案件進行會審,其程序較為復雜,對于重罪囚犯由州縣到督撫逐級審錄,然后將案犯清冊奏報皇帝并報刑部各司,刑部各司再將案犯清冊報給參加秋審大典的其他機關,最后就舉行會審大典,并將會審結果奏報皇帝,由皇帝作最終裁決,清代皇帝對秋審也非常重視,據5清史稿刑法志三6記載,順治十三年,曾經諭刑部:朝審秋決,系刑獄重典。朕必詳閱招案始末,情形允協,令死者無冤。康熙皇帝也取罪案逐一親閱,再三詳審,其斷無可恕者,始定情實。明清的會審制度有利于平反冤案,保障司法公正。
五、重大疑難案件上報制度
為了保障司法公正,防止錯判,避免冤殺無辜,漢代開始,對疑難案件實行疑獄讞報制度,即各地方官將疑難案件逐級上報,直至報送廷尉處理,廷尉不能處理的疑難案件,還須奏請皇帝召集大臣集議裁決,據5漢書刑法志6記載:高皇帝七年,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漢代對上報疑獄的審理尚未形成完善的、固定的會審制度,只有廷尉猶不能裁決的案件,才由皇帝召集其他大臣集體討論。唐代為了審判中央、地方難疑重大案件,首創了三司推事的制度,即由皇帝召集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關組成臨時法庭,共同審理。宋代對疑難案件的審判也非常重視,5宋史刑法志一6記載:太宗在御,常躬聽斷,在京獄有疑者,多臨決之,每能燭見隱微。宋代規定,流刑以下,如有情輕法重,情重法輕者,須上奏中央裁決。太宗雍熙元年八月下詔:諸州當奏疑案,要騎置以聞。(5續資治通鑒長篇6卷25)對于朝廷命官犯非死刑的案件,有宋一代則始終是要求奏裁的,這是對西漢以來貴族官員有罪先請制度的發展,死刑疑案是宋代奏裁的重點,在法,大辟情法相當之人,合申提刑司詳復,依法斷遣。其有刑名疑獄,情理可憫,尸不經驗,殺人無證,見四者,皆許奏裁。(5宋史刑法志6)明清時期,一方面,繼續沿用發展唐代的三司推事制度,對重大疑難案件,由刑部尚書、大理寺卿和都察左都御史三法司長官共同審理,最后由皇帝裁決,另一方面,進一步擴大會官審錄的規模,對于特別重大案件,或者經過反復審判而人犯仍然翻異不服的案件,則由皇帝令三法司長官會同吏、戶、禮、兵、工部尚書及通政使等中央主要部門官員聯合審理,另外,明清時期對于死刑案件的會官審錄制度、朝審和秋審制度本身也包含了對重大疑難案件的審理。可見,中國歷代統治者十分重視對重大疑難案件的審理,而且其制度逐步走向完善,這也有效保障了司法公正。中國古代統治者之所以重視司法公正,與中國傳統法制的指導思想)))儒家思想有著密切的聯系。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后,儒家思想逐漸成為中國法制的指導思想。儒家思想源自西周初期周公的思想,慎刑思想是儒家思想的一個重要內容,與法家之濫刑主張不同,儒家思想十分強調慎刑慎殺,反對濫殺無辜,孔子就大力提倡刑罰適中,他說: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措手足。(5論語子路6)孟子從仁政思想出發,提出省刑罰的主張,反對濫殺無辜,他說:無罪而殺士,則大夫可以去;無罪而戮民,則士可以徙。(5孟子離婁下6)孟子認為,要正確施刑,就要做到使受罰者心服口服,甘愿受罰,王者之民皓皓如也,殺之而不怨,利之而不庸,民日遷善而不知為之者。(5孟子盡心上6)荀子雖然既隆禮,又重法,但是他依然主張慎刑,荀子主張:治之經,禮與刑,君子以修百姓寧。明德慎罰,國家既治四海平。(5荀子成相6)漢儒董仲舒將陰陽學說同德刑關系相結合,提出大德而小刑,主張慎刑。中國古代很多皇帝也十分重視慎刑,如漢景帝曾下詔說: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獄,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復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貨賂為市,朋黨比周,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令亡罪者失職,朕甚憐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為暴,甚亡謂也。諸獄疑,若雖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厭者,輒讞之。(5漢書景帝紀6)唐太宗曾經對大臣說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他十分強調慎刑,還親手創立了死刑三復奏的制度,后又發展到五復奏。清代順治皇帝也非常重視慎刑,順治十年六月曾經上諭說:帝王化民以德,齊民以禮,不得已而用刑。法者天下之平,非徇喜怒為輕重也。(5清史稿世祖本紀6)中國古代的帝王和思想家的慎刑思想為司法公正提供了思想保障。中國古代雖然從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但是司法不公的現象也是客觀存在的,有的歷史時期還十分嚴重,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中國古代司法不獨立,司法成為統治者維護其專制統治的工具,因此,有些統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便利用司法力量來排斥異己,濫殺無辜,唐代武則天時期的濫刑現象即是一個典型。第二,中國古代法律允許合法的刑訊,這為刑訊逼供開了一道口子,盡管有些朝代的法律對刑訊的使用施加一定的限制,但是一些司法官并沒有遵守這些規定。第三,中國古代由于偵查技術不發達,加上地方行政、司法合一,司法人員總體數量偏少,而司法官辦案又有時間上的限制,這樣在客觀上也導致司法官迅速辦案以向上級機關交代,自然會影響案件處理的質量和效果,此外,中國古代法制缺乏權利意識,沒有公民的概念,只有子民的概念,司法官在辦案中不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甚至漠視當事人的健康和生命,在辦案過程中常常先入為主,有罪推定,這也客觀上造成了司法不公。總之,中國古代司法的主流是積極的,是追求公正的,統治者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也采取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措施,這對于我們今天要構建新時期的司法制度,保障司法公正,也有很大的借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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