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紀律處分司法審查分析
時間:2022-12-28 03: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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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學生紀律處分之內涵。紀律有三種基本涵義:一是懲戒與處罰;二是通過某種規范對人的行為進行約束;三是對自身行為起作用的內在約束力。由此可見紀律就是通過外部強制約束以實現自律的過程?,F代漢語詞典中對紀律解釋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主體為保證正常工作秩序應遵守的相關規定。教育管理辭典中將紀律泛指為各類組織保障其利益和活動正常進行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綜上所述紀律是以維護集體利益為目的,以懲罰,約束為手段,作用于特定的群體或集體的一種行為規則、規范。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17),高校紀律處分行為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這五種。(二)大學生紀律處分觀點和困擾。1.大學生紀律處分的學者觀點特別權力關系說:受大陸法系“特別權力關系”相關學說,將紀律處分解釋為高校的內部行政行為,從而排除了司法審查的介入;民事法律關系說:認為高校和學生之間的關系本質上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該學說認為,不能將包括學校在內的數量甚巨的社會組織視為行政主體;行政特別關系說:基于高校對內行政管理特點形成與學生特別關系,其涉及教育基礎法律關系和教育監護法律關系;雙重法律關系說:為高校和學生之間既有民事法律關系,又有行政法律關系。教育法律關系說:否定學校與學生之間民事法律關系,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教育學習型法律關系,表現為“教育法規范對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后的產物”,高等學校紀律規范就是為了實現高等學校對秩序的基本要求。2.現階段大學生紀律處分困擾《規定》的頒布與落實在加強了大學生合法權益保護的同時也為大學生紀律處分工作帶來了不小的困擾。除開除學籍外6到12個月解除處分這一規定是否會造成學生違紀行為的增長與泛濫以及學校確定處分,解除處分的裁量困難。從學生心理出發:既然各級處分當一定期限應當予以解除,那么是不是在某些校規校紀面前就可以自我放松又或是利用違紀行為為自己謀取一個好的成績。從學校出發:既然處分可以解除,那么具體如何判定處分,處分解除的期限應當如何確定。如何在保障大學生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有效的減少或者遏制學生違規違紀的情形。我認為處分解除的規定不能成為大學生逃避應有的責任追究的途徑,因此《規定》也要進行進一步的調整與完善。首先,解除期限的設置上,警告類處分應根據其嚴重程度在6到9個月進行解除;記過類處分根據其嚴重程度在9到12個月進行解除;留校察看處分達12個月期限進行處分。其次處分的生效一定要得到保障如考試作弊撤銷成績不再恢復,在處分期限內嚴格剝奪其獲得表彰、獎勵的權益甚至根據其處分的嚴重程度增加剝奪其獲得表彰、獎勵權益的期限。
二、大學生紀律處分主要法律問題及成因
(一)學生紀律處分依據認定不合理。以網絡課程為例,其囊括專業領域名校名師的教學資源。2016年7月,有記者面向全國高校大學生隨機發放了430份問卷,顯示僅有33.33%的受訪者自主完成,通過搜索引擎高達50%,16.67%有到電商平臺購買“代刷”服務。以大學為例,某同學被超星平臺監測出網絡課程學習中存在不良行為,提交至學校教務系統。那么此行為是否涉及考試作弊及相關的紀律處分將提交給學校的相關部門進行處理,不良登陸記錄是否可成為學校進行紀律處分的依據,如何達到公平公正,學生受到處分后又應當如何尋找救濟途徑。這是一系列值得思考的問題。(二)學生紀律處分受理主體及性質不明確。自1998年“田永告北京科技大學”一案起,由紀律處分引發的受教育權糾紛開始進入到行政訴訟的領域。此類問題現今一直存在著不小的爭議,部分人認為紀律處分的所有種類都應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部分人認為只有開除學籍一項應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其他部分則納入民事訴訟的范圍,即只有與學生學籍有關的處分才存在于行政訴訟范圍之列。后者的觀點正是大體上我國目前面對此類相關案件所采取的方式。此外,屬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引發了幾類問題。因為依據憲法精神來講,不論是哪種訴訟都是以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受教育權益為原則。學校頒發學業,學位證書是對學生學習效果的評價,更是一種對學生受教育結果的有效證明。紀律處分是對學生的一種損益性處罰,因此不論是處分中的哪種處罰都會多多少少在不同方面影響學生的受教育權益及受教育的成果。(三)學生紀律處分程序不當救濟保障不力。以2008年學生訴高校行政處分訴訟案件為例,河南某高校在校學生甲要求同學乙為其替考英語四級,乙在實施該行為中違規被抓,為此學校做出處分開除學籍。法院開庭審理判決撤銷高校處分決定,理由為高校處分行為應依法定程序進行,被告依法有權處分但未能證明其盡到告知、送達等相關義務,因此在程序上違反了對原告的權利保障規定顯失公平。據此,法院責令高校為原告恢復學籍。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學校直接對其處分的行為折射出高校管理上存在著嚴重的漏洞,沒有經過體系化的流程,沒有為學生提供申辯,維護自身權力的機會,這都是不符合《規定》的,也反映了現今大學中這種對法定程序執行的草率與武斷。(四)紀律處分應接受司法審查。廣義的司法審查是通過司法程序,對立法裁決和行政機關是否違憲進行審查的制度。狹義的司法審查是通過對行政行為及其涉及的訴訟程序的合法性審查,避免國家相關行政機關侵害組織和公民等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進而進行維護其利益的行為,是對國家權力的監督與制約。同時司法審查具有五大標準:第一,法定程序的適用是否合規。第二,法律法規的適用正確與否。第三,證據的確認和適用是否確鑿充分。第四,是否濫用職權。第五,是否顯失公正。紀律處分等行為雖屬于有關部門的自由裁量范圍,學校擁有相應的自治權,但自由裁量應當做到公正、合理、合法。因此自由裁量權不應是含糊不清的、不受約束的權力,而是有法可依的權力。
三、我國大學生紀律處分及司法審查之完善
面對國內這種“重實體,輕程序”的現狀,應完善我國相關司法審查的規范,保障學生的切身利益。(一)學校學生應依法行使自我權利。學校在在進行自主管理,實行自治是首先要做到遵循憲法的精神,其次學校對學生處分的程序需完善且執行要正當,做到每一步都有法可依、有理可依、執行從嚴、執行從謹。學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首先要了解法律了解憲法精神,在遇到問題時,遇到不公平不正當處分時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法律也絕不是違法違紀的保護傘,因此學生不僅要學會知法、守法、用法,更要提升自身的法律素養。(二)學校應保障正當程序的合法適用。以美國對學生處分為例,在“德伯戈格訴凱利案”以前,福利津貼領受被認為是一項特權,一直是排除司法審查的理由,不接受依據正當程序條款的保障,但在公共教育領域該觀念卻消失得較早。借鑒比較后我們可以看到,美國高校對學生違紀處理設置了三個層次,即通過學生紀律委員會、學生工作辦公室、和校長,按照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類別來進行區別處理,其中:第一種類型,顯著輕微以及首次實施的危害較小的違紀行為,結合違反紀律的程度和性質,由學生工作辦公室對具體情形進行認定核實,按照學校規定進行適當的違紀紀律處分。第二種類型,性質嚴重以及數次實施的危害較大的違紀行為,學生紀律委員會根據學生工作辦公室認定的具體事實情況和相關卷宗材料,召開規定程序的聽證會保障學生權益。第三種類型,為充分發揮程序正當性,受處分學生可提請校長對學生紀律委員會經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進行最終裁決。如果學生對最終裁決仍然不服,可以上訴法院,這時司法審查就會介入。法院通過對處分程序的審查來判定程序是否正當,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是否合法。(三)完善校內紀律處分申訴和撤回機制。根據《規定》針對其處分撤回機制要引起學校的重視。各學校應及時研究解讀新規定,并對自己學校的管理規定及時完善,更新,與新規定做好銜接盡快落實。學校應為學生提供申訴的途徑并應當安排專門人員處理學生申訴,完善高校紀律處分的相關監督機制。在適當情形下使司法審查介入以保障法律法規使用的合法性以及程序實施的正當性。充分尊重學生的知情權、申辯權、聽證權和申訴權。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校學生校內申訴事宜。學校主管學生德育工作的校領導、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其組成人數應當是單數。職能部門負責人包括黨支部、教學處、學生處、工會、團支部部門負責人各一人。教師代表由各年級部選派,每個年級一人。教師代表應當具有中教一級以上職稱,并且不能同時兼任行政職務。學生代表由學校團委學生會、年級部德育處學生聯合會選派。(四)加強救濟力度完善司法審查機制。學生對高校處罰行為的起訴往往結果不同,同一性質、類型的案件,存在駁回起訴或支持訴訟請求截然不同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司法機關對高校因紀律處分而實施的處罰在法律屬性的認定上存在較大差異,鑒于高校具有法律規定的自主權,因此涉及紀律處分的行為被賦予了獨立性,不成為司法審查或司法介入的對象。高校自主權的擴大化一定程度上忽略教育糾紛引入正當程序的重要性,有觀點認為學生紀律處分由于主體適格原因不宜納入行政訴訟范疇。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審查作為權力保障機制必然彰顯其救濟法律屬性,司法機關應對此類案件案由進一步明晰,學生可統籌自治規則、糾錯機制、監督機制、司法審查保障等,實現權益保障。
作者:郗志豪 單位:中央司法警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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