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客觀性對司法公正的意義
時間:2022-09-10 08: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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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非客觀性理論
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學理論對法律本身客觀性確信無疑,因為馬克思說過“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①古人也說過“法無定法,則無法”。如今搞社會主義現代化法治,執法辦案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其他非客觀因素不容存在,辦案必須辦鐵案,英美法采用刑事排除合理懷疑原則(beyondreasonabledoubt),民事可能性占優原則(balanceofprobability)都不夠客觀公正。在中美人權對話上,中國學者直言反駁:如果美國刑法的排除合理懷疑原則意味著證據客觀性只有90%,那么美國是否每年存在10%的錯案呢?面對近代西方懷疑法學理論的沖擊,有學者強調:在尋求變革的今天,把法的確定性作為法治本身的理論研究,進而樹立法的權威是件刻不容緩的事情。②但在西方理論中,法的客觀性是個重要爭議問題,也稱法的確定性、法律唯一正確答案問題。主張法具有客觀性的叫法律形式主義,他們主張法律適用如孟德斯鳩描述的自動售貨機,扔進去案件,吐出來就是判決。20世紀以來,隨著科學哲學的理論發生了變化,尤其是量子力學的誕生,人們認識到經典物理學中的定律并不能適用于微觀世界,確定論、決定論被科學家、哲學家們否定。“當自然科學學界在決心放棄決定論、因果律的希望而接受或然性的同時,人們感到,既然自然科學界尚且如此,那對應付人類最復雜關系的法律來說,就更不可能有確定性了”。20世紀初美國盛行現實主義法學就是以懷疑主義作為哲學基礎。美國現實主義法學家弗蘭克認為法的確定性就是個“神話”,他從心理學解釋人們對法的客觀性追求的原因,他認為其中有來自宗教、美學的平衡感和無矛盾感,人類自保的本能等等原因③,他們認為傳統法律推理不是人們想象那樣大前提(規則)+小前提(事實)=結論(判決)的過程,而是先有模糊結論,再去尋找規則。卡多佐認為制定法或先例對法官來說,只是一種參考資料,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威;弗蘭克更是說,法律不是固定的規則,而是法官的行為,事實則充其量不過是初審法官或陪審官認為發生過的事情。④弗蘭克、卡多佐都是資深法官,其中卡多佐被譽為“英語國家有史以來最偉大的法官之一”⑤,他們對法律非客觀性認識完全來源于對工作實踐。英國語義分析法學家哈特把法律的不確定性規定為語言問題,他認為構成法律規則的日常語言由“意思中心”和“空缺結構”組成,這一結構特征決定法律規則既有確定性,又有不確定性。法律規范有詞語組成,語言空缺結構造成法律規范的不確定性,這部分疑難案件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權,因此疑難案件中并不存在一個有實然法決定的唯一正確答案。但新自然法學家德沃金認為法律不僅僅是規則還包括法律原則,在法律原則政策指導下的“整體性”解釋,因而可以找到法律唯一正確的答案,但承認“由于法官的個人素質、背景、知識等狀況的不同,肉眼凡胎的法官未必都能找到這一正確答案”⑥。美國法經濟學家波斯納諷刺這種觀點,他說正確答案這么難以發現還不如沒有,法律被界定得越寬,法治就變得越不確定,“法律已失去了其獨特性,它首先匯合了道德,然后當承認社會是道德多元時,又溶進了各派的政治,因此,法律也就完蛋了。”⑦美國批判法學則結合歐洲新馬克思主義哲學直言法律推理只不過是穿著外衣的政治,“法律推理是政治的”是批判法學的著名口號。他們認為法律推理不確定深刻根源于人類生活個人主義與利他主義的基本矛盾中,法官在斷案中,有時強調個人自由,有時傾向利他主義,他們的選擇完全是主觀任意的,這對矛盾是產生法律推理非確定性的根本原因。⑧。西方懷疑主義者是徹底的不確定者,主張法律確定性為0,批判法學家只承認法律制度5-15%的確定性,西方占主流的法學理論家則認為法律制度具有40%-60%的確定性⑨。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律出臺后,不得不采用大量的司法解釋填補漏洞⑩,法律語言局限顯而易見;辦案的主觀因素也客觀存在,只是帶有中國特色的形式存在,比如多年來我們辦案強調情理法統一,強調講政治維穩大局,強調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這些都與西方法不確定性理論有不謀而合的思想基礎。
承認法的非客觀性有利于民眾正確看待司法的公正性。信息網絡時代,法治信息傳播速度廣度不同從前,一篇標題突出吸引眼球的新聞可以迅速形成輿論風暴,缺乏對法律正確認識的民眾容易被嘩眾取寵的信息誤導,輿論監督可以促進執法者辦案公開、公正,但缺乏理性的輿論給執法者帶來極大干擾,甚至出現執法者過分迎合輿論的“輿論執法”的情況。民眾如有正確認識嚴格執法與政策、經濟、效率、語言等多因素密不可分,就能理性判斷是否公正執法,形成良好的輿論監督氛圍,進行樹立法治權威,堅定法治信念。承認法的非客觀性有助于構建科學的辦案制度和標準。法官自由裁量權和自由心證曾經被理解為資產階級法官維護其階級利益的手段。法官是人,在法律理解取舍,事實甄別,法律推理過程都要運用主觀判斷,即使遇到法律空白問題“法官也不得拒絕裁判”,因此,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是賦予法官的責任,也是解放法官去實現正義的必然要求。法律不預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法官針對具體案情,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心來自由判斷證據和認定事實,進而理解適用法律,這才是客觀科學的斷案過程。西方傳統法律理論中自由裁量權、自由心證以及優勢證據、排除合理懷疑的這些制度原則都值得借鑒學習。承認法的非客觀性有助于建立科學的錯案追究制度。前段時間冤假錯案頻頻曝光,各地都積極建立錯案追究制度,但如何認識錯案爭議也很多。錯案的界定和錯案追究應當分開進行,錯案只能從程序上定義,由上級有權機關確定錯案,比如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改判的案子,法院對檢察院公訴判決無罪的案子,檢察院對公安不起訴案子。需要追究的錯案要區分對待,確實是由于法非客觀性引起分歧的案件不應該追究責任,要保護有良心有擔當的法律工作者,長期以來辦案形式主義盛行,很多錯案究其原因是執法者缺乏勇氣,明哲保身,搞形式主義,做表面文章,不負責任地拼“業績”。呼格、聶樹斌案都有這種人推波助瀾。相反彭宇案的法官,把自己“良心”心證寫在判決書上無論如何是位有擔當的法官。承認法的非客觀性對判決書制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長期以來我國的判決書基本模板是事實+法律依據=“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作出以下判決”。雖然改革多年,但法官基本套路是定要體現自己完全是依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主觀意志方面不該越雷池半步,試問哪一份冤案的判決書會少這幾句話呢?其實彭宇案判決書受責難還是說理還不夠細致合理。被網絡譽為最偉大的判決“惠陽許霆”案,法官在判決時不僅祥述案件事實,還詳細敘說了被告家庭環境成長過程,在判決書直接比照了許霆案,甚至直言“我們也不能確認和保證本判決是唯一正確的,我們唯一能保證的是,合議庭三名法官作出的這一細致和認真的判斷是基于我們的良知和獨立判斷,是基于我們對全案事實的整體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們對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們對實現看得見的司法正義的不懈追求,”○11這份判決尊重事實,細致推理又不回避法官主觀情感,獲得業界廣泛贊譽。承認法的非客觀性有助于從制度上保證執法公正。正是由于法律適用過程免不了各種主觀因素,所以要正確區分靈活執法與執法不嚴、自由裁量與恣意枉法的界限,要建立合理監督機制防止執法不公、徇私枉法。主要是深化司法辦案制度改革,比如錯案追究制度,裁判文書改革,審判改革等。司法制度改革有些根本性問題不能回避,比如從機構內部改革難觸動部門既得利益,要形成有效的司法監督機制,就要摒棄各部門利益之爭,改革要由外部機構統領,依靠監督和權利制衡來防止執法不公,檢察機關反貪部門轉隸,就是外部領導下的改革成功事例。那么下一步法院刑事審判制度改革是否可以借鑒國外預審、庭審、定罪、量刑分由不同部門法官把控分散權利相互監督呢?還有中國檢察機關分離了職務犯罪偵查權后,是否要著力強化一直徒有其名的審判監督職權呢?外部監督好過內部監督,司法改革不僅要學習國外,自己有特色合理的也要堅持。事實證明,多年來我們的社會主義法治實踐,堅持以政策為導向,為人民服務,為穩定大局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取得巨大成就,政局穩定,經濟發展迅速,治安良好,人們安居樂業,科學看待法的非客觀性不是否認法律的權威,恰恰相反,承認法的非客觀性是社會主義法治成熟的表現,它將進一步促進執法公正、社會和諧發展。
作者:周亮 單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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