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運用價值問題研究

時間:2022-02-05 11: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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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運用價值問題研究

摘要:近些年來,法律方法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越來越廣泛,不僅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重視,在法學理論界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我國法學界學者對于法律方法的研究偏向于實用層面,同時關于法律方法的理論體系建構也在探索之中。基于法律方法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歷史并不久遠,法律方法的體系也并未完善,本文旨在從我國法律方法的運用現狀切入,對法律方法的實踐價值進行剖析,以此來探求如何在司法實踐中強化法律方法的科學運用。

關鍵詞:法律方法;司法實踐;實際運用價值

一、法律方法的基本理論

(一)法律方法的概念。近些年來,關于法律方法、法學方法、法學方法論和其他一些相關的概念以及他們之間的區別在我國法學界逐漸引起了關注,當我們談到法律方法時,它究竟是從哪個層面來理解的,這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法律方法在我國的理論研究時間較短,對于法律方法的定義還不夠明確,要對法律方法的實踐價值進行分析,那么首先就要對它的內涵進行剖析。明確法律方法的概念,才能夠對法律方法的價值進行進一步的探索。“法律方法”是“法律人為解決特定法律問題、糾紛和矛盾而采取的法律上正確的途徑、路徑、步驟、措施、手段等。”王澤鑒先生在《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提及,就法律方法而言,它是法律人終要依憑的內在技藝。在美國,法律方法主要是培養學生學習根據案例處理具體案件思維推理過程,包括法律的確定、推導適用和證據的確認等,著眼點在于個別案件的處理,是非常具體詳細的學習過程。在法律方法的概念上,我國更接近于工具主義的美國,將之定義為法律人用來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在理論層面上還相對匱乏。(二)法律方法理論的歷史發展。法律方法在不同法系的國家發展進程是不同的,學者的研究內容和框架也是不一樣的,我國的法律框架傾向于大陸法系國家,但是在法律方法的研究上我國更傾向于美國的法律方法,也就是更加傾向于工具化和實踐性的。不同于德國的法律方法所具備的很強的哲學性,也不等同于美國作為判例法國家的實用性,我國對于法律方法的研究有著自己的特點。但是,這并不等同于說,對于法律方法的研究我國有著自己完善的理論體系,就像法理學一樣,陳景輝教授反對提中國法理學,因為刑法和民法都是客觀存在的,法理學卻和國外的差異不大,并沒有形成完全中國特色內容。這種層面上來說,我國對于法律方法的研究歷史較短,對于國外的學習的借鑒居多,暫時還未形成具備我國特色的法律方法體系。我國法律方法已經成為顯學,從無到有的階段較快,法律方法產生的大背景是我國當代的政治、經濟、文化規范化和法律化的背景。第一,由于法律的專業化,這體現為法律資格考試的逐漸統一,由原來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統一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開啟了我國法律專業化的發展;第二,法律的體系化,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第三,法律的知識化,1995年,我國大學設置專業法學學位。由于我國的法律制度形成的速度過快,相關法學界的理論基礎不夠深厚,這就造成了先有制度再有解釋和研究的逆向發展現狀,但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先形成制度建構,再來進行反思總結也并不是不可行,也可能作為中國特色發展道路而有著獨特的優點。

二、法律方法在我國司法中制度中的運用

(一)法律方法的適用主體。關于法律方法的適用主體,有學者認為只能是司法人員,也有學者認為任何人都能成為法律方法的適用主體。這兩種觀點分別是從狹義和廣義上來講的,如果法律方法的適用主體僅僅是司法人員,這是在強調法律方法運用的實效性。最典型的莫過于三段論的邏輯推理方式,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法官的主觀能動性相對來說受限較大,因此在作出裁判結果的時候,三段論的推理方式是普遍適用的。第二種觀點認為所有人都能成為法律方法的適用主體,最典型的就是法律解釋,任何人都可以對法律的含義進行解釋,但是只有有權力的解釋主體所做出的解釋才有效力。本文所持觀點為后者,也就是說法律方法的適用主體是從狹義的角度來理解的,有權力的主體為法律方法的適用主體。(二)法律方法在我國司法制度中的適用內容。法律方法中運用最為廣泛的當屬法律解釋了,法律在內涵上具有模糊性,而法律解釋旨在使法律條紋的內容更加的清晰確定,但是比不能因此講法律方法等同于法律解釋。有國外學者認為法律方法即為法律解釋,這樣來理解難免有失偏頗,法律方法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論證但不限于此三種,就目前來看,這三種法律方法使用的較為廣泛。

三、增強法律方法的實際運用價值的途徑

隨著我國法律的日益變化、制度的不斷改革以及社會的快速發展,對于法律方法的研究增加了新的挑戰,尤其是社會發展的價值取向方面,對于司法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也在不斷的變化。因此如何運用法律方法就成了關鍵的問題,在這里我提出兩點增強法律方法的實際運用價值的可能性,作為使法律方法更加切合我國社會的一些探索。(一)建立法律方法體系。就目前的現狀而言,我國學者對相關問題的研究更多的停留在法學方法論的大框架下,而法律方法的體系化研究還有些缺乏。對于大部分即將從事法律行業的法學生而言,增加具有實用性的法律方法課程是十分有必要的,那么更加重要的一個前提就是建立法律方法的體系。學者可以假設作為一個從事司法工作的相關人員應該具備哪些法律方法的使用技能,在法律方法這門課程當中應該包括哪些部分,還應該明確的是法律方法體系的建立更多的是為司法工作服務,不能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面。當法律方法的體系建立之后,這將成為我國法學院學生普遍掌握的一門技能,絕大部分的司法工作者都將接受法律方法的系統性學習,對于我國司法工作的專業性和規范性應該具有很大的幫助。(二)強化法律方法在疑難案件中的運用。法律方法的運用更多的價值體現在疑難案件中,這是司法人員的共識。一個案情簡單不具爭議的案件,運用法律推理中的三段論就可以解決問題,因此它就不需要在法律方法上進行選擇適用,司法人員更應該注意的是如何運用法律方法才能更好地解決一個疑難案件的爭議所在。疑難案件所帶來的影響往往是巨大的,社會的關注也給司法人員帶來了無形的壓力,所以在作出裁判結果之前,司法人員應當結合案件和社會反饋來選擇適當的法律方法,從而得出一個兼具合法性與合理性的結論。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不斷變化,學界關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也應當隨之調整研究方向和和類型模式,應當更加的嚴密與合目的性,最終要為司法活動服務。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進行,我國法律規則的不斷變化,以及我國社會主流價值取向的變化,其中包括秩序、正義和自由的在價值取向中的比例變化,法律方法面臨了新的挑戰和要求,必須要具備新的時代特點來適用這些變化。我國目前學界對于法律方法的重視是值得欣慰的,但是由于發展時間較短,還需要深入結合我國國情進行研究,從而尋找到適合我國司法制度的法律方法,為我國法律事業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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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晶晶 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