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司法鑒定機構設置芻議

時間:2022-04-01 10:48:23

導語:國內司法鑒定機構設置芻議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國內司法鑒定機構設置芻議

司法鑒定機構一旦成立,申請成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便退出經營,對于司法鑒定機構的日常管理和實際經營的法律作為僅僅限于內部。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對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實行“鑒定人名冊”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鑒定人選的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提出,與申請成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關。縱觀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的行政管理過程,司法鑒定機構設置與經營形成了相對獨立的兩個階段,在申請建立司法鑒定機構和續檢為期5年的《司法鑒定許可證》時,其行政管理的脈絡是: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司法鑒定機構申請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機構實際經營期間,其行政管理的脈絡是: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即是“統一登記”和“鑒定人名冊”制度。所以,我國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之后,為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從公、檢、法等國家機關中獨立出來,把“誰是司法鑒定人”的問題解決了。但是,由于申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司法鑒定機構并存,因此,“司法鑒定機構是誰?”“誰在組織司法鑒定人?”的問題沒有徹底解決,名稱混亂、機構重疊,出現了“誰都可以鑒定”的議論和現象。我國法律、行政規章和地方法規之所以會有如此含混的規定,司法鑒定實踐之所以會有如此困窘,原因有三:首先是由于我國政出多門的行政體制決定的。我國幾乎所有的行政管理部門都可以登記經營實體。以營利非營利分類,我國所有營利性實體的登記主管機關是工商管理部門,非營利性實體則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教育管理部門、民政管理部門和宗教管理部門等等,都可分門別類予以登記。例如,我國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就對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和司法鑒定機構依法登記。其次,我國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對律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所依法登記的程序不同,實踐效果就不同。我國律師法規定,除國資辦的律師事務所外,其他各類律師事務所都是由符合條件的執業律師出資申請注冊登記;司法鑒定機構依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則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登記的。從行政管理原理看,后者這樣做不妥。第一,管不著。司法鑒定機構的申請單位在鑒定機構成立后名存而實亡,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登記”的“鑒定人名冊”制度管不著司法鑒定機構申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二,管不了。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與申請司法鑒定機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國家行政管理體制內不是一個界別,司法鑒定機構申請單位從事與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所管理的事務不搭界的其他工作和事務。依據法理,司法鑒定機構是以其鑒定專業的社會服務組織,以“企業法人”為申請單位成立的司法鑒定機構最為不妥,企業是營利組織,司法鑒定機構是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如果以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對社會承擔司法鑒定業務,更是法理不容。第三,夠不著。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對鑒定人的管理橫隔著“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司法鑒定機構”兩個層次,在管理上有可能落實不了“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應為鑒定人”的法規規定,在濟南青島兩市,有6家司法鑒定機構的機構負責人不是司法鑒定人;對鑒定人來說,司法行政管理機關的《鑒定人名冊》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司法鑒定人有被司法鑒定機構雇傭的制度安排和心理感受,不能獨立承擔司法鑒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怎樣才能科學設置司法鑒定機構呢?我們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一)必須有自己的字號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有自己的字號,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民法、行政法的效力高于國務院部委辦的行政規章,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不能在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設置上另搞一套。《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雖有這條規定,但是落實不了。(二)司法鑒定人與司法鑒定機構的關系司法鑒定人組成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由司法鑒定人擔任;司法鑒定人對自己司法鑒定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鑒定結論是否合法有效的責任由司法鑒定人來承擔,司法鑒定機構承擔連帶責任;司法鑒定人的司法鑒定能力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專業條件要求,司法鑒定人的學歷、專業、職稱、資格、資質、履歷和能力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司法鑒定機構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3名以上司法鑒定人,等等。(三)建立出資人和合伙人制度司法鑒定機構對司法鑒定實驗室的要求十分苛刻,而司法鑒定人是專業技術人才,他們很難履行出資義務,因此,應當建立“出資人制度”。出資人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出資人依法提供注冊資金和必要的實驗室條件,對內,出資人以其全部出資承擔有限責任,出資人擔任司法鑒定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以司法鑒定機構全部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出資人可以是法人、社會組織或公民。申請成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司法鑒定機構“出資人”表面上看,有三點相似,第一,兩者可能是司法鑒定機構的注冊資金或實驗室條件的提供者;第二,兩者可能對其出資負有限責任;第三,兩者可能對其出資不得抽逃。但是,由于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對當下申請成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上述的強制性規定,即便申請單位不出資、不負責和抽逃出資,也沒有違背法律規定。如果我們建立了司法鑒定機構出資人的強制性規定,出資人就得履行其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這是保障獨立第三方司法鑒定的基本經濟條件。司法鑒定人愿意履行出資義務,一致同意協議出資并簽訂合伙協議,可依其合伙協議,選任法定代表人和機構負責人,以該司法鑒定機構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我國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發展進步,出現了一批既是科學家,又是實業家和管理人的司法鑒定人,他們有實力擁有先進科學的國家甚至國際標準的實驗室,經過省級司法行政部門考察批準,可以成立合伙司法鑒定機構。國家有關機關可以以其國有資產承辦司法鑒定機構。無論中國和外國,職權性的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的主力,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部門,檢察部門、司法部的部級司法鑒定機構先進科學的實驗室條件、技術標準和鑒定程序標準對社會司法鑒定機構是強制性的行業規章和政策指導意義,在我國具有舉足輕重的法律和國家戰略地位,可以以其國有資產承辦司法鑒定機構。我國歷史上形成的能夠制定國家標準和國家實驗室的司法鑒定機構,經司法行政批準,也可以是國家出資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四)司法鑒定機構的住所、注冊資金、設備和實驗室,既是申請設立的條件,又是經營問題,后者更為重要從申請設立條件來說,法規要求司法鑒定機構有不少于20萬至10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這是司法鑒定機構與律師事務所和公證機構的最大不同。從經營問題來討論,司法鑒定面臨科學儀器日新月異、科學技術不斷進步的時代,面臨社會資源公共平臺公開和社會投資多元化,因此,獨立經營的司法鑒定機構完全可以根據自己工作需求,以合同協議租賃、合作使用設備和實驗室。從這個角度又可以說,獨立的第三方司法鑒定不需要一個與司法鑒定機構歷史、名稱、業務有聯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申請單位。

綜上理由,我們提出司法鑒定機構改制方案:(一)對現行管理辦法相關條款作出修正1、修改司法部行政規章,《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原第十四條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原第十五條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修改后的第十四條第一款: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和出資人的執業機構。出資人申請成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修改后的第十五條第一款:出資人申請成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2、增設第十六條第一款:國家出資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以該司法鑒定機構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第二款:司法鑒定人愿意履行出資義務,一致同意協議出資并簽訂合伙協議,可依其合伙協議,選任法定代表人和機構負責人,以該司法鑒定機構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二)對現有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改制脫鉤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所謂“母體”不再與司法鑒定機構有任何關聯,申請改制脫鉤:或者改變為司法鑒定機構的“出資人”;或者申請注銷其所“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或者由原“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司法鑒定人合伙申請新的司法鑒定機構。綜上所述,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有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規定,違背了獨立第三方司法鑒定的基本原則,割裂了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直接管理,妨礙了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正確實施,應及時作出修正。

本文作者:王圣誦夏蘭云工作單位:青島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