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現狀分析

時間:2022-09-10 1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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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現狀分析

[摘要]目前處理醫患糾紛的過程中,患者通過訴訟、向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通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等尋求解決。現在醫患關系比較緊張,患者及家屬維權意識日益增強;《侵權責任法》實施后,醫療糾紛的數量成逐年上升趨勢,患者及家屬更加傾向于通過司法鑒定方式維護自身權益。通過對西部少數民族地區某大型綜合醫院2009—2016年醫療糾紛發生情況進行研究,分析醫療糾紛解決過程中的難點,探索適合西部少數民族地區解決醫療糾紛的簡便途徑。

[關鍵詞]少數民族;醫療糾紛;司法鑒定

目前,隨著西部少數民族地區公立醫院改革不斷深入,醫患關系也在不斷的變差,醫院執業環境日益惡化,各地醫院發展不平衡,醫療糾紛發生數量逐年增加。隨著患者及家屬維權意識的提高,醫患之間信息不對等、醫療資源分配不平衡是導致醫患糾紛的重要原因[1]。特別是《侵權責任法》頒布以來,存在一些過度維權的現象,且淺顯的病例缺陷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2],面對醫療行業的公益性,醫院救死扶傷被看作天職,但卻又將醫患合約關系簡單地理解為普通的合同關系,再加上患者期待值過高,花錢就得治好病,一旦有差距,極易將怨氣轉嫁到醫療機構,更加傾向以民事訴訟的形式解決醫療糾紛[3]。使醫務人員在解決醫療糾紛時面臨更多新的挑戰,降低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作用。

1分析與探討對象

通過查閱文獻資料和糾紛實例分析,對位于西部省份的某大型綜合醫院2009—2016年醫療糾紛案例為研究對象,通過對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解決途徑進行描述性分析。

2結果

2.1醫療糾紛時間分布。自2009—2016年共有醫療糾紛案例75例,其中2009年5例,2010年1例,2011年7例,2012年15例,2013年9例,2014年9例,2015年11例,2016年18例。2011—2016年醫療糾紛例數偏高,有不斷增長的趨勢,年均11.5例。2.2醫療糾紛賠償金額。2009—2016年賠償總額為3533269元,2009年262267元,2010年18800元,2011年765000元,2012年924253元,2013年71360元,2014年440620元,2015年399654元,2016年651315元。2011—2012年醫療糾紛賠償金額高峰,2013年賠償金額驟降,2014—2016年的年均賠償金額為497133.3元,賠償金額較高。2.3醫療糾紛解決途徑。2009—2016年75例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溝通和解13例,占17.33%;協議解決15例,占20%;醫調委調解17例,占22.67%,醫療事故技術鑒定17例,占22.67%;司法途徑13例,占17.33%。2.4醫療糾紛少數民族和漢族例數2009年漢族2例,少數民族3例;2010年少數民族1例;2011年漢族3例,少數民族4例;2012年漢族2例,少數民族13例;2013年漢族1例,少數民族8例;2014年漢族1例,少數民族8例;2015年漢族例,少數民族11例;2016年漢族3例,少數民族15例。

3分析

通過2009—2016年75例醫療糾紛對比后發現,醫療糾紛發生較多的科室為外科、婦產科和兒科,針對高發科室實施預警防范,醫務人員應接受教育,以使他們能夠應付可能出現的任何醫療糾紛[4],根據糾紛特點選擇適宜的處理方式;積極實施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制度,緩解就醫壓力[5],降低醫療風險。少數民族醫療糾紛不斷增多,且處理難度大,處理時間較長;醫院協議解決的醫療糾紛例數持續降低,醫調委調解例數成大幅度增加而且化解醫療糾紛矛盾的社會效果顯著[6],推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例數有所降低,但對醫調委的作用和意義宣傳力度不夠,仍然有部分醫務人員和患者對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不了解[7],患者更加希望通過與醫療機構面對面的質詢協商,對醫調委調解缺乏信任,尤其是對中立性有質疑、調解結果缺乏履行保障等[8]。《侵權責任法》實施后,醫療糾紛數量成上升趨勢,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醫療糾紛增多,且大多數通過司法途徑的患者或家屬都選擇進行司法鑒定。由于醫療損害案件涉及到衛生技術專業領域,需要具有醫學知識的專家進行研究分析,在醫患糾紛訴訟中醫療損害鑒定結果成為解決糾紛的決定性因素,合理精準的鑒定是醫患雙方都期盼的結果,也是正確處理醫患糾紛的基礎。3.1環境因素。位于我國西部,發展較東中部地區經濟、文化相對落后,地廣人稀,醫療發展在該地區發展極不平衡,主要的醫療機構集中在縣市上,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發展較落后。該地區擁有十多個民族聚居和雜居的情況,在醫療糾紛發生時,患者及親屬經常通過威脅散布到網絡,通知媒體曝光,到上級部門投訴上訪,促使醫院滿足要求。因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以及宗教信仰,極少有家屬同意做尸體解剖,造成無法確定患者死亡原因,產生醫療糾紛時,醫院也處于被動地位,再加上媒體宣傳的負面影響加劇醫患矛盾[9],為避免患者及親屬不斷來醫院滋擾,往往希望快速解決和安撫性賠償來息事寧人,卻造成醫療糾紛頻發。建立管理醫療糾紛和醫療糾紛訴訟的標準應對策略,解決糾紛的方法包括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建立合規支持中心,部署專門的員工隊伍,為員工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務和專業化醫院的管理水平[10],改善醫患溝通,通過媒體倡導尊重醫務工作者[11],緩和醫患關系。3.2溝通不暢因素。西部少數民族擁有自己民族的語言文字,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所有的資料都采用國家通用語言進行書寫,需要患者或家屬能夠運用國家通用語言,但在實際接待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患者行為是醫患關系的第二大影響主體[12],通過醫院少數民族職工翻譯時容易產生理解上的分歧,溝通解釋不到位;對漢族職工不信任,不愿意與漢族職工進行溝通解決,要求少數民族職工處理;通曉并能熟練運用國家通用語言的少數民族遇到漢族職工接待處理糾紛時,偶爾有以不懂語言拒絕溝通。在這種溝通不暢的情況下,要求患者及家屬帶領家里能夠讀寫理解的人來解釋或尋求律師幫助,以避免醫患雙方發生爭執;醫院職工進行翻譯時要做好錄音錄像,保留存檔,避免解釋后患者或家屬對解釋有異議時,無法舉證,提供調取備查證據。3.3醫療糾紛解決途徑選擇。隨著對醫院醫療糾紛處理的規范化,醫院協議解決的糾紛案例驟降。醫調委調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司法途徑是現在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途徑。醫調委調解成為解決糾紛的主要途徑之一,主要是因為其相對公平,處理程序上簡便,鑒定人員構成比例較合理,能夠比較準確的定性和劃分醫院應當承擔的責任,不收取費用并可以通過保險工作快速作出賠償,醫院、患者及家屬滿意度較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在醫療糾紛處理中依然重要,但其作用自《侵權責任法》實施后被削弱了。患者及家屬在醫調委調解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滿意時,申請上級醫學會做鑒定的案例減少了,而是通過司法途徑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法庭沒有專業的醫療知識,需要醫療鑒定專家對鑒定的內容和結果給予解釋說明,醫療鑒定專家因各種原因,不愿到法庭,法官缺乏獲得專家意見的有效途徑。在法庭上,要求鑒定專家出席,可以更好地讓患者和家屬以及法官理解鑒定的結果,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鑒定專家也從事醫療行為,出庭顧慮多,需要安全保障,個人信息保密,避免同行的排擠和患者及家屬的騷擾等,這些是確保鑒定專家出庭解釋的重要因素。3.4司法鑒定的不規范。司法鑒定人員的資質問題,司法鑒定人員沒有臨床行醫的經驗,通過沒有行醫資格的人對執業醫師進行評判鑒定,患者疾病的具體情況,并不能通過簡單的看病歷就可以完全了解清楚,要與主管醫師進行溝通了解患者當時的病情、診療措施,司法鑒定簡單地通過病歷和患者或家屬的陳述,就給予出具鑒定結果,存在不合理。司法鑒定是傷殘等級評定,對醫療治療過程中產生的后果,只鑒定后果,不能周全的考慮其與疾病和自身體質綜合因素,醫療行為對后果產生的參與程度,及是否屬于醫療過程中的并發癥,考慮有所欠缺。案例:某患有糖尿病、肝膿腫的患者在某地方醫院住院行膽囊結石手術,腹腔感染控制不好,到省級醫院先后進行膽囊手術治療和肝膿腫引流術,感染依然沒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回到當地后向法院起訴當地醫院手術沒有做成功,經其他人員的出謀劃策下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司法鑒定人員根據患者所做的肝膿腫治療手術作出患者十級傷殘的司法鑒定結果,患者以此向法院提出要求某地方醫院進行賠償。法庭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民事賠償時,司法鑒定意見對法院判決結果起到關鍵性作用[13],而有些司法鑒定機構沒有臨床經驗豐富的鑒定專家,只鑒定傷殘等級,并未準確指出與醫療行為存在的因果關系以及程度,法庭審理時確定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即可,容易誘導法庭作出不利于醫院的結論。切實提高醫療損害司法鑒定水平是緩解醫療糾紛各方帶來巨大壓力的對癥良藥[14]。普遍認為患者及家屬是弱勢群體,不能夠很好地維護好自身權益,但實際在判決過程中存在患者律師偷換、混淆法律概念的現象,誤導法官作出有利于患者的最大賠償額度,將十級傷殘反向認定為四級醫療事故,按照20%~30%賠償給患者,加上法官在判決過程中會考慮到賠償的安撫性,會選擇折中或最高額進行判決,導致醫院在訴訟過程中變成弱勢一方。3.5建議。根據西部少數民族地區醫療糾紛處理工作經驗,首先取得與患者或家屬之間的信任,做好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解釋說明,以及各種途徑的優點,幫助其理解,提供選擇參考依據,但不能替患者或家屬做決定,少數民族同志,家屬較多,意見有時不統一,在解決糾紛時,要求其家里能夠做主和法律第一繼承人作為代表參與,同時也可以讓其信任懂雙語的親友作為翻譯人員,來降低患者或家屬的疑慮,如若仍不安心,建議其咨詢律師。在處理醫療糾紛中,重復鑒定,給醫院和患者及家屬都帶來了不便,主要是由于醫調委和醫學會的鑒定結果,僅僅作為參考依據,在司法途徑中,患方律師和法院更傾向于司法鑒定,便于判決。建議加強醫療糾紛處理和牽扯到醫療糾紛的相關鑒定的立法和規范,為醫療糾紛處理提供便于操作處理的法律依據,對不符合資質的司法機構不得受理醫療糾紛相關鑒定。與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相比,第三方調解機制雖然具有一定優勢,但在發展中由于專業化程度較低、調解作用發揮有限[15],因此應加強醫調委調解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建設,引進擁有司法鑒定資質的臨床醫學專家,提升醫調委調解結果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律認可程度,確定與司法鑒定的法律地位。依托所在地區各大型綜合醫療單位,成立具有專業醫學知識、豐富臨床工作經驗和擁有較多司法鑒定資格專家的司法鑒定機構,為醫療糾紛處理提供更好的平臺。

作者:顓孫 宗磊 關俊英 單位:新疆伊犁州新華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