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社會環境下司法獨立分析

時間:2022-02-05 11: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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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社會環境下司法獨立分析

摘要:實踐既已表明司法獨立的基礎不只在于政治制度,更在于內在條件;而社會環境作為一個社會所有制度的基礎,毋庸置疑,也是司法獨立最重要的內在條件。近代中國經歷了社會環境劇變,但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封建歷史的影響。從歷史的角度探究這些影響,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對中國當代社會的了解,提出針對性的措施,從而逐步實現司法獨立。

關鍵詞:社會環境;司法獨立;歷史;考察

自1701年英國《王位繼承法》實質性地開啟了西方對司法獨立性的強調以來,經過三個世紀的努力,保持司法獨立性這一做法逐漸在西方得到確立,其影響也擴散至全球范圍。因其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的正當性、中立性和終局性,成為第三世界改革的目標;但實踐表明,西方式的司法獨立在第三世界很少能夠達到與法治成熟國家同等的水平。經驗表明,任何改革都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不可生搬硬套,司法獨立的改革與建設亦需遵循這樣的原則。

1西方司法獨立的經驗

1.1司法獨立的“政治論”在司法改革與司法獨立的問題上,一直流行著“政治論”。該觀點認為司法獨立并行之有效的關鍵在于政治民主,這里所說的民主,就是資產階級代議制所具有的三權分立、多黨政治、普遍選舉。事實上,三權分立、多黨政治、普遍選舉對包括司法獨立在內的西方政治制度的影響是深遠的。這種觀點有合理的一面,司法獨立運行較好的國家,大多具有西方式民主的特點。然而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在非西方式民主與多黨政治體制下,仍有行之有效的司法獨立的例子。1.2實踐考察:司法獨立的內在條件中國香港和新加坡的經驗說明司法獨立的條件是多方面的,而且其中一些是為人所忽視的內在條件。在這些內在條件中,法官的素質是影響司法獨立的重要因素之一。從可察的一份1997年最高院的工作報告來看,全國法院系統25萬干部中,本科學歷層只占5.6%,研究生學歷層只占0.25%。而1998年初有9.8萬人獲得了大專學歷。可以看出,不僅本科及以上學歷在法院系統中極少見,就連大專學歷的工作人員在1998年也遠遠不及50%的比例。從法官的培養到考核等一系列措施和機制,是急于轉型的第三世界國家必須考慮的。另一方面,經費保障和法官的任職保障也是保障法官素質的重要因素。此外,優渥的法官待遇是法官得以抗衡其它干擾因素的基礎,這也與嚴格的遴選制度相匹配。1.3歷史考察:司法獨立的社會環境而法官素質、待遇等等內在條件都有一個基礎,就是社會環境。以歷史上最先建立司法獨立制度的美國和英國為例,兩者都是合并型的契約國家。合并的過程是在獨立的個體之間談判、簽訂契約,并用憲法及法律來維系契約。這樣的國家因契約而立,法律維系著國家,因而更容易確立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反觀德法意西,因為王權強大或是用武力統一國家,一方權力更強大,對訂約造成阻礙,所以其司法獨立就更困難,產生也較晚。從封建時期起重商主義就已在歐洲興起,重商主義、自由主義與契約、法律互為條件,相互推動,決定了西方世界在這幾百年間的發展方向。

2從歷史角度看中國當代社會環境

上文既已說明司法獨立的關鍵在于內在條件,而三權分立是這種內在條件決定的表象性政治制度。對于中國而言,我們應當考慮自身歷史所塑造的社會環境,在這一基礎上謀求“殊途同歸”。2.1中國封建時期的歷史背景首先從地理環境來看,東亞大陸是封閉而又富饒的,這使區域內的居民缺少向外探索的條件和意愿。其次,從政治傳統來看,在兩千多年中統一的時期較長,而歷代基本都以革命的形式建國。就經濟制度而言,封閉性、落后性的封建小農經濟直到1956年都占據著主導地位。最后,在文化方面,中國封建社會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且是不純粹的、為統治服務的儒家思想。綜上,在中國廣袤的土地上,形成了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小農經濟為社會經濟主導,以宗法思想和封建倫理為準則的社會,并主要體現為農村的形式。2.2中國封建時期的制度建設古人說“出于禮者入于刑”,所以說,“法”就是“禮”,所謂“禮”,就是一套極復雜的對各事的具體規定,也就是“法”的雛形。在封建時期,“法律”被當作統治階級統治工具。另一個較能體現中國古代法律特點及其深遠影響的制度是調解制度。早在西周就有“調人”之職。明代調解制度發展到高峰,將儒家“無訟”觀念付諸實踐。需要注意的是,封建時期的調節制度具有主動性和民間性,這與當代的調節制度仍有較大區別。封建社會的種種特點對當代的影響不是孤立的,難以逐條分析。但它們之間相互聯系、加強,共同塑造了社會環境。2.3對當代社會環境的影響考慮上述歷史背景,有助于我們以歷史的視角理解當代社會。從總體來看,中國城市化進程加快,逐漸打破了傳統上依托血緣關系的“熟人社會”的格局,但仍然未能完全形成被當作西方司法制度成熟土壤的所謂“陌生人社會”。這一社會環境對司法獨立較大的影響之一是人情關系。因為人情關系的存在,法官常常不能完全避免受到人為因素干擾。再者,在強調“禮”的儒家文化及千年來民間調解的影響下,人們在發生各類糾紛時更傾向于通過私人調解解決問題,甚至在部分經濟不發達的地區,“打官司”被視為不體面的事,其直接導致公民法律意識、法制觀念的淡薄,長遠來看降低司法的權威性。歷史傳統對當今社會環境的影響深刻且全面,而社會環境是司法獨立最重要的內在條件。因此,我國司法獨立的建設也應著眼于此。

3基于社會環境推進司法獨立

社會環境的對司法獨立的影響是基礎性、決定性的,而社會環境的改善是短時間內無法完成的,所以如何基于既有的社會環境推進司法獨立是我們首要思考的問題。而在當下“人情社會”的大環境下,司法工作顯得過于隱秘,甚至在有些地區,人們對“法院”、“審判”等詞匯諱莫如深,這種司法工作的秘密感極大地削弱了司法本身的權威性和公開公正性。因此,如何使司法工作更加面向公眾,是樹立司法權威、推進司法獨立的首要工作。首先,隨著大眾傳媒的成熟、自媒體的興起,法院、政府可以鼓勵大眾傳媒加強對典型司法案例;其次,法院逐步將詳細的判決書公之于眾;此外,直播庭審是另一有效方式,至今79077件直播庭審的實踐證明這一方式行之有效。除了以上這些促進司法公開的舉措外,可以借鑒西方嚴格遴選法官、保障法官權利等一系列措施,在此不贅言。

4結語

實踐既已表明司法獨立的基礎不只在于政治制度,更在于內在條件,而社會環境作為一個社會所有制度的基礎,毋庸置疑,也是司法獨立最重要的內在條件。近代中國經歷了社會環境劇變,但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封建歷史的影響。從歷史的角度探究這些影響,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對中國當代社會的了解,提出針對性的措施,從而逐步實現司法獨立。社會環境是一個龐大的有機體,對其中任一方面的改變都是一個漸進、浩大的工程。司法獨立的實現,亦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而且事實上在操作的過程中,還有許多細節和全局性的問題有待思量。本文僅從歷史的角度考慮社會環境這一內在條件,進行理論上的思考,希望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筆者相信,面對眾多關于司法獨立的學說,做出清醒的區辯與選擇,并結合我國實踐,漸進地改良社會環境,可以更好地推進我國司法獨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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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浩然 單位:重慶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