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制度在司法實踐的運用
時間:2022-10-22 04: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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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兩院三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出臺和新《刑事訴訟法》的修訂,都明確規定禁止以非法方式獲取言辭證據,這標志著訴訟活動加強對人權的保障。如何以合法的方式獲取口供,成為偵查機關和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測謊技術便作為一種合法的方式被引入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然而,相比于測謊技術發達的美國而言,我國對測謊技術的適用條件、使用原則及立法規范等方面的研究不夠深入,測謊技術的發展不夠成熟,測謊結論的效力還有待明確。筆者希望通過對比中美兩國測謊技術的起源、發展、應用范圍、普及程度、法律規制等方面的異同,為完善我國的測謊制度奠定基礎。
關鍵詞:測謊技術;應用規范;制度比對
隨著法庭科學技術的發展,傳統的指紋、足跡鑒定已不能滿足日益復雜的司法活動的需求。隨著立法的不斷完善,禁止刑訊逼供和保障人權的要求越來越強烈。測謊技術綜合了醫學、心理學、犯罪學、電子學、計算機科學及其他應用科學,將其引進司法活動成為取代刑訊逼供的合法手段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測謊技術
測謊技術,又稱心理測試技術,是在偵查訊問中獲取言詞證據的一種合法方式。測試人員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事先設計一系列與犯罪活動“相關”和“無關”的問題,按照一定的順序和時間間隔,逐一向被測試者提問,使其形成心理刺激,而這種心理刺激又會引起一系列生理反應,如心跳加快、血壓升高、出汗、呼吸速度和容量異常等,同時用儀器記錄被測試者在面對和回答每一個問題時的脈搏、呼吸、血壓和皮膚電阻等生理參量,得到被測試者反應峰值數據。其中被測試者在回答與犯罪活動相關的問題時被記錄的參量為“檢材”,而回答無關問題時所記錄的參量為“對照樣本”,通過對“檢材”和“樣本”的比較檢驗,確定被測試者是否說謊。(一)測謊儀的發明。1921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醫學系學生約翰•拉森發明了第一臺公認的測謊儀,用于記錄血壓和呼吸兩項指標,后經改進正式應用于美國加州伯克利市警察局,這標志著測謊技術的正式確立。到了上世紀70年代美國人又發明了記錄聲帶肌肉微顫的聲析型測謊儀,90年明了腦電波測謊儀。我國于1981年引進第一臺測謊儀──美制MARK-Ⅱ型測謊儀;1991年公安部和中國科學研究院研制成功中國第一臺PG-Ⅰ型心理測試系統。緊接著公安部將測謊儀列入重點項目,后又被列入國家科技攻關項目。(二)測謊技術的發展。美國的測謊技術發展遠遠早于中國,制度完善。測謊技術不僅應用于犯罪調查和其他司法領域,還用于國防部及國家安全部門等國家安全領域以及政府部門、銀行、保安公司的雇員錄用,以此來檢測職員對崗位的誠信道德。除此之外,私人測謊機構不斷發展。據不完全統計,美國的州、市、縣警察局一般均設有測謊室。美國目前有近萬名專業測謊員服務于各類機構、部門。在我國,測謊技術主要應用于公安、檢察等部門偵查辦案。由于經濟條件限制,只有少數經濟發達地區的地市級公安機關設立了測謊室,配備有專業的測謊人員,如北京、上海、昆明等地。全國的專業測謊員僅有百余人。基層辦案機關面對“高成本”的測謊儀和匱乏的專業測謊員,只能望而卻步。設立有測謊室的地區,測謊技術的使用率非常低,多用于重特大或疑難案件,僅限個案使用。
二、我國測謊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行業標準和法律規范。1.測謊技術缺乏明確的行業標準。過去,我國對測謊技術長期持否定態度,認為是主觀唯心主義的表現。自公安部率先引進測謊技術以來,在偵破案件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檢察機關的反貪部門、法院也紛紛引入測謊儀為偵破和審理案件服務。但測謊技術缺乏相應的行業標準,少數地市級所設立的測謊室給自己設定有內部章程,缺乏規范與監督,不利于保障被測試者的權利,致使測謊技術至今未得到普遍認可,頗受爭議。2.有關測謊結論屬性的法律規定需要完善。美國曾于1923年立法禁止心理測試結果作為法庭證據使用,到1976年卻又有30個州法院允許使用心理測試結果,但要求心理測試要經本人同意才能進行。目前,美國有十九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命令宣布禁止使用測謊技術,其他州規定只要訴訟雙方同意,測謊結果可以作為法庭證據使用。在我國,有關測謊結論的法律規定,僅限于現行有效的1999年最高檢對四川省檢察院《關于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意見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中規定,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意見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不同,檢察院辦理案件,雖然可以使用其審查、判斷證據,但不能將其作為證據使用。(二)專業測謊人員數量和質量有待提高。1.我國缺乏專業的測謊人員。現在美國有近萬名測謊專家,他們都經過特別專業學習和培訓,具有豐富的心理學知識和實踐偵查經驗,為測謊結果的準確性提供了保證。我國專業的測謊人員僅有百余人,這些人員的專業知識、資質認證、實踐經驗和職業道德層次不齊。2.測謊人員缺乏嚴格的準入制度和資格審查制度。美國的測謊人員必須經過測謊協會授予的資格證書,并從事一定數量的測謊實驗和分析,有一定的實習經驗才能從事測謊。他們雖然有的服務于警察機構,但是他們并非偵查人員,而是中立的個體,這樣才能保證測謊過程的客觀性。我國的測謊室是由地市級公安機關設立的,設立的目的大多是服務于偵查工作。測謊人員是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或是參與辦案的偵查人員,他們在訴訟中的地位決定了他們很難保持中立,難免會引誘、欺瞞被測者,從而做出錯誤的結論。我國缺乏嚴格的準入制度和資格審查制度,對測謊人員的選拔和培訓工作多流于形式,測謊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測謊結論的可靠性受到質疑。(三)缺乏對不適宜進行測試對象的規定。在生理方面,并不是所有的個體都適合測謊活動。根據調查,不適宜接受測謊的人員有:患有心臟病、癲癇病、高血壓、心律不齊等疾病,會影響血壓和脈搏的患者;患有精神病、醉酒或經常服用精神麻醉藥品的人,不適宜進行測謊活動;患有呼吸系統疾病或聲帶疾病的患者,在接受測謊時,呼吸及聲音指標不能作為結論。筆者認為,經歷長時間訊問的犯罪嫌疑人不宜直接進行測試;另外懷孕的婦女或身體正在遭受疼痛、饑餓的人也不宜成為測試對象。在訴訟活動中,測謊的對象不應該僅僅局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和證人出于某種因素的影響,同樣具有說謊的可能性,因此測謊對象的范圍應當拓展。(四)測謊技術的準確性缺乏科學實驗驗證,錯誤率并不明確。美國國會的一位技術評估中心主任指出,測謊儀器本身并不能發現欺騙行為,它測試的是一個人在回答問題時的心理反應,如心跳和皮膚溫度的變化,與其說是檢測謊言的,不如說用來檢測膽怯者。面對這一科學性未知、錯誤率不明確的測謊技術,其在司法活動中的價值無疑會受到質疑。因此有必要對測謊技術的科學性進行驗證,對其錯誤率進行評估。
三、我國測謊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建立自愿原則和嚴格限制原則。在美國,測謊行為需遵循自愿原則和嚴格限制原則。自愿原則,即測謊與否由被測者自愿選擇,在測試過程中,被測試者可隨時提出中止,這樣有助于保障被測試者的權益。由于測謊形同于“心理上的三級審訊”,測謊時的環境不可避免的會給被測者帶來心理上的壓力,可能會使其在心理強制力的作用下做出不利于己的供述。嚴格限制原則指的是對測試對象和測試內容有限制。測試對象不能是患有心臟病、精神病、癲癇病或醉酒等情況的人;測試內容不能涉及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及他人隱私等。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確立符合我國司法制度的心理測試原則,完善測謊制度,接受限制和監督,設立行之有效的、統一的程序規則,實現最大程度上的人權保障。(二)測謊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上崗培訓制度。美國的測謊員的選拔是非常嚴苛的。測謊員首先必須獲得學士學位,然后經過美國測謊協會認可的培訓學校經過7個周以上的培訓,成績合格后還需要實習6個月。即使通過這兩項硬性規定,還必須在正式測謊員的指導下,實際從事測謊見習200次。還有一些州的要求更高,要求具有十年以上充當測試人的從業經驗,或年滿25歲,高校畢業兩年以上,獲得測謊協會授予的資格,實際從事過1000次以上的測謊實驗。我國由于測謊起步較晚,對于測試人員的從業要求、職業資格均無規范,也沒有成立相應的行業協會,只在個別地區設立交流指導網站。中科院自動化研究所每三到五年會開展一次專業培訓,邀請一些中美測謊專家進行培訓訓練,但是培訓期非常短,因此測試人員很難在短期內達到較高水平。中國的測謊員一方面靠自己在實踐中總結經驗,另一方面參加一些松散的短期培訓,效果不是很明顯。因此,可以仿照美國,對專業測謊人員的專業學歷、培訓時間、次數、見習時間、從業經驗等方面加以明確規定,規范測謊人員專業隊伍的建設,發揮測謊技術應有的價值。(三)賦予測謊結論以法定的證據屬性。縱觀美國測謊史的發展,1923年的弗賴伊判例和1993年多伯特判例可謂是美國測謊制度的兩大標志。1923年的弗賴伊案件中,法官并沒有接受威廉博士提交的測謊結論,理由是在當時測謊技術屬于科學領域的新技術,其所依賴的理論基礎尚未達到“普遍接受”的要求,也未得到生理學和心理學權威的認可。于是,“普遍接受”標準便在之后的許多年成為了測謊技術法庭應用的限制。70年后,聯邦最高法院在多伯特案件的判例中明確規定聯邦證據規則取代了弗賴伊規則,明確了四條基本標準:“(1)該技術已經得到足夠的檢驗;(2)該技術已經經過了同行的復核并公開發表;(3)應當考慮已知的或潛在的錯誤發生率;(4)法院應當考慮該技術在科學團體內的接受程度。”從此之后,法官對于測謊結論的態度也由最開始的“當然限制”,轉變為如今的“視具體情況而定”,放寬了對測謊結論的審查標準。美國聯邦11個巡回區中9個區的地方法院承認測謊結論的證據能力。筆者認為測謊結論屬于間接證據和補強證據。補強證據,又稱“佐證”,其作用是證明和增強主要證據的證明力或檢驗其他證據的真實性,是完整證據鏈中的一環。但不能放大測謊結論的證據能力,需要規定在僅有測謊結論的情況下不能定案,必須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方可起到補充說明案件事實的作用,避免將合法的測謊行為轉變為實質上的刑訊逼供。
四、結語
中國的測謊技術起步較晚,有必要借鑒美國的成熟制度來自我完善。不能只重視測謊儀器的研究,從而忽視了測謊程序的科學原理和方法以及測謊人員的準入標準、認證、培訓等制度方面的研究。立法方面也應該加強規范測謊技術在司法領域的使用,不斷地規范和完善測謊制度,使測謊技術的應用有法可依,這樣才能使司法實踐不與立法要求相脫離。規范地使用測謊技術和測謊結論,才能保障司法的權威,才能使測謊技術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發揮其應有的價值。
[參考文獻]
[1]潘軍,李焰.美國貝克斯特測謊系統在我國法庭科學中的應用[J].心理學報,2001.
[2]張澤濤.美國測謊制度的發展過程對我國的啟示[J].法商研究,2003.
作者:李曉 單位:西北政法大學公安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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